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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受托租用甲方集装箱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租买甲方集装箱规格为6mx3m高2.6m租赁期限自不得少于180天。
二、用途:乙方租赁甲方集装箱应用于通常的合理的用途,不得用于从事非法活动,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租赁集装箱的交付
1.上下车费、制冷费等费用:乙方在提箱和退箱时,集装箱在甲方堆场所发生的上下车费,由乙方负担。
四、交押金
五、租金:租金按日计算,自交箱日起计至退箱日止,包括起租日和退租日。
六、集装箱在租赁期间的保养和维修乙方在租用期限内应正常使用并妥善维护集装箱。如果集装箱在使用中发生故障,乙方应按集装箱的技术支持手册进行检查后,并予以维修。
七、集装箱的退还
1.在退箱期内,乙方凭甲方的退箱单将集装箱退还止甲方在上海指定的堆场,且乙方应保证退箱时集装箱完好如初,并以乙方签收的交箱单上标明的状况作为退箱依据。
2.退箱时由甲方负责检验若甲方发现集装箱损坏需要修理的,则修理费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在修理前应将估计的修理费金额、修理时间书面通知乙方,并允许乙方进行检验。租赁集装箱的转租或转借在租赁期间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集装箱转租或转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变卖或抵押集装箱。
八、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甲乙双方需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或终止;如在合同有效期截止日的30天前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合同可继续有效,直到任何一方提前30天提出终止为止。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集装箱租赁合同书范本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乙方租用甲方40尺框架箱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遵守。
一、 租赁集装箱类型、规格:20英尺
二、 租赁集装箱数量: (以实际提箱数量为准)
三、 租赁方式为灵活租用,各个集装箱的租赁期限分别按该箱的实际起
租日计至退租日止。
四、 租金和租金支付及押金条款
1.租金: 20英尺租金为 元/每天。
2.租金支付
租金每月支付一次,不满一个月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甲方应于每个月的5日前向乙方提供上个月的帐单。
五、 租赁集装箱交付条款
1.交接地:
2.箱况:甲方保证提供完好适货的集装箱(SEAWORTHY标准)。
3.上车费:由乙方直接跟甲方指定堆场结算。
六、 用途:乙方租赁甲方集装箱应用于通常的合理的用途,不得用于从
事任何非法活动,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 集装箱在租赁期间的保养和维修
乙方在租用其内正常使用并妥善维护集装箱。如果集装箱在使用中发生故障,乙方应按集装箱的技术支持手册进行检查后,并予以维修。
八、 租赁集装箱还箱条款:
1.还箱地点为: .
2.还箱时集装箱的质量问题:
2.1甲方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具体还箱堆场。乙方须安排集装箱退还至指定堆场……
2.2退箱时由甲方负责检验(按SEAWORTHY标准)。若甲方发现集装箱损坏需要修理的.,则修理费由乙方来承担。但甲方在修理前应将估价单书面通知乙方,并允许乙方进行检验。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对估价单提出任何异议,则视为乙方同意修理。乙方应在甲方修理完毕之日起30天内向甲方支付该修理费。
2.3退租下车费: ,由乙方在租金账单中与甲方结算。
3.重置费:若集装箱在租赁期间丢失、损毁或甲方确定已不能修复时,乙方必须根据集装箱重置费向甲方赔偿损失。按照USD4500/20‘FR为准,乙方支付重置费后,相关集装箱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九、 租赁集装箱的转租或转借
在租赁期间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集装箱转租或转借给第三人使用(乙方为营业需要供给客户使用除外),也不得变卖或抵押集装箱。
十、 违约责任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拖欠租金或擅自转租、变卖、抵押租赁集装箱,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数收回全部集装箱。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十一、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将基于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的生效、履行、终止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所在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 本协议第二条所述 个集装箱交接完毕后,相关箱号及
交接时间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双方盖章后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随附箱号: .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出租方):
乙方(租赁方):
一、甲方出租集装箱,规格长6米、宽3米,租赁价格为每个 100元/月。
二、乙方租赁甲方集装箱 个。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个月,共计 元。
三、乙方租赁时需交押金 元。
四、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对甲方集装箱有损坏或丢失,每个赔偿6000元,里面的墙板损坏每块赔偿100元,不准乱涂乱画,地板损坏每块赔偿150元,窗户损坏每个赔偿100元,门损坏每个赔偿400元。
五、乙方在使用期内不得转租。
六、集装箱的装卸费、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有关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在货物出运三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货物托运计划。即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货物托运单》填妥内容,签名盖章后传真给乙方,并做好货物出运准备工作。
2. 甲方负责货物装箱、计数及施封,并如实填写《集装箱货物装箱单》,甲乙双方以铅封完好作为货方和承运方交接的唯一凭证.如铅封完好,箱内的货差和货种不符与乙方无关.
