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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案件案卷制作注意事项(优秀范文五篇)

2022-09-27 21: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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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制作行政执法案卷的注意事项

执法文书是执法行为的有效载体,执法案卷又是执法水平的直接体现。我们在执法实践中,往往因为文书制作不规范,程序不合法,导致行政复议被撤销或变更,甚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为此,认真制作执法案卷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装订整齐、条理清楚

案卷应由封面、封底、罚款票及各种实用文书组成。案卷装订应用装订机和线绳;卷内文书应按事情的发生、发展、时间顺序排列;在每页文书右上角用阿拉伯数字标明页码,逐项登记在“目录”内,尤其注意罚没款统一收据应贴在一张白纸上标明页码装订入卷,以免丢失;案卷封面按要求逐项填写,案由要求写得简单明了,处理结果按处罚决定书内容填写,办案日期写清起止日期,保存年限及文书的件数、页码、归档号及结案日期,做到条理清楚,便于查阅。

必用文书不能省略

新修订的执法文书共有43种,但在执法案卷中必须使用的文书有9种,即现场检查笔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通知、送达回证、行政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案件结案报告。这是一般立案案件必用文书,缺少任何一种,执法案卷不完善,执法实践中往往是办、审不分离,不履行告知程序,这样做既不符合《技术监督办案程序》的规定,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原则;既影响了执法文书的严肃性,也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有效性。

填写执法文书应仔细认真

文书制作必须使用水笔或签字笔,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涂改处应有当事人签字或压印认可,空白处应当填写空白符号或用文字说明,记录违法事实字迹工整,条理清楚,认真填写文书每项,不能忽视任何细节。如被检查单位(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地址、企业代码、行政相对签字人与法人的关系等应交待清楚。在任何环节上出现问题,哪怕是一个字的误差,都有可能导致行政处罚无效,案件无法执行,在执法实践中,其教训也是很深刻的。

两种笔录使用应准确、规范

现场检查笔录是把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情况作如实记录,调查笔录则是把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如实记录。两种笔录的作用、程序、意义不同,不能混为一谈,相互取代。使用现场检查笔录应抓住被查物品的细节特征,客观、准确、全面地记录,如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范围及检查内容,物品进价、销价、数量、库存等有关情况,绝不能盲目对当事人行为或案件性质进行定性,如“目测”含量不够,即定性为该产品不合格。这是现场检查笔录中不允许出现的。调查笔录应根据案情事先拟定调查主题,避免调查偏离目标,使用多个调查笔录应互相印证其有效性,相对人应在两种笔录中文书结尾处签属“情况属实”字样,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未签字,或调查人、记录人是同一人现象不允许存在。笔录应写明)并在各页右边中间处加盖骑缝章。如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落款及印章位置时,可适当调整间距,保持页面美观。

”。

4.条款项的表述方式:条款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表述,其中款的序号不加圆页”。

4.条款项的表述方式:条款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表述,其中款的序号不加圆括号,项的序号必须加圆括号。如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5.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自动生成外,其它行政处罚文书的文号中发文机关代字为“海”,序号由行政处罚专用章编号+三位数顺序号组成。如由城区分局承办的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文号应为:海工商案告字〔2010〕第01-001号。

第五条 文书正式印制前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文书内容及格式等。未经签发的行政处罚文书不得印发,严禁越权签发和先印发后补签。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卷装订应遵循的技术规范: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可数案一卷。一般程序案件一案一卷,并应当按正卷和副卷分别装订;个别案情复杂的可一案数卷。

(二)卷内文书材料应当使用打码机依次标注。页码标注通常采用三位数标注法,如第1页标注为“001”;卷宗材料超千页的,采用四位数标注,如“0001”。页码标注在每页的右上角(如有反页在左上角标注)。封面、卷内目录、封底不编页码。

(三)案卷封面一律打印,目录及卷内文书材料应当使用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楚。

(四)案卷装订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文书破损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件放于原件之前;

