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更多文库 > 1号文库 > 详情页

村级集体经济合同

2022-09-05 23:03:00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村级集体经济合同》,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村级集体经济合同》。

第一篇: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2、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一事一议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及补助收入、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收入。

3、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村(居)集体在收取各种款项时,必须使用区经管局监制的农村专用收款收据,收据由“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村(居)会计根据需要领取。代管中心对领用人、领用时间、票据号码详细登记,对使用的收据存根收回备案审验。其中“一事一议”要附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

4、收入一经发生,必须在3日内上缴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帐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

5、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帐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村级不得开支招待费。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备付金制度,每月由村报账员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领取一定数量的备付金用于日常开支备用金限额原则上每村(居)一般为500―1000元。发生超出备付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村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审批后预支。

4、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

5、严格执行开支审批权限制度。500元以下支出由村书记、主任审批;501―1000元的支出由村两委研究审批;1001―5000元的支出,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参与村两委研究审批。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并把审批意见附在原始凭证之后。所有支出单据须经村书记主任审批、经办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乡镇(街道)经管站审计后方可入帐。杜绝白条入帐,对大型项目工程支出,应把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作为附件附在原始凭证之后。

6、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提出当年资金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须履行相关程序,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后方可实施。

2、审核通过后的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预算方案。确需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

4、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四、财务公开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

(1)财务预算;

(2)各项收入;

(3)各项支出;

(4)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

(5)债权债务;

(6)收益分配;

(7)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

(8)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3、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4、财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五、资产清查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

2、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3、资产清查中心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六、资产台帐制度

1、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5、资产台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七、资产评估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3、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4、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公议确认并报乡镇街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5、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归档。

九、资产经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3、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居)账核算。

4、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十、资源登记簿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

2、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5、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街道)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十一、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镇街每年定期开展债权债务清查,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张榜公布。

2、对拖欠的村级债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加以催收,落实经办人的清收责任。对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要由镇街经管站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3、对已形成的村级债务,在清查确认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收欠还债、降息减债、划转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和增加集体收入等方式逐年进行化解。

4、坚决制止村级新增债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财务开支要精打盘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村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对未按以上要求擅自举债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4、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街道)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

5、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街道)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十三、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4、承包、租凭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5、承包、租凭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十四、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岗位责任制度

1、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受村(居)委托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同时承担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中心日常工作实行电算化管理。

2、中心设主任、副主任、总会计、资金会计、资产资源管理人员等岗位。

3、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中心全面工作;

(2)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

(3)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

(4)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服务中心的管理,保证政策运转和高效工作;

(6)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各村财务状况,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7)负责对服务中心人员及村级报帐员的考查、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4、副主任岗位职责

(1)协助主任管理中心日常工作;

(2)负责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

(3)协助主任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

(4)协助主任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

(5)完成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5、总会计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坚持按财务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如实反映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

(2)负责对村报账员报送的票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票据加盖审核同意章予以报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不予盖章并拒付;

(3)按规定设置各类账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审核各类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电脑记账,按时完成会计月报、年报及其他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村集体资金的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监督资金会计资金领、核、销工作;

(5)对村各类经济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及时与资金会计核对账目,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

(6)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

(7)加强对电算化微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

6、资金会计职责

(1)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类现金收付业务;

(2)负责银行存、取款和结算业务;

(3)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并定期与总会计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

(4)增强安全意识,采取防范措施,保证资金安全;

(5)按规定做好收据的领、核、销工作;

(6)及时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7、资产资源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

(2)负责建立各村资产、资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

(3)指导各村按照民主程序处置各类资产和资源,负责各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方案的审核与监督。

8、村(居)报账员的职责

(1)积极配合镇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

(2)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坚持原则,坚决制止和抵制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在村两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并保证各种财务活动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正规,杜绝虚报、冒领和坐支现金;

(4)及时地将本村集体各项收入上交代理服务中心账户;

(5)定期到镇服务中心进行报帐;

(6)定期向村(居)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汇报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

(7)负责本村(居)的财务公开工作。

第二篇:顺德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顺德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居)民委员会资产办、股份合作经济社、村小组}将本组织拥有所有权的资金、土地等生产资料,以及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通过借贷、发包、出租、转让、出让、流转、转租等形式与其他公民、法人、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和涉及重大事项变更须重新签订合同或有补充协议的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凡以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对外发生上述第二条所述的经济活动,应当签订经济合同,并依照程序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除即时清结的交易外,经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拟、制定各类经济合同范本,对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合同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

各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区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制定适用本镇(街道)的实施细则;

(二)指导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项;

(三)负责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审查;

(四)负责所有经济合同的登记备案以及合同管理;

(五)检查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并定期组织考核;

