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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租赁(优秀范文六篇)

2022-11-18 19: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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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融资租赁创新合同能源管理问题

在实施节能改造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面临着不同的问题。

对耗能客户来说,政府对节能指标要求高、压力大、时间紧;集团公司内部存在众多分散的企业, 缺乏系统的节能解决方案; 能源消耗大,但缺乏节能改造的量化决策依据; 节能资金短缺,企业即使有足够的资金,其使用方向主要也偏重于扩大生产规模; 由于对节能增效项目结果缺乏了解,不愿在项目建设前期出资。

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说,耗能企业和金融机构缺少对节能技术的识别能力,很多好的节能技术无法打开市场,市场需求整体节能技术方案;在融资体系上,节能服务公司靠自身滚动发展投入节能服务的资金有限,自身融资能力较弱,市场缺乏更多的融资渠道与模式。

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模式介入节能服务项目,可以解决耗能客户担心节能效果,在项目初期不敢投资,节能服务商怕收不到节能收益款在初期投资存在顾虑的博弈局面,使双方快速切入合作;解决节能服务公司项目节能收益回款的问题,将金融领域对债务人的风险审查、风险规避、风险控制能力引领到节能服务业务中,提高资金安全性。

融资租赁是一种多交易主体、多法律关系、多产品组合的结构金融产品。

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它是以融物进行融资的一种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公司必须以租赁物为载体达到承租人融资的目的。

因此,可以以节能设备/资产向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融资。

融资租赁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的运用在法理上具有可行性,在实践中应用也较普遍,目前,越来越多的客户通过对节能设备/资产(租赁物)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融资。

针对客户不同的融资需求,融资租赁公司在介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模式: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工建设前或者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尚未竣工验收之前,如果有融资需求,一般采用的是直接租赁模式。

由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具体交易事项;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 (EMCo公司)和租赁物的选择,与供货人签订《购买合同》,实践中一般体现为《总承包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向供货人支付购买价款,在租赁物交付(项目竣 工验收)前,承租人根据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前息;租赁物交付(项目竣工验收)后,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限届满后,在 承租人未违反租赁合同前提下,承租人从租赁公司留购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终止。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并且由EMCo公司向其客户(承租人)交付后,如果有融资需求,一般会采用售后回租的模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由融资租赁公司与EMCo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具体 交易事项;融资租赁公司向EMCo公司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并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EMCo公司根据租赁合同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租赁期限届满,EMCo公司从融资租赁公司留购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终止。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现阶段,采用比较多的是上述两种模式,融资租赁在实践中还可采取杠杆租赁、委托租赁、银租节能等方式开展交易,这取决于实际情况需要与具体交易安排。

银行信贷关心的是企业的资本结构与偿债能力,租赁公司更关注的是承租人租赁资产未来所能产生的足够的现金流。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模式,它的优势在于:银行信贷是一种不完全融资,对融资企业的抵押物实行一定比例的折扣率。

与银行信贷相比,融资租赁模式下,承租人一般可以实现较高比例的融资,甚至某些承租人可以实现100%完全融资。

对融资需求较大的企业而言,银行贷款体现为企业的负债,影响企业的再融资能力,而融资租赁可以根据结构设计和安排实现表外融资。

融资租赁在租金收取方面方式较为灵活,出租人可根据承租人的资金状况和盈利特点等具体情况,在还款时间和金额方面与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相结合,而 不拘泥于定期、定额支付租金形式。

风险控制是一切融资模式运作的前提,融资租赁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结合的难点在于未来节能收益的不确定性。

项目的选择,技术成熟度、工程施工的好坏、能源价格的变化、工况的变化、项目后期的运行维护与服务等,诸多因素影响。

作为一种介入合同能源管理融资体系的新模式,融资租赁公司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方案也在不断探索与创新,并已发挥出积极的作用,成为合同能源管理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

第二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书

一、项目实施步骤

1、服务商与业主签订“一揽子”打包合作协议/合同。

2、对要改造的耗能设备进行必要的监测工作,以建立所节约资源项目的能耗“基准线”。这一监测工作必须在改造现有耗能设备之前进行。

3、组织设备提供方进行节约项目所需要的工程设计工作。

4、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工作进度表,建设项目和安装高压变频设备,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对所安装的设备做详细的记录。

5、确保所有的更新改造设备按预期目标运行,培训相关人员对新设备进行管理和操作,向客户提交记载所作设备变更的参考资料,并提供有关新设备的详细资料。

6、根据改造项目中规定的监测类型,完成需要进行的节能量监测工作。监测工作要求可能是间隔的、一次性的或是连续性的。

7、按照合作的形式,在项目合作期内,向客户提供所安装设备的维护服务。此外,设备提供方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以便对所安装设备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快速诊断和处理,同时继续优化和改进所安装设备的运行性能,以提高项目的节能量及其效益。

第三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内容及成功经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内容及成功经验

