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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税费承担 按有关规定,卖方需付税费:(1)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3)教育费附加;(4)印花税;(5)个人所得税;(6)土地增值税;(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8)土地使用费;(9)提前还款短期贷款利息;(10)提前还款罚息。 买方需付税费:(11)印花税;(12)契税;(13)产权登记费;(1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15)《房地产证》贴花;(16)抵押登记费;(17)借款(抵押)合同公证费;(18)授权委托公证费。 其他费用:(19)权籍调查费;(20)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费;(21)评估费;(22)律师费;(23)保险费;(24)其他 (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经双方协商,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由卖方支付。 上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由买方支付。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因新增的税费,按以下第____________方式处理: 1.由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 2.买卖双方同意由________方缴纳。 3.其他:买方支付:_______%;卖方支付:______%。 以上按规定应由卖方和(或)买方支付的税费,因买卖双方协商改变实际纳税方的,法律责任不因纳税方的变化而转移。 任何一方不按约定或法律、政策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应向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房地产交付 卖方应当于________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 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 2.交付该房地产钥匙;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附随债务的处理 卖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____________等费用结清,单据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从交房保证金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四条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签订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买卖双方须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需办理赎楼手续的,在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之日,或卖方在赎出房地产证原件并注销抵押登记日起_______日内,买卖双方须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第十五条 产权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_______日内,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在收文回执载明的回复日期届满之日起_______日内,买卖双方须办理交纳税费的手续。该房地产证由买方领取。买方负有抵押义务的,在买方领取新房产证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其他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