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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现针对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是在被答辩人刘某及其丈夫徐某(本案第三人)夫妇的要求下,纯粹是为了帮助他们办理银行贷款,才同意将被答辩人的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当时,答辩人并不知道被答辩人刘某与本案第三人徐某在闹离婚。(被答辩人刘某提交的离婚协议书证实:被答辩人刘某与第三人徐某于20xx年x月x日协议离婚)。答辩人根本不知道被答辩人刘某与第三人徐某之间的矛盾与纠纷。
二、答辩人办理银行贷款16万元的行为,是在被答辩人刘某与第三人徐某的授意之下进行的,而且16万元也由被答辩人刘某与第三人徐某获得。答辩人为了帮助被答辩人刘某和第三人徐某获得银行贷款,就配合他们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成为了青山区x街坊x门x号房屋名义上的所有权人。被答辩人刘x和第三人徐x,由此获得了银行贷款16万元,答辩人并没有从中得到任何利益。
三、答辩人办理“借款12万元”的行为,是在第三人徐x的要求下进行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帮助徐x获得12万元。(被答辩人刘x提供的证据五报案材料中,也证明了汪x是在第三人徐x的授意下进行的。)答辩人办理相关手续后,获得了贷款12万元,并立即将12万元交给了徐某(徐某亲自出具的收条可以证实)。答辩人办理该贷款事宜的过程中,仍然不知道被答辩人刘某与第三人徐某离婚的事实,答辩人始终都是出于一番好心,为了帮助被答辩人刘某及其丈夫徐某办理贷款,解决他们资金周转的困难。答辩人自始至终都没有得到任何利益。
四、答辩人在帮助被答辩人刘某和第三人徐某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从来没有拿到过“房屋两证”(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三也证明“房屋两证”不在答辩人手中),更没有制造虚假的“房屋两证”交给被答辩人刘某。关于“房屋两证”的相关情况,答辩人并不知情。
五、至于答辩人与被告邓某签订的“委托书”,仅仅是为了帮助第三人徐某获得借款12万元。之后发生的房屋买卖行为,答辩人已经无法控制。而且,答辩人从来没有拿过一分钱的售房款。
综上所述,答辩人完全是出于帮助被答辩人刘某和第三人徐某获得贷款,才成为了武汉市青山区x街坊x门x号房屋名义上的产权人。答辩人自始至终都没有获得任何利益、答辩人没有制作虚假的“房屋两证”、答辩人更没有拿过分毫的售房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对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答辩人
20xx年6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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