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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贷款审查报告(推荐3篇)

2022-09-05 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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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贷款调查报告

一、“两权”确权及抵押贷款开展情况

据对省内各市县问卷调查反馈的数据显示,截至20xx年3月末,海南省17个市县(不含海口市)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427万亩,耕地流转面积50万亩。截至20xx年7月末,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8754万元。尚未开展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一)“两权”确权、流转情况

一是确权工作陆续开展。有9个市县(三亚、昌江、东方、琼中、儋州、白沙、五指山、文昌和屯昌)已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2个市县(三亚市和儋州市)开展了农房财产权确权登记工作。二是抵押登记工作处于起步阶段。有6个市县(澄迈、儋州、白沙、保亭、乐东和屯昌)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登记机关,仅屯昌县出台了鼓励政策。三是逐步建立流转交易中心。东方市和屯昌县分别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中心,截至20xx年3月末,共促成1238宗、3.87万亩的土地流转交易。部分市县也正积极筹建。

(二)“两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

1.贷款规模、分布和贷款机构。截至20xx年7月末,全省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余额为8754万元,同比增长134.82%,比年初增加2275万元;不良贷款余额118万元,不良率为13.48%。从贷款用途看,投向农业生产的贷款余额为1569万元,个人消费贷款余额185万元,其他用途贷款余额7000万元;从贷款方式看,仅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贷款余额为1386万元,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占主导作用的贷款余额为368万元,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占辅助作用的贷款余额为7000万元。

2.贷款流程、额度、利率、用途和期限。“两权”抵押贷款办理一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办理登记(或者公证)→贷款发放。部分市县由于未明确“两权”抵押登记机关,因此金融机构采取公证的方式来替代抵押登记。贷款额度一般由抵押物价值确定,一般抵押率不超过40%。利率偏高,普遍10.8%-14.4%。贷款用途主要围绕农业经营。贷款期限以一年期短期贷款为主。

二、存在问题

(一)法律障碍

法律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允许抵押。唯一例外,只允许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主要是为了鼓励承包开发“四荒”地,解决承包开发荒地的资金短缺。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禁止抵押农房,但由于抵押农房时宅基地应当一并抵押,故农房抵押亦被法律所禁止。我国法律体系一贯采用“房地一体”模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故农房抵押受制于宅基地使用权,而农村宅基地抵押为我国现行法律所禁止。

(二)“两权”流转程度低、存在私下交易

1.我省耕地流转面积仅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1.7%,流转程度低。据了解,相当一部分耕地流转通过私下协商进行,不仅对官方统计的交易量产生影响,而且容易产生权益纠纷。

2.被调查市县中暂未发生农房流转财产权情况。

(三)“两权”配套制度建设滞后

1.确权登记难度大。从全省情况来看,部分市县已逐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土地边界的划定争议较大,导致确权时间长。

2.地方政府重视不够,人员、经费安排不足。相关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呈“无人管”、“无人干”的状况,导致确权登记、流转中心建设推进缓慢。

四、政策建议

(一)多重担保模式规避“两权”抵押的法律风险

从20xx年开始,我国已在福建明溪、重庆开县、宁夏平罗、辽宁法库等地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其中引入基金担保、保险担保等与信贷相结合的多重担保模式,避免担保物单一,从而降低贷款风险,值得借鉴与推广。

(二)完善制度和组织机构建设

一是政府进一步明确“两权”管理部门的职能责任,赋予工作权力,在“两权”管理和服务上实施人员、经费政策倾斜。二是建立仲裁机制,设立县、乡、村“两权”流转服务机构,推动“两权”流转尽快实现由自发到自觉、由无序到规范转变。三是完善“两权”价值评估市场建设。建立专业评估机制、设立专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才,出台评估管理、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和业务准则,为开展“两权”抵押贷款提供评估服务。

(三)规范“两权”流转行为,创新流转方式

在乡镇加快建立“两权”流转试验、示范点和服务体系样板。搭建高质量服务平台,免费开展土地流转咨询、登记、变更、仲裁、法律援助等服务;逐步建立规范的“两权”流转程序,采用统一格式的文书档案资料,加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强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观念,支持乡村干部依法管理集体土地,增强农民群众依法流转“两权”的法律意识,查处违法流转行为。积极探索以土地信用合作杜、土地银行、土地托管等形式促进土地高效流转。

(四)加大对“两权”抵押贷款的扶持政策

相关政府机关应尽快农户出台针对性的惠农补贴政策,减少农民负担;金融监管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增加“两权”抵押贷款不良贷款率容忍度,消除金融机构“惧贷”心理,使“两权”贷款更加良性发展。

第二篇:贷款调查报告

1、调查报告的基本情况:

要写清贷户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家庭成员、住址、从事职业专业技能、诚信程度及与信用社业务往来信用记录等。

2、资产负债情况:

详细写清贷户家庭固定资产状况具体细目、数量、平方面积、座落位置、购建时间、现价值及其它资产机械设备、名称、数量、现价值。负债情况写清贷款金额,贷款形态、欠息金额和其它负债等,计算资产负债比例。