一、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嬴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合同能源管理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EPC。合同能源管理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显著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在合同期间,EMC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在EMC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后,合同结束,全部节能效益和节能设备归客户所有。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赢的效果。基于这种机制运作、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国内简称EMC公司)的发展亦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ESCO 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EMC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并可以获取EMC公司提供的设备。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非常盛行、也是最主要的一种市场化节能机制。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通过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项目,在山东、北京和大连开展试点,目前,已有20余个省市出台文件,鼓励发展节能服务产业。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的扶持力度,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由2000年的3家,发展到现在的400余家。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

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改造工程前期投入由节能公司支付,客户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客户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按比例与公司分享由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具体节能项目的投资额不同节能效益分配比例和节能项目实施合同年度将有所有不同。

注:此类型是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财政支持对象。

节能效益支付型(又名:项目采购型)

客户委托公司进行节能改造,先期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投资,项目完成后,经过双方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客户支付余额,或用节能效益支付。

节能量保证型(又名:效果验证型)

节能改造工程的全部投入由公司先期提供,客户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经过双方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客户支付节能改造工程费用。

运行服务型

客户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我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行和管理,客户支付一定的运行服务费用。合同期结束,项目移交给客户。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流程

1)能源审计

针对用户的具体情况,对各种耗能设备和环节进行能耗评价,测定企业当前能耗水平,通过对能耗水平的测定。此阶段是我公司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起点,由公司的专业人员对用户的能源状况进行审计,对所提出的节能改造的措施进行评估,并将结果与客户进行沟通。

2)节能改造方案设计

在能源审计的基础上,由我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改造方案的设计,这种方案不同于单个设备的置换、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销,其中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改造后节能效益的分析及预测,使用户做到“心中有数”,以充分了解节能改造的效果。

3)能源管理合同的谈判与签署

在能源审计和改造方案设计的基础上,EMC与客户进行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在通常情况下,由于EMC为项目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因此在合同期(一般为8至10年左右)EMC分享项目的大部分的经济效益,小部分的经济效益留给用户。待合同期满,EMC不再和用户分享经济效益,所有经济效益全部归用户。

4)项目投资

合同签定后,进入了节能改造项目的实际实施阶段。由于接受的是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新机制,用户在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需要任何投资,我公司根据项目设计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其费用由我公司支付。

5)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

根据合同,项目的施工由EMC负责。在合同中规定,用户要为EMC的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即我公司提供的服务是“综合型”的服务,既有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软服务,同时也为用户提供节能设备及系统等实物。而作为服务的一部分,这些节能设备及所形成的系统也将由我公司投资采购。

6)人员培训、设备运行、保养及维护

在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后即进入试运行阶段。我公司还将负责培训用户的相关人员,以确保能够正确操作及保养、维护改造中所提供的先进的节能设备和系统。而且,在合同期内,由于设备或系统本身原因而造成的损坏,将由我公司负责维护,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7)节能及效益监测、保证

改造工程完工后,我公司与用户共同按照能源管理合同中规定的方式对节能量及节能效益进行实际监测,确认在合同中由我公司方面提供项目的节能水平。作为双方效益分享的依据。

8)节能效益分享

由于对项目的全部投入(包括能源审计、设计、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土建、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培训和系统维护运行等)都是由EMC提供的,因此在项目的合同期内,EMC对整个项目拥有所有权。用户将节能效益中应由EMC分享的部分逐季或逐年向EMC支付项目费用。在根据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全部支付完毕以后,EMC把项目交给用户,用户即拥有项目的所有权。

四、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

1)用能单位不需要承担节能项目实施的资金、技术风险,并在项目实施降低用能成本的同时,获得实施节能带来的收益和获取EMC提供的设备。

2)节能效率高,EMC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5%-40%,最高可达50%。

3)改善客户现金流,客户借助EMC实施节能服务,可以改善现金流量,把有限的资金投资在其他更优先的投资领域。

4)使客户管理更科学,客户借助EMC实施节能服务,可以获得专业节能资讯和能源管理经验,提升管理人员素质,促进内部管理科学化。

5)提升客户竞争力,客户实施节能改进后,减少了用能成本支出,提高了产品竞争力。同时还因为节约了能源,改善了环境品质,建立了绿色企业形象,从而增强市场竞争优势。

6)节能更专业,由于EMC是全面负责能源管理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所以能够比一般技术机构提供更专业、更系统的节能技术。

7)节能有保证,EMC可向用户承诺节能量,保证客户可以在项目实施后即刻实现能源利用成本下降。

8)投资回收短,EMC项目投资额较大,但投资回收期短。从已经实施的项目来看,投资回收期平均为1~3年。

9)市场机制及双赢结果,EMC为客户承担了节能项目的风险,在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才与客户一起分享节能成果,而取得双赢的效果。

五、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历程

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项目投资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而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项目投资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ESCO已发展成为新兴的节能产业。

