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更多文库 > 1号文库 > 详情页

国有土地房屋处置资产处置办法

2022-09-05 23:01:15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国有土地房屋处置资产处置办法》,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国有土地房屋处置资产处置办法》。

第一篇: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由于区划调整及其他原因,为促进经济发展,部分国有资产急待处置。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国有资产权证不清,为使国有资产的处置符合政策性、法律性,更具公开、公正性,其处置途径建议按下述方案:

一、确权

1、调查

国有资产处置的难点,在于历史原因和现行政策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在处置前对所有要处置资产进行详细的调查,做到清晰、明了,为将来的处置工作打好基础。

2、确权

国有资产中涉及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两证齐全的,按证载内容确权,相对较容易;两证中不齐全的,需进行测绘,然后根据相关文件补齐资料,进行补证确权。

3、评估

对确权后的房地产,由国家认同的专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其房地产的公开市场价值,为下一步处置房地产提供价值依据。

4、实施——周密策划,规避风险

要做好资产处置工作,不仅是做好卖的工作,更重要的是做好卖完之后的工作,如将来的过户,有关税金的缴纳等等,这就需要充分做好处置前的准备工作,做好准备,充分考虑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让每一个可能引起纠纷、争执的问题都充分考虑,将问题尽量在处置前解决好。

二、国有资产处置

国有资产的处置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及挂牌等方式,财政部2006年5月30日 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一)国有资产处置采取拍卖的优点

1、公平。拍卖是一种公平的资源分配制度。价高者得,童叟无欺。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保证了参与者的人数和透明度,便于有意者集中竞价,价高者得。便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取得各方当事人的信任,便于避免腐败发生、杜绝各种关系影响。是政务部务及相关管理机关推荐的一种市场化程度最高、得到普遍认可的方式,也称“阳光操作”。

2、依法办事。拍卖是依法办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部门的备案,公告、审核、小结等监控下操作,合法合理地规范了交易步骤。

3、快速、高效。拍卖交易效率高,资金回拢快,结算无忧。易于积聚人气,现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大都在采用这一方式。在一些发达城市的新楼盘、新别墅区销售,也大量采用了拍卖的方式,成为现代不动产重要的新型交易机制。

4、安全。拍卖可以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到位,建立诚信的交易秩序,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5、高价。一家好的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物的良好策划、一个好的卖点还将最大限度的实现资产价值,为委托人创造意外的惊喜。通过公开竞价,往往可以获得一个理想价格。

6、营销手段充分。可以公开公告,充分广泛招商,通过市场炒作等手段提高标的知名度,吸引社会关注。特别拍卖公司所拥有的客户资源优势,有针对性的寻找目标客户,更利于土地招商。

7、句号工程。资信良好的拍卖公司解决瑕疵的能力,可以保证拍卖工作成为“句号工程”,即拍卖成交后无任何后遗症,这将为投

资者、竞买者提供心理上的支持,引导投资和购买。

因此国有资产处置引进拍卖公司将会有助于资产处置的市场化运作水平。

(二)、招、拍、挂的对比

从社会影响力、公开度来看,拍卖远远优于招、挂牌制度。《拍卖法》规定拍卖公司必须在举行拍卖会七日前于社会公开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否则拍卖无效。不动产拍卖还可适当延长发布公告与拍卖会举行时间间隔,使各有意竞买组织有充分的时间实地勘察、仔细考虑。加之社会专业拍卖公司在宣传手段上的专业化、多样化,比起挂牌只在指定场所公告,宣传效果、受众人群、社会公开度、透明度不可同日而语,这也将直接影响资产最后的成交价格。

从以上分析比较中不难看出,在国有资产处置中,拍卖是最能体现市场化运作的交易手段。拍卖公司作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依法办事,承担法律责任,以各种有效途径对拍卖标的进行社会公开的宣传招商,以专业的操作力求达到“信息对称化、公开化”。所以国有资产处置走拍卖这条“阳光大道”,能避免内幕操作、暗箱操作,只要能严格审查竞买人竞买资格,制定相应的竞买人资质审查制度,就能使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良好的维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在国有资产处置的市场化运作中,拍卖是最适合市场化运作的高效可行手段,是我们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途径,可有效提高资产的价值,最大限度的保障所有者的利益。

