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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2-03-09 14: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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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顺帆锦苑"备案文本稿)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

特别告知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

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条款,供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采用。签约之前,

购房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解释。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包括期房和现房)。

3、在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或。

或真实*、合法*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销售、被

司法机关查封、抵押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到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查阅。

4、根据的规定,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实行实名登记制。

因此,购房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购房人为两个以上的,应当全部填写。

5、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6、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本合同文本中相关

条款后有空白行的供双方约定。

7、对本合同文本条款进行增补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责任、扩大房地

产开发企业权利、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8、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增补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9、房屋买卖是双方当事人自身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当

事人可向*机构咨询。

10、本合同同时适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方(卖方): 重庆顺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寿区凤园路5号 邮编: 401220

营业执照号码: 500221000011370 资质*书号码: 1933316

法定代表人: 高德明 联系电话: 023-40249601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 ×

注册地址: × 邮编: ×

营业执照号: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乙方(买方) 无名 国籍: *

*件类型: * 号码 51022119*******

乙方身份[本市城镇居民][本市农村居民][市外城镇居民][市外农村居民]

[港澳台][外国][其他]

地址: 长寿区******************

邮编: 401220 联系电话: 139***********

[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 国籍: ×

[*][护照]号码 ×

地址: ×

邮编: × 联系电话: ×

乙方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单独共有],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的,约定的份

额具体为: ×

根据、、

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

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及土地状况

本商品房项目[暂定名] 顺帆锦苑 。

本商品房项目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并依法进行了建设

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书号为 206d房地*2013字第00283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7168。4m2 ,用途为 城镇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至

2057 年 10 月 30 日止,非住宅用地使用年限至2047 年 10 月 30 日止。

第二条 本商品房销售依据

*方销售的商品房为下列第( 2 )项:

1、现房。号: × 。

2、预售商品房。号: 长房(2014)预字第( )号 ,预

售商品房批准机关: 重庆市长寿区房屋管理局 。

第三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一)本商品房座落为:重庆市 长寿

确定的楼层);

(七)关于本商品房层高、净高的约定:

(本合同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本商品房户型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本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见附件二。

第四条 购房价款

(一)本商品房为清水房,总成交金额为

元整(大写: 元整)

(二)本商品房为装修房,总成交金额为 ×

元整(大写: ×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

行 。

(二)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 元整(大写:

× )。

(1) ×

×

(2) ×

× 2、分期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 元整(大写:

× )。

(1)第一期: ×

(2)第二期: ×

(3)第三期: ×

(4) ×

3、按揭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元整(大写: )。

(1)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支付现金** 元整(大写*

*: ),另向银行按揭贷款** 元整(大写**: )。

(2) ×

(3) ×

(三)办理按揭贷款违约责任的约定

1、因*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

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乙方

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

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按照乙方已付房价款 1 %赔

偿乙方。

2、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

应在按揭银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在此期限内,不

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

双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执行。

3、因不可归责于*乙双方的事由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

款数额的,*乙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

订补充协议。*方或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方应于一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

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作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并按下列约定处理:

1、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合同约定房屋总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乙

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

乙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

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方承担,产权归乙方;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方返还乙方,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方双倍返还乙方。

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第七条 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

(一)本商品房交房期限

1、属现售商品房的,*方应在 × ,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2、属预售商品房的,*方应当在 2014 年 11 月 9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

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遭遇不可抗力,*方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乙方,*方可据实延期交房。

(二)本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

记*>。

(2)本商品房为装修房的,装修质量应符合本合同关于装修方面的约定(具体约定

见附件四)。

(3) × 。

第八条 交房手续的办理

1、*方应于确定交房日的七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做好办理交付手续的准备。双方进行

正式验收交接时,*方应当出示。验收交接后,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方还需提供和。*方不出示*文件或出示*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方承担。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房的,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视为已

