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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唱比赛评分标准及规则
一、评分标准
合唱比赛的评分标准由歌曲内容、精神面貌及台风、艺术效果三部分对各参赛合唱队进行评分,满分为1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歌曲内容
演唱内容符合这次比赛主题要求。
(二)精神面貌及台风
1、参赛人员着装统一、大方得体,精神饱满,有朝气。
2、各参赛队遵守赛场纪律,进、出场整齐、有序,台风良好(如有起哄,无理取闹等影响现场和谐气氛和比赛等行为将直接扣除三分比赛成绩,情节严重者取消比赛成绩)。
(三)艺术效果
1、演唱节奏准确鲜明,音准良好
2、声部清晰,符合合唱特点
3、音色优美、声音整齐洪亮、有感染力,吐字清晰
4、能够把握歌曲和主题思想,作品处理得当,表演完整
5、合唱队员与指挥及伴奏配和默契
6、现场演出效果和谐、富有激情及艺术性
二、评分规则:
1、起评分8.0分,最高不得超过9.9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小数。
2、取平均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3、前三支参赛队演唱完毕后评委给前三支参赛队打分,从第四支参赛队开始演唱完毕后即打分。
2011年5月20日
红歌合唱比赛评分标准
1、面貌(4分)
(1)服装整洁、统一(1分)
(2)队形美观(1分)
(3)精神饱满(1分)
(4)出入场井然有序(1分)
2、歌唱(6分)
(1)指挥准确、动作优美、富有感染力(1分)
(2)声音洪亮饱满有感情,合唱整齐划一(4分)
(3)演唱艺术处理(1分)
200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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