3、家庭经营情况:

写清贷户的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种植主要作物,具体亩数、产量、产值、每亩纯经济收入;养殖业总收入、头数、生产周期、周期内的产量、产值经济效益;加工业写清加工量、经济效益;外出务工收入等情况;综合评估客户全年收入状况。

4、贷款方式:

属于担保方式的贷款,写清担保人基本情况与资产负债状态、分析评估担保资格、属于抵押贷款,要写清抵押物的名称,存放具体地点、数量、(房产写明座落位置结构、间数、层数、平方面积写清占地和建筑面积、附简易平面图)估价、还款的来源等。

最后调查人写出准确的意见,承担的责任。签署集体研究意见,确定第一、二、三责任人,调查人或信用社不能签署含糊不清的意见。

第三篇: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近几年来,房地产业内的并购活动日益增多,同时并购方所面临的陷阱也越来越多。为尽量避免并购风险,在并购前进行尽职调查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

一、尽职调查概述、作用及流程

尽职调查又称谨慎性调查,其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定义是“通常一个人在其调查过程中寻找合适的法律要求或解除义务时应保持的合理谨慎”。并购尽职调查是指,在并购活动中,并购一方对另一方一切与本次并购交易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尽职调查可以是并购双方的互相调查,一般是并购方对被并购方(目标企业)的调查。完整的房地产项目并购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市场尽职调查等。

(一)实施尽职调查的作用

1、有利于评估和规避并购风险。对于并购方而言,最大的风险来源于信息不对称。由于信息不对称,并购方将可能面临着目标企业的道德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通过尽职调查,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合理评估和有效规避上述风险。

2、为确定并购价格和并购方案提供依据。在并购谈判过程中,双方的焦点一般集中在并购价格的确定上,尽职调查有助于估算目标企业的预期价值和确定并购价格。如在尽职调查中发现目标企业存在或有负债和不良资产,并购方在对各项或有负债和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后,可作为跟目标企业就并购价格进行谈判的依据,并可在并购协议中加入有关限制性条款等。

3、有利于并购后的整合。并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收购工作的完成,仅仅是完成了并购的第一步,收购后的整合是并购成败的关键。通过尽职调查,可以了解到双方在战略、管理理念、经营思路、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差异,然后据此制订整合方案,以促使双方在上述方面尽快融为一体,并留住核心人才。

(二)房地产项目并购尽职调查流程

在房地产项目并购活动中,一个较为规范、完备的尽职调查通常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1、组建尽职调查团队。并购方组建一个尽职调查小组,既可抽调内部的财务、法律、营销、工程技术、成本、人力资源等专业人才,也可聘请外部的会计师、律师、税务师、评估师等事务所。

2、签订并购意向书和保密协议。签订并购意向书和保密协议是开展尽职调查前的必要程序。并购意向书主要约定交易的基本条件、原则、基本内容、后续并购活动安排、排他性安排及保密条款(或另行单独签订保密协议)等。双方可约定,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通常会约定排他性条款、保密条款等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保密协议中双方需要承诺,为促成交易将相互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约定保密信息的范围和种类、保密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免责情形、泄密或不正当使用保密信息的违约责任等。

3、制订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在尽职调查前,并购方首先要制定尽职调查的目标,并根据并购目的、交易内容等设计制作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然后由目标企业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并购方在收到资料后,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同时要求目标企业及其管理层出具说明书,确认其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内容属实且无重大遗漏。

4、对目标企业进行内外部调查。调查渠道包括对目标企业及其开发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审阅书面资料,约谈其管理层和员工;同时从目标企业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国土、规划、房产、劳动、司法等政府部门,目标企业的开户或贷款银行、债权人、债务人、供应商、客户等,及各类数据库获取信息,调查目标企业及其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合法性等,调查目标企业信用状况和重大债权债务状况等。

5、形成尽职调查报告。调查小组在完成对有关资料和信息的调查分析后,应撰写一份完整、详实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交给公司决策层。调查报告应将调查所发现的问题逐一列出,说明问题的性质、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特别是对目标企业存在的可能构成收购重大影响的问题提出初步建议和风险提示。

二、房地产项目并购尽职调查主要内容

(一)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调查

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调查:一是其资格,即目标企业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包括是否按照当时的设立程序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注册资本是否已到位,是否在验资后抽逃资金。主要审阅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而且要到工商登记机构查阅其工商登记档案。二是资质,即其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且是否在有效期内。主要审阅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及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二)开发项目的合法性调查

对于大多数房地产企业而言,其并购目的在于获得目标企业的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权利,因此开发项目的合法性是必不可少的调查内容。主要调查开发项目是否已取得法律规定的批准和许可文件,如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准文件、环评报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及未开发的土地的闲置时间及被收回的可能性。

(三)目标企业的资产权利调查

主要是调查目标企业的各项财产的权利是否有瑕疵,是否设定了各种担保,权利的行使、转让是否有所限制等,以确保收购方取得的目标企业的财产关系清晰,权利无瑕疵,行使时无法律上的障碍。由于土地是房地产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因此土地使用权是尽职调查的重中之重。

