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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范文5篇)

2022-09-27 21: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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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强化医药高新区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讨论稿)

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园区、镇、街建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高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各级建设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重视审批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审批环节。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施工,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二、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估算费用,组织有关单位对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工程初步设计应明确涉及本工程及周边环境的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及费用,形成质量安全风险专篇。项目概算应包括相应的质量保障、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考虑合理的工期、质量以及风险费用,不得留有投资缺口,确保工程正常、安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应按规定报有关审批部门审批。对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设计方案实行备案管理。各级建管部门对辖区内重点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应建立台账,定期督查,及时上报质安监管部门。

三、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和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时,合理的施工工期应作为招标文件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工期作出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保障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单独安排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确保专款专用。该费用标准不得低于有关规定要求,且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的竞价条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对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在1年以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不低于费用总额百分之五十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先行拨付给施工单位;对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在1年(含)以上的,先行拨付的费用应不低于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五、加强项目合同备案及履约情况的监管

推进总包、分包合同备案和业绩备案制度,加强对重点项目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将总包、分包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相关合同、企业业绩报有关部门备案。未备案的合同、业绩,在企业进行投标或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不予采信。

(二)建设单位应履行对项目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管责任,特别是国有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各参建施工、监理单位的承发包、现场管理、工期进度、分包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等情况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相关主体限期整改,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相关信息报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重点项目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重点项目又好又快推进。

(三)各园区建管机构应当开展定期检查,发现实际分包单位和合同备案信息不符的,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上报高新区主管部门。对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违法行为,管理部门要及时报高新区住建局依法处罚,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进行公示。

六、规范施工分包活动

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一)施工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转包:

1.除依法分包外,承包单位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进度、经济、安全等任一责任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与承包单位无社会保险关系的个人承担的;

2.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必备项目管理人员,或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中3人以上与承包单位间无社会保险关系的;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其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大型机械、设备由专业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

(二)施工分包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 2.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且未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专业工程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非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4.劳务企业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七、鼓励企业以项目为单位创先争优

积极引导企业在保障工程质量方面增加投入,创建优质工程。进一步规范施工承包合同在质量、价款结算等方面的规定,并明确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及支付办法。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对获得市级以上(含)优质工程并提供相应证明的项目,合同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未约定的,建设单位应根据现行的计价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优质工程增加费。

八、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

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交底,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相关规定,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施工。发现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应严格把关,对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程序及时调整设计,并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再次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各阶段的施工验收,严格把关并签字盖章。

九、明确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责任

(一)项目管理(代建)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实行项目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代建)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的要求,精心编制好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目标,承担建设(出资)单位相应责任和义务。制定达到管理责任目标的安全管理措施,确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关的组织和安全保证体系。对质量安全生产进行全面考虑,特别关注施工现场有特殊安全要求和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经常检查承包商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承包单位在安全生产上的投入是否到位的检查和督导,检查承包商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转是否正常有效,安全资金是否挪作他用,对查出的问题要有整改措施和恢复保证,在安全生产上禁止越权指挥或不当指挥。

(二)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对所承担业务对应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高新区内各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试行备案制,对中介服务不公正、编制虚假检测报告,有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暂停其在高新区范围内承接新的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管部门提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或者吊销其资格。

十、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确保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独立的检测试验部门对工程项目的原材料、试块等检测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抽取一定比例试件进行对比试验。

(二)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健全和完善本单位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监管部门实现数据联动,异常报告要求及时报送质量监管部门。

(三)建筑材料供应商承担建筑材料施工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否则严禁施工。建设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黑名单制度,对生产和提供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建筑材料供应商,禁止其产品在本区建设工程中使用,并联合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十一、加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因不服从管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一)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方案施工,并督促分包单位按照经批准的方案执行。

(二)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和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顺序施工,认真落实施工方案中明确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

(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岗位职责。如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变更,施工承包人应当报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变更。对项目负责人不到位、未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施工单位,监管部门有权采取告知、限期改正、强制变更及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投标等处理措施。

(四)施工企业应当认真执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动态管理,严格实行实名制刷卡考勤,防范工资纠纷,维护民工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纳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范围,负责委派专(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和各自作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自觉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十二、强化监理现场管理职责

(一)监理单位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对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监理工程师未履行总监职责的监理单位,监管部门有权采取告知、限期改正、强制变更及限制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等处理措施。

