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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监督注册号:
为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增加透明度,使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和省、市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制定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一、监督内容
(一)安全生产的行为监督内容。
1、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监督内容。
(1)建设单位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是否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是否压缩合理工期。
(3)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是否要求降低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2、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监督内容。
(1)监理细则中是否有安全监理专项内容。
(2)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是否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3、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监督内容。
(1)是否建立了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安全员等管理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工作人员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2)是否建立健全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3)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目标管理制
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等)。
(4)是否有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文明施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地下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设备拆装、大型设备吊装及其它特殊安全防护措施)。
(5)防护用品和设施是否符合标准。
(6)是否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7)对地下管线和相邻建、构筑物是否有安全保护措施。
(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体监督内容。
我站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体监督实行巡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苏建工[2004]458号)文件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全面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并按照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评分。我站监督抽查的重点:
1、安全管理。
监督检查安全规范、安全设施、标牌、警示标志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2、脚手架。
(1)施工方案的审批、搭设前的交底、搭设完毕验收;
(2)立杆基础,架体与建筑物的拉结;
(3)各杆件的设置、杆件搭设、间距与剪刀撑;
(4)脚手板、防护栏杆以及架体内的封闭;
(5)卸料平台、通道;
(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搭设、使用。
3、基坑支护。
(1)施工方案按规定手续审批(深基坑支护方案须经专家论证);
(2)坑壁支护及其监测;
(3)临边防护、人员上下通道、排水措施。
4、模板工程。
(1)施工方案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审批、验收手续;
(2)支撑系统是否按方案搭设;
(3)施工荷载的控制情况;
(4)模板的存放、拆除是否按批准方案执行。
5、“三宝”及洞口临边防护。
(1)“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的正确使用;
(2)洞口临边(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及临边)防护设施定型化、工具化。
6、施工用电。
(1)配电装置符合标准;
(2)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3)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4)动力照明、配电线路、安全电压;
(5)用电档案。
7、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
(1)安装、拆除是否由专业队伍施工;
(2)设备使用前是否进行检测并验收合格;
(3)传动、限位保险装置是否设置。
8、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
(1)验收合格证、操作证;
(2)地面出入口、楼层卸料口的防护;
(3)安全装置、荷载控制、架体稳定、联络信号;
(4)安装、拆卸方案、验收手续、维修、保养记录;
(5)电气安全与避雷装置。
9、塔吊。
(1)验收合格证、操作证;
(2)安全装置,包括力矩限制器、超高限位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吊钩棘爪和卷扬机卷筒保险装置等;
(3)附墙装置、塔体稳定;
(4)指挥与操作、联络信号;
(5)安装、拆卸方案、验收、点检、维修记录;
(6)电气安全与多塔作业的安全。
10、施工机具。
(1)安装验收合格手续;
(2)机具的安全防护装置;
(3)电气安全,包括保护零线连接、漏电保护器的使用。
11、起重吊装。
(1)施工方案、审批手续;
(2)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起重作业安全要点;
(3)操作人员持证情况;
(4)起重高处作业的防护。
12、文明施工。
(1)现场围档:围档的高度、稳固、整洁美观;
(2)封闭管理:大门及门头标志、门卫管理;
(3)施工场地:道路硬化、畅通、有排水措施(市区施工现场应设置车辆冲洗设备);
(4)材料堆放:按平面图堆放整齐,标明分类;
(5)现场住宿:与作业区分开,宿舍符合卫生要求;
(6)现场防火:有制度、措施、设施;
(7)现场标牌:有规范整齐的牌图、安全标语、民工合法权益告知牌、宣传栏等;
(8)生活设施:有食堂、厕所、浴室等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9)保健急救:有医务室或保健箱,有急救保健措施;
(10)社区服务:有爱民便民措施、治安综合管理。
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评价方法
现场安全评价分为:基础、主体施工(含安装)、装修三个阶段进行评价。各阶段评价均由工程监理按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规定的评分表进行评分,评分表报我站。我站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复查。
(一)基础阶段评价。
1、评价时间。
基础施工完成工作量的40%,桩基础施工完成工作量的50%,应提前三天报监督科室。
2、评价重点。
(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2)专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4)深基坑支护、土方开挖;
(5)机械设备检测,使用安全;
(6)文明施工。
(二)主体施工阶段(含安装)的评价。
1、评价时间。
主体施工完成三分之一高度和封顶前,安装工程完成工作量30%和80%时,应分二次分别提前三天报监督科室。
2、评价重点。
(1)脚手架;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3)洞口、临边防护;
(4)机械设备使用安全;
(5)模板支撑系统;
(6)设备、结构吊装;
(7)文明施工。
(三)装修阶段的评价。
1、评价时间。
外装施工完成工作量的50%,内装施工完成工作量的40%,应提前三天报监督科室。
2、评价重点。
(1)脚手架(含内脚手架)、高处作业防护;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3)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消防安全;
(4)施工机具;
(5)文明施工。
三、其它要求
1、对《安全整改通知单》所列内容,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我站,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节严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死亡、重伤、机械设备事故,应2小时内报我站,并保护好现场,对迟报、瞒报、破坏事故现场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施工过程中以下重点环节,应在施工(使用)前以书面形式报监督科室。
(1)深基坑支护;
(2)高度≥27m的脚手架、附着升降式脚手架、高空吊篮脚手架;
(3)大型结构吊装;
(4)高度≥6m的模板支撑系统;
(5)高度≥30m的物料提升机。
4、我站委托科以下监督员,代表我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