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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加油卡管理制度(合集)

2022-09-09 11: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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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机关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开支,规范车辆管理,保证车辆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于我局所有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员工)和我局所有的公务车辆。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三条办公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指定车辆管理员具体负责。

第四条局领导不设专车,局领导和各科室工作人员因公事用车提前与办公室预约,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予合理安排调度,不允许个人直接调动驾驶员出车。去沈阳市(包括抚顺、本溪、辽阳)以外的地区出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驾驶员出车。特殊情况下如办公室人员因工作脱不开,由用车部门可安排开车技术较好的职工开车。

第五条严禁公车私用,违者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六条用车登记。办公室统一协调派车,用车前驾驶员到办公室填写“用车登记表”,用车登记表分为用车部门、用车事由、带车人姓名、司机姓名、前往地点、行驶里程、出发时间、交车时间、取车时车况有无异常、交车时车况有无异常等项目,由司机本人如实填写,每次用车都要登记。登记完毕,到管理员处领取车钥匙、加油卡。

第七条油料管理

1、办公室统一购买加油卡,车辆采用加油卡加油,原则上不准在外现金加油。各科室用车时,到办公室领取加油卡,加油时要到能使用加油卡的加油站加油,并保留加油小票,交车时粘贴在用车登记表的加油小票粘贴处。

2、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加油卡时,驾驶员应与车辆管理员沟通,经车辆管理员同意后方可以现金方式加油,详细记录时间、地点、升数、现金额,回单位及时核报,并在加油小票粘贴处写明情况。

3、车辆管理员要视行驶里程对加油情况审查,防止加油卡私用。

第八条车辆管理人员应加强车辆情况检查,不派有故障、未检验合格、保险到期的车辆。

第九条车辆行驶证放置在车内,车辆管理员要定期检查,防止丢失。

第三章安全行车

第十条驾驶员出车前要对车辆认真检查,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出长途车之前,须认真检查车辆,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

第十一条驾驶员出车前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严禁带病驾驶。

第十二条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员通讯工具要保持24小时畅通,便于随时掌握车辆情况。

第十三条驾驶员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规定车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要文明礼让,安全行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十四条严禁私自用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将车借予他人或非驾驶人员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当事人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车辆有损坏、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及时处理,不得隐瞒不报。

第四章车辆停放

第十六条当日能返回的派车任务,车辆不得在外过夜,驾驶员必须将车辆停放回单位。

第十七条当日不能返回的派车任务,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在安全的地方或有人看管的停车场并将车辆锁好。

第十八条除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地不能返回单位外,下班后、公休及节假日公务用车一律回单位停放。

第五章车辆维修保养

第十九条车辆保养。车辆管理员负责定期按要求进行保养,防患于未然;定期洗车,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机件要定期检查、擦拭、保养,确保车辆完好。

第二十条车辆维修。发现故障,驾驶员须及时报告车管员,车管员须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汇报。车辆维修、设备更换和增添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司机不得自行决定(特殊情况除外,但事后应及时报告)。车辆在维修的过程中,车辆管理员必须在维修现场进行监督,如发生项目变动,必须及时报告办公室负责人,经同意后方能维修。长途出车发生故障时驾驶员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并提出修车意见,经同意后进行修理。办公室要认真选择车辆维修单位,车辆修理完毕后,方能结算有关费用。

第五章责任划分及内部问责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车辆管理员应加强车辆管理,及时清洁、保养、排除故障、检车、购买保险,使车辆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如派出车辆有故障、检验过期、保险过期:

1、出车之前用车部门发现,办公室负全部责任,追究车辆管理员责任。

2、出车之前用车部门没有发现,行车过程中发生我方无责任的事故,办公室和用车部门各付一半责任,由办公室牵头处理相关事宜。

3、出车之前用车部门没有发现,行车过程中发生我方负部分或全部责任的事故,用车部门负主要责任,办公室负次要责任。由用车部门牵头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在派出车辆合格的情况下,行车过程中发生事故,用车部门负全部责任,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在行车过程中发生问题,如果因驾驶员驾驶资格或违反交通法规原因导致保险不能正常履行的,用车部门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行车及停车时因违反交通法规所产生的处罚由用车部门和驾驶员负责。

第二十六条酒后开车、将车借予他人、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等以上行为发生严重后果的,用车部门负全部责任,行为人承担全部后果。

第二十七条未进行登记或未告知车辆管理员,私自用车的,出现问题,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经车辆管理员同意,现金加油的,不予报销。

以上行为如果触犯刑律的将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我局将会依照《公务员法》给予相关处理。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加油卡管理制度

加油卡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降低现金使用中存在的风险,提高费用报销和费用结算的效率,结合国家“营改增”的税务政策,公司决定对车辆加油实施加油卡管理,为规范公司加油卡的日常使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实施的范围:公司公务车辆、销售服务车辆和享受加油补贴的车辆。

