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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无效。
一、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 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房屋买卖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违反、、和其他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律的行为。违反国家政策是指违反了虽未明确载于法律条文,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作了明确规定的情况。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违反了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房屋买卖有以下几种:
(1) 双方恶意串通,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房屋买卖。比如,无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监管人,将该无行国能力人的房屋恶意出卖给他人,自己和他人获得非法利益,损害该无行为能力人利益的情况。
(2) 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房屋买卖。
(4) 房屋出卖人剥夺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
(5) 享受政府或单位优惠补贴购建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卖给原单位或侵犯原单位优先购买权的。
(6) 出卖违章建筑,在国家征用、拆迁范围的房屋的。
(7) 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其他房屋买卖。
(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房屋买卖
(1) 卖方的主体不合格。主要包括:卖方主体无行为能力或者临时处于丧失行为能力的状态;卖方主体没有房屋所有权,只是代管人或承租人或借住人;没有取得合法授权或超越代理权代理他人出卖房屋的人等。
(2) 买方主体不合格。主要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购买私人住房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购买他人享受国家或单位优惠补贴而购建房屋的非原单位职工等。
(三)、 规避法律的房屋买卖例如为了逃避债务而进行虚假的房屋买卖属于规避法律的房屋买卖。
(四)、 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房屋买卖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中:
(1) 欺诈。即一方当事人采取隐瞒事实真相或用虚构、捏造的事实欺骗对方,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同对方进行房屋买卖的行为。欺诈行为有下列特点:欺诈行为须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欺诈的手段可能是积极的行为,也可能是消极的行为,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受欺诈一方进行房屋买卖行为完全是由上述错误认识所造成的结果,即如果了解了事实真相就不会同意进行这项房屋买卖行为。
(2) 胁迫。即当事人一方因受到恐吓、胁迫而为的房屋买卖行为。恐吓是以将来施加危害而使他人恐怖的行为。在他人的恐吓手段要挟下进行的房屋买卖行为,并非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其行为理应无效。恐吓可以是针对肉体方面的,可以是针对精神方面的,也可以是针对财产方面的,恐吓可以是指向本人,也可以指向本人的亲属。恐吓的事实必须是非法的、重大的和可能发生的;如果是合法的、轻微的损害、无可能性的行为,那么该行为不构成恐吓行为。胁迫与恐吓不同,胁迫是对肉体直接施加暴力和强制;胁迫是用正在发生的事实来逼迫;恐吓是以将来的危害相要挟。但无论是恐吓还是胁迫,都是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根据。
(3) 乘人之危。即一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了极度的经济困彻难,或者是亲人有重病急需钱救治,或者是生产经营陷入了极度困难,急需资金等情况下,他方乘机得用这种困难,将房屋买卖价格压得极低,明显违背等价有偿原则。
(五)、 违反法定形式的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无效;并且,房屋买卖应依法定程序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要求了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如果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该行为没有法律效力。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六)、 一方代理人与他方恶意通谋的房屋买卖这种房屋买卖行为是代理人背着被代理人与对方私下串通所进行的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得的行为。代理人负有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体现被代理人的意志的义务,如果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背离了被代理人的意志,那么这种房屋买卖行为理应无效
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
《房地产买卖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特别约定除外),各方当事人均须严格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将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但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不但不必承担法律责任还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本律师在此就解除条件及程序做如下总结,以供网友参考: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除程序 除上述第1种协商解除情况外,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除后果 《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意。
1、甲方欲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X平米,位置)转让给乙,X年X月X日前完成交房,并在X年X月X日前按照法律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完成过户登记。
2、乙方在X年X月X日前交付房屋价款,方式(汇款/现金)。
3、交易产生的税款由X承担,手续费由X承担
4、违约及救济:
(1)乙方支付价款后,若甲方X年X月X日前未完成交房,需赔偿乙方违约金X万。
(2)若乙方X年X月X日前未完成房屋价款交付,支付给甲方的押金X元不予退还。
(3)若因为甲方原因,在X年X月X日前未完成过户登记,需赔偿乙违约金X元,并履行过户登记义务。
本合同一式X份,甲乙各X份保管。
5、签订本合同意味着
(1)乙对房屋进行了细致检查并满意
(2)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甲收取了乙的押金X元,见附件1(收条或汇款单复印件)
(4)附件2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5)附件3为甲方房产证复印件
6、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签字、手印
甲方:
乙方: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
的房屋(毛坯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对应储藏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于年 月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甲方应当于收到房款当日将该交易房屋交付乙方。该交易房屋将来若有相关税费等费用发生,合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甲方应在乙方支付房款时向乙方提供依法取得本房屋的相关证明资料等作为交易依据。待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该交易房屋产权手续。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等全部权利)转让给乙方。甲方应保证乙方对该交易房屋享有完全的居住权以及处分权等权利,并且不得就该房屋再与他人订立协议、合同或作出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五、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乙方享有因交易房屋而产生的一切权
利。若遇政策性拆迁等,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事宜,并不得向乙方主张任何费用损失。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收到房款当日将交易房屋交付乙方,否则,每逾期1日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叁 个月,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履行的,按其欠款部分加付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应将乙方已付房款扣除违约金后退还。
3.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4.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出现问题,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特别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主张合同无效,否则,甲方应返还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房款,并赔偿乙方人民币 万元。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买受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
联系电话:
二一六年
见证人:
见证人:
日乙方: 联系电话: 二一六年 见证人: 见证人: 日 月 月
卖 方: 甲方[身份证号: ] 买 方: 乙方[身份证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乙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双方信任的基础上,达成以下房屋买卖协议。
一、甲方将座落于大同市 小区 楼 单元 号,建筑面积 m2。产权证号为: 字第 ,房屋出售于乙方。甲、乙双方成交价为人民币 万佰。
二、甲方应尽快协助乙方办理过户,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三、甲方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将房屋及附属物正式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时,应将房屋腾空,清结该房屋已发生的水、电、暖、煤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将付讫凭证(原件)及该房屋的钥匙交于乙方验收。
卖方:(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宅房产,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情况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万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待甲方将其房屋建设完毕后甲方以口头形式通知乙方,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予乙方之日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四条 违约及责任:
1.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无特殊家庭情况中途违约,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 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返还给乙方。
2.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月利息按__1.5%__计算。逾期超过__15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 甲方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月利息按__1.5%___计算。逾期超过__15__天后,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产权人一份,乙方一份。
第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