1997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登陆中国。相关部门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开发和实施了“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在北京、辽宁、山东耀通节能成为了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运行几年来,3个示范合同能源管理公司项目的内部收益率都在30%以上。项目一期示范的节能新机制获得很好的效果,即以盈利为目的的3家示范EMCo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节能技改项目很受用能企业的欢迎;所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99%以上成功,获得了较大的节能效果、温室气体CO2减排效果和其它环境效益。鉴于此,国家发改委与世界银行共同决定启动项目二期。2003年11月13日,项目二期正式启动。在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设立世行项目部为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担保的难题,并专门成立了一个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促进节能服务公司成长的行业协会——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被引进国内以后大大促进了国内节能企业的发展,很多节能企业有单纯的制造节能设备,转变为节能投资,这在促进节能减排发展的同时也加快了节能企业本身的快速成长,更有很多企业将企业的重点发展放在了合同能源管理上,使得合同能源管理在引入中国后着渐的适应了中国的能源环境,在运营上一步步的走向完善和合理。如国家主导下的中节能,市场模式下发展起来的一批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在运用合同能源管理上都已趋于成熟。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必将会在中国节能减排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六、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的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从属于地方政府的节能服务中心有根本性的区别。EMC所开展的EP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商业性:EMC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

2、整合性:EMC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交钥匙工程”;EMC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EMC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EMC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对于客户来说,EMC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3、多赢性:EPC业务的一大特点是: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EMC、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EMC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EMC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EPC具有持续发展的潜力。

4、风险性:EMC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MC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可以说,EP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EPC业务的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的各种风险的分析和管理。

七、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成功的因素

EMC在中国的运营实践表明,基于市场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适合中国国情,不仅颇受广大耗能企业的欢迎,其他如节能服务机构、能源企业、节能设备生产与销售企业、节能技术研发机构也非常欢迎,同时也引起不少类似耀通节能投资机构的兴趣。从他们的运营实践分析,成功的原因除了中国存在着巨大的节能潜力和广阔的节能市场之外,还有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因素,这方面更加重要。

1、节能项目的全过程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规定,实施节能项目的EMC要向客户提供项目全过程服务,包括融资,这一点颇受大中小型耗能企业和各类耗能用户欢迎,也是一般运营机制无可比拟的。

2、承担节能项目的全部风险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另一特点是EMC用合同方式保证客户获得足够的节能量,而且以分享项目获得的部分节能效益收回投资和利润,这就意味着EMC为客户承担了技术风险和经济风险,各类客户都十分欢迎。对于由节能设备供应商和节能新技术持有者组建的EMC,更有利于快速占领市场。

3、节能项目的融资

客户接受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即可实现自身不投入或少投入资金完成节能技术改造。这一优势在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资金短缺的形式下尤其受欢迎。EMC使用的资金是自有资金、世行贷款和其他贷款。

4、其他

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营的EMC是专业化的节能服务企业,一般具有节能信息广泛,项目运作经验丰富,可以成捆实施节能项目等优势,这为减少项目的前期投入,采购廉价设备,降低施工费用奠定了基础。

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成功经验

EMC公司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的示范获得了成功,取得了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1.EMC与客户的真诚合作

项目实施成功是EMC与客户双方共同的目标,客户的利益是不投入或少投入资金即可得到优良的节能设备和长期的节能和环境效益,EMC则要从项目成功中赚得利润。许多案例证明,双方的真诚合作是最重要的,EMC在项目全过程中进行优质服务,客户在项目全过程中密切配合是项目成功的保障。

2.EMC防范经济风险需要客户的帮助

为了达到EMC与客户双赢的目的,EMC需要客户帮助防范经济风险。客户要向EMC提供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产品营销与发展前景、可供选择的担保和抵押措施等方面的详实情况,以建立和增强EMC投资的信心;EMC要以诚信精神对待客户,并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最终达到客户获得节能效益,EMC赚得利润。

3.EMC技术风险的防范

项目是否成功与改造方案的确定和节能技术与配套设备的选型直接相关,也与原始运行状况和耗能情况关系密切。EMC要在客户的坦诚帮助下,弄清原始运行和耗能情况,并在专家的指导下选好改造方案和所有技术与配套设备。这是防范技术风险的有效措施,也是项目成功的基础。

九、为何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

1、促进节能项目的实施:帮助克服由于实施项目的可能风险所造成的企业对实施项目的保留态度。

2、轻轻松松实施节能:帮助克服节能项目经济效益不明显,占用企业太多精力的担心和疑虑。

3、减轻节能项目融资压力: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同类项目的开发和大量“复制”提高项目运做能力,降低项目成本;并且节能项目的资金偿还来自节能项目本身产生的节能效益,减轻了企业实施节能项目的融资压力。

4、通过专业化的EMCo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客户企业实施节能改造项目,不仅可以帮助众多用能企业克服在实施节能项目时所遇到的障碍,包括项目融资障碍、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信息不对称障碍等,还可帮助企业全部承担或者部分分担项目的技术风险、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等。

