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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平、刘淑娟、曹逢武、刘福生:
20xx年8月20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经我司多次催促,贵方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为我司办理消防证、卫生许可证、特许行业经营证,导致三亚市公安局河东派出所向我司委托经营管理的三亚金家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家湾酒店)送达《责令停业整改的通知》,金家湾酒店无奈被迫于20xx年6月12日停业。后我司通过口头、人工直接送达、发送短信、报纸公告等方式向贵方送达《关于再次催促办理消防证、卫生许可证、特许行业经营证的紧急通知函》,但贵方仍未按通知函通知时间办理完毕上述证件。
现我司正式通知贵方:
一、《房屋租赁合同》自本通知书发出后立即解除,贵方需在20xx年8月10日之前与我司办理交接手续,否则视为我司完成交接,所租赁房屋及所有设施设备丢失、毁损等一切风险由贵方自行承担;
二、贵方应在20xx年8月10日之前退还我司支付的房屋租金人民币16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装修及设施使用费人民币190万(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元整);
三、贵方应在20xx年8月10日之前赔偿因自身违约给我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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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一种观点认为,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租赁,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在做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调解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只能两个租赁合同同时解除。对两个合同解除的后果,原则上都应予以处理,但当行使释明权后,相关当事人不主张也不举证的,对后一个租赁合同解除的后果可不予处理。对解除两个租赁合同的后果处理,除明确由次承租人返还出租人租赁的房屋外,对违约责任及装潢损失的赔偿,则根据两个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转租中,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租赁的,从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出发,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未依约给付租金而致合同被解除的,则转租合同将因此而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但原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毕竟是两个合同,原出租人并非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强迫他继续履行转租合同。因此,除非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否则,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支持。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将坐落与 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甲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甲方退还给乙方房屋租金___________元整,合同解除,今后双方不再存在租赁关系,乙方将直接从新华书店承租房屋,甲方将不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责任和变故。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三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相关知识: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现在的房价是噌噌的往上涨,普通大众工资的涨幅却远远赶不上房价上涨的速度。许多人只好选择租房,望楼兴叹了。那么在租房过程中,如果想要解除房屋租赁协议,条件和方式是怎样的呢?
可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情况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就是当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解除租赁协议的条件,也可以经过协商后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那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一、承租人解除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解除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方式
房屋租赁协议的解除方式有三种:
第一,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那么自达成共识时起,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第二,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的,那么自条件发生时,合同自动解除。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是否解除发生争议的,应当起诉由法院定夺;
第三,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那么合同自一方的解除通知到达另一方时解除。但通常当事人会对合同解除与否发生争议,最终也只能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定夺。
总体上来说,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条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约定的解除条件,一种是法定的解除条件。相比较而言,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少。但实践中大部分房屋租赁合同并不是协商一致解除的,所以当事人最好请律师帮助收集证据和准备材料,为向法院起诉和打赢官司做好准备。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首先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解除租赁协议的条件,也可以经过协商后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如果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下面将对这些情况作出说明。
对于租房者来说: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出现问题,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居住时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租赁物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不管承租人是不是窒息的,承租人都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对于房东来说:
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的过程中一般涉及到出租者与承租者两方,所以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也要从这两个方面来说,因为不管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有可能出现特殊情况而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