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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2022-09-27 21: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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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12年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委系统及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12年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现将《2012年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全面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2012年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紧紧围绕质量安全“十二五”规划和“质量强市”战略规划,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推动企业规范管理;以强质量、保安全、促文明为目标,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三位一体”长效管理;以物联网技术应用为引领,创新监管手段,全面提升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1)质量:进一步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夯实质量基础,建设质量平安,开展质量创优,推进质量惠民;强化质量通病防治和分户验收抽查,最大限度消除质量缺陷,全年住宅工程质量投诉明显减少;全面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优质精品工程比例稳步增长;确保不发生因工程质量引起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安全:保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受控;努力实现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确保不突破市政府和省建设厅下达的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指标;全力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措施

1、加强法规建设,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同时,针对今年工作实际,出台监理职责履行、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管理等文件,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制定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政策文件宣教和开展“安全生产月”、“质量月”活动,加大培训工作力度,以民工学校、岗前培训、特种作业实操基地为平台,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全面推动各项政策规定贯彻实行,指导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着力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2、针对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一是开展预防支模架坍塌专项整治。通过开展支模架专项整治,坚决遏制支模架倒塌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二是继续开展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三是开展监理履行现场职责专项整治。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督促监理企业按要求配备监理人员,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切实发挥监理作用。四是开展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确保深基坑施工的安全。

3、夯实质量基础,扎实推进“质量强市”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质量强市”有关部署,在市质量强市办的牵头指导下,切实开展落实质量强市工作,促进我市工程质量的提升。一是夯实质量基础。加强制度建设,加强人员教育培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二是建设质量平安。加强原材料监督管理,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以及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监管,提高工程实体质量;三是开展质量创优。完善激励政策,使创优夺杯工作与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挂钩,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各类工程质量创优评选活动;四是推进质量惠民。加强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逐步推行住宅精装修交

付模式,在公租房、廉租房等政府保障性住宅中率先提高建设标准,执行精装修交付、拎包入住;五是全面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凡杭州市今年新招标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均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4、强化监督检查,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一是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二是加强监督执法检查。上下半各组织一次全市在建建设工程监督执法大检查,重点对各项法律法规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实体质量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通过信用扣分、行政处罚、现场与市场联动等手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同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开展节后复工专项检查、防汛抗台专项检查、烟花大会专项检查、防冻抗雪专项检查、春节前专项检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专项检查、起重机械专项检查、深基坑专项检查,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5、保障民生工程,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监管。针对保障性住房工程高密度开工建设,切实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层层负责的工程质量负责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扎扎实实地做好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各项工作。一是结合《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强化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加强质量通病防治,减少住户投诉;二是加强保障性住房钢筋质量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施工质量;三是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加大保障性住房分户检验监督核查比例;四是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责任牌,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五是加强保障性住房桩基质量管理,实行桩基检测数据实时传送。

6、巩固创建成果,强化建设工程“三位一体”长效管理。进一步巩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成果,完善各项制度和工作措施,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三位一体”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三三一”工程,即:三个制度,奖优罚劣的激励制度,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到位到岗管理制度和工地监管责任制度;三项手段,即落实数字化监管手段、实名制管理手段和上岗培训管理手段;设立一个举报专用电话,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与评价;二是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关于开展杭州市建设工地“三位一体”管理工作评比活动的通知》要求,坚持文明工地创建两月一次通报工作机制,定期对创建优秀的或不合格的建设工地进行通报,树立榜样,激励先进;三是强化政府监管。

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政府监管责任,通过日常检查、巡查、现场评价、市场与现场联动、行政执法等方式,督促施工、监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主体责任,推动企业提高履行主体责任的能力,全面提升工地管理水平,展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形象。