3. 甲方进行集装箱装货时,不得夹运未经乙方确认许可的货物和危险品以及未经海关、铁路、交通部门许可的货物,否则一切由此而引发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 甲方有责任控制装箱货物的重量不超过如下限重:(21.5吨/20’,26吨/40’),否则, 因超重或隐瞒超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5.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如因甲方或收货人原因造成收货或提货不及时而产生堆存费、滞箱费的,乙方
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有关处理意见,并书面确认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目的港免费堆存期为 天,超期收取超期费每天RMB /20’,RMB /40’.
6. 在约定的装货期限内,甲方货物落空或筹备不足,造成装货拖车的空跑,甲方应支付回空运费和码头吊装卸箱费等。乙方给予甲方各 小时免费装卸箱时间.超期酌情支付车队费用.发生时甲方应书面确认给乙方,然后与其他费用一起支付。
7. 货物托运后,甲方需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等事项的,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改,但必须是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前2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须向乙方确认、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改变收货人的改单费为RMB100/票,改变送货地点视远近增减费用)。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接受甲方的《货物托运单》后,应立即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订舱等,并通知甲方已安排的派车计划,以便甲方准备货物装箱等事宜。
2. 在起运港CFS(码头场内装箱)条款下,由甲方按约定的时间把货物送达乙方指定的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如甲方自行监装,因装箱不当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 乙方根据甲方的《货物托运单》及《集装箱货物装箱单》交承运人制作有关运输单证;货物装船后,乙方可为甲方代办运单及相关单证并把运单及有关单证邮寄或传真给甲方。
4. 船舶开航后,乙方及时通知甲方预计货物可以到达的日期,也可以按照甲方要求,出具《货物跟踪表》。
5. 货物到达目的港前24小时,乙方在目的港的代理应向甲方收货人发出电话通知或传真《到货通知书》,并在货物抵港后根据《货物托运单》明示地址及时送抵收货人仓库。
6.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通报船舶班期,并征询运作过程中的意见,以不断改进服务,促进双方合作愉快。
三、 费用结算:
1. 费用结算方式:
(1)□半月结:每月5号前付清上月16号—上月最后一天的所有费用,每月20日前付清当月1号—15号的所有费用。
(2)□月结:每月五号前付清上月产生的所有费用。
2. 费用总额以双方约定为准,相关费用如有变动(提价或降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按事先约定价格结算。(运价见附表)
3. 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上述费用的,应按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对于半月结或月结的客户,如该客户违反约定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其半月结或月结的费用结算方式,并对其采取预付方式结算费用。
4. 上述费用的支付时间,以到我司银行账号为准。
5. 结算采取先收款后开发票的原则。
四、 保险条款
(一)□货物的运输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如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由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只负责协助甲方提供有关资料但不负赔偿责任。
(二)□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乙方代甲方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费由甲方承担(保险费为货物申报价值的 )。
如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由乙方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乙方不负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货物申报价值,同时需扣除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定损金额的 5%,两者以高者为准.发生货损时,甲方(或甲方的收货人)必须立即要求停止装卸),并通知乙方及保险公司到现场查证并开始取证以便理赔.如货物装卸完毕,运输工具撤离后,再向乙方索赔,则所有责任由甲方自理.但下列原因引起的除外:
(1)甲方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起运前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
(5)因参与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动人员直接引起的损失;
(6)因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动所间接引起的损失;
(7)因任何恐怖分子或任何人的政治动机直接引起的损失。
(8)其他不可抗力等.
