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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政府决策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党校 毕业 论文)(范文3篇)

2022-10-04 19: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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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当前我国政府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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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政府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王学龙

来源:《财会通讯》2003年第09期

第二篇:浅谈我国政府决策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党校毕业论文

浅谈我国政府决策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简要提纲:

一、政府决策机制相对合理的结构及其特征

政府决策机制的结构主要应由决策主体、决策机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四个要件组成。

二、当前我国政府决策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有的政府决策机制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问题:其一,决策公开化、透明化程度不够。其二,决策信息反馈机制不健全。其三,决策咨询系统作用发挥不充分。其四,决策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其五,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

三、完善我国政府决策机制的对策

根据我国政府决策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当前应当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机制建设:其一,建立健全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其二,建立健全社会公示制度。其三,建立健全社会听证制度。其四,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制度。其五,建立健全决策评估制度。其六,建立政府决策执行追踪制度。其七,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浅谈我国政府决策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决策是公共行政活动的首要环节, 是各项行政职能运行的基础, 是最重要的行政管理功能。政府决策涉及的范围广泛, 影响的程度深远, 政府决策正确与否, 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事业的成败。因此, 随着政治实践的变迁发展,必须不断地改革和完善政府的决策机制。探索建立健全我国政府决策机制的对策, 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政府决策机制相对合理的结构及其特征

现代意义的政府决策,肇始于资本主义社会。按照权力划分与制衡的原则,即根据“三权分立”的要求,西方国家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每一种权力本身又划分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因此,就决策权而言,从横向上划分为立法决策权、行政决策权、司法决策权;从纵向上划分为中央决策权和地方决策权。三权中的行政权,属于政府所有。政府要行使好行政权,关键要行使好行政决策权。政府决策,绝非是一个短暂的瞬间,而是表现为由一个系统操作的过程,因而构成一个决策机制。政府决策机制的结构也是这样,主要应由决策主体、决策机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四个要件组成。

第一,政府决策主体。现代社会的法定政府决策主体,集中于通过选举产生的或经过法律授权的拥有政府行政决策权的个人、机构和团体。政府决策主体集中于通过选举产生的或经过法律授权的拥有政府行政决策权的个人、机构和团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决策主体就局限于他们。在当代社会,构成政府决策的主体必然是多元的,政府决策主体多元化是其显著特征。所谓政府决策主体多元化,就是指决策主体不再是某一机构和少数政府决策者的权利和职责。在现代社会,政府决策主体不仅包括那些拥有最后抉择权的个人、团体、机构,如行政首脑、政府各部委、政策研究专门机构等,而且包括那些对政府决策的性质、方向、内容、范围和进程实际发生影响的个人、团体和机构,如政党、社会团体、公民、新闻媒体等。政府决策主体多元化既是民主政治发展的本质要求,也是现代社会专业分工的必然要求。固然,在政府决策机制和决策过程中,行政首脑、政府各部委、政策研究专门机构居于主导性主体地位,但就民主政治的本质而言,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这要求政府决策对于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必须由他们直接或间接地决定自己的前途命运,而不是由其他的组织或个人包办代替,他们处在政府决策机制和决策过程中的参与性主体地位。随着民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民主意识更加浓烈,民主体制更加健全,民主程序更加规范,决策主体不断扩大,并且为政党、社会团体、公民、新闻媒体等更多的决策主体参与政府决策提供了主客观的条件。

第二、政府决策机构。当代政府决策是由一系列既相互独立、相互分工,行使各自的功能,又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各种政府决策机构共同完成的。在当代社会中,大多数政治系统都存在着许多专门化的政府决策机构和组织。从政府决策的功能过程来看,当代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利益表达、利益整合、政策制定与监督等活动,分别都由特定的或专门化的政府决策机构来承担;从政府决策的技术过程来看,当代政府决策结构产生了信息搜集、谋与断、评估与反馈等方面的专门化。

第三、政府决策制度。政府决策机制不仅要明确其决策主体和机构,而且还要建立决策的规章制度,即决策制度。决策制度是构成决策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当代政府决策制度主要包括三大项:一是关于决策社情民意反映制度。这一制度要求开拓多种渠道,倾听民众呼声,从民众中吸取智慧,使政府决策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建立在深厚扎实的群众基础之上,真正做到顺民心,合民意。要建立社情民意调查网络,通过观察社会舆论、定期进行民意测验、社情形势综合分析等,主动采集和深入了解及准确掌握社情民意。二是关于决策公开制度。这一制度要求除依法应当保密之外,政府决策的事项、方式、过程和结果都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公开。决策公开制度主要指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

