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更多文库 > 1号文库 > 详情页

村级集体经济合同(范文5篇)

2022-09-05 23:03:11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村级集体经济合同(范文5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村级集体经济合同(范文5篇)》。

第一篇: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中具有高度的流动性。

(二)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安全,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三)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管理工作接受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五)本制度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现金管理

(一)现金亦称库存现金,指存放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货币。

(二)现金是日常经济活动中一种最重要的支付手段,可以随时购买产品物资,支付费用,偿还债务,存入银行等,具有流动性强、收付频繁两个特点。

(三)现金的两个特点,决定了现金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差错,比如计算错误或者丢失,甚至被挪用、贪腐等。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的管理和核算,监督现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现金使用范围。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包含村、组干部)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科技、文艺、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质的款项;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现金结算范围内的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从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内的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

(五)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了保证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零星支出,按规定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需要(一般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远离银行或交通不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最多可以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15天的正常开支需要量来核定库存现金的限额。正常开支需要量不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

库存现金限额一经核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遵守,不能任意超过,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信用社);库存现金低于限额时,可以提现补足限额。

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开户银行(信用社)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信用社)重新核定。

(六)现金收支规定。

1、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信用社),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信用社)确定送存时间。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现金,可以从本村库存现金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信用社)提取,不得从本村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时,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信用社)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信用社)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内进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的现金都必须入账,定期向开户银行(信用社)报送坐支金额及使用情况。

3、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开户银行(信用社)提取现金时,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信用社)审核后,予以提取和支付现金。

4、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时,应向开户银行(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信用社)审核后,予以提取和支付现金。

5、不准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

6、不准向开户银行(信用社)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7、不准用银行(信用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8、不准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即不得“公款私存”。

9、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设置“小金库”。

10、不准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11、禁止非出纳人员保管和经手现金。

12、不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只收现金,拒收银行本票、支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七)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

1、原则:

(1)严格职责分工。不相容职责分由不同人员担任,形成严密的现金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的内部牵制制度,以减少和降低现金管理上舞弊的可能性。

(2)实行交易分开。如果可能的话,现金支出业务和现金收入业务分开进行处理,防止将现金收入直接用于现金支出的坐支行为。

(3)实施内部稽核。设置内部稽核人员,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加强对现金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时改进对现金的管理控制。

(4)实施定期轮岗制度。对涉及现金管理和控制的业务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岗位,通过轮换岗位,减少现金管理和控制中产生舞弊的可能性,并及时发现有关人员的舞弊行为。

现金的内部控制目的并不是在于发现差错,而是要减少发生差错、舞弊、欺诈的机会。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允许由单独一人自始至终地操纵和处理一笔业务的全过程,不允许经管现金的人员兼管现金账册。

2、现金收入的内部控制要求:

(1)开票与收款应由不同的经办人员负责办理,做到职责分开。

(2)控制发票的数量和编号。领用发票时,必须由领用人对领用数量和起迄号码签字确认。

发票存根由发票保管人签字回收、清点、登记、封存和保管。销毁时必须按规定手续上报审批。

对尚未使用的空白发票要定期检查,防止短缺遗失。

(3)建立“发票的销号”制度,监督收入的及时入账。即发票存根与发票入账联核对注销(作废的发票应全联粘贴在存根上),确保已开出的发票无一遗漏都收到了款项和入了账。

(4)一切现金收入都应无一例外地开给收款收据。

(5)邮政汇款,在收到时应由两人会同拆封,并登记来源、金额、收据情况等。

(6)一切现金收入必须当天入账,尽可能当天存入银行(信用社),不能当天存入的,应该于次日上午送存银行(信用社)。

3、现金支出的内部控制要求:

(1)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

(2)采购、出纳、记账工作必须由不同的经办人员负责,不能职责不清,一人兼管。

(3)支票的签发和付款必须有两人分别盖章,互相监督。

(4)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任何一项需要开支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证明人签字,财务会计人员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出纳人员才能据以付款。

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发票,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财务人员等有权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5)已经付款的发票等凭证,应盖上“银行付讫”或“现金付讫”印章,编好号码,及时登账,妥善保管,以防丢失、遭盗、窜改,甚至重复报销等情况发生。

(6)存出保证金、押金、备用金等应定期清理和核对。

4、库存现金的内部控制要求:

(1)正确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严格按规定限额控制库存现金。不违规坐支现金,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办理。

