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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2日)废止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4]196号 2004年8月24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重新修订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罚没或按规定上缴的资产;
(三)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
(四)因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发生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变更的资产;
(五)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
(六)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非转经”或因行政工作、事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
(八)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
第八条 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非转经”。确有闲置不用的资产或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为充分发挥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办理“非转经”,但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第九条 申请办理无价调拨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
(三)调出、调入双方(或置换双方)签订的协议;
(四)申请调出、调入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条 申请办理变卖、出售和有价调拨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
(四)申请出售、转让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报损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二)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
(三)对报损资产的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四)非正常损失,提交本部门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申请报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报废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四)申请报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非转经”,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
(三)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
(四)“非转经”意向书、草签协议或合同;
(五)申请“非转经”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 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除按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须提供:
(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二)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拟采取的处置方式。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非转经”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资产处置收入及“非转经”占用费、收益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没有规定的,由国管局统一管理,作为中央国家机关重新购置、修建各类资产的专用资金。
第十六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会同专业机构对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非转经”进行评估,按评估确认值将其改为非经营性资产,并按审批权限报国管局批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意见,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第十八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和《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汇总表》(附后,略),报国管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资产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或变卖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 对因资产处置工作管理不善、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利用资产处置牟取私利,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国管局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其所在部门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人防资产的处置管理,按照《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和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所属境外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
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8年1月8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财字[1998]第20号)同时废止。发布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年0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08月24日(中央法规)
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由于区划调整及其他原因,为促进经济发展,部分国有资产急待处置。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国有资产权证不清,为使国有资产的处置符合政策性、法律性,更具公开、公正性,其处置途径建议按下述方案:
一、确权
1、调查
国有资产处置的难点,在于历史原因和现行政策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在处置前对所有要处置资产进行详细的调查,做到清晰、明了,为将来的处置工作打好基础。
2、确权
国有资产中涉及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两证齐全的,按证载内容确权,相对较容易;两证中不齐全的,需进行测绘,然后根据相关文件补齐资料,进行补证确权。
3、评估
对确权后的房地产,由国家认同的专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其房地产的公开市场价值,为下一步处置房地产提供价值依据。
4、实施——周密策划,规避风险
要做好资产处置工作,不仅是做好卖的工作,更重要的是做好卖完之后的工作,如将来的过户,有关税金的缴纳等等,这就需要充分做好处置前的准备工作,做好准备,充分考虑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让每一个可能引起纠纷、争执的问题都充分考虑,将问题尽量在处置前解决好。
二、国有资产处置
国有资产的处置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及挂牌等方式,财政部2006年5月30日 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一)国有资产处置采取拍卖的优点
1、公平。拍卖是一种公平的资源分配制度。价高者得,童叟无欺。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保证了参与者的人数和透明度,便于有意者集中竞价,价高者得。便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取得各方当事人的信任,便于避免腐败发生、杜绝各种关系影响。是政务部务及相关管理机关推荐的一种市场化程度最高、得到普遍认可的方式,也称“阳光操作”。
2、依法办事。拍卖是依法办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部门的备案,公告、审核、小结等监控下操作,合法合理地规范了交易步骤。
3、快速、高效。拍卖交易效率高,资金回拢快,结算无忧。易于积聚人气,现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大都在采用这一方式。在一些发达城市的新楼盘、新别墅区销售,也大量采用了拍卖的方式,成为现代不动产重要的新型交易机制。
4、安全。拍卖可以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到位,建立诚信的交易秩序,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5、高价。一家好的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物的良好策划、一个好的卖点还将最大限度的实现资产价值,为委托人创造意外的惊喜。通过公开竞价,往往可以获得一个理想价格。
6、营销手段充分。可以公开公告,充分广泛招商,通过市场炒作等手段提高标的知名度,吸引社会关注。特别拍卖公司所拥有的客户资源优势,有针对性的寻找目标客户,更利于土地招商。
7、句号工程。资信良好的拍卖公司解决瑕疵的能力,可以保证拍卖工作成为“句号工程”,即拍卖成交后无任何后遗症,这将为投
资者、竞买者提供心理上的支持,引导投资和购买。
因此国有资产处置引进拍卖公司将会有助于资产处置的市场化运作水平。
(二)、招、拍、挂的对比
从社会影响力、公开度来看,拍卖远远优于招、挂牌制度。《拍卖法》规定拍卖公司必须在举行拍卖会七日前于社会公开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否则拍卖无效。不动产拍卖还可适当延长发布公告与拍卖会举行时间间隔,使各有意竞买组织有充分的时间实地勘察、仔细考虑。加之社会专业拍卖公司在宣传手段上的专业化、多样化,比起挂牌只在指定场所公告,宣传效果、受众人群、社会公开度、透明度不可同日而语,这也将直接影响资产最后的成交价格。
从以上分析比较中不难看出,在国有资产处置中,拍卖是最能体现市场化运作的交易手段。拍卖公司作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依法办事,承担法律责任,以各种有效途径对拍卖标的进行社会公开的宣传招商,以专业的操作力求达到“信息对称化、公开化”。所以国有资产处置走拍卖这条“阳光大道”,能避免内幕操作、暗箱操作,只要能严格审查竞买人竞买资格,制定相应的竞买人资质审查制度,就能使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良好的维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在国有资产处置的市场化运作中,拍卖是最适合市场化运作的高效可行手段,是我们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途径,可有效提高资产的价值,最大限度的保障所有者的利益。
昆明奥克星拍卖有限公司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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