第四、政府决策程序。政府决策的主体、机构和制度,只有与一定的决策程序相结合,才能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运行着的有机整体。政府决策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决策必须按照民主、科学、法制的规范化程序进行。这是因为,从政府决策类型来看,政府决策尤其是重大决策,多属风险型决策,总是伴随着一定的风险。为使决策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实际,必须制定政府重大决策的基本程序,规范决策行为。主要源于西方国家的现代政府决策程序,可以归结为发现问题,确定目标;预测分析,充分论证;综合评价,方案选优;实施反馈,修正完善这四个环节的决策程序。

二、当前我国政府决策机制存在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地方政府的决策机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逐步走向科学化、民主化,决策质量总体上是不断提高的。但与现实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决策公开化、透明化程度不够。目前,不少地方政府的决策给社会公众的印象就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知道决策的结果,至于决策的立项和方案的制定过程,公众知之甚少,更多的是通过一些政府工作人员传出来的“小道消息”,公众决策知情度不够。由于政府决策的透明度不够,直接导致决策过程的公众参与程度低。地方政府决策的内容是对地方利益和资源的分配,在在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时,公众参与程度低,很有可能造成政府决策利益不均衡的后果,很有可能使公众利益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到损害。而这样的决策结果就不会受到公众的欢迎,在执行的过程中就会阻力重重,严重的还会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决策信息反馈机制不健全。不少地方政府的决策者认为把方案选定后,决策过程就完成了,很少再关注这一决策方案,忽视了决策信息反馈这样一个重要方面。在不少地方,一方面,决策部门根本没有进行决策后的信息追踪;另一方面,即使通过一些途径觉察到了决策存在问题,为避免承担责任,也会装聋作哑。实际上,信息反馈是对现行决策方案检验和修正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地方政府认识到其所做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的效果,并对偏差进行纠正,尤其是在决策出现重大问题时能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三)决策咨询系统作用发挥不充分。近几年来,我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决策咨询工作的确得到了很大的加强,不少地方政府在地方政策研究室的基础上,引入“外脑”,成立地方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科研院所的一些研究成果开始受到重视。但是,从决策咨询的广度和深度上来讲,地方政府决策咨询组织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决策研究成果能够最终进入决策层,在决策结果中体现的情况还不够好。这里主要是因为一部分地方领导对决策咨询这一做法还有思想障碍,认为自己高高在上的地方首长怎能俯身听从研究人员的,尤其是当一些决策咨询人员提出的意见与其相悖的时候,更不能虚心接受,还会责怪决策咨询人员不懂政府的运作规律和方法,与时政策咨询人员做得最多的就是为官员的决策找根据、作注释,只为领导服务,而不注重对决策负责。当然,有时候也受到部分决策咨询人员知识和能力素质的限制,为政府提供的决策咨询期不到应有的作用。

(四)决策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能否提高决策的质量,关键还取决于决策者的素质,比如政治素质、专业素质、管理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从目前情况来看,一些地方上之所以不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决策人员的素质是一个主要问题。不少决策人员仍然是经验决策,没有政策科学和决策科学的知识,不懂得决策科学规律,不能够熟练应用现代科学决策方法,没有民主理念,不能够充分发挥智囊团的作用,在处理复杂性问题和突发性问题的能力上尚显不足,缺乏开拓和创新精神。

(五)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有效促进地方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领导搞个人专断、一言堂,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异地职务升迁,决策失误追究责任难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地存在。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方面是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二者应该是对立统一的,但现实中,二者常常是分离的状态,行使决策权的人员缺少责任约束;另一方面是责任追究的主体不明,由于我国地方政府实行的是集体决策制,一旦决策出了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时候,就很难确定到底追究集体中哪一个人的责任,大家都有推脱责任的理由。

三、完善我国政府决策机制的对策

根据我国政府决策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当前应当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机制建设:

其一,建立健全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目前我国的社情民意反映制度有六大支点: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是政治协商制度;三是信访制度;四是信息机构的设立;五是新闻媒体的传播;六是电子政府的建设。为建立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与人民群众的制度化联系;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对群众的来信来访的整理、上报和回复等工作制定明确规范;适当增设信息机构,充实现有信息机构,加强社会信息的全面收集和分析;进一步改进传播媒体的管理,支持和鼓励他们客观地反映民情民意,提高媒体公信力;加强电子政府建设,通过网络时时了解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此外,一些地方政府还实行领导定期接待制,设立一些领导接待日,专门接待公众的来访;或者设立市长电话、市长信箱等,这都是一些好的了解社情民意的方式。如果不是走形式,而是真正发挥作用的话,政府就会通过这些渠道及时准确地了解群众的心声,这对提高政府决策的针对性具有重要作用。