(2)出纳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日结,确保账款相符。如发现账实不符,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处理。

(3)内部审计或稽核人员必须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核查,有必要时可以临时抽查。

(八)现金的明细分类核算。设置“现金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由村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收、付款发票、单据,和提现时填制的支票存根等,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支出合计数并结出余额,与现金实存数核对,确保账实相符;每月终了,“现金日记账”余额要与“现金”总账余额核对,确保账账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九)现金清查的核算。现金清查指对库存现金的盘点与核对,包括出纳人员每日终了进行的现金账实核对,和清查小组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金盘点、核对,达到账实相符的目的。

现金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

清查小组清查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有挪用现金、白条抵库、超限额留存现金的现象,以及账实是否相符等。

对于现金清查的结果,应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附后),注明现金溢缺的金额,由出纳人员和盘点人员签字(章)。

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

xxxx年x月x日

实存金额

账存金额

盘盈

盘亏

备注

盘点员签字(章):出纳员签字(章):

如果发生现金溢余,先借记“现金”账户,贷记“内部往来――现金长款”或“应付款――现金长款”账户;待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借记“内部往来――现金长款”或“应付款――现金长款”账户,贷记“其他收入”账户。

如果发生现金短缺,先借记“内部往来――现金短缺”或“应收款――现金短缺”账户,贷记“现金”账户;待查明原因后,借记“其他支出”,必须赔偿的,借记“内部往来――×××”或“应收款――×××”账户,贷记“内部往来――现金短缺”或“应收款――现金短缺”账户;收到赔偿款后,借记“现金”账户,贷记“内部往来――×××”或“应收款――×××”账户。

三、银行存款管理

(一)银行存款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存放在银行或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是独立核算的单位都必须在当地银行开设账户。

(二)银行账户的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在地银行(信用社)开设结算账户时,必须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带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章、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印章等印鉴,到当地银行(信用社)开立账户。开立账户必须注意:

1、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3、不得违反规定在异地存款和贷款而开立账户;

4、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非法活动。

(三)银行结算方式。银行结算方式包括票据结算(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根据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下面只就支票结算方式作具体规定。

1、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的领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向银行(信用社)申请购买支票。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剩余的空白支票全部交回银行(信用社)注销。平常工作中,作废的支票也必须妥善保存备查。

3、支票的种类。支票分为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普通支票(未印“现金”或“转账”字样,可以支现也可以转账,但划线普通支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4、支票的签发。

(1)转账支票的签发。指由支票存款人开出,委托金融机构见票后无条件从其账户中拨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填写转账支票时,各栏项目必须使用碳素墨水笔填写齐全:

①出票日期必须大写;

②收款人要填写收款单位全称;

③付款行名称、出票人账号要填写正确;

④金额大、小写要一致,小写金额前加人民币符号“¥”,大写金额紧靠“人民币”字样之后,不能留有空白;

⑤用途如实填写;

⑥支票填妥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2)现金支票的签发。指由支票存款人开出,委托金融机构从其账户中支付一定金额现金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现金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

现金支票的填制与转账支票的填制方法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用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收款人必须在支票背面签章。

5、支票的背书。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而且可以多次转让,背书方法:

限于个人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背书转让时,应在“转账支票”背面的指定位置填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由背书人签章,填明背书日期。

6、支票的受理。

(1)收款人收到付款人开出的转账支票后,应认真审核:

一是审核支票票面是否整洁,有无涂改。出票日期、收款人、金额有更改的支票无效;

二是审核支票各项目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支票是否在付款期内(自出票日起10日内),收款人是否为本收款人,金额填写是否正确;

三是审核付款人签章是否清晰,有背书的`,背书是否连续。

支票审核无误后,方可受理,填制“银行进账单”连同转账支票一同交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2)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支票后,按照前述方法进行审核,无误后受理。对于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出票人开户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必须引起重视的是:签发支票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查明银行(信用社)存款的实际余额,防止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除退票外,还按票面金额的5%但不低于1000元处以罚款)。

7、支票的挂失。支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票据,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如果已签发的转账支票丢失,银行不办理挂失,可与收款人联系协助防范;如果已签发的现金支票丢失,可到银行办理挂失。挂失前已被冒领的,银行概不负责。

8、支票结算的内部控制。支票和财务印鉴应由不同人员保管,相互监督,形成严密的内部牵制制度,减少提现舞弊的可能性。

(四)银行存款的明细分类核算。按金融机构的名称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银行存款收、付款单据、支票存根等,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银行存款存入合计数、支付合计数并结出余额。每月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确保账款、账账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更正处理。