7、强化科技建设,全面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通过引入物联网技术,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掌握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文明施工信息,提高我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及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打造智慧安全城市。一是开发工程质量安全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2012年完成平台建设,并应用于主城区建设工地,构建覆盖市总站、区(县、市)站、企业的建设工程数字化三级监管平台,实现对建设工地的实时监控,同时加强与中电五十二所的战略合作,充分发挥物联网技术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的应用;二是逐步推广搅拌车“双超”监控管理系统。在主城区混凝土搅拌车超载超速监控管理系统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将该系统全面推广到各县(市),争取年内覆盖全市所有商品混凝土搅拌车;三是大力推行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建设工程造价超2000万的新开工项目必须安装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新安装塔机必须安装塔式起重机重要部位安全监控黑匣子管理系统。

8、强化动态监管,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探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检查,将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管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结合,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中若发现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9、严肃事故查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格执行事故责任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制度,对发生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企业、人员,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提前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或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同时根据《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暂停企业或个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投标资格,并将查处结果进行公告,加大警示问责力度。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范文模版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苏建质(2004)318号)

省辖市建设局、南京市建委、建工局:

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检测需求也逐步增加。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和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整体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当前工程质量检测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分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面临的形势,提高对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紧迫性的认识。

自去年在全省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暨创建“十佳”检测机构活动以来,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是,随着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逐步开放,竞争越来越激烈,引发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盲目压价、违规承诺等手段承揽检测业务,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业的信誉产生较为严重的负面效应;检测领域的虚假行为和检测数据的虚假现象有所抬头;检测机构扩张,检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少数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松散,制度不健全,工作质量难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市场及检测行业监管的责任加大。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分析新形势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高对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紧迫性的认识。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对策,重点整治和打击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对于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严厉惩处,以确保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进一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检测人员的素质和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检测工作的质量。一旦检测结果不准确,或者出具不真实的报告,必然会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思想素质。

检测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对待检测工作一丝不苟,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按章办事,使 “不做假试验,不出假报告”这一最基本要求成为检测人员的自觉行动。省建设厅将组织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检测人员的行为。

(二)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

为了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针对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对人员的特殊要求,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对检测人员的培训既要实施专业理论培训,又要进行实际操作能力培训。我厅已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培训及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并下发执行。各有关检测机构要按照《大纲》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本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申报资质、资质扩项等涉及到检测人员的条件,要严格把关。

(三)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法制观念。

各检测机构要对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全体检测人员质量意识,责任感和使命感意识以及法律法规意识,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三、改变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进一步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

工程质量关系到百年大计,关系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担负着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社会责任重大。长期以来,大量的工程质量检测项目一直是由施工方委托、监理或建设方见证取样。随着检测市场逐步开放,竞争越来越激烈,由施工方委托,难以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逐步改变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即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方委托。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监管力度。

(一)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

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促使检测机构和人员增强信用观念,促进检测市场信息公开,是新形势下加强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档案,主要包括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业绩、检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不良行为记录等。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是对检测机构资质年检、升级、扩项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检测机构和人员纳入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技术人员信用档案实施统一管理,并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网上公示。

(二)建立工程质量检测飞行检查制度。

建立飞行检查制度是获取工程质量检测真实信息的有效方式,也是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动态监管的重要手段。飞行检查的结果纳入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我厅已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飞行检查制度,并积极探索飞行检查的方式、方法和手段,积累经验,不断完善此项制度。

(三)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分支机构管理。

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在本地区或异地设立工程检测分支机构,不少单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实行资质挂靠、出卖、出借,对检测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鉴于工程质量检测所具有的特殊性,对于一些特殊的专项检测项目,分支机构的检测设备、环境和人员等必须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并应经省建设厅资质核准,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立和完善检测试样留置制度。

检测机构的所有活动均是围绕检测样品的处置而进行的,检测试样的留置是样品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建立和完善检测试样留置制度是提高检测机构管理水平,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检测数据的可追溯性的重要措施。检测试样应按如下要求予以留置:

1、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

2、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天;

3、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2天。

各检测机构应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试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应便于检查,并符合有关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查和指导。

(五)进一步落实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加强对检测数据的管理,进一步落实不合格结果报告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防止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投入工程中使用和防止工程质量事故的重要途径。检测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建立台帐,并于当日上报工程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对处理方法进行监督,并定期对本地区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检。对于不合格检测结果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

