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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所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第二条:租赁、搭设费用及期限:
1、脚手架租赁数量:114套,租赁期限:10天租金:1.5*114*10=1710元
2、租用调节杆:50只 租赁期限:10天租金::0.5*50*10=250元
3、运费:4次*250=1000元
4、搭设人工费:30个工*200元=6000元
合计:1710+250+1000+6000=8960元
5、税金:8960*5%=448元总计:8960+448=9408元(脚手架租赁期限及搭设人工按现场实际情况计算)
注:脚手架每套包括(门架两片、台板一块、斜撑两付)
第三条:验收方式:
以按图纸搭设,满足现场施工要求为验收标准
第四条: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及费用
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
2、安装时要将脚手架安装平稳,地面不平时必须用调节轮或调节脚,超过两层要安装固定件和安全建筑物固定,工作台移动时严禁登人。
3、租赁物件在甲方搭设期间内发生事故或造成其他损失时,由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4、脚手架在使用期间由于甲方搭设不当引起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合同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根据我国 有关条款解决。如不能解决时,由出租方所在地经济法庭判决。
第六条:其他: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以正本为凭。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施工地址:
经甲乙双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出租的脚手架及滑轮质量问题,均需乙方肯定其质量方可承租,承租方在使用中请严格检查,安全操作,承租使用过程中引发任何安全问题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有遗失损坏,乙方照价赔偿,租金实算,何时赔偿清楚,租金何时终止。
三、发货时请当场点清,离站概不负责,如有损坏变形,一律半有水平调节滑轮,以便调节高度误差。使用调节滑轮,一定要注意刹车。以防斜坡溜架。搭设多层架,采用重叠搭法,或与墙壁、固定体连接。架子移动时,上边切不可站人,或放任何东西,以防移动时掉下,施工时请严格按国家安全标准进行施工。
四、乙方租赁物资总价值 元,押金 万 仟 佰 拾 元,租赁时间略 天。租赁时间超过一个月,必需每月结算一次。
甲方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生效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地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地方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及责任,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 租赁物的使用地点:
二、 租赁物品的数量:钢管约: 米,扣件约: 只, 顶丝约: 套;
三、 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承租方如需续租必须再另签合同,出租物在归还完毕后租金在一个月内全部结清。 四、 租赁价格
(1)钢管租赁以每天 元/米,扣件租赁以每天 元/只,顶丝租赁以每天 元/套(所定价格不含开票价格);
(2)租赁物质量标准,承租方在提货时应自行检查和验收租赁物的质量与数量,在提货验收后出租方不承担在租赁期间的任何事故责任(钢管长短正负10公分)。
五、租赁物的损坏、丢失、赔偿、维修
(1)承租方归还时不得任意串换钢管,弯钢管无法调直的出租方可以拒收,扣件在归还时生锈转不动的按少丝处理,少丝每套 元,扣件每只清理上油费 元,顶丝清理上油费 元,所有丢失物品全部按在回货时市场价格的100%赔偿或钢管每米扣件每只顶丝每套经双方确认后,丢失物品款项应在五天内及时赔偿到位,否则仍继续计算租金。
六、租赁费用及付款方式
(1)经双方协商承租方应缴纳
(2)租金每月结算一次,承租方收到出租方月结算单后由工地负责人签字认可,工地负责人应配合签单手续,如有异议,可在月结算单送达5日内提出,否则视同认可,累计三个月未付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3)押金在最末次结算时,冲抵应付款、多退少补。
七、租赁物的运输及堆放
(1)租赁物往返运输及装卸,堆放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理。
(2)工程结束后,承租方应及时把所租赁的规格、数量组织退货。
(3)租赁物归还出租方仓库时,承租方应堆放整齐,以便验收,否则出租方有权拒收。
八、承租方委托下列担保人提货、验收、送货、签单。如需换人由承租方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九、违约责任
承租方应按合同规格及时付款,如不能按合同规定付款,应按每天违约部分3%承担违约责任,如有争议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成可诉之合同签订的人民法院《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本合同一式两份,承租方和出租方各执一份,租金及其他款项全部结清后本合同失效。
十、不详之处,另签条款(春节报停 天,其他时间一律不予报停)。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物品名称
1、甲方租赁乙方钢管、扣件、顶丝、木跳板等用于甲方工程。
2、租赁物资规格、数量以双方在甲方施工现场签认数量为准。
二、租赁物资期限:甲方收到乙方所租各种材料设备之日起至甲方退回所租各种材料设备之日止为租期。其中,租赁物资报停期间不计入租期,不计入租赁费。
三、租赁物资价格
钢管每天每延米0.013元,(特殊长度如:3.5米、4.5米、5米每天每延米0.018元)(允许±20cm误差);扣件每天每个0.01元;4米跳板每天每块0.3元(允许±20cm误差);3米跳板每天每块0.25元;步步紧每天每套0.025元;顶丝每天每根0.05元。
四、租赁费计费方式: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租赁天数自收货之日起至退货前一日止。
五、租赁费结算方式:甲乙双方每两个月结算一次租金。双方办好结算手续,乙方提供给甲方发票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清上两月租金的70%,尾款待租赁物品归还后结清。
六、提货:乙方负责送货到施工现场,运费、装卸费由乙方负责。退货:甲方负责退回乙方所在地,运费、装卸费由甲方负责。
七、租赁物资退还及丢失补偿:
租赁物资退还时,双方在乙方现场清点物资数量。乙方租赁给甲方的物资,能修复的视其损坏程度按产品原值的10-30%交收修理费。不能修复、丢失的租赁物品甲方可购买同品质的物品归还。
八、甲方不得将所租赁的物资转租、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变卖抵押;租赁的物资仅在甲方工地上使用。如租赁物品需要报停或复工,则双方签订书面租赁物品报停单、复工单。
九、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乙方为甲方开具正规发票,税金由乙方负责。
十一、甲方指定收货人为______
十二、乙方木跳板一头涂有红色字母yz标记。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的第一张提货单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人(签字) 签约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建筑脚手架租赁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建筑脚手架租赁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_80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20_%。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同投资人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乙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月工资3000元,包括但不限于:
(1)行使及履行作为项目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行使其作为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5、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其投资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投资项目启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投资项目启动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投资项目启动后,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两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