(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选派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通过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进行现场监理;在重要的工程部位、隐蔽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时,应当全程旁站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对分包企业的资质、人员到岗情况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检查,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数字图文记录制度,并见证施工单位拍摄不少于一张的有效工程检验照片(标注拍摄时刻、拍摄人、拍摄地点以及照片对应的工程部位和检验批次)作为施工技术资料留存。要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质量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未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十三、严格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严格执行带班制度和报告制度。

(一)严格落实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制,强化安全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施工企业法人、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对本企业、本部门、本项目涉及的危险源开展带班检查,查找隐患并及时整改。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不及时排除的企业,对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要严格实施每周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备查。施工企业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分别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每季度汇总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末报高新区质安站。

十四、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高新区内各有关企业及建设项目参与各方法人代表依法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质量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及有关执业人员质量安全方面的培训。

(一)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培训和专业培训的情况,记入个人执业记录,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延期注册。建设管理、人力社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实现相关企业、人员信息的共享。

(二)加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施工单位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以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当由取得建设工程现场管理岗位证书的人员担任,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施工和监理企业应做好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继续教育工作。监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未按规定进行继续教育的,应采取限期改正、强制变更及限制市场活动等处理措施,并逐步推行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加强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督。

(三)加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持证上岗。施工企业要加强对非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依托民工学校做好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新进场、进入新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十五、加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和体制建设

(一)加大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对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改进检查手段,加强明查暗访,实施有效监督,对建筑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依法责令停工整顿,情节严重的,暂停从业资格,直至吊销从业资质证书。依法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实行社会公告制度。

(二)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建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高新区统一部署,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建筑市场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活动,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及时上报,必要时引入社会和媒体监督,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高新区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准入管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人准入管理,促进其提升内部管理、增强诚信经营意识,着力提高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项目绩效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探讨试行《高新区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企业日常市场行为的信用信息为基础,实施信用排行和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制度,编制房建和市政施工总承包、装饰装修专业承包、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名录,实施预选承包商管理的现场与市场联动制度以及严格、即时的清出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

(四)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进一步强化监督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督查,建设一支权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行业监管队伍。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建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地区开展建筑市场整治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市场整治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

二〇一二年四月七日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需求也不断扩大,依法取得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不断增加,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已成为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工程质量检测是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的关键性管理活动,因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社会责任异常重大。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市场秩序,促使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及《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目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现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认真分析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紧迫性的认识

近年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颁布施行以来,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发展迅速,已取得工程检测各项资质近90家,为工程建设检测活动提供了市场保障。但随着市场的逐步开放,竞争越来越激烈,由此引发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检测样品不真实,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二是监理旁站见证不到位,检测机构不按规定数量接样、抽样,导致部分检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工程质量;三是片面追求利益,以非正常手段承揽检测业务。盲目压价现象比较普遍。四是少数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松散,质量控制不到位,检测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五是检测业务与检测专业人员数量不匹配,质量监督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日趋增长的建设工程量需求,部分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能力与检测工作不适应,部分见证取样人员不具备基本检测知识,检测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认真分析当前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紧迫性的认识,要切实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下大力气整治和解决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对于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予以严厉惩处,以确保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进一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

二、完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检测各方主体的责任

按照“谁委托、谁负责”,“谁检测、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检测各方的质量责任。

(一)进一步严格执行进场检测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施工单位要加强企业内部检测试验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入场的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行验证性试验,择优选用,特别是要对其施工的工程结构质量加强企业的自查自检工作,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企业可根据资质要求申请ISO9000等质量安全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其出具的试验室数据可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检验指标。

监理单位应当对取样、送样的真实性负责。工程开工前应拟定见证人,并将见证人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书面告知所委托检测机构。见证人具体负责取样、送样的现场见证工作。质量检测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送检样品的标识必须规范,试块采用刻划标识,否则视为无效试块,其他材料可采用标签标识。现场检测时,抽样应由施工单位、见证单位和检测单位按规范要求共同确定,施工单位和见证单位人员见证并在委托单上签名确认。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

为遏制检测市场无序竞争,防范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各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除应明确检测项目、检测数量、检测单价和检测方法外,还应明确双方均应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交底时应严格对工程质量检测的委托单位和合同是否明确具体检测项目、检测数量等内容进行审查。

检测报告中的委托单位应为建设单位。检测报告完成后,检测机构应将检测报告提交委托单位,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检测费应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应将检测费列入工程概预算,并从施工工程款中划出,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收费标准或合同约定支付、收取检测费用。