二开设与保管

第三条

加油卡分为主卡和副卡。有车辆的公司开设主卡一张,副卡根据实际需要开设。

第四条

主卡由专人管理,主卡主要用于充值、预分配具体金额到副卡,一般不用于直接消费。

第五条一车一卡的副卡由车辆驾驶员保管,非一车一卡的副卡由行政部人员保管。

享受车补的销售人员的副卡由本人保管。

第六条为防范风险,主卡、副卡要求设立密码保护。

三充值与消费

第七条

车辆管理部门每月将公务车辆、销售服务车辆和销售人员自备车辆的加油金额汇总后,按归属公司填写付款申请单,按程序签批后,由财务部汇款到中石化指定的账号。

为减少资金占用,也可分次充值。

第八条加油卡的充值申请以“实际工作需要”为原则,不得随意滥用或盲目多充。

第九条车辆管理部门将主卡的金额预分配到各副卡,分配的原则是:

1、享受加油补贴的销售人员,按补贴标准直接分配到各副卡;

2、公务车辆、销售服务车辆,按各月实际需要金额分配。第十条

持卡人到中石化网点自行圈存预分配金额。

第十一条公务车辆、销售服务车辆副卡中余额低于正常使用的金额时,及时通知车辆管理部门办理预分配,确保不影响副卡的正常加油业务。

第十二条享受加油补贴的销售人员在核定标准内自行消费,超支不补、节约滚动下月使用。

一车一卡的车辆,自行到中石化各网点消费。

多车共用的加油卡,每次加油时必须打印加油小票,在小票上写明加油车辆车牌号。因加油站系统故障无法打印小票时或因疏忽将加油小票丢失者,必须写清楚原因,标明加油车辆车牌号、加油金额、经办人等要素。

每日将加油小票、说明汇总后交到车辆管理部门指定人员。

四开票与对账

第十三条每月20-24日,车辆管理部门到中石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一般是实际消费金额。

每张主卡开具一张发票,开票时要求打印各主卡及主卡下副卡消费清单,以备对账。

第十四条 每月末财务部将账面余额与各主卡及主卡下的副卡汇总余额核对。因存在时间性差异,一般财务账面余额大于加油卡汇总金额,差额即是已消费未开票的金额。

对于已经消费未开发票的金额要逐笔核对,确保金额一致。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加油的记录,记录要求真实、完整、准确,每月计算出百公里耗油量,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五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加油卡应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和保管。持卡人因转借或转让他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导致油卡丢失、损毁、泄密等异常情况的发生,持卡人应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在此期间,如发生的加油及其他消费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经查证因驾驶员疏忽未能提供加油小票而造成信息核对不一致时,差额由本人承担;

经查证因驾驶员私自使用加油卡,给予加油费用两倍罚款,并警告处理。第十九条车辆加油时:

1、一车一卡的副卡不异车加油;

2、不购置其他物品;

3、不套取现金;

4、不准用其他容器加油。第二十条如发生人员变动必须完成相关的油卡的交接与清算。交接时财务余额与加油卡汇总金额不一致时,差额由原负责人承担。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集团财务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机关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确保安全、节约、遵章、守纪,根据《__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规则》、《__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范围

(一)办领导工作用车;

(二)会务保障和公务接待用车;

(三)各处室工作用车;

(四)老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及家属危、重病人用车;

(五)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

二、派车程序

(一)处室公务用车,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后,由综合处统一安排,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

(二)出市区范围外的长途车辆,需经综合处分管副处长或处长同意,并填写《省政府法制办公务车辆派遣单》。

(三)老干部用车,直接与综合处联系,统一安排车辆。

(四)特殊情况,可先出车后报告。

三、车辆管理

(一)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范围,严禁公车私用和利用公车学车、练车,否则造成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二)严禁私自出车或者将车辆交他人驾驶,否则造成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三)严禁酒后和违章驾驶,否则造成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四)车辆因违章停放而造成损失的,维修费用由驾驶员全部承担;因公出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承担10%。

(五)重要会议和办领导出差期间,车辆由综合处统一调配。

(六)夜间或节假日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在办公楼下或车队院内。

驾驶人员违反以上条款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四、油料管理

(一)公务车辆在郑州市区内实行定点加油;加油必须凭加油卡、《加油凭据》、对车号加油。严禁用单位加油卡给私车加油。

(二)外地出差加油,回程后过路费、行驶里程数、出差日期等有关凭证要一致。

(三)健全车辆耗油量统计,定期公布车辆耗油数量和行驶里程,以接受监督。

(四)综合处车管人员应加强对油料的管理,厉行节约,不徇私情。发现给私车加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车辆保养维修

(一)驾驶员要提高车辆维修技术和保养技能,提倡一般常见故障自己处理;车辆日常保养、维修时,驾驶员要提前申请,填写《省政府法制办公务车辆送修单》,经车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到定点单位进行保养、维修;保养、维修过程中,擅自扩大维修范围或未经批准私自购置车辆用品的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二)车辆在日常保养或维修期间,驾驶员要现场跟踪把关,出厂时,由驾驶员和车管人员共同验收、签字。