十、合同能源管理与其它模式的区别

1.与设备制造商、销售商及贸易中介商销售行为的区别

EMCo虽然在为客户进行节能改造时提供原材料及设备,但它并不像制造商或供应商那样仅仅提供某种单一设备,而是节能改造所需的全部技术、原材料及设备,并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一系列的服务,向客户保证节能效果,在合同期设备所有权属于EMCo,因此不等同于一般设备制造商的销售行为,当然也不同于以赚取中间差价为目的的各种贸易公司的销售行为。

2.与技术服务及咨询的区别

EMCo虽然为客户提供采购、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等多种服务,但这些只是整个项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一个包含提供融资和多种技术服务在内的体系。不象一般的技术服务、咨询机构,只提供某一方面的技术服务或咨询,不提供融资服务。

3.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通常意义上的租赁可以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在我国现有的企业财务制度下,“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租赁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其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选择按照残值购入设备,从而完全拥有该设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与合同能源管理二者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差别:

(1)在“融资租赁”里,租赁标的物仅限于设备,虽然合同期内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人,但实质上,所有权上的实质内容已归于承租方,其最明显的特征是设备的“累计折旧”是由承租方提取的,而且,租期几乎要涵盖整个设备寿命期的75%左右;而EMCo所承揽的不仅仅只有原材料及设备,还包括服务在内,标的物是整个改造项目,合同期也只有寿命期的三分之一或更短,并且,在该期间内,整个项目设备所有权上的实质内容也完全归EMCo所有。

(2)在“融资租赁”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出租人对于承租方仅仅只提供出租这一项服务;而EMCo不仅要为客户采购整套原材料及设备,还要负责在合同期内提供方案设计、安装、检测、调试、维护、培训、咨询以及节能效果保证等一系列的服务。

(3)在“融资租赁”里,出租人并不向承租人保证出租设备可能的使用效果,在租赁期内,有关标的设备的维修、改造等费用均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并且出租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按时收取租赁费;而EMCo的首要任务是保证节能效果,只有保证达到合同中所确定的节能量时,双方才能实现效益分享,才能互惠互利,EMCo能分享多少效益,完全与能实现多少节能量挂钩,并且,在合同期内出现的非因客户违规操作而导致的设备故障造成的损失均由EMCo承担。

(4)二者所回收的资金的性质不同

“融资租赁”中每次应收取的资金称为租金,包括租赁资产的原价、利息和租赁手续费(但不包括维修、保养等费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要将各次支付的租金按照一定利息折算为现值,在合同期内应该是不变的(除最后包括变价收入以外);而EMCo每次回收的资金是与所达到的节能量挂钩的,只有达到或超过合同中规定的节能量,才能如数收回合同中规定的金额,在合同期内是有可能发生变化的。

虽然合同能源管理与融资租赁有着上述的各种区别,但是,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和实践,有一些公司已经开始引入融资租赁这种模式作为解决融资问题的一种手段,甚至部分节能服务公司也转型成为融资租赁公司,利用融资租赁的一些政策,结合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特点,实施节能项目。

4.与“贷款”的区别

EMCo与金融投资公司性质也有很大差别。先来分析一下EMCo的整体服务与放贷的区别,EMCo所提供的是节能项目一条龙服务,还要依照合同向客户保证节能效果,这些都是放贷方不管、不可能管、也没必要管的。EMCo虽然和放贷方一样要承担资金风险和客户信誉风险,但他们同时还要完全承担技术风险、合同执行风险、节能量估计过高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

5.与“投资”的区别

投资方投入企业的资金,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个项目,而是作为权益资本投入企业,并记入“所有者权益”类账户,从而,投资方将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之一,与企业共同承担在经营过程中所要面临的各种风险。当然,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有权利按投资比例共同分享全部利益,如无其他原因,这些资金是没有特别规定的偿还期限的。而EMCo的服务仅仅是针对某一个节能改造项目而言,所要承担的仅仅是该项目所要面临的一切风险,与客户所分享的也仅仅是该项目所产生的节能效益,并不涉及客户企业的其他方面,而且这种分享也是有期限的,并非覆盖整个项目寿命期。

合同能源管理的内容

EMC一般向客户提供的节能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能源审计

EMC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测定客户当前用能量和用能效率,提出节能潜力所在,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

2、节能改造方案设计

根据能源审计的结果,EMC根据客户的能源系统现状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方案和建议。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EMC提出的方案和建议,EMC就可以为客户进行项目设计。

3、施工设计

在合同签订后,一般由EMC组织对节能项目进行施工设计,对项目管理、工程时间、资源配置、预算、设备和材料的进出协调等进行详细的规划,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按期完成。