交付,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 2 ) 见补充协议五

( 3 ) ×

第九条 *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遭遇不可抗力情况外,*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45 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3 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45 日(与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3 的违约金(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

第十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45 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

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3 (该比率不大于第九条1款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45 日(与本条第1款(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方有权解除合同。*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应付款的百分之 5 向*方支付违约金,*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房价款。*方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3 (该比率应不大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方支付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

第十一条 *方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1、*方保*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保*本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保*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本商品房涉及抵押的,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执行)。如因*方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乙方有权退房,*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 %。

2、*方关于本商品房抵押情况的声明为下列第 (2) 项:

(1)本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权,并已经抵押权人 ×

书面同意对外销售,书面*见附件六。

(2)本商品房没有设定抵押权。

*方如隐瞒本商品房已设定抵押的情况,乙方有权退房,*方应于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 %。

第十二条 关于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约定。

1、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商品房预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由乙方委托*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 1 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方。

3、如因*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60 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并于*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 60 日(与本条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

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2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1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

1、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3、*、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由乙方委托*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 30 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方。

4、如因*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90 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2 的违约金,并于*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 90 日(与本条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2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本款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关于办理预告登记的约定

1、乙方为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双方×办理预购商品预告登记。双方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 × 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若*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乙方可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方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 × 日向

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 %的违约金。

2、乙方为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 60 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若*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 60 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1 %的违约金。

3、*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由乙方委托*方办理的,乙方应在办理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后 3 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方,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将办理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方,*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方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方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的,*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乙方:

(1)该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提高该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

(2) × ;

(3) ×

(二)乙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乙方退房的,*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1 %的违约金。

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方就变更事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方赔偿。

(三)*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方应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1 %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该商品房系装修房的,装修标准还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约定。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方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如*方实际交房的标准高于双方约定标准,*方不承担责任。如*方实际交房标准低于双方约定标准,且*方未在双方约定时间整改的,由*方赔偿低于部分的双倍装饰、设备差价。

3、 ×

第十七条 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约定。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 279。33 m2,具*置为: 1幢2-2#。

*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基础设施

(1)于 2014 年 11 月 09 日前通水;

(2)于 2014 年 11 月 09 日前通电;

(3)于 2014年 11 月 09 日前通气;

(4)*方保*乙方接房时,达到水电气使用条件,但水电开通须在乙方入住后向物管公司申请开通;气的开通须在乙方入住后自行向燃气部门申请开通。

(5) ×

如果在约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拒绝接房,*方按合同第九条承担逾期交房责任。乙方愿意接房的,从*方实际交房之日起,至实际达到使用条件之日止,由*方按每日5元的标准赔偿乙方损失。

(2)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误的,据实予以延期,*方不承担责任。

(3) 因乙方原因造成相关部门不同意开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条 保修责任。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方自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非*方原因造成的损坏,*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本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所有,楼宇的命名权按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本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设计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本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如

乙方随意改变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用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方不得擅自改变本项目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 *方应向乙方出示和,乙方应详细阅读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应接受*方在中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并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二条 本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中的已付房价款,是指购房者已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定金),如系按揭购房的,应包括已向*方支付的银行按揭款。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

第二十六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 页,一式 ×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方、乙方、房地产登记机构、 × 、各一份。

第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签于

年 月 日签于

附件一:

房屋分层平面图及分户户型平面图

附件二 共用部位及设施说明

住宅共用部位及设施:

1、本项目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本项目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等。

3、本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含地下、地上车库、车位)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归属开发企业,开发企业有权按法律规定出租、出售、抵押等,已出售的,归购买人所有。

4、本项目小区实行人车分离,即所有车辆不准进入小区内地面(除消防车辆或特殊情况除外),车辆可统一停放至本项目车库内。

5、本项目业主装修时若要自行增加防盗网、外窗,必须按照开发企业统一要求的材质、分格尺寸和安装方法进行施工,从而确保整幢楼的外观效果。

附件三 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说明

1、强电:电表为一户一表:供电线路安装至住户配电箱内;户内只安装每间屋的普通白炽灯照明。

2、弱电: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由业主自行申请开通,费用自理;线路从楼层弱电井起只安装至住房弱电箱内。

