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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卖方违约却赢了诉讼看卖方如何完成惊天逆转合集(范文二篇)

2022-03-29 12: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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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撤销

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撤销

篇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卖方(下称甲方):

身份 证 :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 证 :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 房屋 套,双方已签订《北京市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

1、乙方已缴付定金:(人民币)

2、乙方已缴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3、乙方另付甲方补偿金:(人民币)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提交办理解除买卖合同等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

五、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1 / 2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 叁 份,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壹 份,居间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壹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 证 :

月 身份 证: 年 2 / 2

篇二: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卖方(下称甲方):

身份 证 :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 证 :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 房屋壹套,双

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合同和房屋的标明)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合同解除)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

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声明房屋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合同

中关于款项的处理)

1、乙方已缴付楼款/元(不包含交予中介

定金)。

2、乙方已缴款项自动转为甲方借款,以双方商定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

息,不计复利。

3、甲方还款事宜另行约定。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按揭贷款协议、解

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等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

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

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关于合同已进行部分的退回处理)

五、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任

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再次声明签订合同无效,双方不再对合同提出主张权利)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叁份,甲方执 贰 份,乙

方执 壹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声明该协议签订份数,声明法律

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 证 : 身份 证 :

年月日

篇三:新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声明书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声明书

买方 向卖方购买位于乐昌市路(街) 的房屋(以下称该房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该房屋购房合同(合同编号为: )并向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屋预售登记手续。

现因买卖双方之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买卖双方同意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撤消该房屋的预售登记。若因此引起产权纠纷或造成经济损失等,概由买卖双方负责,并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买方当事人(签名): 卖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篇四: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例

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卖方无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作者: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涛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XX年4月,姜卓与张升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

同》,约定姜卓购买张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远洋天地小区两居室

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人民币108万元。

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姜卓以商业

贷款方式购买此房,于签署本协议当日给付张升定金2万元,于

房屋评估报告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购房首付款人民币33万

元,其余购房款73万元,由姜卓所申请的贷款机构支付。贷款

期限不晚于XX年5月31日,即姜卓支应于XX年5月31日

前,支付全部购房款。张升在XX年5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姜

卓。

协议签订后,姜卓依约于XX年4月22日向张升支付了购

房定金2万元;于XX年5月11日向张升支付了购房首付款

32万元,同日,张升将房屋交付姜卓,姜卓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此后,贷款银行以姜卓无北京市常住户口为由,不予办理

商业贷款。姜卓为了履行剩余74万元付款义务,决定另行筹措

资金改由现金形式支付,并于XX年6月25日电话通知张升,

张升表示同意。

XX年7月13日,姜卓通知张升办理收款、过户事宜。但

张升却以姜卓延期付款已经违约在先为由,提出解除合同。XX

年8月28日,张升向姜卓发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通知书》,以

姜卓延期付款为由再次提出解除合同。

鉴于双方坚持己见,不能协商解决争议,姜卓委托北京市正

海律师事务所韩涛律师,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案件

提交

【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

1、姜卓因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贷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于XX

年5月31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张升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无合同与法律依据。

2、张升请求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

九十四条第三项有关合同解除的条件,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1、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姜卓于仲裁裁决书送

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张升支付购房款74万元,张升拒不接受的,

姜卓应立即办理提存公证。张升配合姜卓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

续。

2、姜卓向张升支付违约金4800元。

3、驳回双方的其他仲裁请求与反请求。

【法律分析】

一、《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卖方行使法定单方解除权的条件是否

成就。在此,我们简要回顾一下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所谓“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

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规定了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类:

(一)约定解除,它包括两种情况:

1、合同约定了合同解除条款。如合同约定,违约方以支付

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

2、在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二)法定单方解除权,即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

况: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张升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与程序

就本案而言,张升认为姜卓迟延履行付款义务,但是合

同未约定在此情况下张升拥有合同解除权;故张升只能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行使法定单方