(六)进一步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自2000年实施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以来,在保证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等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实践证明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但随着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见证取样人员的数量远远适应不了要求,少数见证人员业务素质差,起不到见证的作用,一些检测机构对见证取样人员的核查流于形式,致使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有的未真正落到实处。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苏建质(1998)27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同时,应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和实验室“两块”等试样的标准养护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见证取样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加强对各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检测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是规范检测市场,促进检测机构提高检测能力的有效手段。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的重点是:

(一)全面推广使用检测管理软件,逐步实现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

近几年,我厅在全省检测机构中推广使用检测管理软件,较好地促进了标准、规范在检测工作中的贯彻执行,提高了检测机构的管理水平。但是,目前仍有部分检测机构没有使用检测管理软件,应积极创造条件,在今年年底前全省所有检测机构均应使用经鉴定合格的管理软件,以提高我省检测工作的整体水平。

我厅将结合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在全省实施检测信息联网工作,以更好地监督、检查、管理全省检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检测数据联网工作,网上公布检测信息,对检测机构加强社会监督。

(二)全面推广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

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是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主要手段。近年来,“两块” 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已在大部分检测机构推行,部分地区检测机构已在检测项目中全面使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今年年底前,全省所有检测机构均必须采用“两块” 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与检测管理软件联网,实现检测数据自动采集、自动传送、自动统计、查询和打印。2005年底,要在所有能实现的检测项目中,全面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

要加强对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的研制、鉴定工作,未经鉴定的系统软件不得投入使用。各检测机构应加强对自动采集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三)统一全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有关表式等文档。

随着工程质量检测有关规范、标准的变化,检测项目及参数的增加,我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有关表式等文档已不能适应要求。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我厅将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有关表式等文档进行统一,明年上半年完成此项工作。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抄送:各县(市)建设局(建工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质量检测业主委托实施办法 苏建质(2004)372号

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建质(2004)372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工局)、建设局:

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4)318号精神,经研究,特就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的委托

从2004年12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应依据以下原则:

1、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江苏省建设厅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并通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

2、一个单位工程检测项目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

3、签订书面的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二、工程质量检测取样、送检及检测报告

1、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应严格执行苏建质(1998)27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

2、工程质量检测取样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取样员。

3、工程质量检测试样抽取的数量、部位等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施工单位负责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取样方案,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审核批准。

4、工程质量检测试样实行封样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样的真实性。

5、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取样、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监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

6、检测机构应按检测委托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提交检测报告。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检测报告原件提供给施工单位。

三、工程质量检测的费用

1、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改变后,原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费将在测算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定额,费用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按定额向建设单位收取试样制作、封样、送达等必要的费用。

定额调整的具体规定我厅另行文。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批准的现行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四、监督管理

1、将是否违反本规定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及工程质量检测飞行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2、要切实加强取样、见证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取样、见证人员培训的数量和质量,使取样员、见证员能够满足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需要。

3、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结合日常质量监督工作,将现场取样、见证人员配置,取样见证工作的开展等作为行为监督的内容之一。对于不具备江苏省建设厅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计量认证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

抄送:各市、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范文模版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苏建质(2004)318号)

省辖市建设局、南京市建委、建工局:

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检测需求也逐步增加。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和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整体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当前工程质量检测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分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面临的形势,提高对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紧迫性的认识。

自去年在全省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暨创建“十佳”检测机构活动以来,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是,随着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逐步开放,竞争越来越激烈,引发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盲目压价、违规承诺等手段承揽检测业务,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业的信誉产生较为严重的负面效应;检测领域的虚假行为和检测数据的虚假现象有所抬头;检测机构扩张,检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少数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松散,制度不健全,工作质量难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市场及检测行业监管的责任加大。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分析新形势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高对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紧迫性的认识。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对策,重点整治和打击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对于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严厉惩处,以确保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进一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检测人员的素质和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检测工作的质量。一旦检测结果不准确,或者出具不真实的报告,必然会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思想素质。

