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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立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外语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在洽商交易时,应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成交数量,防止盲目成交。
(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为了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一般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国内货源的供应情况;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
(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为了合理地确定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国内实际需要;企业支付能力;市场行情变化。
2.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如“中国大米l 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此外,进出口合同中的成交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about,circa,appro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
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灵活性,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需要注意下列几点: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应明确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在实际业务中,通常由卖方决定,但在由买方安排运输的条件下,也可由买方或船方决定。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如无相反的规定,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情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
买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卖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下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
第二条产地:
第三条数量:
第四条商标:
第五条价格:
第六条包装:
第七条付款条件:买方于签订合同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 %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总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 载重吨船来说,每天 u.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 年月日在 市用 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卖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签约日期:
合同编号:78121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订立下列合同条款,共同信守。
第一条品名、数量、价格
品名及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第二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保险:由买方按发票金额100%投保。
第四条唛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装运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和分割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_______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____前开到卖方。信用证有效期限为装船后15天在________到期。
第九条装运单据:买方应提供下列单据。
1、已装船清洁提单;
2、发票;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十条装运条件:
1、装运船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一条索赔:卖方同意受理因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异议索赔,但卖方仅负责赔偿由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质不佳所造成的质量不符部分。有关安装不当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赔或损失,卖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赔异议必须提供有声誉的、并经卖方认可的公证机构的检验报告。有关质量方面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个月内提出,有关数量和(或)规格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0天内提出。一切损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属于船方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者,卖方概不受理。如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出,或者开来的信用证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在接到卖方通知后,不能按期办妥修正,卖方可以撤销合同或延期交货,并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有权机构所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均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四条其他: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需双方商定达成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前,无权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用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
日期:____
卖方:____ 签约地点:____
地址:____ 电报挂号:____
买方:____
地址:____ 电报挂号:____
兹经卖买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
1.商品: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
4.单价:_________
5.总价:___u.s.d.(大写: )。______
6.包装:_________
7.装运期:____收到信用证后____天。______
8.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__经__至__。
9.保险:____________
10.付款条件:___________
(1)买方须于19__年__月__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__天在__到期。
(2)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_____%。
11.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
12.注意:开立信用证时请注明合同编号号码。
13.备注:__________
卖方:______ 买方:______
注:
① 格式合同亦称标准合同(standard contract)。在国际贸易买卖中,由一个国际组织或外贸商业组织或律师事务所根据买卖合同应具有的基本内容而拟定的固定条文,即成固定格式的空白标准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才能成为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的约束力。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具有国际性因素的以支付价金的方式换取货物所有权的交易行为,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则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缔结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由于现实世界的纷繁复杂,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实属常见,除了与当事人无关的事实导致的不履行合同之外,更多的是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的不被履行。为了保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合同目的的实现,合同中所涉及的双方权利义务通常是具体而详尽的,其中最为基本的是卖方获取货物价款的权利和交付货物的义务以及买方获取货物的权利和支付货款的义务。
若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则视为是违约。对于除了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或合同落空等原因造成的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违约责任。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即是法律赋予守约方的一种对利益损失的救济,目的是保护受害方的权益,使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在:不交货、延迟交货、货物(品质、数量等)不符、货物上存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提交的单证有瑕疵等。《公约》作为专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对于买卖双方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实施救济的权利和途径在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又分别做了具体的安排。鉴于卖方违约的主要形式有不交货、延迟交货或所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除了可以采用买卖双方均可使用的救济方法外,还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相应的救济措施:
1)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若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且这种不符合合同的情况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另外再上交一批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以替代原来不符合合同的货物;
2)要求对货物不符之处进行修补:即买方对于卖方所交付的与合同不符的货物,在不服的情形不很严重的情况下,要求卖方进行修补的救济权利;
3)购买替代货物:如果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在宣告无效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以合理的方式购买替代物,则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合同价格与替代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这实际上承认了买方在卖方根本违约时有权解除合同并通过购买替代货物使自己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救济方式;
4)卖方应对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根据《公约》第48条的规定,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负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不是买方主动采取的救济措施,但它最终起到了对双方订立合同的预期利益的维护效用,因此对于买方来说也是一种对利益损害的救济;
5)要求减价:《公约》第50条规定,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且这种不符是买方愿意容忍的,不论买方是否已支付货款,买方都可以要求降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对于“要求减价”的这个救济措施是实际操作当中最常用到的,且看一案例:台湾某出口商与斯里兰卡某进口商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CIF Colambo价格条件销售丝绸,合同价款共计514.50美元。但在产品接受出口检验时被发现其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约占货物全部39.4%,且卖方未予清理。因卖方在合同与信用证上均未标明在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的比例,故当买方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后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减价赔偿损失。在这个案例中,买方认为卖方虽在产品出口检验时发现大量不合格产品,但未作任何清理即装船出口,且合同中未约定允许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致使卖方交货品质与合同不符,构成违约的卖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按照正常的渠道去申请索赔,必然费时费力,所以减少价金的救济方法值得提倡。通过该种方式不仅补偿了买方因卖方违约遭受之损失,同时,因卖方不必向本国主管机关申请准许赔偿的汇款手续,使今后的交易能够顺利进行,不受任何影响。通过该种救济方法,买方达到了与请求赔偿损失同样的索赔目标。
6)拒绝收取货物:《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卖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总的说来,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公约》及各国的买卖法或合同法关于买卖双方当事人违约的救济性措施都属于非强制性的规定,当事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自己的意志做出不同于法律的规定,灵活地进行国际货物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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