2.文书纸面超过A4纸的,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3.文书纸面过小或者装订后影响字迹的,以A4纸进行粘贴;

4.以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为证据的,应当在案卷中标明载体的形式、录制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载体的数量、内容、责任者、存放地点等;

5.不能附卷保存的物证可拍摄成照片附卷。

6.案卷一般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用线装订,左侧装订,文书材料的左边和下边必须对齐。案卷厚度以不超过2厘米为宜。

第七条 有关行政处罚文书的文号、内容填制一律按照国家工商总局2009年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手册》的规定及及本局制定的格式文书示范文本手册的具体要求填制。

为了使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石景山区政府连续15年开展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近五年以来,共抽取279卷开展集中评查,其中优秀卷180卷,占总抽卷数的64%,及格卷97卷,占总抽卷数的35%,不及格2卷,占总抽卷数的1%。

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发现执法中的问题

1、主体资格问题

实施处罚主体身份不清。行政执法中存在着行政处罚主体不适格,处罚不成立,以及执法人员忽视亮明身份、出示证件等环节,导致执法主体不清等问题;行政执法文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处罚不成立。

在被处罚主体方面,因疏忽造成记述名称前后不一致或用简称等,导致无法确认被处罚主体资格,被处罚主体不合法;有的混淆了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概念;被处罚主体同缴款人不一致,又无说明,也是引起被处罚主体不清的原因之一。

2、事实证据问题

在调查取证方面认定事实不清。发现了违法事实,却未进行取证或取证不全或丢失关键证据的问题,在行政处罚案卷中表现十分突出。

事实证据前后矛盾。在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不同法律文书中,对违法事实的基本要素记述不一致等问题,时有发生。

事实证据缺乏质证。同一事实证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不同,采信一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

事实证据材料不齐备。被询问人笔录的意见,未顶格签字,缺少“以上情况属实”或“和我说的一样”的意思表示,询问笔录中有改动处,未加盖当事人指印,无法认定其笔录的真实性。

主要证据缺失。行政处罚案卷中缺少被处罚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无法确认其合法身份;违法当事人不能亲自参加处罚、委托接受处罚的,无授权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书要素不全、制作不规范,等等。

3、法律适用问题

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项不准确、不完整。处罚案卷中,适用法律,或款项不分,或没有具体到款项,占整个抽查案卷的20%;有个别部门把未修改的法律、法规适用在法律、法规修改后的行政处罚上。

超越法律规定处罚。如处罚明显低于法律规定最低限额。

4、程序问题

时间倒置。如有的单位处罚还未履行,在结案报告中负责人已签字同意结案;处罚决定书日期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日期不一致。

未履行告知程序或告知不全面、不准确。行政处罚中有的未告知陈述权、申辩权,有的符合听证条件的未告知听证权;有的未告知复议、诉讼的期限和途径,复议和诉讼期间等。

未按法律规定的时限送达。在行政处罚中,忽视七日的送达时限,超期送达,或因找不到当事人不能送达的情况,依然存在。

审批程序不严格。行政处罚审批中,未实行承办人、科室、领导三级审批程序,特别是缺少主要领导的审批意见;有争议案件或重大处罚案件,无集体讨论记录;领导同承办人意见不一致,无原因、理由的说明。

限期整改后无复查。在行政处罚中,往往下达责改通知书的同时,作出处罚决定,处罚执行完毕,便申请结案,忽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以罚代管。

5、规范性问题

主要存在:卷内文件目录与卷内文书名称不一致;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填写不全,当事人未签字,未说明拒绝签字理由及证明人;勘验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填写不规范,特别是现场的关键细节记录不够详细;多名当事人和证人的,未逐一进行询问,分别制作笔录;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认,或证人对违法事实的指认,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和行为人、数量、情节和后果等情况记述不全;取证文书上未注明取证的原因、地点、依据,取证人和被取证当事人未签名或盖章,取证文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先行登记未填写物品清单,或物品清单记载的要素不全或记载错误,或未经审批,或未做处理决定;文书装订不整齐,排列不规范,无目录和页号,页码编写有漏页等问题。