(三)车辆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到指定维修中心或定点维修点维修以便索赔。

(四)车辆在外地出现故障时,驾驶员要妥善处置,同时向车管人员或者分管副处长说明情况。

(五)健全车辆维修档案,每季度末月25日前,由车辆管理人员与维修厂家核对单据、结算修车费用,再按程序审批报销,并定期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六、车辆经费管理

(一)车辆在郑州市区内维修经费的报销由定点单位提供原始明细单,并开据正式发票,经核查无误后,按照程序审签报销;车辆在外地出现故障维修时,维修厂家提供原始明细单,并开据正式发票,回程后经费按程序审批报销。

(二)车辆在郑州市区内不按规定在其他地方加油费用不予报销。外地出差,回程后路桥费、加油费、行驶里程数、出差日期等有关凭证要一致,否则不予报销。

七、驾驶员工作纪律

(一)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服从车辆指挥、调配,自觉接受道路交通管理、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三)随时做好车辆行驶准备工作,始终保持车辆状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卫生。

(四)尊重领导,保守秘密,热情服务,不讲粗话、脏话,不犯自由主义。

第四篇:公司车辆加油管理制度

为加强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业务工作正常运转,节省车辆使用开支,结合我办(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车辆调派使用、用油管理、维修管理、车辆管护,统一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具体负责实施。

二、调派车辆的原则是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行车安全。

三、关于车辆使用管理

(一)每天上班时间,本办(公司)的车辆统一集中在单位门前停车场,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调派并做好用车登记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做好用车登记手续,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调派车辆;离开市辖区用车的由单位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三)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用油和司机的补助,由借车方承担。

(四)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不够安排时,可安排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专职司机和有合法驾照人员因违反交通规则由其承担责任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五)司机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司机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

四、关于车辆用油管理

(一)市内行车加油,原则上持卡到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才可现金加油。市外行车需加油时,须凭盖有税务、加油站单位印章的正式发票报销。

(二)润滑油更换按规定里程报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核准后进行更换,登记工作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负责。

五、关于车辆维修管理

(一)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先由司机提出申请,小故障由司机检查确诊,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机会诊,能自己处理的故障尽量自己处理,不能处理的,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经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的维修站(厂)进行处理维修。

(二)在市辖区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但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呈报审批。

六、关于车辆管护工作

(一)车辆与司机相对固定,因工作需要调整时,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安排;办(公司)领导用车相对固定,办(公司)领导离开贵港不用车时,其使用的车辆和司机要照常到办(公司)报到,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统一安排使用。

(二)没有安排使用的车辆,上班时间必须停放在办(公司)门前停车场;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由司机或相对明确保管该车的同志保管,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出车使用。

(三)司机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保持车况良好,长途用车前要做细致检查;车辆要保持清洁卫生,统一持卡到定点地方洗车。

(四)车辆年审、养路费购置、车辆保险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安排人员具体办理,并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司机或相关人员要认真保管好车辆,防止丢失和人为损坏。如因保管人责任心不强,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要追究其责任,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七、每个月初,由单位投资财务管理科(部)统计好每辆车上个月外出公差、维修、用油等情况并统一公布,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要将每星期的用车登记情况报单位领导。

第五篇:车辆加油卡管理制度

关于公司车辆加油卡使用的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加油卡的日常使用,本着“严格管理、节约支出、一车一卡、对号加油”的原则,做到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应车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油卡的使用原则

1.邹平县内的车辆统一使用加油站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

2.加油卡由加油站统一管理,车辆加油时,由加油站根据车牌号使用相应油卡加油,驾驶员个人不得私自使用或带走加油卡。

二、加油卡使用的注意事项

1.驾驶员在出车前要检查车辆油箱内油量,如需加油必须在公司加油站加满油,尽量避免使用现金在外地加油。

2.加油时必须遵守:不给异车号加油,不准加不相符的油品,不准用其他容器加油。如经查证因加油员原因,加油卡私用或非指定车号加油,按加油费用2倍罚款,并警告处理。

3.加油卡余额不足500元时,加油站应通知集团办公室,由集团办公室专人负责充值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加油卡的核准

驾驶员在加油时的机打小票上要注明车牌号、加油时车辆行驶里程数,签字确认后交集团办公室存档。集团办公室负责每月把加油小票汇总,并与加油站加油卡网上使用记录进行核对。如因驾驶员疏忽未能提供加油机打小票造成加油站与集团办公室信息核对不一致,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加油费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四、特殊情况

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给其他车辆加油时,需在加油机打小票上注明实际加油车牌号,并由驾驶员在加油小票上签字;需在外地加油时,驾驶员需在机打小票上注明行使里程数,由用车人员(公司领导专车除外)签字后交集团办公室。

集团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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