昆明奥克星拍卖有限公司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二篇:国有土地房屋处置资产处置办法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8]53号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处置原则

市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处置土地、房屋和公共资源,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程序、严格审批的原则进行。

二、审批程序

(一)拟处置土地、房屋资产的单位提出土地、房屋处置申请,上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处置意见上报市政府;

(四)市政府召集监察、审计、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研究审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处置办法

(一)申报单位处置土地、房屋资产需向财政部门提交下

(六)按照“建新交旧”、“迁新交旧”原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取得新的土地房产后,原土地房产收缴财政部门,由政府统一调配,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七)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包括出售房产、土地出让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土地出让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房产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照资金审批程序办理。

四、监督管理

(一)财政、国土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定期检查国有土地、房屋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国有房地产转让全过程,查处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和失职渎职行为。

(三)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土地、房屋资产的;

2.弄虚作假,隐匿国有资产的;

3.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土地、房屋资产的;

4.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国有资产出让金的;

5.未按时、足额将国有资产收益缴入财政专户的;

6.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等行为。

(四)经办单位和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第三篇:浙江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13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障国家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13〕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以及在资产管理上与学校存在隶属关系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已经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学校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会同具体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拟处置的学校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占有权、使用权转移的资产,闲置、拟置换资产,报废、淘汰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 处置学校国有资产时,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条 在学校审批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产使用单位向具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土地及房屋的资产处置直接由具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处置方案送国资办核准(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下的由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报国资办备案);

(三)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在国资办核准处置方案后,报学校领导批准,并出具资产处置决定;

(四)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资产处置决定提交国资办;

(五)由国资办根据具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行文报教育部备案;

(六)根据审批后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七)处置资产及其收入的账务处理;

(八)资产处置资料的归档。

第十一条 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产使用单位向具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土地及房屋的资产处置直接由具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处置方案送国资办复核;

(三)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在国资办复核处置方案后,报校务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四)资产处置方案经学校同意后,由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填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报批材料,由国资办按审批权限报教育部审批,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或由教育部审核、报财政部审批;

(五)根据上级部门审批后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六)处置资产及其收入的账务处理;

(七)资产处置资料的归档。

第三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二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必要时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学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等规定执行;涉及学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的其他资产的转让,还须按规定程序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国资办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或核准。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以经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教育部或财政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十六条 申请出售、出让和转让学校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出售、出让和转让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的材料;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书;

(四)出售、出让和转让的处置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可行性论证等;

(五)出售、出让和转让的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八条 申请置换学校国有资产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置换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置换的材料;

(三)双方拟置换资产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十九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报废、报损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废、报损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报废、报损的材料;

(三)资产价值凭证(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价值凭证超过规定保存年限已销毁的,须提供单位说明材料,下同)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报废、报损的数量和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发生损失申请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对外投资损失处置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对外投资损失处置的材料;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账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材料;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五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二十六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上级部门的决定,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因隶属关系改变,需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二十八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国有资产向教育部所属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及企业的无偿调拨(划转)的,按规定限额审批;

(二)学校国有资产向中央其他部门及所属单位无偿调拨(划转)的,在双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学校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应附接收方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 申请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无偿调拨(划转)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材料;

(三)因单位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或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需提供无偿调拨批文;

(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三十一条 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对外捐赠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对外捐赠的材料;

(三)捐赠方案,内容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分析报告,包括资金来源说明、捐赠事项对学校财务状况和教学科研活动的影响等分析,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捐赠的国有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或相关证明确认,并作为学校财务部门办理入账的依据。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四条 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交学校,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私分、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资产处置所需支出由学校预算安排,按预算管理项目和要求进行列支。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育基金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交该组织财务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相结合。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国有资产处置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未经批准擅自处置;

(二)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造成其他国有资产损失;

(三)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及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学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办负责解释。《浙江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11〕9号)同时废止。

推荐专题: 国有土地房屋处置资产处置办法

相关推荐
本站文档由会员上传,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发送邮件至89702570@qq.com联系本站删除。
Copyright © 2010 - 千文网移动版
冀ICP备2020027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