3、燃气:气表为一户一表,燃气管路按燃气公司要求设置。

4、给水:按给水公司规定的楼层由市政自来水直接供水,设置一户一表;其余楼层采用二次无负压设备供水,设置总表一块和每户安装分表;户内只安装厨房、卫生间、生活阳台的普通水龙头。

5、排水:厨房和卫生间采用同层排水,主管三通上预留接口,生活阳台、阳台、院馆排水做至地漏的立管。

6、智能化系统:户内设置对讲分机,开通时间由物管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系统:公共部分和各楼层均设有*系统。

7、电梯:品质电梯三部,其中有二部电梯载重1000kg,提升速度为每秒2米,有一部为载重800kg,提升速度为每秒1。75米。

附件四 房屋装饰装修标准说明

一、住宅室内装修标准:

1、顶棚:除厨房和卫生间为结构板面外;其余结构板面上满刮腻子。

2、墙面:除厨房和卫生间为水泥砂浆拉毛外;其余普通抹灰上满刮腻子。

3、地面:除厨房、卫生间、生活阳台、阳台、院馆做到聚氨脂防水涂料层为止外,其余细石混凝土找平层。

4、门窗:外墙门窗为塑钢型材,双层中空玻璃;入户门一层为乙级防火门,其余楼层为防护门;所有户内门窗只预留门洞。

5、栏杆:阳台为砖砌栏板、玻璃栏杆,护窗为方管栏杆。

6、外墙:外墙涂料饰面。

7、一层大厅、每层电梯前室、内走廊地面和墙面贴砖,天棚吊顶;其余部位如剪*楼梯、消防前室等地面细石混凝土面层,墙面和天棚刷涂料。

特别提示:

为确保乙方充分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条款,*方特提示乙方在签字或盖章前,应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商品房专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全部条款及内容后再签字或盖章。若有解释或说明要求,请乙方在签约前向*方提出,*方将依法给予解释或说明,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附件五

顺帆锦苑

补充协议

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双方签订的未尽事宜自愿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关于按揭付款的特别约定

1、 乙方采用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屋价款的,若按揭贷款需由*方提供阶段*担保的,双方同意*方

联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其贷款首付款比例、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按办理贷款时国家及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自行到*方联系的银行询问、查询是否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按揭贷款要求,否则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属于乙方责任,双方按主合同第五条(三)款2项的约定执行。

2、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银行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按揭贷款所需的应由乙方提供的相关资

料,并按*方或银行要求及时到指定地点办理按揭贷款相关手续并签字确认等;若逾期,双方按主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执行。

3、 乙方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符合银行要求或有不良征信记录或每月收入额不能满足申请的贷款额要

求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按揭资料审批已获得通过而乙方不履行相关签字手续或因乙方其它原

因等,导致乙方不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则属于乙方责任,双方按主合同第五条第(三)款2项的约定执行。

4、 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在取得该商品房的时,乙方尚未还清银行

按揭贷款的,该商品房的则移交给按揭银行保管,不再交付给乙方,待乙方还清银行按揭贷款后,由乙方自行向按揭银行领取。

第二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特别约定

1、 在房屋交付时,该房屋的产权套内建筑面积及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

若乙方根据本合同关于面积误差的约定有权选择退房的,乙方有权在

向*方书面提出退房要求,逾期未书面提出退房要求,视为乙方不退房,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结算房价款,乙方应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与*方进行面积差异的结算,并结清相关房价款。乙方不办理面积差异结算手续的,*方有权拒绝交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付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关于房屋交付的特别约定

1、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方交房时间可据实予以延期,*方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a、 遭遇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乙方的,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方在不可抗力结束之