解除权。

该条规定的单方解除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一方具有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是合同主要义务;

3、经另一方催告;

4、迟延履行的一方在被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义务时,另一方在催告之后,并

不立即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应当在催告之后,经过一段

合理的期限,以使迟延履行的一方有足够的时间去履行其主

要债务。在满足上述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后,张升还要依据《合

同法》第96条规定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本案中,鉴于张升在双方变更付款方式后,并未明确向

姜卓催要欠款抑或给姜卓合理的时间去履行付款义务,不符

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单方解除

权的条件,故张升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三、姜卓收到张升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提出异议的期限。

姜卓收到张升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后,如果不在三个月内及

时提起仲裁申请,有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丧失胜

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一方依据合同或者合同法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

当事人后,对方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期限有两种情况:

(一)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异议期限。如果一方当事人

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

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简要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合同法立法目的是维

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十分严格,当事人不能随意主张解除合同,否则构成违约行为。

篇五: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通知书

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通知书(房屋抵押) 致卖方()、中介方(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通知人与卖方 经中介方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磋商,于XX年×月×日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000××,以下简称《合同》), 现因卖方和中介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如实告知买方所出售房屋设有抵押的事实,导致房屋在解除合同通知书发出的时间为止不能顺利过户,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现就解除《合同》等相关事宜特致函如下:

XX年×月×日,通知人与卖方及中介方签订《合同》时,在中介方的当面追问核实下,卖方隐瞒了出售房屋设有抵押的事实,并和通知人签订《合同》,通知人事后才得知该房屋设有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四十九条第一款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之规定,卖方在签订合同时隐瞒重大事项、房屋存在抵押无法过户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现通知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现通知人正式通知卖方及中介方解除《合同》,并在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至卖方及中介方的当天,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就买方已经缴纳购房定金人民币×××元(大写:××万元)及中介佣金人民币×××元(大写:×××元)的返还事宜,买方愿意和卖方及中介方友好协商。如未能按时顺利解除合同返回定金及佣金,我方还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卖方承担实际违约责任,届时各方必将承担更多的责任。

通知人:

日期:

篇六:重大误解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及时撤销

重大误解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及时撤销 发布日期:XX-11-29 作者:王树德律师 /ziliao/

法律提示:

由于我国法制教育体制的不完善,广大公民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导致重大损失。就拿下面的案件来讲,李某如果在XX年6月15日之前提起撤销权或者变更合同的诉讼,那么胜诉的可能性是非常非常大的。但是李某却错失了挽回损失的最好机会。

在此,本律师告诫正在进行房产交易或者可能从事房产交易的读者,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做到多学多问,不要轻易相信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学会用法律武器及时有效的保护自己,争取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或者最大限度的减少自己的损失。

11月26日上午9点,李女士很急切得来到振邦律师事务所亲自找到本律师,对其面临的房产纠纷问题寻求解决方案,案情大致如下:

李女士父亲(下文称李父)打算将其名下的一套央产房转让,后全权委托李女士办理出售事宜。XX年6月15日,

李父通过我爱我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款总额75万。李女士及李父不知晓央产房上市的途径,也不知道如果央产房超标需要补交差价款的情形。买受人赵某要求在对合同进行补充:如果出现超标,超标款由出卖人即李某负担。李父即李女士未加思索便签订了合同。XX年7月初双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被告知房屋面积已经超标,后李女士被原单位告知应该补交超标款12万元。对此,李父及李女士无法接收,并要求赵先生承担所有超标款并遭到拒绝。双方协商未果,赵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百分之十及

万违约金。

在一审过程当中,李父的妻子马女士,以李父侵犯夫妻财产为由将李父及赵某一同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此案经过朝阳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案件结果最终确定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

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终审以后,赵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继续审理。朝阳法院于XX年11月13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李父违约,除支付违约合同之外支付原告赵先生违约金万。

