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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原于20xx年7月13日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租赁门面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739号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贸中心二楼217号门面,建筑面积139.2平方米,因甲方门面另做它用,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原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上门面租赁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甲方退还承租方已交租金一个月3500元和原押金1500元正。
3、甲方赔付乙方违约金35000元正。前面三项金额合计40000元整,甲方一次性付清。
4、甲方负责承担原乙方原来未付物业水电等费用。对门面房状态无异议,不追究乙方任何责任。
5、乙方在合同签订后8日内(20xx.12.17日前)全部搬出该门面,并交还甲方门面钥匙和电卡。
本协议一式样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如是代签人签字,表示签字本人愿意承担因本合同产生的意外纠纷的一切损失费用。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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