检测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对待检测工作一丝不苟,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按章办事,使 “不做假试验,不出假报告”这一最基本要求成为检测人员的自觉行动。省建设厅将组织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检测人员的行为。

(二)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

为了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针对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对人员的特殊要求,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对检测人员的培训既要实施专业理论培训,又要进行实际操作能力培训。我厅已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培训及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并下发执行。各有关检测机构要按照《大纲》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本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申报资质、资质扩项等涉及到检测人员的条件,要严格把关。

(三)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法制观念。

各检测机构要对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全体检测人员质量意识,责任感和使命感意识以及法律法规意识,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三、改变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进一步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

工程质量关系到百年大计,关系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担负着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社会责任重大。长期以来,大量的工程质量检测项目一直是由施工方委托、监理或建设方见证取样。随着检测市场逐步开放,竞争越来越激烈,由施工方委托,难以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逐步改变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即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方委托。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监管力度。

(一)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

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促使检测机构和人员增强信用观念,促进检测市场信息公开,是新形势下加强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档案,主要包括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业绩、检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不良行为记录等。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是对检测机构资质年检、升级、扩项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检测机构和人员纳入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技术人员信用档案实施统一管理,并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网上公示。

(二)建立工程质量检测飞行检查制度。

建立飞行检查制度是获取工程质量检测真实信息的有效方式,也是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动态监管的重要手段。飞行检查的结果纳入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我厅已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飞行检查制度,并积极探索飞行检查的方式、方法和手段,积累经验,不断完善此项制度。

(三)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分支机构管理。

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在本地区或异地设立工程检测分支机构,不少单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实行资质挂靠、出卖、出借,对检测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鉴于工程质量检测所具有的特殊性,对于一些特殊的专项检测项目,分支机构的检测设备、环境和人员等必须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并应经省建设厅资质核准,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立和完善检测试样留置制度。

检测机构的所有活动均是围绕检测样品的处置而进行的,检测试样的留置是样品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建立和完善检测试样留置制度是提高检测机构管理水平,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检测数据的可追溯性的重要措施。检测试样应按如下要求予以留置:

1、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

2、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天;

3、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2天。

各检测机构应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试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应便于检查,并符合有关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查和指导。

(五)进一步落实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加强对检测数据的管理,进一步落实不合格结果报告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防止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投入工程中使用和防止工程质量事故的重要途径。检测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建立台帐,并于当日上报工程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对处理方法进行监督,并定期对本地区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检。对于不合格检测结果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

(六)进一步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自2000年实施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以来,在保证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等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实践证明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但随着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见证取样人员的数量远远适应不了要求,少数见证人员业务素质差,起不到见证的作用,一些检测机构对见证取样人员的核查流于形式,致使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有的未真正落到实处。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苏建质(1998)27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同时,应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和实验室“两块”等试样的标准养护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见证取样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加强对各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检测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是规范检测市场,促进检测机构提高检测能力的有效手段。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的重点是:

(一)全面推广使用检测管理软件,逐步实现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

近几年,我厅在全省检测机构中推广使用检测管理软件,较好地促进了标准、规范在检测工作中的贯彻执行,提高了检测机构的管理水平。但是,目前仍有部分检测机构没有使用检测管理软件,应积极创造条件,在今年年底前全省所有检测机构均应使用经鉴定合格的管理软件,以提高我省检测工作的整体水平。

我厅将结合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在全省实施检测信息联网工作,以更好地监督、检查、管理全省检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检测数据联网工作,网上公布检测信息,对检测机构加强社会监督。

(二)全面推广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

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是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主要手段。近年来,“两块” 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已在大部分检测机构推行,部分地区检测机构已在检测项目中全面使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今年年底前,全省所有检测机构均必须采用“两块” 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与检测管理软件联网,实现检测数据自动采集、自动传送、自动统计、查询和打印。2005年底,要在所有能实现的检测项目中,全面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

要加强对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的研制、鉴定工作,未经鉴定的系统软件不得投入使用。各检测机构应加强对自动采集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三)统一全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有关表式等文档。