4、节能项目融资

EMC向客户的节能项目投资或提供融资服务,EMC可能的融资渠道有:EMCo自有资金、银行商业贷款、从设备供应商处争取到的最大可能的分期支付以及其它政策性的资助。当EMCo采用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为节能项目融资时,EMCo可利用自身信用获得商业贷款,也可利用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担保资金为项目融资提供帮助。

5、原材料和设备采购

EMC根据项目设计的要求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所需费用由EMC筹措。

6、施工、安装和调试

根据合同,由EMC负责组织项目的施工、安装和调试。通常,由EMCo或其委托的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来进行。由于通常施工是在客户正常运转的设备或生产线上进行,因此,施工必须尽可能不干扰客户的运营,而客户也应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7、运行、保养和维护

设备的运行效果将会影响预期的节能量,因此,EMCo应对改造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此外,EMCo还要负责组织安排好改造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

8、节能量监测及效益保证

EMCo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以确认合同中确定的节能效果是否达到。另外,EMC和客户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商确定节能量”的方式来确定节能效果,这样可以大大简化监测和确认工作。

9、EMC收回节能项目投资和利润

对于节能效益分享项目,在项目合同期内,EMCo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在EMCo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即项目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客户。客户最终就获得高能效设备和节约能源的成本,并享受EMC所留下的全部节能效益。

第四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服务合同

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2014-009)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称简乙方)

1.总则

甲方与乙方就乙方为甲方开发 某公司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合同能源管理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2.1 项目名称: 2.2项目内容:室内风盘、管道、中央空调主机设备的采购及安装、水源井及外网的施工、中央空调系统的后期运行管理,冷暖气及生活热水费用的收取。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安装实施,达到节能减排、提高楼盘品质和销售业绩,保障甲方对中央空调安装后期运行管理以及甲乙双方能从后期运营管理中得到节能产品带来的长期收益。

2.4 双方投资范围内项目及资产归属。室内工程项目包括:室内末端风盘、管道系统安装,室内末端风盘配电(风盘动力配电、风盘计费系统配电、风盘变频控制配电、风盘温度调节及户内远程开启控制)、生活热水系统。室外工程项目包括:单井回灌系统、中央空调机站系统、变频自动化控制系统、机房动力配电系统(甲方负责动力电源引到机房配电柜)、分户计量控制系统、机房室内至各楼房的室外连接的管网系统。

甲方负责对室内项目工程的投资,资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在其房屋销售时也可约定由房屋买受人对其专有部分的节能设备拥有所有权,,具体由甲方与房屋买受人在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乙方负责对室外工程项目的投资,投资所获的的设施、设备等资产,效益分享期内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合同期内的收益权,合同到期该等设施设 1

备无偿移交至甲方。

合同项下整个中央空调工程投资,商业部分甲方投资为150元/m2,住宅类甲方投资为130元/m2,剩余部分全部有乙方投资,双方投资比例不再做任何调整。

整个小区空调系统的施工安装与后期的运营管理由乙方负责,甲方配合。甲方投资性质为工程款,乙方负责为甲方投资施工的室内工程出具建安发票。

3.项目期限

3.1 本合同期限为,自至

3.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止。

3.3 同期限的最后一个制冷或供热季结束,效益分享期一共为 25年,效益分享期满后,本合同项下所有节能设施设备均无偿归甲方所有。

4.项目造价、双方投资额度、范围及付款方式

4.1 ㎡,住宅同约定甲方应投资总额为3250 万元,该款项用于室内节能工程建设。

4.2 最终投资总额按

4.3 合同签订后,甲方投资付款方式为:

乙方材料进场后甲方支付合同价的5%,正式施工后按月支付进度款到合同价的90%,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经甲乙双方决算,根据决算数额将余款付清。

4.4 整个小区中央空调系统完工后的运行管理和收取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收取费用后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向甲方结算,甲方给予运行管理和收取费用所需的各种配合。

5.合同期限、收费标准、利润分配及方式

5.1、合同期限为25年。

5.2收费方式及标准:(可选择其一)

(1)固定计费:固定计费依据市政供暖收费标准,商业收为0.28元/㎡.天,住宅0.195元/㎡.天。

(2)流量计费:通过温差及水流量计算出能量,单位为kwh,收费标准:商

业收为0.5元/kwh,住宅0.3元/kwh。

若用户不使用空调,用户每年需缴纳6元/m2的空调基本费。

5.3在能源管理合同有效期内本小区所收取的节能费用,甲乙双方按税后所得利润和约定的比例分成。节能效益分配:投入使用后的第 一至四 年,节能效益由乙方独享;第六至十年,节能效益甲、乙按3:7比例分配;第十一至二十年,节能效益甲、乙按5:5比例分配;第二十一至二十

五年,节能效益甲、乙按7:3比例分配。

5.4节能效益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乙方应在项目自第一个供冷或供热季后,每个结算周期后的1-7日内向甲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计算方式为某公司项目建筑面积分别按商业和住宅乘以相应的收费标准得出总的应收节能费数额,再根据本合同5.3条约定比例向甲方支付,期间有拖欠未交的费用不影响甲乙之间按上述方式结算,结算后乙方负责清缴拖欠未交费用,甲方予以必要的配合。