凡未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或未按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进行检测的不得进行结构验收。

(三)进一步明确检测机构质量责任。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行为的规范性,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活动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检测(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管力度

(一)建立检测机构备案管理。

凡在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承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均应到杭州市建委进行备案登记,便于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其日常检测活动的监管,在杭州市其他区、县(市)承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到相应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本省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管理的检测单位均须取得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外省、市检测机构进入本市从事相关检测业务活动需首先到浙江省建设厅办理备案登记。杭州市建委将定期公布检测机构备案登记名单,未经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不得在本市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经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用于工程质量验收。具体按市建委即将下发的《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实施。

(二)建立检测机构信用管理。

为了实现对检测机构的有效监管,市建委将进一步加强、完善对检测机构的信用管理,专门制订《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检测机构信用档案,主要内容是:根据各有关检测机构日常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和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测机构的信用行为进行记录和考评。检测机构的信用行为分为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根据信用行为的记分结果分为良好、一般和不良三个等级。

对信用等级评为“良好”的检测机构,实行信用激励机制,并建立名册向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和重点工程推荐。

对信用等级评为“不良”的检测机构,实行信用惩戒机制,实施高频次的日常飞行检查和抽检,加大对其所承检的工程监督检查力度和监督抽检的数量。检查情况及时进行网上公布或定期通报。具体我委将下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三)建立检测机构联网信息化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检测行为,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凡目前承担建筑(市政)工程见证取样检测但尚未纳入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总站”)监管信息平台的检测机构必须尽快实施完成力学检测数据信息上传联网,同时各检测机构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和上传的基础上, 需将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砼试块、钢筋及连接件等试件的所有抗压、拉伸曲线进行储存,以便随时调取上传和检查,具体按市总站联网要求实施。

(四)建立对检测分支机构管理。

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在本地区或异地设立工程检测分支机构,不少单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实行资质挂靠、出卖、出借,对检测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鉴于工程质量检测所具有的特殊性,对于一些特殊的专项检测项目,分支机构的检测设备、环境和人员等必须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并应经省建设厅资质核准,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立和完善检测试样留置管理。

检测机构的所有活动均是围绕检测样品的处置而进行的,检测试样的留置是样品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建立和完善检测试样留置制度是提高检测机构管理水平,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检测数据的可追溯性的重要措施。检测试样应按如下要求予以留置:

1、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

2、样品经检测试验后应予以留置,留置时间不得少于3天。

3、样品经检测试验后无法留置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各检测机构应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试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应便于检查,并符合有关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查和指导。

(六)落实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管理。

严格落实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建立台帐,并于当日上报或传输给工程当地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对处理方法进行监督,并定期对不合格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检。对于不合格检测结果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

(七)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管理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检测质量管理是我们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是提高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保证。各部门要按照市建委下发的《关于转发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09〕225号)文件中所明确的工作要求和责任分工,明年继续坚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对检测质量管理的长效管理制度,实行不定期的随机检查工作,加强日常监管;要通过检查检测机构与抽检施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准确、真实地反映各工程检测机构的工作水平,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工作力度,重点是加大对地铁、桥梁、大型公共建筑及保障性住房等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抽检力度,对怀疑存在质量问题的原材料、试件及实体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测,发现问题,依法对各责任主体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市建设委员会,知而不报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要通过强有力的政府监管,促进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的提高。

同时为进一步严肃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存在的下列弄虚作假行为,必须按照建设部141号令第三十条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1、试件未经试验即出具检测报告的;

2、出具检测报告但未保存检测原始记录,如仪器自动采集或检测的未保存电子文档原始记录;

3、检测原始记录时间与实际或标准规定检测时间不符的;

4、试验检测操作未按照有关试验规程、标准进行试验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的;

5、出具的检测报告数量超出所配备的仪器设备的能力;

6、同一检测报告编号出具了两份或两份以上检测报告的;

7、未在联网检测业务信息系统内出具报告上传的。

四、强化人员素质,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检测人员的素质和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检测工作的质量。一旦检测结果不准确,或者出具不真实的报告,必然会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一是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思想素质,使 “不做假试验,不出假报告”这一最基本职业道德成为检测人员的自觉行动。二是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和见证取样人员的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检测试验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不得受聘于两个检测机构。同时要加强对现场见证取样人员相关检测取样知识的培训教育,提高取样方案科学性、可行性和针对性。三是各检测机构要对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全体检测人员质量意识,法律法规意识,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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