6、行政不作为问题

在有行政处罚权的38个机构中,2005年发生行政处罚行为的单位仅有20个。近一半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没有实施行政处罚,除去机构设置、法律设定等客观原因外,存在着行政不作为的问题。

二、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行政执法人员不熟悉行政处罚的业务知识,是出现上述问题的基本原因。机构改革以后,领导干部、中层的业务骨干和执法人员,都做出相应的调整,熟悉业务的人员出现断档。有的领导干部提出政府能否作为拆迁的主体;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分;法律的条、款、项、目不分等,都说明最基本的法律素质不具备。

2、执法人员数量相对不足。如:城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200多名行政执法人员,具有300多项处罚职能,城市道路建设,交通管辖的道路、路口急剧增加,而人员相对固定,加上行政处罚量大,很难作到件件案件精益求精。

3、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不能及时到位。石景山区共有执法人员2600余人,且人员流动快,很难使每一个执法人员都经过严格的上岗培训后再执法,加上新法相继出台,全员培训不能及时到位。

4、法律设定与地区经济差异的矛盾。建筑施工、无照经营取缔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低限也是几万元的罚款,对小型企业、个体经营户,因资金短缺,很难承受巨额罚款,导致依法处罚难以到位。

5、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通讯、网络等现代科技发展,出现许多新的问题,找不到合适的法律依据,凭习惯做法办事,对一些新类型的疑难案件把握得不够准确。

6、条块标准不一。市区案卷评查,依据《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但一些垂直领导的部门,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文书格式,有的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评查标准不统一。

7、不作为。一是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人员严重不足;二是执法相对人是党政机关的,处罚很难落实,故多采用协调办法,督促整改;三是一般行政处罚程序复杂,易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为了不影响部门荣誉,慎重处罚;四是处罚管理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矛盾,以指导、督促整改代替处罚的现象越来越明显;五是不举报不处罚的管理模式,因种种原因,当事人不愿举报,致使侵权现象严重存在。

三、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建议

1、加强对领导干部、业务骨干、一般执法人员分层次的培训。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培训,鼓励自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学理论水平。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通过听辅导讲座、观摩交流等途径,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

2、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要严格审核案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的功能作用,奖优罚劣,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区政府法制办在搞好案卷集中评查的同时,还要进行个别检查和指导,及时纠正行政处罚案卷中存在的问题。

3、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以及因执法环境变化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调查研究,努力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4、狠抓行政处罚文书的规范化。《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各部门在制作文书时要严格遵照执行;个别业务系统使用的与上述“标准”要求不符的,要尽快予以修改;对“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在执法工作中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加以完善。

5、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这次案卷评查中几个部门未能送出参评案卷的原因,主要是其中一些部门虽有行政处罚权,但迄今未行使或至少是一年内未行使,对发生的违法问题只采用协调处理的途径解决,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处罚力度不够。各执法机关要积极运用行政处罚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以保证国家法律的充分实施。

6、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加强监督。注意发挥法制科长或法制干部的监督作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培训,做好部门案卷评查工作。

7、正视问题,积极整改。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针对本部门案卷评查中检查出的问题,认真总结,加强培训与考核,从强化依法行政程序意识入手,确保行政处罚的及时、合法、有效,并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文书制作水平。

第二篇: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章

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节 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拉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制订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二条 调查取证的基本内容包括:涉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等;违法方式以及违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情况;烟草专卖品鉴定结论;其他有关事实。

第三条 证据的调取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条 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含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到场协助调查。发现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取书证、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 调查取证应当明确案件的涉案人身份。执法人员收集、调取涉案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的,可以将其有效证件原件复印、拍照,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并由持证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七条 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应当调取案件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业务往来合同、进货票据、账册、文件等书证。有涉嫌违法运输车辆、烟草专用机械的,还应当调取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明、专用机械牌号等相关证明文件。需要有关单位配合调取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持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办理。