(B)形式支付给任何人。

(C)甲方应当在收款后向乙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6.甲方责任:

6.1 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给乙方;协助乙方与业主签订冷暖气及生活热水有偿使用协议,并协助乙方收取费用。

6.2 提供乙方安装与数据测试的便利,做好施工中各方协调工作。

6.3 在合同项目节能系统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维护整个系统、设备不受人为破坏、受损或盗窃,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

6.4 为乙方后期运行管理、维护、收费人员无偿提供居住、办公房屋二间。

7.乙方责任:

7.1 乙方产品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交货时提供该批产品的认证书,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效益分享期内,节能设备的维修、零部件更换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7.2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施工安装。

7.3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合同能源服务不低于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标准,并保证在国家标准提高时确保达到国家标准,设备升级费用由乙方承担。

8.违约责任

8.1甲方违约:

8.1.1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在施工期间,乙方可以暂停施工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室内工程完工后,甲方仍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乙方可以暂停其供冷、供热及生活热水的合同义务,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并自不能付款之日超过31天后起按照国家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1.2 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项目不能运营收益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造成乙方损失的,还须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

8.2乙方违约:

8.2.1乙方应按时支付甲方应分享的数额,逾期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8.2.2若因乙方产品质量不合格,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属实,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9.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9.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9.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0.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10.1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都是无效的。

10.2乙方可以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者乙方关联公司,但此类转让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不同意转让则乙方不能转让,否则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1.保密条款

11.1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甲方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1.2乙方在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亦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2.不可抗力

12.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详细情况告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终止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12.2本合同延期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的义务将中止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但中止最长时间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应终止合同。

12.3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双方协商免除不能履行的条款,并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其余条款继续履行。

12.4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如果因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13.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3.1调解

(A)任何一方均可向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另一方应当在日内同意接受该调查和调解。双方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资料,并接受其实地调查。

(B)如果双方无法对第三方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或者在一方书面提起调

解申请后的45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

13.2诉讼/仲裁

双方同意不经由调解程序,直接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14.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4.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4.2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14.3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14.4甲、乙双方用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4.5本合同的修改应采用书面方式。

14.6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

14.7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人或授权代表于年月签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行:开户行:账号:账号:开户名:开户名:

第五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十二五”发展规划》建设“节约型地铁”的要求,促进和规范合同能源管理在北京地铁节能减排项目中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为主并进行全过程服务,在合同期间与用能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用能公司所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三、设备部(节水节电办公室)负责地铁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政府相关政策,制定并改进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办法措施。

(二)会同相关部室、二级单位组织公司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的推广实施。

(三)协助、指导公司有关业务部室、各二级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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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项目。

(四)负责协助节能服务公司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咨询、办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备案、申报等工作。

(五)参加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方案的内部评审。

(六)负责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果及节能技术设备使用情况的汇总、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财务部负责地铁公司合同能源管理财务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包括:

(一)协调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益的经费下达,包括项目合同期满后规定时限内(3年)节能收益在单位的留存和使用。

(二)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方案进行经济论证。

(三)配合、监督项目合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服务公司节能分享收益(合同款)。

五、法规部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合同的管理及监督指导,具体实施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六、物资部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变更的管理及监督指导,具体实施按《北京地铁实物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七、运营分公司、设备公司按照管理分工和设备设施维修委托协议,作为具体用能单位,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期论证、申报立项、方案确认以及工程实施的监管、配合和验收,并落实合同期满后的实物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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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节能服务公司的确定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按照合同能源管理为用能单位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可以是节能技术服务公司、节能产品生产厂商、节能产品销售公司。地铁公司范围内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的确定原则: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由国家或北京市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二)一般通用设备节能项目,可通过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建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中择优选取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设备、产品,也可咨询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推荐产生。

(三)地铁专用设备及特种设备节能项目,应以设备生产厂家或其授权合作伙伴作为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项目的实施。设备生产厂家以外的单位实施节能改造,其节能技术方案须经原设备厂家予以确认。

(四)公司鼓励并优先考虑各专业部室、二级单位结合更新改造、新线开通等运营生产实践,推荐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综合实力强、服务意识高、有相关地铁业绩的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

(五)根据节能项目的技术特性、复杂程度,选择适宜的节能服务公司。对于单一产品、设备的节能改造,应优先选择产品生产厂商。对于复杂系统,应优先选择专业节能技术服务公司。

九、节能方案的确定

(一)为了获得最佳节能方案,宜选择不少于3家节能服务公司进行项目前期论证。按照项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的市场情况等不同条件,3 / 8

采用公司内部评选或招投标的方式最终确定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方案。

(二)节能方案内部评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设备部会同财务部、法规部等专业部室和具体用能单位进行。根据项目需要,可邀请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推荐相关专家参加评审或委托其代为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公司主管领导审定。