李父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案尚在审理过程当中。

王树德律师在听取了李女士详细陈述以后,对李女士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一一做了详细解释:

1、李父的妻子也就是马女士,以侵犯共有财产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为什么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

解答: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处分房屋应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否则单方处分行为无效。但是《物权法》规定,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第三人基于对于物权登记的信任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XX年上半年类似案件层出不穷,判决也无法统一,有的确认无效有的法院或者法官认为合法有效。但是近期北京市各个法院以及两个中院似乎对此达成了共识,即此类案件原则上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即判决合同合法有效,以维护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秩序。

2、李父及李女士不知晓央产房的上市规则,也不知道最终要缴纳如此多的超标款,很不公平,现在一审判决败诉,那么二审会改判吗?

解答:首先,对法律的漠视绝对不能使违约变成合理。根据合同内容以及履行状况来看,你们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属于显示公平的合同,为什么说显示公平呢?根据北京存量房交易的惯例来看,卖方人得到的是净得款,按照法律规定由房主承担的税费转为由买房人承担。本案当中,房屋差价款的数额为多达12万元,占房屋总价的16﹪还要多。如果

李父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知超标款如此之高,无论如何也不会签订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所以李某完全可以变更或者撤销这个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规定,重大误解以及显示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是《合同法》55条同时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本案当中,从XX年6月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XX年11月底仍没有提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那么李父显然已经错失了行使撤销权的机会。二审当中如果以此为抗辩也难以改变诉讼的结果。

3、李父现在应该怎么办?

律师最后建议:不放弃上诉请求,争取在二审当中达成和解。在诉讼当中不只是存在胜诉和败诉,和解也不排除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结合本律师以往的诉讼经验,二审当中达成和解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即使原告胜诉,还涉及到一个执行的问题,诉争房屋为房主的唯一住房,而且李父年纪较大,强制执行房屋的可能性较大。话虽如此,最好的调节结果也只能是原告承担12万超标款然后免去违约金,或者被告按照市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然后解除合同。

篇七: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版)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买方签字:

卖方签字:

XX年 月 日

卖方: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同持有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买方: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同买受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权属情况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____________【市】 __________________

【小区】________【号(楼)】_________单元 _____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_________层,登记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二)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该房屋的相关权利、义务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 买卖双方申明

卖方申明: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卖方确认该房地产

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冻结,无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等,无不良事件发生,不受他人合法追索。该房归属卖方人所有,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独立的处分权。 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可以办理权属过户、税务登记、贷款申请等与交易有关的各项事宜。卖方对违反国家及天津市关于房屋上市交易政策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买方声明:买方对卖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自愿购买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卖方房屋,支付房款,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违反本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此房价款为甲方净得价,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二)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当日,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若交易成功则转为第一批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以收据收条为准)

2、该房屋办理房产证过户前 日,买方向卖方支付第二批房款部分(人民币)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以收据收条为准)

3、该房屋办理土地使用证当日,买方向卖方支付最后一批房款部分(人民币)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以收据收条为准)

第四条 权属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因买卖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 _日内,卖方配合买方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 房屋的交付和验收

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各项手续:

1、卖方与买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

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

第六条 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本合同买卖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房屋权属转移无法办理责任

1、若因卖方原因致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买方已付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2、若因买方原因致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买方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签订当日买方向卖方支付的定金。

二、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15日之内,自第五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应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5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三、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15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5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四、其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该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或克服的事件。

2、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3、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_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

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各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页。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卖方(含共同持有人)自愿出售房屋申明

附件二:买方(含共同买受人)自愿买房申明

附件三:房产证复印件

附件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卖方_____份,买方_____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房屋验收交接后终止。

卖方(签章):买方(签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篇八: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书(最新)

《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 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约定乙

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住房壹套(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二手房买卖合同》;