随着工程质量检测有关规范、标准的变化,检测项目及参数的增加,我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有关表式等文档已不能适应要求。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我厅将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有关表式等文档进行统一,明年上半年完成此项工作。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抄送:各县(市)建设局(建工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质量检测业主委托实施办法 苏建质(2004)372号

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建质(2004)372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工局)、建设局:

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4)318号精神,经研究,特就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的委托

从2004年12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应依据以下原则:

1、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江苏省建设厅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并通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

2、一个单位工程检测项目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

3、签订书面的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二、工程质量检测取样、送检及检测报告

1、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应严格执行苏建质(1998)27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

2、工程质量检测取样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取样员。

3、工程质量检测试样抽取的数量、部位等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施工单位负责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取样方案,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审核批准。

4、工程质量检测试样实行封样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样的真实性。

5、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取样、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监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

6、检测机构应按检测委托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提交检测报告。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检测报告原件提供给施工单位。

三、工程质量检测的费用

1、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改变后,原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费将在测算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定额,费用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按定额向建设单位收取试样制作、封样、送达等必要的费用。

定额调整的具体规定我厅另行文。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批准的现行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四、监督管理

1、将是否违反本规定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及工程质量检测飞行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2、要切实加强取样、见证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取样、见证人员培训的数量和质量,使取样员、见证员能够满足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需要。

3、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结合日常质量监督工作,将现场取样、见证人员配置,取样见证工作的开展等作为行为监督的内容之一。对于不具备江苏省建设厅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计量认证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

抄送:各市、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四篇: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

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1年07月20日文章点击数为:6085字号: [大] [中] [小]请各市(州)质安监站提出修改意见,并于8月1日之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回省质安总站。传真:028-85077197

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

(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结合国务院打非、安全生产年活动和专项治理工作,集中开展所辖区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坚决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我省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实现跨越式发展,把我省建设成为西部建设强省打好基础。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我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有关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三)全面排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建筑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对企业内部质量安全规章制度以及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改正,防止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施工企业应当办理《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评价手册》及《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按要求进行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确认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通过工程项目记录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业绩,并将质量业绩评价作为招投标条件。充分利用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对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视其情节轻重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有出借企业资质证书、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定等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追究单位法人代表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源头控制

(四)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专门分析,并提出方案,预留费用。工程初步设计必须达到规定深度要求,细化提出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和费用。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五)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时,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六)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予以明确,施工合同备案及施工许可证申领时,相关管理机构要予以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三、严格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

(七)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除依法可以不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一律公开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从严审核,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招投标中如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中标一律无效。同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依法从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取消相关单位一年至三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取消评标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要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作为评标条件;将施工招标中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关键岗位列为评标条件;质量员、安全员的数量和人选作为合同约定内容。要大力鼓励企业创优积极性,对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和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企业在招投标时要给予一定加分;对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要给予减分,充分体现优胜劣汰的市场原则。

(八)坚决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的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分包无效;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全省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数据库,推行分包合同备案制度,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相关合同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开展定期检查(县级每月一次,市(州)每季度一次,省级每半年一次),发现实际分包单位和合同备案信息不符合的,责成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分包单位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需提交经备案的工程业绩;未经备案的分包工程,不得作为资质审批的条件。对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违法行为,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要将处罚信息记录在案,在市(州)建设网上予以公示,并同时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建设网上向社会公布。

四、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九)加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善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正常运行,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导现场施工,根据投标方案和合同确立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合同备案时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领导必须定期带队对承建的在建工程进行巡查,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和分包单位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等领导成员及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实行现场带班制度,与施工人员同时上下班。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实施管理和监督。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顺序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