日起 30 日内告知乙方的。

b、 乙方采用按揭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如银行的按揭款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前仍未划到*方的

账户,则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顺延至全部按揭贷款划到*方账户(或者由乙方补足差额)后 15 日内。

c、 乙方在办理接房手续时应付清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项,否则,*方可相应延期交付房屋。

2、若*方确定提前交房,应在交房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乙方接房。若乙方在合同第7条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仍未接到*方提前交房通知的,乙方应于交房期限届满之日,到*方处办理接房手

续,乙方未自行到*方处接房引起的逾期交付责任由乙方承担。(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乙方有权拒绝接房)

3、*方书面通知乙方接房后,乙方未按时到*方指定地点办理接房手续,或者*方出示、、后,乙方拒绝签署交接手续的,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乙方承担。

4、*方按约定标准交付房屋;交房时发现裂缝、空鼓、渗漏等非主体结构安全质量问题的建筑质量通病,乙方同意不拒绝接房,但*方应在乙方接房后,按保修的规定进行维修,*方应在与乙方协商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义务,如*方超过与乙方协商约定的时间完成维修义务的,对超过的时间由*方按已付房款的每日万分之零点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5、如乙方购买时该房屋是现房,则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前对该房屋的现状、结构、功能、布局、周边环境等进行实地查看,双方以该房屋的现状进行交付。

6、因乙方原因*方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拒绝交房的,或者根据合同约定乙方不得拒绝接房而乙方仍拒绝接房的,由此产生的延期交付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其他房屋、设施的特别约定

1、本项目内未进行建筑面积公摊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空间或其他设施如商务楼、经营用房、综合用房、幼儿园(是否有幼儿园以规划为准)、人防工程(是否有人防工程以规划为准)、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含地下、地上车库、车位)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归属*方,*方有权按法律规定出租、出售、抵押等,已出售的,归购买人所有。

2、乙方同意其他购房业主有权独自使用、维护各自所购房屋所属或设计通道与之相连的地下或半地下室(或称为私家*、家庭*、储藏室等,下同)、夹层、架空走廊、采光井、空调位、设备平台、结构板(或抗震板)、天井、架空层、花池、私家绿地(设计图中或称为花园、下沉花园、入户花园、私家花园等,下同)、露台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该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是

否有该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以设计为准,并由*方确定其使用、维护的具*置、范围等];同时乙方同意购顶层房的业主,可对本栋房屋的设计通道与之相连的屋顶进行使用,维护和管理(不能使用的屋顶出外,如能够使用,其具体使用维护的位置、范围以物业服务企业与相关业主签订确定)。乙方相邻上层房屋业主将乙方所购房屋的屋顶作为露台的(乙方所购房屋屋顶是否作为相邻上层房屋业主的露台,以设计为准),乙方同意其使用并不予干涉,但该屋顶(即露台)由使用人对其进行维护管理。 如*方根据上述约定将乙方所购房屋相关的该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是否有以设计为准)确定由乙方独自使用、维护的,乙方应按物业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使用,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及相关费用。因乙方使用、维护不当造成其他业主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确定给乙方独自使用、维护的,乙方不得使用,乙方擅自使用的,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

3、本人知晓并同意开发商在本项目中有部分房源不能满足国家相关规范的日照要求。

4、商业用途的房屋,*方不负责安装燃气。主合同涉及该内容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五条、关于使用、保修的特别约定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承诺遵守本项目的和物业管理具体规定,乙方接房后,本项目的和物业管理具体规定即对乙方产生约束力。

