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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优秀范文四篇)

2022-09-09 11: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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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模板

如何制定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模板,供大家阅读参考。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模板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 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会设委员__________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__________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不是委员或业主。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

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经业主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用费概预算及决算报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 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九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公司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但此规定不适用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十五人。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的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必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依据法律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由__________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办公用房由__________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s("content_re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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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草 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 (四)已不是业主;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委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委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 (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 (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篇: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质和宗旨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其宗旨是:

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委员会自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所有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前建成的各类房屋或住宅区(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宅区),按物业管理区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5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栋或单元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大会。

产权*质单一的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

第七条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3。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经10%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15天内,就其提议的内容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作出决定的,业主(业主代表)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栋或按业主人数的一定比例邀请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业主代表)投票表决,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委员会设委员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得少于5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也可以参加委员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制定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3。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5。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9。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的监督指导;

9。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获得适当津贴。

1。主任:

2。副主任:

3。执行秘书: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会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委员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委员。如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承租人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条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重大问题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署。

第三章委员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2。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

3。因健康原因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委员会各种资料和财物移交给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予以补选。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3。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核定维修基金帐目;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参与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期满必须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和工作述职报告;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四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经费由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有关人员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后的章程,应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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