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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优秀范文五篇)

2022-03-09 15: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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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中的注意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中的注意事项

签订购房合同,是购房所有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购房者的权利义务尽在其中。购房者一定要逐条审查,甚至可以对照楼盘广告、楼书等宣传资料中开发商的承诺进行比较,尽量把没有在合同上体现的要求以补充条款的形式确定下来。

在签订合同前,对于购房合同本身一定要有了解和认识。

合同文本有很多空格和空白行,供房地产商和购房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中涉及选择的,自行约定的内容优先于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条款,房地产商和购房人都有权对示范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购房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示范文本中某些条款内容的选择,在空格或空行部位填写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如不作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时,应划掉空格或空行部位,避免留下后患。

此外,购房前想清楚到底以谁的名义购买。因为购房合同上的名字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现在襄阳市是禁止合同更名的。购房者要想换名字,只能等到拿到房产证后办理过户,还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如果是贷款买房,就算购房者已拿到房产证,由于牵扯抵押委托,即使购房人愿意花钱,办理过户也不是很容易。因此在签合同前,一定要想清楚购房合同上要写谁的名字。

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下购房合同中的细节条款中一些需要特别留意的地方。

(1) 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一般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确立的一般原则即是否超过3%处理。

(2) 关于价格、收费、付款方式的条款

价格条款应明确,要有细项约束开发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可注明在合同生效的几天之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不能通过的话,购房者可以取消合同,全数取回定金。 建议购房者无论有无贷款的必要,最好争取加入此条款,留给自己一个冷静期。

(3) 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误区:有些购房者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还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者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牢记:墙体、地面、顶棚平直度,顶棚、厨房、卫生间防水情况,表面裂缝等进行必要约定。

(4) 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

这是购房者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要注意防止物业管理公司变更物业费。在实际签约时,很多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购房者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协议。对此,购房者应该据理力争,签署相关协议,防止交房时物业公司变更物业费。

(5) 关于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条款

应写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款的交付日期、金额和方法。例如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清,还是分期付款。

(6) 关于产权登记的条款

由双方依规定的日期会同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卖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书面报告,以及缴纳的税单。

小贴士:购房者应在合同中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根据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开发商需配合购房者办理产权证。购房者应力争在合同中,将办理产权证的期限约定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此期限时间过长,对购房者采用公积金贷款和尽快取得房产证有很大影响。

(7) 关于税费负担的条款

房屋买卖中应缴纳的一切税费,应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并明确载入合同。

(8) 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包括开发商逾期交房、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购房者逾期付款应负的责任,以及毁约不买应负的责任等。

小帖士:现在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般约定为每迟延一日承担全部房款万分之二或三的违约金。这个违约金的比例偏低,与支付房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相当,违约金的惩罚性体现不够,买房者应争取提高该比例,可以考虑在千分之0.5至1之间。

(9) 关于不可抗拒力

签订合同时,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仅指自然灾害,不包括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事件)。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扩大解释,否则,该解释不具有约束力,并应约定一个告知期限。

开发商有时提出以下免责条款,购房者最好不要同意:非出卖人原因,有关部门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者要留意合同备案情况。

襄阳市房管局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格式文本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商品房为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开发商)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自2010年2月襄阳市开始推行网上签约后,开发企业需要在网上签约的3个工作日内,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盖章备案手续。

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进而防止预售期间“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因此购房者千万不要忽视这一环节。

襄阳市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后会在合同上盖一个登记备案章,上面的号码即为合同登记备案号。购房者既可登陆襄阳房地产市场信息网,键入相关信息查询合同登记备案情况,也可在向开发商征询经办合同登记备案房产局后,亲自前往该处了合同登记备案情况。

第二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包括买卖双方信息、建设项目的位置及相关批准文件号、所购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计价方式与价款、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付款方式及期限及交接方式、规划及设计变更的约定、保修责任、产权登记的约定、违约责任等内容。

为避免纠纷,买卖双方还应就商品房所在楼宇的房屋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楼宇的命名权、小区的命名权作为明确约定。为了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示公平和违法条款,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了本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排除格式条款的约定,也可以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协议一致的其他条款,但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不得设立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者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合法条款。

通常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应包括房屋平面图、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装饰及设备标准等附件,共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商品房预售合同未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能认定合同无效,但未办理预售登记的合同不得依法对抗第三人对合同约定的房屋主张权利,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约定的以外,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守约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第三篇: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第二十九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签字或盖章):买受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理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签定地点:签定地点: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1。 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 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附件二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1。 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2。 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附件三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 2。 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 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附件四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附件五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 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2。 其他约定附件六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1。 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2。 起居室:(1)内墙:[涂料][壁纸][];。(2)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3)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3。 厨房:(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4)厨具:。 4。 卫生间:(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4)卫生器具。 5。 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6。 电梯:(1)品牌:;(2)型号:。 7。 管道:。 8。 窗户:。9。 。10。 。附件七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5年);。3。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年);。 5。 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2年);。6。 ;7。 ;8。 。(二)其他约定。附件八关于质量担保的*附件九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附件十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附件十一补充协议

第四篇: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成交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须向乙方提交____________平方米的购房计划。

三、房屋交付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双方协商房屋单价一次包定。

五、乙方代收煤气管道费每户____________元,电视天线费每户____________元。

六、预购付款结算办法

1.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交纳购房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合同履行完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

2.自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在10日内预付第一次购房价款。工程主体完工后预付第二次购房价款。工程竣工移交时结清购房价款。

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滞纳金。

七、乙方如因计划、设计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另行安排房屋,甲方亦可解除合同。乙方在___日内返还预收房款,不计利息。

八、本合同自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后正式生效,至乙方给甲方钥匙之日起失效。

九、从交付房屋钥匙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发现因施工质量影响生产、生活的,由乙方在限期内负责维修。

十、产权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_______份。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章):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篇:商品房买卖合同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呆滞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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