第八条 调取本制度第7条规定的书证,应当收集原始凭证作为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九条 对涉烟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记载案发现场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检查经过、结果,并交当事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现场无当事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记录案发现场的检查经过及结果。

第十条 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车辆、通讯工具等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十一条 清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者其他物证必须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二条 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2、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3、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需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询问前应当向被询问人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请求回避等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当事人、证人在场的,应当依法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四条 询问内容应当针对违法行为展开,对违法行为的主体、事件经过、违法物品等情节进行询问。询问笔录记录完毕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以按手印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五条 一般程序案件涉案卷烟必须抽样送检,执法人员应当,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应有二名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并说明理由。抽取的试样应当在二日内全数邮寄送至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测)站。具体抽样事由依据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鉴别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品的价格认定,依据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违法案件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规定》(试行)执行,出具涉案物品核价表。

第十七条 调查取证期间,执法人员可以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当事人调查询问过程以及其他取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调取能够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其他视听资料。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入卷。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不在案发现场,通过调查亦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依本节规定提取相关证据,由见证人签字确认。对于查获的烟草专卖品应当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三十日内当事人未前来接受处理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终结案件调查。通告、公告应当在案发地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发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站的,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

限为三十日,自批准立案之日起计算。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承办人员可以提出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申请,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取证期限原则上可以申请延长一次,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并展开调查的案件,证据收集充分后,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终结报告,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发经过,并根据违法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调查终结。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的,应当制作完成包括立案报告表、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等案卷材料。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并将案件提交给法规部门审核。

第二节 简易案件行政处罚制度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执法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第二十五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应由两名(含)以上执法人员共同作出,并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边远地域)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节 一般案件行政处罚制度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第三十条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采纳,报本级局负责人重新审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四节 行政处罚送达制度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留置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公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节 行政案件救济、处理途径(罚缴分离制度)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查扣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三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必须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表述确定处罚幅度的法定事实及依据。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办案部门应及时提出移送意见,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六节 案件移送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五)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六)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涉案全部材料。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给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应请公安机关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果不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的,在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时,请接收案件的公安机关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四十六条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停止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七节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五十条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执法人员调查中出现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一条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局(公司)党组成员、专卖监督管理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专职法规员和其他需要参加案件讨论的人员。案件集体讨论研究由局(公司)主要负责人主持,局(公司)主要负责人因事不能参加讨论的,由局(公司)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主持,案件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并拿出承办部门处理意见,案件讨论记录人员做好讨论记录。

第五十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时,对下列案件调查中出现的情形需集体讨论研究的,应将全部案件材料交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由领导小组对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根据案情作出决定。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

(二)在自由裁量幅度内当事人有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的案件;

(三)需要移送的案件;

(四)对多个(三个或三个以上)当事人进行处罚的案件;

(五)办案部门与专职法规员意见不一致,无法协调的案件;

(六)违法行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七)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八)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五十三条 重大案件未交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而擅自作出处理决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节 案件集体讨论程序

第五十四条 集体讨论程序

(一)由案件主要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

(二)有关内容;

(二)专卖处(稽查支队)各分局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集体讨论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组织到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五)参加会议的人员表决后,签署意见并签名。

第五十五条 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必须回避,不得参与讨论。

第五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根据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第五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应如实记录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和集体讨论的结论性意见,并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装入行政处罚卷宗归档保存。

第五十八条 稽查支队及各分局应及时向上级备案,上报备案应报送材料如下:

(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行政处罚决定;

(四)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五)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

第五十九条 专卖处有权对稽查支队各稽查分局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监督检查。

专卖处发现稽查支队)各稽查分局的行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变更、撤销该决定,或者责令各稽查分局、稽查支队重新该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节 行政案件听证制度

第六十条 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或者五万元以上的烟草专卖品;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六十一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综合监督管理科负责。第六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阅听证笔录,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不得因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撤销:

(一)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没有告知的;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没有组织听证的;

(三)违反听证程序的。

第六十五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列入本单位经费支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六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本案有牵连的;

(二)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六十七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执法人员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申请执法人员和其他办案人员回避的,由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应当予以记录。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第六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第十节 罚缴分离制度

第六十九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七十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制度相关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七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边远地区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财务科;财务科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三条 除依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外,除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变价处理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但延期或分期缴纳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十六条 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节 案件送达制度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送达,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的各类行政法律文书送交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的标准:

(一)应当提请受送达人认真核对收到行政法律文书的种类、数量;

(二)对受送达人就执法文书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

(三)提请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四)送达必须采用法定形式进行,不得强迫受送达人签收。

第八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交付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第八十一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载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不能直接送交行政相对人或直接送交有困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按下列方式送达:

(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已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代收人的,由指定代收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受送达人身份、邮寄地址明确的,送达经办人在填写送达回证后,将文书和送达回证用挂号的形式邮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身份地址不明确,或者受送达人提交的联系信息错误等原因而不能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或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效时,应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受送达人(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填写公告途径、公告发布时间,公告经办人、公告日期后,将送达回证交案件经办人存档。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篇:烟草专卖案件案卷制作注意事项

案卷制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不仅是执法文书的制作标准、规范、整洁、美观的体现;而且是执法队伍的精神风貌、能力、素质、斗志的体现。专卖执法人员不仅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的履行好每一次职务;而且还要标准、规范、科学、合理的制作好每一份案卷。尽可能地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执法全过程通过案卷以文字的形式给予酣畅的表现。案卷制作要按照“繁出精品,简出效率”的原则实施,要充分体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管理的改革方向,要做到叙述事实客观,适用法律具体,处罚结果恰当,文书规范整洁,卷宗完整无缺,印章齐备清晰。

近年来,国家局对专卖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地区间的年度专卖管理工作质量评比要求也越来越高,其中的案卷质量失分现象还较为普遍。案卷制作是专卖队伍精神升华、形象提升、效率提高最有影响的因素。笔者结合本人所在地区烟草专卖执法实践,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提出以下看法:

一、案卷制作依据和基本原则

1.案卷制作依据

案卷制作依据是指,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制作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权变因素,包括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工作的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

(1)与法律制度相适应

法律制度,是指一切影响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制作的上位法规范,既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政策性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也包括程序法规范。具体而言,有下列几个层面需要考虑:一是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指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赖以存在并作为直接或间接处罚依据的法的表现形式。包括法律、法规、有关法律解释等。只要是法律渊源作出的硬性规定,必须遵照执行,并在案卷中得到合理体现。二是参照性规范。实践中,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可以参照适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尤其是应特别要重视程序性规范。三是内部管理机制规范。这主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体内部职位、岗位的设立和职责的确定,尤其是内部机构工作任务和制度分工。

(2)与执法实践相结合

烟草专卖执法实践已经走过了二十多个春秋,烟草专卖执法工作也已取得了长足进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制度的实施,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管理工作要同步推进。首先,充分发挥案卷制作要求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服务功能。必须针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工作的难点,进行调研,力求重点突破。其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制作的现实基础在于案卷管理工作积累的丰富经验和较为成熟的标准化处罚文书,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提高。因此,在现有条件下,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充实,同时还要必须注意到上级有关部门对处罚案卷的要求,尤其是要将上级部门对案卷考核的标准纳入案卷制作范畴。

(3)案卷制作基本原则

在明确了案卷制作依据之后,应重视案卷制作基本原则。案卷制作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案卷制作要求全过程的,通过具体案卷制作要求体现出来的一般准则。

(4)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案卷材料的提供与制作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能在记录内容上充分支持与体现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一是