(十)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使用建筑材料的性能等要依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不符合设计的可以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十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要加强对建筑用钢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电线电缆、管材管件、开关插座、安全网、扣件、保温节能材料燃烧性能等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和人身健康的建筑材料监管,将其纳入见证取样和送检范围,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频次抽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复检,凡是未经复检或经复检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一律不得用于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建设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或监理工程师对取样过程进行见证,对样品的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单位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从来样委托、实施检测、结果评定的全过程数据实时在线上传至检测信息监管系统,杜绝人为因素对检测数据的不正当干预。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建筑材料监督抽检制度,对质量有怀疑或无法证明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应进行监督抽检,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检测报告的审核,发现检测频次低于相关标准规定或委托方假借检测单位名义伪造检测报告的,要责令委托方进行全面鉴定检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落实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工程质量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对所承担业务对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检测机构应和委托方在工程开工前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对不合格报告要及时报告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施工图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服务机构,暂停其承接新的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者吊销资质(对审图机构取消认定或者不予再次认定)。

五、切实落实监理责任

(十三)完善工程监理招投标制度,保证强制监理制度的严格贯彻执行。依法应当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严格按规定程序招标。工程监理招标应当科学地设定招标要求和条件,强化管理内容,弱化价格因素,工程监理费以工程概算总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严格执行国家收费规定,不得随意压价,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实行国库直拨。投标文件以监理大纲、人员、设施配备、单位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和服务承诺等作为评标的重要内容,杜绝监理企业不履行投标承诺等不规范行为。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核验监理费取费标准,进一步规范当前监理收费过低的问题,凡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监理招标文件不予备案,中标无效。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在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十四)强化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促进监理履职到位。继续强化“项目自查、企业巡查、政府抽查”的三级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模式,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监理责任,确保监理履职到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照差异化管理的原则,依据项目监理人员配备标准,核查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对监理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现场考评。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监理合同承诺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等现场监理人员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报送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监理单位对项目巡查的情况应当每季度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现场施工进行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在现场实施监理;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监理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和监理日志,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签字;对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尤其对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项目监理机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制止无效是,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未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五)推行“两场联动”和“动态监管”,建立监理信用体系,坚决将不良企业和从业人员清除出市场。通过对监理现场的日常检查评分和监理企业市场行为的联动监管,通过对监理企业是否达到资质标准要求要求进行动态监控,将那些通过挂靠、转让企业资质,扰乱监理市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一经查证属实,坚决清出市场;对那些工作质量差、执业水平差、诚信记录差、有市场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及时给予处罚,直至清出市场。把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建设要和建筑市场监管的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及时发布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信息,公告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及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坚决执行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加强对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责任认定后的处罚。对于经过事故责任调查和认定,对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的企业和个人,坚决清出市场。

六、加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管理

(十六)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和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建筑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培训,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培训和专业培训的情况,要记入个人执业记录,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延期注册。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人员出借证章、重复注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注册人员的诚信记录,作为单位参加投标的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实现相关企业、人员信息的共享。

(十七)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用工行为,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各级财政安排的教育费中应当单独列支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经费。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应当是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建设、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尤其要做好新入工地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全面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管理。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规定持证上岗,一经发现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使用无证人员施工的,要立即责令停工整顿。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多层次培训体系,营造职业技能等级与劳动报酬挂钩的市场环境,逐步实现关键岗位技术工人经培训持证上岗。

七、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八)加快建设工程基本制度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加快完善我省建设工程法规规章体系的要求,抓紧制定和修订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并加快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监理、检测等方面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认真梳理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所亟需的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标准、规范体系。

(十九)加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充实健全的、技术实力强大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调整相关职责,赋予工程质量安全稽查处罚职能,以实现确保及时有效的监管目标。各级政府要根据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和工程建设的规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监督设备配置齐全,并切实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工作经费,保证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专项抽检的经费和建筑材料质量专项抽检的经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加强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把质量安全监督站建设成一支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安全监管队伍,为实施工程质量政府监管打下坚实基础。通过发挥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强力监督,确保全省工程质量安全。

(二十)加大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改进检查手段,加强明查暗访,实施有效监督。各级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建筑市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责令停工整顿,直至吊销从业资质证书。依法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实行社会公告制度,限制其在我省境内的施工活动。

(二十一)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工程招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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