1、土地使用权、房产调查。

(1)调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等土地费用的付款凭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是否齐全,是否按时付清土地出让金等;

(2)调查土地的面积、性质、用途、使用期限、规划要点等;

(3)调查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房产是否存在出租、设定抵押、被查封等情况;

(4)自建的在售房产是否已取得“四证”和预售证等;

(5)调查是否存在房产无法取得产权证明的情况。

2、其他资产调查。要求目标企业提供资产清单,逐一核查,审阅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购置合同、发票等

3、财产保险情况调查。如投保的财产清单、保险合同(保单)、保险费支付发票是否齐全。

4、拟收购股权的可转让性调查。包括调查拟收购的股权是否存在查封、冻结、设置质押等他项权利限制情形,也要调查股权出售方与第三方签订的限制股权转让的情形。

(四)目标企业的债权债务调查

目标企业的负债和不良债权均会给并购方带来风险,还有或有负债具有义务性、隐蔽性、不确定性和危害性等。因此,对目标企业债权债务情况的调查,不能仅仅停留在财务报表上,还要调查其财务承诺、或有资产损失、或有负债、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和账外资产负债等。

1、通过人行贷款卡查询系统查询目标企业的信用报告,调查其银行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检查其公章使用记录及合同文本,调查其非银行借款和对外担保情况。

2、核查目标企业金额较大的应收款、应付款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法律或合同依据。同时要审查债权的诉讼时效及实现的可能性,是否会变成不良债权。

3、调查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调查开发项目是否已通过环保评估,并评估已经造成或将发生的损失。

4、要求目标企业就并购日前存在的或有事项和未披露事项出具承诺和保证,承诺内容包括:或有资产损失、或有负债、未向并购方提供的商业合同引致的损失等,并在并购协议中对这些事项的责任归属和保障措施进行约定。

(五)开发项目的市场前景调查

1、调查拟并购的项目是否与公司的战略吻合。不仅要考虑自己是否擅长开发拟并购的物业类型,而且要考虑拟进入的区域是否为自己的目标市场。

2、调查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发展规划、房地产市场供需、地方购买力、消费者喜好、价格变动趋势等情况,项目的位置、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交通状况、配套设施等,分析主要竞争对手及项目竞争力,分析项目市场定位及目标客户群体。对于已开始预售的项目,必须到其销售现场考察,了解其人气、销售计划和进度、资金回笼等情况。

(六)目标企业的重要合同调查

对公司的存续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交易合同,是尽职调查的重要对象。

1、规划设计、设备采购、建筑施工、营销等成本费用类合同在签订前是否经过立项、招标和会审等必要程序,合同内容是否全面、详尽,价格、成本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有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的情况等。并根据已签订的合同及其付款情况预测开发项目的成本。

2、对于已经在售的项目,需审查销售合同中的收款方式,了解到目前的资金回笼情况,并预测今后的现金流入情况;审查销售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法履行的承诺以及其违约责任、可能造成的损失等,特别要关注是否能按合同约定交楼及其违约责任。

3、审阅目标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和监管协议,一是了解目标企业的负债和对外担保情况,二是了解银行对注销土地、在建工程等抵押登记的要求,对贷款资金和销售回笼资金监管使用的要求,及还款计划等。

(七)目标企业的关联交易调查

1、调查关联交易清单及关联交易合同是否齐全,关联交易合同的履行情况;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是否背离市场公允价格;关联交易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纠纷,是否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2、重点调查目标企业是否存在关联方借款,是否已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利率是否高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已发生的利息是否已取得发票,按有关规定能否在税前扣除。同时要重点调查目标企业是否与其母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品牌输出等合同,其收费标准和合同期限,并决定是否与其协商终止此类合同。

(八)目标企业的税务状况调查

1、调查公司执行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土地使用税等的税率(含预缴税率),因为这些与对目标企业的盈利、现金流预测息息相关。

2、调查目标企业是否享受的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并关注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是否合法、合规。

3、调查目标企业是否持续依法纳税,纳税申报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偷漏税、拖欠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等问题。

(九)目标企业的并购审批调查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是尽职调查的必备项目。

1、调查公司章程“反并购条款”。在审阅目标企业的公司章程时,特别要关注章程中的“反并购条款”,如超级多数条款,即对于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绝对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以确保对本次并购交易不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或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该障碍。《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在收购前最好能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2、调查目标企业的并购的审批机构和程序。如公司制企业并购应当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通过。国有股权的转让需得到国资部门的审批。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涉及产业政策和企业改组的,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核;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由财政部负责审核。并购涉及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企业性质变更还要取得外经贸部的批准。

(十)目标企业的人力资源调查

1、调查员工总数、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签订、薪酬福利、劳动纠纷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保和公积金情况。

2、调查公司高管的职业道德、履历等,审阅其劳动合同是否存在难以解除其劳动合同、职务或者因此需支付高额违约金的条款,调查管理层是否会以各种借口或使用各种手段阻碍并购或并购后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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