(六)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采取其他方式,核查、跟踪、反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履行情况;

(七)定期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签订、履行等重大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敦促改正等。

第六条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合同前,应核实当事人的经营资质、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不与无经营资质的当事人签订合同,也不与公开渠道公布的失信当事人签订合同。同等条件下,签订合同时应优先考虑本村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七条

经济合同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签订。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变更手续后方可对外签订新的经济合同。

第八条

因特殊情形法定代表人不能及时履行职责,应书面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负责人签订。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涉及以下事项必须依法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以下交易范围按公开交易流程公开交易,并将结果进行公布后方可签订合同:

(一)区级交易(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集体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2.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再次流转; 3.合同标的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所有权的转让;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应进入区级交易的其他资产。

(二)镇(街)级交易(镇街交易所)

1.合同标的总额500万元以下的单宗房产物业所有权的转让;

2.合同标的总额15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续约;

3.合同标的物建筑面积200㎡(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续约;

4.单宗连片面积1000㎡(含)以上现状为工业用途或200 ㎡(含)以上现状为商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续约;

5.单宗连片面积20亩(含)以上养殖用地或5亩(含)以上种植用地的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续约;

6.合同期限3年(含)以上的;

7.预算总额15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投资合作或开发经营项目;

8.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前期投资人的选定; 9.根据实际需要应当进入镇(街)级交易的其他资产。

(三)村(社区)级交易(村居交易站)

对未纳入区级或镇(街道)级交易的其他农村集体资产,由村(社区)、股份社依照本条规定按程序进行。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前,应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立项并上传民主表决情况,由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核实,并按程序提交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公开交易后正式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不适宜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如幼儿园、养老院、社区医疗服务等公益事业项目、政府因公共事业需要与农村集体协商确定的建设项目、由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其他事项,可采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凡村(居)委会成员会议(代表会议)、股份社 成员会议(代表会议)、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经济事项提交会议进行表决后,应自产生表决结果后3天内在公布栏上进行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在公示期内,十分之一以上村(居)民或股东联名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召开全体会议重新表决并再次进行公示,不采纳意见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表决,在签订合同前,应将合同样本在公布栏上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十分之一以上村(居)民或股东联名对合同样本约定的条款提出实质性修改意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重新研究修订合同并再次进行公示,不采纳意见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常见经济合同签订期限参考标准:

(一)涉及农用地承包,如耕地、鱼塘、基面、花地等的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根据生产用途不同以及可预见的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农用地的承包期限,鱼塘一般不超过5年,多年生作物(如花卉、绿化苗木)种植用地一般不超过10年。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承包,承包期间可适当延长,根据《农业土地承包法》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二)涉及非农用地如工业用地的出租、厂房或商铺的租赁等,应根据生产经营项目的发展需要和有利于维护农村集体的利 5 益考虑,合理确定合同的期限,但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三)涉及农贸市场档位的发包、租赁等,合同期限一般以3—5年为宜;涉及工程建筑、物业维修、承揽等经济事项的,根据各村(居)实际情况而定,建议合同期限一般不应超过3年;涉及借款、供水供电、委托代理等经济事项的,合同限期一般不应超过5年。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土地承租合同时,同时签订耕户承诺书,并约定地上建筑的权属关系、合同到期后地上建筑的归属,以及政府拆迁补偿后补偿款项的分配。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三旧改造”的土地临时租赁,应当与承租人公开协商,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签订不定期临时租赁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临时租赁合同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对于超出合同面积20%以上或小面积的零碎土地租用,应当与承租人公开协商,根据事项的分类按本办法第九条履行相关的表决程序后,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村居(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须提交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进行备案登记以备日后查阅,并制定合同管理台账。

第十九条 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办理经济合同进行备案登记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认真核实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提供的经济合同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完 备、真实;

(二)当事人是否具备签约资质,有无公开的不良信用记录,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

(三)经济合同签订有无经过民主决议程序,手续是否齐备。

第二十条

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同文本,一式肆份;

(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移交确认书;

(三)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四)村(居)“两委”成员联席会议或股份社理事会就该经济事项进行讨论的会议记录;

(五)村(居)民大会(代表会议)就该经济事项进行表决的会议记录、表决结果;

(六)股东大会(代表会议)就该经济事项进行表决的会议记录、表决结果;

(七)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予以登记,未经民主议事程序和公开交易管理平台立项预审的合同不予审查。对合同内容不完善或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应提出完善建议或修正意见,视情况提出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合同或进行民主议事程序的意见。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进行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实行专柜存放,设立合同 7 专管员专人管理,并做好经济合同原始资料的归档保存。合同原始资料包括合同原件、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村(居)“两委”成员联席会议或股份社理事会会议记录、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会议记录和表决结果、公开资料、纠纷调处协议等,原则上做到一份合同一份档案。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应建立经济合同台账,所有经济合同必须登记入账,合同专管员应及时将合同的主要信息录入台账,并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收付款情况逐项登记,定期打印合同缴付款清单与中介组织对账核实。