(三)□甲方不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则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由甲方自负.
五、 其它事宜:
1. 本合同所提及的《货物托运单》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2. 如双方需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执行。
3.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将依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友好协商解决。
4.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有关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在货物出运三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货物托运计划。即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货物托运单》填妥内容,签名盖章后传真给乙方,并做好货物出运准备工作。
2. 甲方负责货物装箱、计数及施封,并如实填写《集装箱货物装箱单》,甲乙双方以铅封完好作为货方和承运方交接的唯一凭证.如铅封完好,箱内的货差和货种不符与乙方无关.
3. 甲方进行集装箱装货时,不得夹运未经乙方确认许可的货物和危险品以及未经海关、铁路、交通部门许可的货物,否则一切由此而引发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 甲方有责任控制装箱货物的重量不超过如下限重:(21.5吨/20’,26吨/40’),否则, 因超重或隐瞒超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5.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如因甲方或收货人原因造成收货或提货不及时而产生堆存费、滞箱费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有关处理意见,并书面确认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目的港免费堆存期为 天,超期收取超期费每天RMB /20’,RMB /40’.
6. 在约定的装货期限内,甲方货物落空或筹备不足,造成装货拖车的空跑,甲方应支付回空运费和码头吊装卸箱费等。乙方给予甲方各 小时免费装卸箱时间.超期酌情支付车队费用.发生时甲方应书面确认给乙方,然后与其他费用一起支付。
7. 货物托运后,甲方需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等事项的,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改,但必须是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前2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须向乙方确认、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改变收货人的改单费为RMB100/票,改变送货地点视远近增减费用)。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接受甲方的《货物托运单》后,应立即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订舱等,并通知甲方已安排的派车计划,以便甲方准备货物装箱等事宜。
2. 在起运港CFS(码头场内装箱)条款下,由甲方按约定的时间把货物送达乙方指定的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如甲方自行监装,因装箱不当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 乙方根据甲方的《货物托运单》及《集装箱货物装箱单》交承运人制作有关运输单证;货物装船后,乙方可为甲方代办运单及相关单证并把运单及有关单证邮寄或传真给甲方。
4. 船舶开航后,乙方及时通知甲方预计货物可以到达的日期,也可以按照甲方要求,出具《货物跟踪表》。
5. 货物到达目的港前24小时,乙方在目的港的代理应向甲方收货人发出电话通知或传真《到货通知书》,并在货物抵港后根据《货物托运单》明示地址及时送抵收货人仓库。
6.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通报船舶班期,并征询运作过程中的意见,以不断改进服务,促进双方合作愉快。
三、 费用结算:
1. 费用结算方式:
(1)□半月结:每月5号前付清上月16号—上月最后一天的所有费用,每月20日前付清当月1号—15号的所有费用。
(2)□月结:每月五号前付清上月产生的所有费用。
2. 费用总额以双方约定为准,相关费用如有变动(提价或降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按事先约定价格结算。(运价见附表)
3. 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上述费用的,应按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对于半月结或月结的客户,如该客户违反约定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其半月结或月结的费用结算方式,并对其采取预付方式结算费用。
4. 上述费用的支付时间,以到我司银行账号为准。
5. 结算采取先收款后开发票的原则。
四、 保险条款
(一)货物的运输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如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由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只负责协助甲方提供有关资料但不负赔偿责任。
(二)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乙方代甲方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费由甲方承担(保险费为货物申报价值的 )。如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由乙方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乙方不负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货物申报价值,同时需扣除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定损金额的 5%,两者以高者为准.发生货损时,甲方(或甲方的收货人)必须立即要求停止装卸),并通知乙方及保险公司到现场查证并开始取证以便理赔.如货物装卸完毕,运输工具撤离后,再向乙方索赔,则所有责任由甲方自理.但下列原因引起的除外:(1)甲方的故意行为或过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起运前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5)因参与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动人员直接引起的损失;(6)因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动所间接引起的损失;(7)因任何恐怖分子或任何人的政治动机直接引起的损失。(8)其他不可抗力等.
