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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房屋租赁合同:
一、租赁标的
甲方将位于门店租赁给乙方使用,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以城建部门实际测绘面积为准),房屋租赁用途为商业。
二、租赁形式
甲方因出租房屋而由税务等相关部门收取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税务等相关部门收取税、费时,由乙方直接向税务等相关部门缴纳税、费。
租赁使用期间房屋卫生费、水、电、暖气费、物业管理费、房屋设施维护费等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三、租赁期限:年月日
租赁期满,乙方若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未签订租赁合同继续使用房屋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四、租金(不含税)、保证金标准及交纳
租金标准为一个年度肆万捌仟元整(¥:)实行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
租赁期满,乙方若继续使用该房屋未与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按照本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双倍计算租金。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大写):/),租赁保证金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欠交租金、违约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财产损坏赔偿款外,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乙方。
活动期间租赁开办特色餐饮者,免房屋押金和房屋使用税一年,从签订之日起计算,第二年乙方给甲方按相关标准缴纳房屋押金和房屋使用税。
五、租赁使用的风险责任承担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应当保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原状,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租赁财产的安全,否则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租赁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及被盗、火灾或其他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若对房屋、设施、设备或临近他人的物品有损坏应由乙方进行赔偿。
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变动或更改供水、供暖、消防、供电设施的容量、安装位置,不得存储危险物品。
租赁期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租赁房屋的交付与返还
签订本合同并且乙方交清租赁保证金和租金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签订合同时的现状向甲方返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七、增添财务的归属
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对房屋进行增添附属设施。但乙方对房屋增添附属设施时不得对房屋有任何损坏行为。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拆除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必须保证原貌、不得损坏,附属设施甲方不予补偿。
八、合同的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不按约定交纳租金的。
2、乙方不按相关单位要求交纳税款、房屋卫生费、水、电、暖气费、物业管理费及设施维护费的。
3、擅自将房屋转借、转租给第三人或者抵押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房屋现状的。
5、任何有损房屋及附属设施行为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大写)伍万元整(¥:),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不按约定数额及时间支付租金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至,乙方按日向甲方承担逾期应付款10%的违约金。
租赁期满或者解除合同后,乙方为及时交付房屋的,乙方除交纳正常租金之外,每延迟交付一天承担100元违约金。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是中国法人
承租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协议:
1.出租物业
甲方愿意出租及乙方愿意承租本合同附件一红线图中标明的场地(以下简称“场地”),由乙方改建并经营×××餐厅(以下简称“餐厅”)。米,沿街宽 米,深度至少 米(上述所有长度均由建筑物内部或内墙起计)。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使用场地所在建筑物之公共地方及附属设施,包括外墙,附件二和附件五的工程技术要求和附图的内容。场地及上述公共地方和附属设施在本合同中合称为“出租物业”。
2.租金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 日免租期(自双方移交场地之日起计)。如乙方在场地移交 日内开业,则自开业之日起支付租金;如乙方未能自餐厅在出租物业场地移交45日内开业,则应自场地移交第46日起按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补偿费,除非附件三的透视图(以下简称“透视图”)中所示的所有招牌于该日仍未获有关的审批部门正式批准。(详见本合同第12.3条)。
乙方从起租日按以下方式缴付以下租金(含管理费)(以下简称“租金”):在租期内,我司支付月租金(含管理费)人民币 元;该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正式签署场地移交书 天内, 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合同保证金,该合同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作租金和管理费扣除(多除少补)。
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支付当月租金至甲方指定的帐户上。
如果起租日并非在某个月的第一日,第一次的租金与最后一次的租金应按该整个月内所占的日数比例计算(适用的话)。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及公用事业费用)结算应以税务局制定的相应项目发票为收款凭据。甲方应于收款同时开具发票。在下次支付租金时,甲方仍未开具发票给乙方时,乙方有权延缓支付租金,直到收到发票为止。
乙方除了向甲方支付租金、管理费及依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应支付的公用事业应付项目外,乙方将无责任缴付关于出租物业之任何其他费用或应付项目,而经营餐厅的一切收益由乙方享有。租金税及土地使用费均由甲方负责。
3.租期,交付物业的日期
本合同所订租期为二十年,自餐厅开业日开始计算,至餐厅经营满二十年(以下简称“租期”)。
甲方于完成本合同附件五“物业交接条件”中应由甲方完成的事项后,向乙方发出要求进驻物业的书面通知。乙方应于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对场地进行验收。如符合附件五所述各项条件,即可进驻场地进行施工改造。双方场地移交应签定书面交接文件。如甲方未能按期交付场地,甲方应向乙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天 元人民币;如超过约定日期三个月,乙方可选择终止合同,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在正式交接场地前,甲方应结清出租物业内所有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等)。任何人以任何名义提出的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及债务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负责。
甲方:乙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