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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正式)

2022-09-23 08: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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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1、目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公司范围内危险作业事故的发生,严格遵守各项危险作业安全制度,规范危险作业的各项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危险作业的管理。

3、权责

3.1 车间负责一般生产场所危险作业的审核与管理。

3.2 工程部负责重要生产场所、外来施工单位危险作业的审核与管理。

3.3 人事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4、定义

危险作业: 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临时用电、高处、机电设备维修等作业均属危险作业。

5、作业内容

5.1危险作业申报

5.1.1车间一般生产场所内进行危险作业由车间进行审批,在危险作业过程中,车间必须指定监护人。

5.1.2在以下部门:仓库、配电房、发电机房、易燃及危险化学品贮存室(或附近范围)等进行危险作业需办理申请手续,危险作业部门填写“危险作业作业申请表”,由工程部审批后方可进行危险作业。

5.1.3外来施工单位需在我公司范围内进行危险作业,必须经主办工程部门及危险作业地段部门同意后,到工程部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前应先签订“安全施工协议”。

5.1.4危险作业主管工程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在危险作业期间进行监督,工程部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

5.2危险作业安全规定。

5.2.1危险作业前落实各项相应的安全措施。

5.2.2与相应的危险作业安全有关的物质、设备设施都应进行清理、清除。

5.2.3对危险作业部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2.4危险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

5.2.6危险作业后作业人员及安全责任人应彻底清理现场并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

5.2.7危险作业人员发现不安全情况要立即停止危险作业。出现安全事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

5.2.8未办理危险作业手续进行危险作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篇: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危险作业时,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已达到零事故的目标。

第二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第四条、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第五条、危险作业审批。

(一)在进行项目部危险作业前,应由执行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由项目部批准,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由公司安监部审批。

(二)对于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报项目部审批;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

第六条、危险作业的实施。

(一)作业前,项目部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的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二)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三)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危险作业单位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惊醒监督检查。

(五)对于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六)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第七条、本项目部危险作业范围。

(一)高空作业(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二)起重作业。

(三)爆破作业。

(四)电气焊作业。

(五)处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毒品等物质的作业。

(六)潜水作业。

(七)电工作业。

第八条、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2、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3、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二)起重作业: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指挥证进行作业,并认真执行其中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则:

1、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

2、斜牵斜挂不准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6、地下埋设物不准吊;

7、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

8、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三)爆破危险作业。

1、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五项规定:

(1)有专(兼)职安全监督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2)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作业;

(3)在危险区域边界设置岗哨和标志;

(4)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5)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必须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3、爆破器材的组装、加工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格在放炮现场库房内进行。

4、领用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监督员或专门负责人和爆破员共同核定填写领料单,并共同签字后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凭此签字的领料单到保管员处领料,剩余爆破器材,经核实并由领料人签字后退回仓库,不得带回家中或随便存放在别处。

5、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被盗丢失,严禁赠送、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6、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火。

第三篇: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1、适用范围

凡在企业内进行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带电作业、禁区内明火作业、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中毒或有窒息危险的作业、地面下的作业等,均应履行审批手续。

2、审批程序

2.1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经所在部门或生产车间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并附有危险作业内容、范围、时间及防范措施,监护人。报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分管经理批准后实施。

2.2危险作业范围大的作业,必须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2.3凡属于危险作业范围的,由下达任务部门和执行任务部门共同研究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送安技监督部门审查后,必要时经现场检查后,提出防护措施,报主管安全工作的企业领导审批,审批后的《危险作业审批表》由安技监督部门存档备案。

3、作业范围

在审报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是在企业范围内场地作业,严禁超出企业范围以外作业场所。

4、监控防范措施

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是本工种的专业操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派人现场监护和指挥;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制定可能发生问题的应急预案;必要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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