二、乙方在购买该房屋时向房屋中介支付了壹万元人民币(小写:¥元)作为定金,现解除此《二手房买卖合同》,由乙方向房屋中介主张该返还该定金。甲、乙双方均不得向另一方主张违约责任及其他任何费用。

三、自本协议生效后,上述《二手房买卖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之间就《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争议已全部解决,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另一方以此《二手房买卖合同》主张任何权利。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篇九: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情形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 法定解除约定解除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由于出现了约定或者法定的情形,或者一方违约,导致买卖合同的解除,在实践中,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形主要有:“

一、约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和约定情形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一定的情形出现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具有欺诈胁迫或者显示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约定的条件具备时,合同解除。如延期交房约定,付款约定,房产证办理约定等等。约定解除条件具备时,权利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力。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当然,购房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的,开发商也有权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单方面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况很多,主要有以下情形:

1、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

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

2、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根据《担保法》及《物权法》等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私下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购房人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退房并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一房二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4、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房屋的主体结构、防水等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没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

5、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

开发商在交房期满后,经购房人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7、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在购房时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1项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9、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现在在签订额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无必要,或者也无法履行的情形

王富利律师

第二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涨价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吗?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涨价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吗?

作者:张虎律师

近期,国内一线大城市出现了房价暴涨的态势,房价的上涨催生了卖方毁约另行涨价出售的情况,因此引起较多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如果房屋价格波动较大,从签订合同到过户前,可能房子前后相差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多数卖方还是会遵守合同的约定,但也有一些卖方选择违约支付买方违约金,拒绝履行过户义务。签订合同后卖方涨价的情况下,买家应该如何维权呢?

2016年1月,家住上海的郭先生通过某房产中介购买了李女士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380万元,首付260万元,贷款12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45日内支付260万元首付款。贷款办理下来后2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后郭先生和李女士及房产中介共同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贷款一次没批的,李女士应配合郭先生换其他银行再次申请贷款,直至贷款批准为止。就在等待贷款审批的这段时间,李女士这套房子市场价格看涨,且已有买方表示愿意多出40万元全款购买。李女士告知郭先生房子不卖了,并表示可以将定金和首付款退给郭先生。郭先生和房产中介业务员多次找李女士协商,李女士态度坚决要求解除合同。郭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以下为卖方涨价违约情形下法律分析:问题一:可否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贷款获批后20日内,李女士应配合郭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李女士构成违约。对于郭先生来说,继续履行合同可以以较低的价格成交买房,但是存在诉求无法实现的风险,因为如果卖方一房二卖并且已经与第三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且第三方为善意的情况下,即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事实上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那么买方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诉求显然是无法实现的。问题二:可否要求卖方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买方同意卖方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在买方已经支付定金的情形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该诉求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上述郭先生与李女士房屋纠纷中,双方约定的定金金额为10万元,在郭先生支付了定金的情况下,李女士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则其需返还郭先生20万元。该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定金的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约定定金金额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根据《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即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例如双方约定的定金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30%,如果卖方收了定金但不履行约定债务,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将判决双倍返还即40%的合同金额,另外的10%按预付款处理。问题三:可否直接要求卖方赔偿经济损失?如果买方既不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也不适用定金罚则追究卖方违约责任,而是要求卖方直接赔偿经济损失,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向卖方主张因卖方违约而给其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一是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是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律师提醒:防止卖方因房价上涨主动违约,首先是增加定金的数额,一旦卖方违约,其需要支付双倍定金,无形之中增加卖方的违约成本;其次是尽量将合同条款约定详尽细致,防止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再次是尽可能地缩短交易时间,按合同约定及时、快速履行支付首款、申请银行贷款、办理过户手续等程序,让卖方尽可能没有违约的理由与借口;另外,发现卖方违约迹象时要及时固定违约证据;最后,房屋买卖属于风险较多、纠纷易发的领域,且一般房屋买卖涉及金额较大,因此在买卖房屋过程中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办理,确保买房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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