(五)银行存款清查。银行存款清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其开户行转来的银行对账单余额进行核对。

如果查明双方余额不一致的原因是属于记账错误,应立即加以更正。

如果查明双方余额不一致的原因不是记账错误,而是因为未达账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银行取得有关凭证的时间不同,取得的一方已经登记入账,未取得的尚未登记入账的款项)引起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附后)。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村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

加:银行已收、村集体未收款

减:银行已付、村集体未付款

银行对账单余额

加:村集体已收、银行未收款

减:村集体已收、银行未付款

调节后村账银行存款余额

调节后银行账银行存款余额

第二篇: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在当前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大背景下,有效利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必须充分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健全新型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及创新经济发展模式中的作用,切实助推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发展,夯实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基础。

一、基本情况

成都市青白江区11个乡镇(街道)中现有111个行政村(含15个涉农社区),1498个村民小组,农户8.79万户,农业人口25.74万人。20xx年全区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111个,资产总额9105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736万元;村级所有者权益总额6534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318万元。总地说来,通过近几年城乡统筹发展的实践,全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拥有了一个较好的发展环境和发展基础,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逐年略有提高。

二、发展模式

近年来,按照“全域成都”的理念,统筹城乡发展有力地推动着青白江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部分村社通过积极探索实践,已形成了企业主导、股份经营、托管经营等多种发展模式,为青白江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借鉴蓝本。

第一,集体资产股份制经营模式。如红阳街道永红商贸公司,依托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厂房、铺面等经营性资产,结合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利益协调、分配公平”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公司,对集体资产进行经营,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中获得可观的、稳定的收益。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模式。如城厢万柳种植业合作社,在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按照“自愿、依法、有偿”原则,以股份制、合作制方式,组织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合作社,或者以家庭农场、现代农庄等形式开展土地规模经营,以提高土地单位产出率和产品质量来提高组织成员的收益。

第三,企业主导经营模式。如龙王贡韭合作联社依托韭黄科技示范园,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资金、技术、信息、市场等方面的优势,与村社、农户联合组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发展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与休闲观光等主导产业的具体目标,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四,农户联合经营模式。如福洪四季鲜水果专业合作社,按照自愿、自治和民主管理的基本特征和“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由农户联合组建专业合作社,围绕农业、农村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充分调动农户的积极性,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第五,托管经营模式。如清泉明妍果蔬专业合作社,发挥种养能手、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的专业技术优势,成立托管式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对粮油、水果、蔬菜、畜禽、水产、林木等生产经营进行托管,推广应用新品种和新技术,提高农村生产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益。

第六,劳资服务模式。如同湾农机专业合作社,整合农村剩余劳动力,并加大技能培训力度,以利益联结机制为纽带,加快发展劳务合作社(公司)或农机合作社等各类中介服务组织,为企业和农户提供劳务输出、物业管理、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服务。

三、对策建议

在当前加快发展的过程中,青白江区各乡镇(街道)应切实针对当前集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制约因素和实际问题,通过不断完善自我发展的体制机制,从明晰产权主体、创新发展模式和规范经营管理入手,多轮驱动,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步伐。

第一,建立健全经营体制。一是明确职能定位。按“社企分离、职责分开”的思路,重新定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明确其市场主体地位,加快推进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职能与村民自治职能的分离,进一步理顺其相互关系,恢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管理的权力。二是加快机制建立。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为主线,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机制、分配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三是明晰产权主体。深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将原村社传统意义的集体经济组织自愿改制为公司或合作社等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确权颁证工作,明晰产权主体,改变由于所有权不明晰造成的效率低下、市场竞争能力弱等状况,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灵活运用发展模式。一是城郊村社加快过渡。随着统筹城乡步伐的推进,处于城乡结合部的部分行政村建制已逐步纳入城市管理,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依法参与城镇建设和发展商贸业、乡村旅游业等,继续深化股份合作制形式,加快发展过渡到股份合作制企业。二是浅丘村社深化引导。对于毗河以南的祥福、姚渡、城厢等离中心城区较近的浅丘乡镇,要随着新农村的建设步伐、产改成果的深化运用以及集体资产的不断壮大,通过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创办生态农业和旅游园区、生态畜牧养殖小区等,深化引导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形式发展。三是纯农村社逐步推进。对于清泉、福洪、人和等山区纯农业乡镇,应在外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自觉运用市场经济规则不断提高对外开放度,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建设特色果蔬、花卉、生猪等特色商品基地,发展农业龙头企业,逐步推进农户联合、企业主导、托管等经营模式的运用。