第二十四条

为日后引入条形码和二维码标识作准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实行统一编号,按照经济合同的签订时间对合同进行编号。合同编号可由字体、字母、数字组成,合同按类别分类存放,合同顺序号必须按自然数排序,不得跳号、重号。编号建议采用以下形式:镇(街道)名称+村(居)名称+股(资、公司....)+年份+(产业类别)+第X号,例如:勒江义股2017(鱼)字第001号。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专管员应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跟进合同的履行情况,提示集体经济组织对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并提醒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采取法律措施,追究违约者的相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村(居)、股份社换届选举或其他原因发生人 8 事变动的,要做好合同档案的交接工作,档案交接时必须签订档案移交责任书,凡造成合同档案丢失或损毁的,依法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经双方相互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约定的纠纷处理办法进行解决;未有约定纠纷处理办法的,可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申请调处,如经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调处仍未达成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各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合同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重点对经济合同台账、较大和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公布、合同款的收缴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采用“直接审计、委托审计、交叉审计”的“三审合一”方式,落实审计任务,强化审计整改。

第二十九条

应办理登记的合同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或应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才能签订的合同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签订的,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应当以口头指导提醒、出具书面通知、责令(限期)纠正书等形式督促有关村(居)、股份合作社及时纠正;必要时责令(限期)纠正书可以在村(社区)、股份社公告栏或其他平台公示。

第三十条

对不听从劝告拒不按照规定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擅自签订经济合同的村(居)法定代表人、股份合作社理事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向村(居)民或股东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第三十一条

如未按民主决议程序签订经济合同、或存在私下签订集体经济合同瞒报和不依法履行合同行为,造成集体经济组织及组织成员利益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并将责任人不依法履行合同的行为纳入诚信管理系统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引导各村(居)、股份合作社将本管理办法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分别载入村(居)民自治章程和股份社章程。本管理办法与法律、法规、自治章程有不同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自治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月**日(规范性文件一般须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第三篇: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村集体经济收入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xx村实施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的申请使用和审批严格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可以申请使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

(一)增加xx村集体收入的项目费用;

(二)xx村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费用;

(三)xx村遭遇重大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村民慰问金;

(四)其他经帮扶单位“双到”办和村委协商可供开支的项目费用。

第三章资金使用程序

第三条xx村委会人员及相关机构的职责。

(一)xx村委会主任:负责管理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审批各生产小组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按制度要求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公正、公开使用。

(二)xx村委会委员:根据所管辖生产小组的实际需求,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三)xx村委会出纳:负责收集和保管资金申请,办理支付业务及保管相关票据,设立专门账簿进行登记管理,编制并公示每月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帮扶单位“双到”办公室:负责指导xx村委会有效地使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监督村委会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复核每一项资金的审批情况。

第四条资金的申请程序。

(一)对于村民慰问金和只涉及1个生产小组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该生产小组的村委委员提出使用申请,填写《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对于涉及2个生产小组以上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所涉及生产小组的全部村委委员联名提出使用申请,填写《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三)对于xx村集体投资项目,由1/2以上的村委委员联名提出使用申请,填写《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第五条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同意并签字,通过审批。

(二)申请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需召开村委会议讨论,需村委会主任及1/2以上村委委员同意并签字,才能通过审批。

(三)申请费用在20XX元(含20XX元)以上的,需召开村委会议讨论,由全体村委委员同意并签字,使用申请书需在村公告栏向全村村民公示7天,无收到书面反对意见,才能通过审批。

第六条资金的支付办法。

(一)账户内资金支付的票据需有帮扶单位驻村干部私章、xx村委主任私章、兴宁市黄槐镇xx村民委员会公章三个印鉴齐全才能支付使用。

(二)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村委会委员申请用款时,应当提前向村委会主任提交《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按规定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村委会主任应当根据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支付复核。帮扶单位“双到”办公室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项目是否合理、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负责收集和保管相关票据,并及时登记账册。

第四章资金公示

第七条申请费用在20XX元(含20XX元)以上的项目,村委会需向全村村民公示该项目的《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每月5日前xx村委会需向全村公示上一个月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情况。

公示内容为:帐户收支情况表,包括当月和年度收入、当月和年度支出、当月和年度结余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自20XX年2月1日起执行。

推荐专题: 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租赁合同范本 村级集体经济合同

相关推荐
本站文档由会员上传,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发送邮件至89702570@qq.com联系本站删除。
Copyright © 2010 - 千文网移动版
冀ICP备2020027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