其二,建立健全社会公示制度。政府重大决策社会公示制度,也就是将政府决策理由及程序等公之于众,使那些群众非常关注,同时又需要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的重大政府决策让人民知情,请人民评判,从而使决策民主化得到落实,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以实现。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决策屡屡失误,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所致。透明度原则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入世以后,我们必须将该原则贯彻到政府决策过程之中,不断完善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制度。

其三,建立健全社会听证制度。这里的听证制度是指政府在作出行政决策前,主动给利益相关人提供主张的机会,公开听取利益相关人意见的程序性制度。在听证过程中,公民和各种组织都可以充分表达对各种未定方案的意见,确保公众对决策的参与权和发言权,这就限制了政府决策的随意性,避免偏听偏信,从而使政府决策民主化得以有序实现,使政府的决策方案更加公平公正和易于贯彻落实。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自来水调价、物业费标准和出租车调价等涉及公共事务的重大问题上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征求人民的意见,使人民对政府的决策心服口服,效果比较良好。为了进一步健全社会听证制度,需要不断提高听证参与者的代表性,确保政府决策兼顾公平与效率。

其四,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制度。当今世界,国际国内行政环境日益复杂化及政府面临问题的多样性,决定了各级政府在进行重大决策前,要最大限度地组织相关专家群体,集思广益,虚心听取专家组的意见,避免陷入线性思维误区,从而大大减少重大决策失误的概率。专家论证的内容主要有四项:一是对决策问题进行论证,即分析所提问题是否有必要对其着手解决,如果确有必要,则需要全面分析该问题对全国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析该问题纳入政府决策议程的必要性。二是对决策目标进行论证,即论证决策目标是否正确,在现阶段是否有可行性,以避免确定不可行目标甚至错误目标。三是对相关行政措施进行论证,即论证为实现决策目标所拟采取的行政措施和行政手段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有没有可行性,是否有助于实现预期决策目标。四是对决策实施结果进行预测,即预测政府决策实施以后会出现什么结果,仔细权衡利弊,如果其弊明显大于利,则该决策就不可取。在论证过程中,各位专家也要充分听取具有不同学科背景的其他专家的不同意见,实事求是地揭示决策备选方案的利弊得失。科学性和操作性是专家论证的核心内容,如果一项决策缺乏可行性与操作性,该项决策就可被否定。

其五,建立健全决策评估制度。目前我国决策评估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还较低,也缺少科学的决策评估指标体系。为了检验与考核政府决策的合理性,有必要建立健全决策评估制度,对已经出台的政府决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考核,以促进政府决策的改进与完善。决策评估的范围,既包括对政府决策活动的评估,也包括对政府执行活动的评估,是对整个政府决策运行过程的全方位的评估。根据我国政府决策机制的目标模式的要求,我们应加强对政府决策活动的绩效评估:一是应该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一般应包括决策的及时性、针对性、适度性、公开性、公正性、必要性、规范性、操作性、可行性和创新性等;二是注意把握好决策评估的时机。决策活动的绩效评估要经过一个周期,不能在决策公布后立即进行,因为决策效果必须通过执行机关配合才能得以显现,所以,单纯对决策绩效评估比较困难,必须等到决策执行以后,并且对执行绩效评估以后才能比较准确

其六,建立政府决策执行追踪制度。由于人们对科学真理的认识不可能有穷尽的时候,而且行政环境是权变的。所以,即使政府在制定决策的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广大群众的意见并经过了专家论证程序,但是依然不能保证重大决策不出现失误。为此,尽管重大政府决策已经通过并付诸实施了,也应该对决策的执行进行追踪调查。如果发现异常变化,就有必要进行追踪决策,以适应权变的行政环境;如果发现全局性的重大失误则应毫不犹豫地立即下马,尽可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切实珍惜民力。

最后,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合理配置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是构建有效政府决策机制的一个基本途径。只有决策权力而无决策责任,必将导致决策权力的滥用;只有决策责任而不赋予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决策权力,决策责任必将落空。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就是要求“谁决策、谁负责”,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决策失误属于工作水平问题的,要进行行政处理;属于违反法律的,要依法处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有以权谋私等现象的,要从严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虽然在法律上有渎职罪的条件,在行政法规、规章中有对渎职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但是,我们屡屡看见这样的现象:即使渎职官员被查处来了,对其惩罚的力度却远远不够,往往以“交学费”为借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必须把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完善我国政府决策机制的重要内容来抓紧抓好。

第三篇:当前我国政府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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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政府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王学龙

来源:《财会通讯》2003年第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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