第三,不断规范运行程序。一是加强“三资”管理。在产权明晰、股权清晰、股份量化的基础上,加大我区“两股一改”力度,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健全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股份管理制度,有效激活农村集体“三资”经济,不断提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产保值增值水平。二是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收支审批,严格规范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办公经费开支,实行每月或每季度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决算和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时了解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情况。三是推进民主管理。重大投资决策和建设项目须经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其代表大会通过,以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主成立监事会,对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作及财务收支情况实施监督,完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

第四,着力优化内生环境。一是加强资金扶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设立1500万元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专项基金和500万元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奖励基金,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各类服务实体的各项规费予以减免。金融机构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以信用和相互担保进行融资的方式要积极支持,为农村资源资本化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条件。二是坚持合理引导。积极鼓励、引导村社集体经济组织集成运用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政策,统一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合理开发资源性资产,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总体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及其出让收益,发展第二、三产业,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造血功能。三是支持项目建设。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全力支持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通过整合各种资源,强化项目包装,承担城乡一体化项目和产业化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发展配套服务产业,把配置用地的收益主要用于促进失地农民的集中居住、非农就业和持续增收。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能够胜任的本村社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管理等项目建设,应适当降低准入门槛,以切实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第三篇: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一、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有、镇管、县审计”(村财乡代管)的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具体要求是:在不改变其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监督权的分离,由乡镇农经站代理会计业务,村级财务实行报账制管理。各村委会要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定期报账制度、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二、规范财务工作流程。严格实行村账镇管,取消村集体自有资金账户,由镇农经站统一开立银行账户,分村记账,分户管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加盖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章,并经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同时签批后,报镇农经站审批后方可入账。严格执行村级招待费限额额制度,1200人以下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8000元;1201――2000人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15000元;2001人以上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2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不予核销。对有大宗项目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多列支招待费的村,须由村书记、村主任共同说明理由,其招待费标准由镇政府另行核定。对各村民小组发生的账目,要由村民组长签字,村主任签批,村报账员整理入账,每年结账一次。

三、实行民主理财。为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如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承包、集体举债等,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7人组成,在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主持正义、认真负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切实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

四、强化村集体资金管理。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村集体收入必须在三日内交镇农经站专户,不得坐收坐支。严禁村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每发现一起对村书记、主任、报账员各罚小金库的33%并没收小金库全部款项,对当事人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另外,各村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充分发挥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举债经营,有效化解旧债的同时,不允许产生新债。谁借债谁负责。

五、全面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是村级财务管理的重点和核心,对村级财务要做到每半年公开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充分利用好村固定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明白纸等进行辅助公开。要进一步丰富公开内容,当前公开的重点是:村组财务收支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农民种粮直补情况等。对于村民小组财务要做到每年公开一次,让群众真正明白。

第四篇:顺德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顺德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居)民委员会资产办、股份合作经济社、村小组}将本组织拥有所有权的资金、土地等生产资料,以及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通过借贷、发包、出租、转让、出让、流转、转租等形式与其他公民、法人、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和涉及重大事项变更须重新签订合同或有补充协议的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凡以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对外发生上述第二条所述的经济活动,应当签订经济合同,并依照程序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除即时清结的交易外,经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拟、制定各类经济合同范本,对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合同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

各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区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制定适用本镇(街道)的实施细则;

(二)指导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项;

(三)负责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审查;

(四)负责所有经济合同的登记备案以及合同管理;

(五)检查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并定期组织考核;

(六)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采取其他方式,核查、跟踪、反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履行情况;

(七)定期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签订、履行等重大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敦促改正等。

第六条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合同前,应核实当事人的经营资质、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不与无经营资质的当事人签订合同,也不与公开渠道公布的失信当事人签订合同。同等条件下,签订合同时应优先考虑本村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七条

经济合同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签订。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变更手续后方可对外签订新的经济合同。

第八条

因特殊情形法定代表人不能及时履行职责,应书面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负责人签订。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涉及以下事项必须依法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以下交易范围按公开交易流程公开交易,并将结果进行公布后方可签订合同:

(一)区级交易(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集体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2.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再次流转; 3.合同标的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所有权的转让;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应进入区级交易的其他资产。

(二)镇(街)级交易(镇街交易所)

1.合同标的总额500万元以下的单宗房产物业所有权的转让;

2.合同标的总额15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续约;

3.合同标的物建筑面积200㎡(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续约;

4.单宗连片面积1000㎡(含)以上现状为工业用途或200 ㎡(含)以上现状为商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续约;

5.单宗连片面积20亩(含)以上养殖用地或5亩(含)以上种植用地的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续约;

6.合同期限3年(含)以上的;

7.预算总额15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投资合作或开发经营项目;

8.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前期投资人的选定; 9.根据实际需要应当进入镇(街)级交易的其他资产。

(三)村(社区)级交易(村居交易站)

对未纳入区级或镇(街道)级交易的其他农村集体资产,由村(社区)、股份社依照本条规定按程序进行。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前,应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立项并上传民主表决情况,由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核实,并按程序提交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公开交易后正式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不适宜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如幼儿园、养老院、社区医疗服务等公益事业项目、政府因公共事业需要与农村集体协商确定的建设项目、由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其他事项,可采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凡村(居)委会成员会议(代表会议)、股份社 成员会议(代表会议)、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经济事项提交会议进行表决后,应自产生表决结果后3天内在公布栏上进行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在公示期内,十分之一以上村(居)民或股东联名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召开全体会议重新表决并再次进行公示,不采纳意见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表决,在签订合同前,应将合同样本在公布栏上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十分之一以上村(居)民或股东联名对合同样本约定的条款提出实质性修改意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重新研究修订合同并再次进行公示,不采纳意见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常见经济合同签订期限参考标准:

(一)涉及农用地承包,如耕地、鱼塘、基面、花地等的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根据生产用途不同以及可预见的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农用地的承包期限,鱼塘一般不超过5年,多年生作物(如花卉、绿化苗木)种植用地一般不超过10年。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承包,承包期间可适当延长,根据《农业土地承包法》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二)涉及非农用地如工业用地的出租、厂房或商铺的租赁等,应根据生产经营项目的发展需要和有利于维护农村集体的利 5 益考虑,合理确定合同的期限,但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三)涉及农贸市场档位的发包、租赁等,合同期限一般以3—5年为宜;涉及工程建筑、物业维修、承揽等经济事项的,根据各村(居)实际情况而定,建议合同期限一般不应超过3年;涉及借款、供水供电、委托代理等经济事项的,合同限期一般不应超过5年。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土地承租合同时,同时签订耕户承诺书,并约定地上建筑的权属关系、合同到期后地上建筑的归属,以及政府拆迁补偿后补偿款项的分配。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三旧改造”的土地临时租赁,应当与承租人公开协商,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签订不定期临时租赁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临时租赁合同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对于超出合同面积20%以上或小面积的零碎土地租用,应当与承租人公开协商,根据事项的分类按本办法第九条履行相关的表决程序后,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村居(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须提交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进行备案登记以备日后查阅,并制定合同管理台账。

第十九条 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办理经济合同进行备案登记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认真核实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提供的经济合同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完 备、真实;

(二)当事人是否具备签约资质,有无公开的不良信用记录,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

(三)经济合同签订有无经过民主决议程序,手续是否齐备。

第二十条

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同文本,一式肆份;

(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移交确认书;

(三)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四)村(居)“两委”成员联席会议或股份社理事会就该经济事项进行讨论的会议记录;

(五)村(居)民大会(代表会议)就该经济事项进行表决的会议记录、表决结果;

(六)股东大会(代表会议)就该经济事项进行表决的会议记录、表决结果;

(七)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予以登记,未经民主议事程序和公开交易管理平台立项预审的合同不予审查。对合同内容不完善或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应提出完善建议或修正意见,视情况提出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合同或进行民主议事程序的意见。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进行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实行专柜存放,设立合同 7 专管员专人管理,并做好经济合同原始资料的归档保存。合同原始资料包括合同原件、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村(居)“两委”成员联席会议或股份社理事会会议记录、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会议记录和表决结果、公开资料、纠纷调处协议等,原则上做到一份合同一份档案。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应建立经济合同台账,所有经济合同必须登记入账,合同专管员应及时将合同的主要信息录入台账,并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收付款情况逐项登记,定期打印合同缴付款清单与中介组织对账核实。