十、项目管理

(一)合同签订

1、由具体用能单位代表公司作为合同甲方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示范或重大项目由公司指定签署合同单位。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3、对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含)以上,拟申请北京市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须到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进行项目备案。

(二)节能量确认。节能量和能耗基准的确定应参照《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GB/T 13234-2009)等标准,并得到合同甲乙双方的共同确认。节能量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与验证。

(三)偿还方式。在项目合同期内,合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节能服务公司节能分享收益(合同款)。

(四)甲方节能效益

甲方合同期内及合同期满后规定时限内(3年)的节能收益纳入地铁公司节能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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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实施。执行地铁公司现行相关规章、制度、办法。

十一、项目验收

(一)正线范围内年节能量在100吨标煤(含)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设备部会同相关部室、单位进行验收。

(二)正线范围内年节能量在100吨标煤以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营分公司申报立项的,由运营分公司组织、相关设备公司参加验收;设备公司申报立项的,由设备公司组织、运营分公司参加验收。

(三)厂区、车辆段范围内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设备部会同相关部室、单位进行验收。

第四章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流程

(一)初始与用户接触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进行初步接触,就用户的业务范围、所使用的耗能设备类型、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进行交流,以确定用户重点关心的能源利用方面等问题;然后向用户介绍节能服务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运作模式及对用户潜在的利益等,向用户重点指出具有节能潜力的项目,解释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关问题;最后确定节能服务公司可以介入的项目。

(二)初步能源检测与能源审计

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用户的安排,对用户进行实地考察与调研,对用户能源消耗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测,对用户的设备台帐进行分析,对用能设备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对设备数量、额定参数、运行状况及操作方式等进行详细记录,同时重点发现可能具有重大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

(三)估算节能量

根据用户提供的能耗台帐以及用能设备检测结果,对拟建议的节能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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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估算出潜在的节能量。

(四)初步的节能项目建议

节能服务公司起草并向用户提交一份节能项目建议书,描述所建议的节能项目的概况、使用的节能设备产品、节能投资和项目估算的节能量。双方一起审查节能项目建议书,准确认识节能项目的技术条件以及其他各种问题。

(五)签署意向书

节能服务公司确定用户是否愿意继续该节能项目的开发工作,并就拟议中的节能服务合同条款向用户做出解释,保证用户完全清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情况下,如果详尽的能耗调研确实证明了项目建议书中估算的节能量,则应要求用户签署一份节能项目意向书,使用户确认该节能项目。

(六)详尽的能耗调研

节能服务公司对用户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详细的调查,对拟议节能项目的节能量进行更为精确的分析计算。节能服务公司与节能设备供应商取得联系,了解项目中拟采用的节能设备的价格。在确定“基准年”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度量该项目节能量的“基准线”。

(七)合同准备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协商,就拟议中的节能项目实施准备一份节能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额,合同双方的投资比例,规定的项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双方的责任,节能量的计算方法以及如何测量节能量,节能效益的分享类型等。同时,节能服务公司要准备包括项目工作进度表在内的项目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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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目被接受或拒绝

如果用户对拟定的节能服务合同条款无异议,同意由节能服务公司来实施该节能项目,双方正式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合同的开发工作到此结束。节能服务公司应将详尽的能耗调研过程中的费用支出计入该项目的总成本中。假如用户无法与节能服务公司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最终放弃该项目,而详尽的能耗调研工作确实证明了项目建议书中的预期节能量,那么节能服务公司在准备详尽的能耗调研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应由用户支付。

(九)签订合同

节能服务合同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双方的法人代表签订。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双方的律师都应该参与节能服务合同条款的商定和合同文本的准备。

(十)监测

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对改造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必要的监测工作,以建立节能项目的能耗“基准线”。这一监测工作必须在更换现有用能设备之前进行。

(十一)工程设计

节能服务公司组织进行节能项目所需要的工程设计工作。并非所有的节能项目都需要有这一步骤,如照明改造项目。

(十二)项目建设与安装

节能服务公司按照与用户协商一致的工作进度表,建设项目和安装合同中规定的节能设备,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对所安装的设备运行情况做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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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项目验收

节能服务公司要确保所有设备按预期目标运行,培训操作人员对新设备进行操作,向用户提交记载所做设备变更的参考资料,并提供有关新设备的详细资料。

(十四)监测节能量

根据合同中规定的监测类型,完成需要进行的节能量监测工作。监测工作要求可能是间隔的,也可能是一次性的,或者是连续性的。确定节能量是否达到合同规定是极其重要的环节之一。

(十五)项目维护和培训

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条款,在项目合同期内,向用户提供所安装设备的维护服务。对节能服务公司最为重要的是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节能服务公司应与用户保持密切联系,以便对所安装设备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快速诊断和处理,同时继续优化和改进所安装设备的运行性能,以提高项目的节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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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项目节能量确认