要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二是要符合法定内容。案卷制作必须遵守法律规范的要求进行,不能随意更改、遗漏。如,处罚决定书的记载,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记载,勘验和询问笔录的有关记载,当事人的诉讼权、陈述权的记载等等。三是要符合法定形式。如,各种处罚文书(包括告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鉴定结论要有鉴定人签名,内部呈批文书应逐项填写,并具备较为完整的申报、审批意见和当事人签名意见等等。

(5)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是指,案卷制作应充分体现烟草专卖管理的有关要求,以达到管理规范。一是案卷制作总体的规范化。如,案卷总体要反映办案全过程,案由统一,一案一号、案号一致,案卷卷宗封封庄重,卷内目录清晰、对应页码正确,卷内材料排列有序、保证整洁、使用原件,文字记录清晰、无错别字、涂改,以及更改记录有责任人签字等等。二是具体材料制作的规范化。如,现场勘验笔录中现场方位应图示说明,案件处理审批表应有明确审批意见,结案报告表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意见鲜明等等。

(6)严谨性原则

严谨性原则是指案卷制作要尽量做到无懈可击,不能投机取巧、随意应付或片面行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重要材料要完备。如处罚的证据材料要能充分证明案件的合法性问题,必要时,可以补充取证;其二,不可忽视案件材料细微处。要让当事人对调查笔录签字认可,在笔录记载实践中,当事人可能提出不利于处罚的意见,因此要仔细核对调查笔录等有关材料。其三,模糊处不模糊。这是指对尚无定论的材料制作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尽量做到圆满。勘验笔录也必须要有当事人签字认可或有第三人旁证;对拿不准的法律依据,应多加研究和讨论,选择确定最适合的条款和用词。其四,文字要准确简练。案件材料文字必须高度准确、恰当,力求自然、易懂,切忌内容夸张、虚构,用词含糊,术语要规范。其五,制作要务实。任何一项案件材料都有其不可替代的法律意义或效力,其制作目的都是为了解决一定的法律事实,多属于叙事性和说理性公文,均有明确的针对性,制作过程应该客观公正,一旦制作完毕,就会对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制作办案文书要防止随意性。

(7)积极性原则

积极性原则是指,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要求要因应法律秩序的变化,并积极作出相应调整。伴随法律机制的逐步健全和完善,有关处罚制度也会随之产生适应性应变。新的需求必然刺激案卷制作要求的质量提升。

2.基层案卷制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基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制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文书不全。部分案卷现场堪验笔录不足;证据收集缺乏第三证人签字;案卷中缺乏张贴式公告影印件证据;案卷呈批件类文书审批项填写不齐全;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个别案件案由填写错误,数字大小写分不清,项目内容填写不规范,经办人、见证人、审批人填写不全,落款日期不完整等;不能严格遵守办案时限。先行登记保存单7日内不能更换,个别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案卷装订不规范。缺项、少码、无页码之间骑缝章、时序颠倒等现象还较为普遍,证据使用和纸张规格使用不一致现象在案卷中也时出现;案件承办人报结案后,不能在当月及时归档。无案卷交接手续和借阅手续等等。

(1)关于检查(勘验)笔录

司法解释对现场笔录作了规定:“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由于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并列,严格说来,对二者的要求应有所分别。但并不排除司法机关对二者作同样要求,因为,在一定意义上,二者都是现场检查的形式。所以,如果当事人不签字,可由其他人签字。实在不能签的,则注明当事人不签的理由。应当说明,司法解释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2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对检查(勘验)笔录、调查报告等证据的制作,均要求询问人(被检查人)在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名盖章并注明“情况属实”,被检查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或两名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2)关于“调查询问笔录”

目前,基层在执法实践中还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没有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即亮证程序缺失,没有载明执法证号。2002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均要求在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时“对案件当事人应表明身份,并告知证人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的义务”。据此,在“调查询问笔录”

中,要依法载明“亮证”程序,可以采用记录调查人员执法证件号码的方式。二是没有执法人员的签名。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不把“调查询问笔录”作为书证,而是作为调查笔录,则要符合2002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要求:“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询问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为稳妥起见,“调查询问笔录”最好同时符合司法解释对书证和调查笔录的要求。一般认为,调查询问笔录同时具备书证和调查笔录的特性。

