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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

2022-03-09 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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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

卖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买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经纪方:清远市合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号:441800000042799)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东四号区24-3、4号首层101号铺,联系电话:3352088 3352089

买卖双方就买卖位于 (以下简称‘该物业’)的所有买卖条件达成一致意见,签定协议如下:

一、该物业面积约为方米(以房产证实际面积为准),卖方合法持有《房地产权证》或 ,号码为: ,卖方保证对上述物业享有合法所有权,如存在隐瞒与该物业买卖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反诚实信用行为或因卖方导致该物业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卖方必须赔偿由此而给买方及经纪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乙方已实地察看该房产,对该物业的座向、面积、楼龄、楼层、间隔、质量、装修、抵押情况、房产权情况等均予以认同,该物业是以套按现状出售,现状: 。

二、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总楼价为人民币仟拾万佰拾(¥ 元),该物业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付款方式如下:

1、定金:人民币佰拾仟佰元整(¥在 年 月 日前支付给卖方。

2、定金余款:人民币仟拾仟佰元整(¥在 年 月 日前支付给卖方。

3、首期楼款(不含定金):人民币仟拾仟拾元)买方须在 年 月 日前或 支付给卖方。

4、楼价余款:人民币仟拾佰元整(¥在 年 月 日前或 支付给卖方。

5、本次交易按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支付的一切税费府部门发生税费种类及标准的变化之一切税费 。

6、买方需要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买方应于月日前或相关银行签订《购房抵押贷款合同》并提交全部贷款所需资料及支付贷款所需费用,卖方必须协助办理。

7、买卖双方应于月日前或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申请买卖手续,如因房管局或银行等合同三方以外之原因导致交易延迟,则交易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上述情况解决之日止。

8、贷示银行批准按揭贷款的金额在办妥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后,由贷款银行划入卖方在该贷款银行指定开设的帐户内;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应付楼价余款的差额由买方于买卖双方申请过户成功后办理抵押登记前支付给卖方。

9、此价格已包括卖方自买入该物业后至本次出售前已产生及已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物业维修基金、管道煤气、水电、电话、网络使用费、有线电视费、装修费用等等)。

三、该物业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双方应在该物业交付使用当天一并到场检验房屋,卖方将钥匙交付给买方即视为房屋转移标志;该物业现有的全部户口卖方必须在 迁出。

四、卖方必须在该物业正式交付使用前交清该物业名下发生的所有欠款及应付费用(如银行贷款,欠税款、债务及水电、煤气、电话、网络使用费、有线电视费、管理费等费用),卖方保证在该物业交付使用后买方无须对该 1

物业名下发生的所有欠款及应付费用负责,否则视为卖方逾期交楼,买方有权拒绝收楼及追讨赔偿。

五、基于经纪方为买卖双方提供的中介代理服务,并促成买卖双方签署本合同,买卖双方同意在签定本合同后向经纪方支付房地产咨询费及买卖代理费,其中:

1、卖方应向经纪方支付房地产咨询费及买卖代理费人民币 (¥ )元,于 年 月 日前或 支付完毕;

2、买方应向经纪方支付房地产咨询费及买卖代理费人民币 (¥ )元,于 年 月 日前或 支付完毕;

3、逾期支付的,须从签定本合同之日起每日按代理费总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提前终止买卖不影响本代理费的支付;

4、在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违约方应代守约方支付代理费;守约方已支付的',经纪方不予退还,由违约方直接赔偿给守约方。

六、因买方或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如拒不配合提供交易所需资料或逾期办理交易、按揭等买卖相关手续、逾期支付楼款等无故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则

1、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违约方退回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要承担定金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或没收定金);

2、逾期履行合同未超过十天的,违约方逾期每日按总楼价的3‰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逾期履行合同已超过十天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等额于总楼价的10%作为违约金,守约方应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已书之房款应于解除合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天内退还及赔偿;

4、若守约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每日按总楼价的3‰支付违约金,直至履行合同当天;

5、合同未约定明确履行期限的,以守约方或经纪方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为履行期限。

七、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纪方必须严守诚实、信誉、高效的服务原则为买卖双方提供买卖代理服务。如确因经纪方过错导致该物业在申请买卖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卖方原因或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经纪方应当退还已收代理费。

八、本合同于任何在此之前任何一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及协议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买卖双方签定的《清远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与本合同同具效力,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

九、经纪方已就本合同所有条款向买卖双方作出详尽解释,买卖双方对上述每一条款之含义清楚明白并无异议,如发生纠纷,合同三方同意向该物业之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本合同之任何争议纠纷。

十、本合同记载的联系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合同其他方,否则仍以上述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一经正常投递即视为送达。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三方各持一份。

十二、如本合同在签定后需要删除、补充、更改必须由三方在删除、补充、更改处签字盖章确认方为有效;本合同未经三方一致同意,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

十三、三方未尽事宜通过补充协议约定:

卖方: 买方: 经纪方:

代理人: 代理人: 经纪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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