(一)节能量计量目的(二)节能量计量方法

(三)节能量计量实施程序

(一)节能量计量目的节能量既是企业衡量EMC 公司节能技术能力的标准,也是EMC 公司评价节能项目的可盈利性的标准;节能量的计量十分重要。

(一)节能量计量目的能源系统的各项参数是可以被测量的,节能量则不能被测量。在实施节能改造之前,节能量是假设的推估值;实施节能改造之后,节能量是各种数据的综合统计值。节能量在各个时期随气候、使用条件(如面积、人数、设备、产量、时间)、能源价格等许多因素的改变而改变。节能率也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随使用环境、设备负荷率的变化而变化。

(二)节能量计量方法1、设备性能比较法比较节能改造前后所投入的新旧设备的性能,结合设备运转时间,即可简单地评价出节能效果。适合于负荷输出较恒定、种类较单一的场合,例如灯具的更换,对于负荷变化大的设备亦有参考价值。

(二)节能量计量方法2、前后能源消耗比较法节能改造前后,比较相同时间段的能源消耗,即可评价出节能效果。适合于负荷输出较恒定、种类较繁杂的场合。例如星级宾馆、连锁商场,这类企业管理比较规范,全年的能源消耗跟历年比较,变化不大。

(二)节能量计量方法

3、产品单耗比较法企业的营业额、产量等均与能源的消耗量有直接的关系,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统计不同类型的产品单耗,比较改造前后的单耗数据,即可得出节能率的大小,结合实际消耗的能源费用,即可计算出节能效益。适合于负荷变化较大、生产品种单一的用能场合。

(二)节能量计量方法4、模拟分析法建立改造前后两套计算机仿真系统,用分析软件计算前后的能源消费量,并结合实际测量数据校正计算结果。可独立计量节能效益,也可作为上述三种方法的补充方案。该系统的投入应该不会增加太多的成本。

(三)节能量计量实施程序在节能项目实施前,EMC 公司应提交节能率及节能效益预测报告,供企业参考。必要时,EMC 公司应提供,或在企业现场制作,样板工程,以验证节能率。EMC 公司与企业协商,在合同中明确节能量计量之方法,指定EMC 公司与企业在节能量计量中所扮演的角色。

(三)节能量计量实施程序节能项目实施前后,根据工程需要安装计量装置,收集能源消耗数据。节能项目实施后,EMC 公司应提交经双方确认的节能率分析报告,作为双方节能效益分享的依据。企业按合同规定,向EMC 公司支付节能服务费。在节能项目合同执行期间,企业或EMC 公司对节能率有异议的,可重新核算,但一年内一般不做两次核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

一、某银行总行办公楼节能改造

二、某酒店空调系统节能改造

1、项目概况某银行总行办公楼能源资源消耗种类包括电、天然气、水、采暖热量。2006 年,总能耗为8352.85 吨标煤,能源消耗量较大。

2、项目改造实施情况建立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利用安装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对能源消耗进行实时采集、计量、统计、诊断、为节能提供专业解决方案,同时通过网络对建筑楼宇的能源设备及能源消耗进行实时监测。在天然气、水、电、空调等系统中安装分项计量采集模块、信号接收器、传输线缆、信息管理中心,通过通讯网络实现远程集中监控、管理,节能率约6~8%。

2、项目改造实施情况空调通风系统节能改造安装全热交换器及线控器,与户外接通户内与户外新风、排气、回风管道;安装智能控制装置及CO2 探测器、电动风阀等,联动系统运行直至功能实现。全热交换器具有热湿处理功能,同时还可对能源回收利用,在夏天可以将进气预冷及除湿,在冬天可以将进气预热与加湿。其能源回收能力可以达到75% 以上,因此降低了空调系统中冷量供应及耗电量。而利用智能控制装置通过对室内空气品质(可用CO2 的浓度作指标)探测比较,又可实现冷量节约与通风电机用电量的节约。综合节能率可达30 % 左右。

2、项目改造实施情况冷凝器自动清洗节能改造针对冷凝器铜管内壁的水垢、藻类、锈渣等热阻大的污垢进行在线清洗,可祛除大热阻接垢物,有效降低压缩机运行电流,减少电量损耗,实现节能。节能率可达6~10 %。

2、项目改造实施情况照明系统节能改造用新型高效节能灯替代老式电感镇流器灯具。BM-T5 组合式电子镇流器系统是一个发光效率高达120Lm/W、光通量衰减小、在点燃10000 小时后光通量维持率高达92 %的高效节能灯具组合,可1W 替代汞灯和钠灯5W。地面照度比原汞灯和钠灯提高1.5-2 倍。

2、项目改造实施情况智能控制技术将智能照明调控装置与微机进行智能联合控制,通过内置的专用优化控制软件,可以随时采集、分析和计算,控制内部的综合滤波电路,控制电流波形,补偿功率因数,吸收内部失真电流并循环转化为有用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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