(3)关于“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有力证据。司法解释对鉴定结论的要求之一是:“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委托人和委托鉴定 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资格的说明等,可以事后补正。但鉴定结论切不可少。

(4)案卷制作要求

案卷制作要注意的细节

立案登记表①明确案件来源和收案日期;②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③载明基本案情;④载明处理意见和建议;⑤承办人签字并签署申请立案日期;⑥领导签署意见并签署批准立案日期;需要注意: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有客观存在的违法事实;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属于本部门管辖;批准立案后应当确定2名以上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专卖人员为案件的调查人员。

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①当事人的名称(姓名);②登记保存物品的理由及法律依据;③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及数量、规格;④登记保存物品的方式、期限和地点;⑤当事人、见证人、执法人员分别签名或印章,注明批准时间;⑥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需要注意:要如实填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包括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和数量,尤

其要注意有关数字的大小写;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要注明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码及签名,并经被保存物品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发还清单,三种文书配合使用;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调查询问笔录①询问起止时间和地点;②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③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等;被询问人是当事人还是证人必须记录清楚;④询问内容。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⑤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有“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印章;⑥询问笔录记录的被询问人问答的问题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压指印;⑦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⑧笔录中应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记载(使用专门告知文书的除外)。并记录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辩解意见。需要注意:案卷中要有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专卖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笔录以调查和证明违法事实与情节为主要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如无其他专用文书,笔录内容中还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和当事人陈

述申辩意见的记载);笔录出现更改时,要经被询问人以压指印的方式确认;注意对行为人违法行为主观上的“明知”确认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的体现。

检查(勘验)笔录:①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被检查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记载其姓名、职务情况;②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③现场情况。应准确、客观地记载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包括有关数据、位置、状态、情节、程度等。对现场情况附以图示或照片,必须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④检查(勘验)、记录人员签名;⑤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情况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印章;⑥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或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印章。需要注意:有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专卖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勘验笔录文书中有被检查人、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或印章;注意收集与立案和案件定性有关的合同、发票、单据、帐册和经营记录;案卷中所引用的复印件不仅要正确使用证据复制(提取)单,还要说明出处,并经出处方以签名或印章的方式确认; 现场照片重要性

抽样取证①当事人的名称(姓名);②取证的事由;③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④取证的时间、地点;⑤取证的法律、法规依据,写明名称和具体条款;⑥当事人签名或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清单上注明;⑦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需要注意: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要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签名;有领导审批记载

调查终结报告①载明承办(报告)人,并由承办(报告)人签名;②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和调查经过;③载明违法事实、性质和违法程度;④载明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⑤载明承办(报告)人处理意见;⑥载明部门审查意见,并有部门负责人签名; ⑦载明领导签批意见、签名和签署日期; 需要注意:有报送对象;有对案件来源的简介;有对有关证据的说明;有案件调查人员的签名;

案件处理呈批文书 ①案由;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其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③违法事实。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法律依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④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员对该案处理适用的法律依据和意见、签名及日期;⑤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同

意或不同意处罚的意见、签名及日期;需要要素:有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有明确的被处罚主体;有承办人具体的处罚意见;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①时间、地点;②案由;③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④承办人员汇报的案情;⑤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观意见及签名;⑥结论性意见。需要注意:如实记载与会人员案件讨论的主观意见;结论性意见形成后参会人员必须签名认可;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①当事人姓名;②案由;③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④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⑤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期限及地点;⑥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需要注意:有告知对象。包括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含法定代表人); 有告知时间。卷中文书中记载告知内容的以该文书的签署日期为准;告知文书有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通过笔录等文书反映告知内容的以调查人或询问人签名为准;

听证文书的规范①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②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和理由;③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数额;④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出听证的法定期限;⑤告知的行政

处罚实施机关及告知的时间、地点。需要注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回执上确认或者签名;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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