2、乙方安装的排烟设备应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他人正常排烟;乙方在安装空调时,必须按房屋竣工验收前施工预留的空调外机的位置搁置,选择空调外机的尺寸必须满足原施工预留范围,安装前报物业服务企业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安装。乙方在装修或使用房屋中,应严格按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否则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等责任。乙方购买的房屋及独自使用、维护的区域内可能设置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具体以设计为准,乙方应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如需维修、更换的,乙方应给予配合并提供方便,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可能会出现大雨或暴雨等自然灾害,如乙方所购房屋包含有地下室半地下室,请乙方不要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设置或安放不能承受雨水浸泡的物品、设施、设备,以免造成损失。

4、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方保*按照所约定的内容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限按约定执行,其*用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移交物业服务企业之日开始计算,乙方是否接房不影响共用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的保修期起算时间。

第六条、关于共有权益的特别约定

1、本项目范围内未进行面积公摊的架空层、夹层,*方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使用用途由*方决定。

2、乙方以物业共有人身份同意*方可以在本项目楼宇墙面、屋顶安装楼盘名称标识。

第七条、物业管理的特别约定

1立业主大会前,乙方同意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接受该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2、乙方所购房屋的(以下简称产权*)未取得前,物业服务企业按本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收取物业服务费,待产权*办妥后,则按产权*确定的建筑面积收取;本合同中所指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之和。

3、在本项目首次交房后三年内乙方所购房屋的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3元**收取(此收费标准已考虑本项目前期部分设施设备不完善的情况),公用水电费按实际分摊收取。

4、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接房或者接房后未入住的空置房(指水、电、气表均未走动的房屋),物业服务费按50%收取。

5、乙方应在*方通知接房的时间内按时接房,物业服务费从*方通知接房之日起由乙方承担和缴纳;如因乙方原因未按时接房的,乙方在实际接房时还应补足应承担的物业服务费,乙方未补足的,从约定的应接房之日起至实际缴清费用之日止,由乙方按逾期应付金额的

计算支付违约金。

6、在该项目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前,乙方应当按*方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履行相关义务,并按和的约定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应交费用。

7、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乙方以物业共有人身份同意本项目公共设施、共有部分(包括屋顶、外墙等)等授权给*方指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经营,经营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成本及管理费用后,剩余利润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按 比例分配,属全体业主的利润部分将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经*方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乙方不得再同意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使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联系的特别约定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同意按合同所列的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及方式进行联络(乙方接房后,该房屋地址作为乙方的联络地址。若因任一方所列联络方式发生变更,乙方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未告知方承担)。

第九条、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和预告登记的特别约定

1、如因*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乙方根据第十二条3款(2)项约定有权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在知道解除权发生之日起 日内行使解除权,逾期未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方按该条款中有关继续履行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2、如因*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的申请,取得本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乙方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有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在知道解除权发生之日起 日内行使解除权,逾期未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方按有关继续履行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条、合同解除的特别约定

1、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出现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或者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按房屋价款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含相关税、费等损失)。

2、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一方均应在本合同解除后的日内配合另一方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撤消该房屋的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的相关手续,如一方未配合另一方办理相关解除合同后的手续的,每逾期一天,不履行配合义务的一方按该房屋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按该房屋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二计算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按该房屋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解除时该房屋尚未交付的,*方不再交付。已交付的,乙方在解除后 日交还该房屋,乙方未按时归还该房屋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该房屋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按该房屋价款的日万分之二计算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按该房屋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三 计算支付违约金。乙方已付款的,*方应按本的约定退还应退款项,*方未按本的约定退还应退款项的,每逾期一天,*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二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的,*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三 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如本合同解除时该房屋已由乙方接房并装修的,对装修部分的损失根据责任分别处理

(1)如属*方责任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的装饰装修由*方按乙方使用的年限折旧后给予补偿(双方同意乙方装饰、装修按 年装饰、装修总价款依据乙方提供的符合税务要求的合法*及现场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申请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如属乙方责任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的装饰装修*方不再补偿,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 日内将该房屋内所有属乙方的家具、电器、设施及相关物品等移除该房屋,

逾期视为乙方丢弃,损失由乙方承担,*方有权自行处理该部分家具、电器、设施及相关物品。

5、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后,如需由乙方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及相关损失的,*方可以直