第二十四条

为日后引入条形码和二维码标识作准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实行统一编号,按照经济合同的签订时间对合同进行编号。合同编号可由字体、字母、数字组成,合同按类别分类存放,合同顺序号必须按自然数排序,不得跳号、重号。编号建议采用以下形式:镇(街道)名称+村(居)名称+股(资、公司....)+年份+(产业类别)+第X号,例如:勒江义股2017(鱼)字第001号。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专管员应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跟进合同的履行情况,提示集体经济组织对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并提醒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采取法律措施,追究违约者的相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村(居)、股份社换届选举或其他原因发生人 8 事变动的,要做好合同档案的交接工作,档案交接时必须签订档案移交责任书,凡造成合同档案丢失或损毁的,依法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经双方相互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约定的纠纷处理办法进行解决;未有约定纠纷处理办法的,可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申请调处,如经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调处仍未达成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各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合同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重点对经济合同台账、较大和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公布、合同款的收缴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采用“直接审计、委托审计、交叉审计”的“三审合一”方式,落实审计任务,强化审计整改。

第二十九条

应办理登记的合同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或应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才能签订的合同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签订的,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应当以口头指导提醒、出具书面通知、责令(限期)纠正书等形式督促有关村(居)、股份合作社及时纠正;必要时责令(限期)纠正书可以在村(社区)、股份社公告栏或其他平台公示。

第三十条

对不听从劝告拒不按照规定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擅自签订经济合同的村(居)法定代表人、股份合作社理事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向村(居)民或股东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第三十一条

如未按民主决议程序签订经济合同、或存在私下签订集体经济合同瞒报和不依法履行合同行为,造成集体经济组织及组织成员利益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并将责任人不依法履行合同的行为纳入诚信管理系统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引导各村(居)、股份合作社将本管理办法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分别载入村(居)民自治章程和股份社章程。本管理办法与法律、法规、自治章程有不同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自治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月**日(规范性文件一般须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第五篇: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村级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2、取消村会计组织,每村设一名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收、支单据,由报账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农经站,由农经站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3、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专职的报账员,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管理、“一事一议”申请、登记、备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负责办理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报账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

4、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资金时,必须先申请,乡(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拨付村使用。

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农经站入账管理。

6、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资金必须在发生后5日内由报账员到乡农经站报账。特殊情况,可事先申请,农经站长同意后,可以推迟报账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三日。违者按个人占款处理。

7、村账乡代管后,乡农经站设总会计一名,记账员若干名(根据各乡实际,每名记账员负责3―5个村),现金员一至二名(根据各乡大小自行配置)。

8、现金收支手续完备,不准白条子抵库或入帐。手续不完备、不真实的开支,报账员、记账员有权拒付和接收。对不拒付的,又不反映的要追究其责任。

9、农经站代理村会计账(村账乡代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和会计科目,按规定的记账原则、记账程序、记账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按会计年度及时结旧账、建新账。

10、村级财务实行乡(镇)农经站会计代理后,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出纳员负责管理现金,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进行现金序时核算。记账员负责建账、记账、算账、结账、定期核对账目,并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11、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不准用公款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对各种合同外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付。

12、村级各类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相互挤占、挪用、平调。发现要追究其责任。

13、村级各类单据,尤其是付方单必须有经手人签章或签字,由村级财务主管人员签批,村民理财小组盖章后,再由农经站账前审核后方可入帐。

14、加强村级票据管理,对村级所取得的外来原始单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自制原始单据必须使用JNBP―吉林省农村经济组织标准凭证,空白凭证由乡农经站统一管理。村级可根据需要向农经站领取。农经站对各种所领取的空白凭证进行登记。

15、实行财务公开,乡农经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的经济收入,往来款项各项补贴资金等业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6、镇农经站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年度内各种会计资料、统计资料要统一整理装卷归档,会计档案不经批准,不得随意销毁。

17、报帐员、记帐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刻苦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

18、对应收、应付款两类账户不得混用。严禁村发生垫付资金行为,杜绝通过两类账户人为造成呆死现象。出现违规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9、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实行购建前审计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按照购建的金额报农村审计站审计同意后方可购建。

20、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用集体资金或贷款、借款代农民缴纳税费。

21、加强电算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推荐专题: 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租赁合同范本 村级集体经济合同

相关推荐
本站文档由会员上传,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发送邮件至89702570@qq.com联系本站删除。
Copyright © 2010 - 千文网移动版
冀ICP备2020027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