(三)甲方不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则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由甲方自负.
五、 其它事宜:
1. 本合同所提及的《货物托运单》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2. 如双方需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执行。
3.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将依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友好协商解决。
4.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集装箱特签订本合同。
一、集装箱概况
箱号:
新旧程度:
其他应注明事宜:
二、设备使用地点及工程项目
本租赁设备仅限于在(地区)运输,用于工程。
三、租赁集装箱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甲方拥有租赁集装箱的所有权。
2、乙方仅在租赁期内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该租赁集装箱的.使用权。
四、集装箱操作
甲方为乙方配备集装箱操作手人,由乙方负责食宿,由甲方负责集装箱操作手工资。
五、租赁期限及租金结算方式
1、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将集装箱完好交给甲方办理退场手续,若乙方继续使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日内重新签订续租合同。
2、租赁期间原则上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折合一个台班),每月累计不得超过小时,确因工作所需超出小时部分应视为加班,按超出工作小时数计收加班租赁费。
集装箱的租赁费按月租结算元/月,元/小时,如租赁期不足一个月,租赁费按实际天数乘以8小时结算,超出工作小时加班部分,另计收加班费。
3、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收取乙方保证金万元(大写:元整),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4、乙方向甲方交纳租金及保证金后,办理提货手续,自始租日起,每天向甲方交付一次租金(每月提前日付下月租金),租赁期满后,甲方应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
六、集装箱的运输、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集装箱在租赁期间所需的各种费用由乙方负担。
2、集装箱在租赁期间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协助甲方操作手做好日常维修、保养,使集装箱保持良好状态,维修费用在元(大写:元整)以下的由乙方负担,维修费用在元(大写:元整)以上的由甲方负担,所付费用以甲方操作手签字为准,由甲方负担的部分从甲方收取集装箱租赁费中扣除。
3、在工作过程中,乙方若不能对集装箱进行安全性操作排除,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集装箱因该原因造成每月停工天以上的部分乙方应扣除甲方相应天数乘以小时的租赁费。
4、租赁过程中的安装、保管、使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承担。
七、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提供完好的集装箱。
2、集装箱进入乙方施工现场后,甲方操作手应服从乙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与指挥,并遵守乙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
3、甲方操作手应每日严格填写甲方单位派发的集装箱施工表,每月或租期结束将此表交乙方单位签字盖章,并以此表计算租金。
八、乙方的义务
1、乙方负责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并保证集装箱及甲方工作人员的安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集装箱的损坏、丢失,其损失由乙方赔偿。
2、乙方不得强迫甲方操作手违章或超负荷作业。
3、在集装箱租赁期间,乙方应赔偿非甲方原因而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及因此而造成的甲方停工损失(如被第三方扣押等),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停工期间的日租金。
4、乙方应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集装箱上随意增加和扣除部件,不得将集装箱转租、抵押或变卖,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若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租金或超期使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调回所租集装箱,每超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正常交纳租金并加付月租金的%作为违约金。
十、合同的变更或终止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甲乙双方需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或终止;如在合同有效期截止日的天前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合同继续有效;但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终止履行的除外。
合同期限内,除上述条款或者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出现下述情况,本合同终止:
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2.如果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则另一方应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解除合同一方应及时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3.除本合同约定出租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外,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3.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集装箱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集装箱结构,或损坏集装箱,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集装箱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3.4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集装箱严重损坏的。
3.5由于乙方原因,致使集装箱因法庭强制执行而被查封。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决。诉讼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十二、其他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月租或预付定金后生效。
承租方(乙方):出租方(甲方):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