接从应退还给乙方的房价款中扣除,如不足扣除的,乙方应另行支付,如有剩余,留存于*方处,待

乙方配合*方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完撤销、注销该房屋的合同预告登记、备案手续及产权登记等

相关手续并交还该房屋后,由乙方自行到*方处领取;如需由*方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及相关损失的,

*方在乙方领取退还的房款时一并支付。

6、双方同意,因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房价款*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无论乙方是否催告,*方的解除

权应当在知道解除权发生之日起 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一条、关于税、费的约定

本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税费、专项维修基金等应由*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十二条、口头承诺、宣传资料、样板房的特别约定

1、 买卖双方均同意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所约定之内容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之最终有效依

据;*方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才有效,未经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双方不

发生约束力,请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特别注意。

2、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外的任何口头或未经授权书面承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不具有约束

力。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修改均为打印/铅印形式,其他任何形式内容均应由双方签字盖章(*

方必须有盖章)认可方为有效。

3、 *方设置样板房(只有部分户型有样板房)、样板房的配置、样板房内的空间尺寸、样板房所在

的楼宇及*方所展示的楼盘模型等只作展示和参考用,不作为交房标准,该房屋的交房标准以本

合同附件所确定的配置标准为准(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强制*规定的除外)。

4、 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沙盘模型、示范单

位等上标明,*方提醒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特别注意。

第十三条、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名称及该房屋的位置、楼层、房号暂定,正式名称及房屋门牌位置编

号由相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审定,最终以的登记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本补充协议所称的[本合同"是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以及相关附件

的总称。

第十五条、乙方为二人(含)以上的,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均对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方有权要求乙方任何一人履行本合同中属乙方的义务。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1、 完善签字手续、不符合限贷限购要求等)不能办理按揭,*方有权要求乙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支

付全部房价款,乙方应在*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付清,乙方如逾期未付清,按合同第10条

承担违约责任。

2、 双方同意对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建筑面积等所出现的误差不作为双方结算房价款和处理面积误差

的依据,双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本区已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故*、乙双方应当网上签订合同。同时,*方将合同基本信息传递给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预售商品房乙方委托*方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凡乙方选择一次*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本合同签定且乙方按合同约定付清首次(第一期)应付款项、按揭客户通过银行审批且向*方提供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需由乙方提供和签署的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由*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现售商品房的合同登记备案在办理产权时一并办理。

4、如乙方委托*方办理房地产权*的,乙方应在办理完接房手续时,将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需由乙方提供和签署的资料提供给*方,在合同生效双方办理完接房手续并由乙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及相关税费。

5、本合同签订前*方发布的广告以及提供的宣传资料、销售手册、楼盘模型等所载内容在本合同签订时可能已作部分调整和改进(包括楼盘外观、造型、**等),若与本合同内容有抵触的,则以实物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6、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明确知道所有广告及宣传资料、销售手册、楼盘模型等仅作参考,不作为本合同内容。为防止产生争议,*方在此特别提示:广告及宣传资料、销售手册、楼盘模型等仅作参考,不作为本合同内容,请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慎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视为要约的除外)。

7、本合同约定书面通知方式包括以下第(1)媒体广告、(2)邮寄、(3)手机短信、(4)电子邮件等。所有联络(包括书面通知)的收讫确认为:邮寄联络,以签收(乙方同住家人签收均视为乙方签收)之时为收讫;电话联络以发生之时为收讫;媒体广告、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息等以发生后第二日的中午12时为收讫。

8、对于交房通知,*方除采用短信或邮寄方式外,还在或上发布统一接房通知,*方发布统一接房通知后视为*方已向乙方发出书面交房通知,至*方发布统一接房通知后的第三天中午12时视为乙方已收到接房通知。

第十七条:*方提醒乙方在签订本补充协议前确认以下内容:

1、*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现房除外)、预售许可*(现房除外)、房地产权*等相关*件,乙方已了解并知悉上述法律法规、合同文本和*件所表明的内容,*方还在签订本合同前,向乙方明示了本项目和并予以了说明,*方已在本项目销售现场向乙方明

示法律法规应明示的文件、*书及重要提示。乙方已阅读并知理解上述明示文件、*书及重要提示,且无异议;乙方对所认购的物业状况、交易条件已有了充分的了解。

2、*方就本项目内部及周边环境已向乙方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建筑红线外因非本项目规划开发范围,由于受客观条件所限,*方无法告知建筑红线外所有信息及情况,已有和正在建设以及将来建设的水、电、气、道路、通讯、立交桥等市政设施,可能会对小区及乙方所使用物业产生不利影响,*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前往所购房屋区域、房屋及同房型样板进行了实地查看,对所购房屋周边区域已有的道路交通环境、线网架设、市政配套设施等状况及房屋结构、形态、附属设施均已清楚明了;对今后可能发生的环境噪声、线网架设干扰等本小区以外的事由等已清楚,并无异议。

4、乙方承诺支付给*方的所有房款属于乙方合法所有,来源合法,且不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或追溯;如乙方已支付给*方的房款资金或所购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或追溯,则乙方同意*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及处理该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将该房屋另行转售他人),同时乙方还应向*方支付 的违约金。

5、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后,乙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产权*上不可要求增加、减少或变更姓名,请乙方在购买前注意并妥善分配、处理乙方的共有权人的份额。

6、乙方应特别注意国家及银行的相关房屋限贷限购规定及政策,此等规定及政策乙方应自行从网络、报媒、新闻、电视、广播等途径获取,乙方应按照自身实际情况对照限贷限购政策、规定的条件,判断是否符合,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则视为乙方符合国家及银行的相关限贷限购规定及政策,若乙方怠于行使本条规定的注意义务,导致乙方违反国家及银行的相关限贷限购规定及政策,可能会导致乙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备案、不能办理按揭、不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乙方原因怠于或延期履行本合同约定,而国家及银行在乙方怠于或延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期间,

又颁布新的房屋限贷限购政策、规定,致使乙方违反新颁布的限贷限购政策、规定,从而使乙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按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执行。

7、本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均由*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双方已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特别注意合同中涉及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全部条款内容,并已按对方要求给予明确说明,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特别慎重,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复印件)

附件六:

第二篇:*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市建设委员会制订。

2.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其他有关*书和*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补充*、填充*、修改*的内容。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6.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7.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

[*][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城市居民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备案编号: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别: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

[*][护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别: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限价商品住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该限价商品住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号为:__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号为: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预售依据

该限价商品住房已由_____________批准预售,预售许可*号为:______。

第三条基本情况

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____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_层,其中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该限价商品住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_________[幢][座]第_________层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_号。该房号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该限价商品住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

该限价商品住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层高][净高]为:________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________米,最高为:_______米。该限价商品住房朝向为:_______________。有______个阳台,其中________个阳台为封闭式,____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出卖人委托预测该限价商品住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______________,其预测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签订本合同时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________。

(如:正负零、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结构封顶)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限价商品住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___________。

1.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____。

3.该限价商品住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2和3可以同时选择)

抵押权人同意该限价商品住房预售的*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同时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和第2种方式分别计算该限价商品住房价款,并按照第1种方式结算房价款;但该限价商品住房竣工后,根据面积实测数据计算,以第1种方式结算的房价款大于以第2种方式结算的房价款时,买卖双方同意按第2种方式结算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限价商品住房单价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价款_____(*)____佰____拾____亿_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限价商品住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总价款____(*)____佰____拾____亿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大写)。

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付款。

2.分期付款。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__][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出卖人保*该限价商品住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限价商品住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条件建设限价商品住房,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限价商品住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限价商品住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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