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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物业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2-08-21 13: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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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物业小区的调查报告

目前,我市许多小区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矛盾日趋严重,群众与企业的呼声越发增多,翠竹北区等小区收缴率从四年前的80%下降到58%,勤业一、二、三村的收缴率只有30%,甚至像金色新城等这样的新小区的收缴率也不到50%;近几年来,我市不断发生物业企业撤离小区的现象,如荷花池公寓、广景山庄、芦墅广景苑等小区。

分析物业管理矛盾的根源,主要是以下几个因素:

1、法律法规不完善。一方面缺乏与物权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我市又无立法权;另一方面,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建设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小区物业管理和停车新的发展需求,致使实际工作中出现有法难行、无法可依的现象。

2、管理体制不顺畅。一是政府社会管理没有延伸到终端,一些政策法规在小区中出现梗阻、断层现象,乱开店、乱停车、盗窃等影响居住环境质量问题未能得到遏制;二是基层党支部及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三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共建和谐小区的机制没有建立,居委会名义上是自治组织,现实上是从事党政工作,但在处理业主与物业矛盾中“名不正、言不顺”,解决基层矛盾的一线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对其缺乏考核激励制度,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不足,特别是社区居委会和物业企业在协调解决

与上级政府部门相关的具体事务上,显得无能为力。

3、市场主体不对称。业主个体直接面对物业企业或开发商必然处于明显弱势,而我市目前业委会尚未普遍建立。业主自治意识不强,据调查,62%的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不清楚、不参与。对业委会的设立、监督以及主要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自治能力、内控能力、团队精神和依法维权水平不高,业委会成员服务全体业主的动力不足,年纪轻、能力强的现职人员更不愿加入业委会。另一方面,物业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很低,实力不强,规模不大,素质不高,管理人员、高学历层次、技术职称等方面的比例都低于全国水平,物业管理行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不强。

4、市场环境不和谐。某些新闻舆论的导向有偏差,部分群众对物业管理行业存有偏见,“享受免费午餐”的习惯在相当范围内存在,物业的“佣人”地位和劳动成果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少数离退休干部、现职领导、司法人员和教师等机关公职人员,带头欠缴物业费,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5、市场制度不健全。物业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过低,市场的进退制度不规范,对业主和物业企业制约有效的社会诚信系统未能建立。追讨恶意欠费的司法程序过长,成本过高,企业难以维权。对开发企业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房屋质量差,随意更改规划设计,公用配套设施数量不到位、技术标准不达标等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一些小区建管不分掩盖着前期遗留问题,或转嫁给后进入的物业企业,开发项目前期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有待全面推进。业主与开发商、物业企业的纠纷在基层和司法诉讼层面上得不到高效解决。物业管理菜单式的分项消费制度未能建立,业主不能明白消费、透明监督。许多物业企业把出租公共共用设施和停车管理费作为重要的收入渠道,千方百计扩大路面停车,帐目不清,隐瞒收益。

6、政府管理不完善。在扶持、监管物业管理产业上,一些政府部门存在着职能错位、缺位和越位现象,扶持物业管理这一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政策没有形成,对小区内违规违章现象执法不力,把某一些义务和负担转嫁给企业,对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的价格调控水平还不够高,一些部门的工作协调不到位。特别是基层行政组织事务多、经费少,就搞违章搭建或出租老小区仅有的公共用房公共设施,以补充管理经费不足。

第二篇: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于8月25日至27日在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带领下,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了三天的调研。调研组集中听取了市房产管理局、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情况的工作汇报,随后分四个组到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四个中心城区进行调研,分别听取了各区建设局的情况汇报,并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及小区居民进行了座谈,进行了实地查看,发放相关调查表上千份。

一、我市物业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居民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也日益提高。目前,我市取得资质的物业企业476家,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大厦、商业区、工业区等项目共有2589个,总建筑面积5195万平方米,从业人员3万余人,服务近50余万户、150万余人,占应服务对象的50%左右。其中,通过我们发放的物业管理情况调查表了解到,我市四个中心城区共有居民住宅小区3570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865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104家,物业费收取率80%左右,物业管理行业已成为我市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3月制定出台了《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出台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保障。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市政府及物业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保障了《条例》的贯彻实施,推进了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调研结果表明,目前我市物业管理的现状是:对《条例》贯彻执行的力度不够、管理体制不顺、机构不健全,这些问题造成物业管理新旧矛盾不断发生,影响了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我市的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也造成了一定影响。

二、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市政府物业管理职能不到位,体制不健全,对物业管理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管,小区居民物业管理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目前我市承担物业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房产局物业监管处,管理人员只有3人,各区(县)是由建设局兼管此项工作,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和专人管理。近年来,我市住宅小区发展迅速,加上公共租赁房、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工作,现有的行政管理人员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物业管理的需要,各区(县)建设局物业管理人员又都是兼职,加之个别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管理不到位,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没有及时地进行解决,造成物业纠纷投诉率高、调解率低。而真正与小区居民日常接触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却没有明确的物业管理法定职责,全市物业管理没有形成上下有效的管理体制。另一方面,国家建设部在20xx年修改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取消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年检制度,因此对物业服务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准入门槛较低,致使物业服务企业发展迅速但规模过小,综合实力弱,专业水平低,服务效益差,和业主矛盾纠纷不断。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部分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并未在物业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调研的结果看,我市四个中心城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在3%左右,无论是业主本身还是物业服务企业都表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难度大,其主要原因是:业主法律意识不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发挥、维权意识、自我管理等认识不到位,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缺乏积极性;我市许多住宅小区都属于前期物业管理,除部分小区是房产开发商通过招投标聘用物业服务企业外,大多数物业服务企业为房产开发商的子公司,因开发商不配合,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有些小区又属于开发规模较大,小区内业主成份复杂、人员流动性大,难以召开业主大会,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些小区虽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在目前的实际运作中,业主委员会的维权、监督和协调作用并没有体现出来:一是业主委员会的维权意识差;二是业主委员会缺乏监督机制;三是部分业主委员会不能很好地起到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桥梁与纽带作用;四是业主委员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学习,在实际工作中违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因素导致业主委员会不能在物业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物业管理企业整体素质不高,服务水平有待加强。我市的400多家物业管理企业中,大多数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是在微利、持平乃至亏损的情况下运行,究其原因,主要是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数量偏多但规模都比较小,不能有效地把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尚不能满足业主的要求,如管理不规范、高收费低服务、屡屡侵犯业主合法权益,个别小区还存在不按规定乱收费等现象。一些物业管理企业忽视企业人员的自身建设,既不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也没有建立严格的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导致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部分小区基础设施不配套,整体布局不合理,硬件条件相对落后。我市现有852个小区是在计划经济时期修建的直管公房、统建房和单位修建的福利房,这些住宅区面广量大,建设标准普遍不高,历史欠账多,居住对象多为弱势群体,无法开展规范的物业管理工作,各种矛盾问题突出。具体表现在:一是小区普遍存在着住房产权形式多样性,房屋遗留问题复杂化;二是小区配套设施不齐全,整体布局先天不足,水、电、暖供应管线老化,跑、冒、滴、漏现象严重,总表与分户表费用差额无人承担;三是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匮乏,大多是开放式“不设防”,无法实行封闭管理,环境秩序混乱,治安案件时有发生;四是小区绿地因常年失养面积逐渐缩小;五是开发商遗留问题解决不到位,大部分是开发商只建不管,有些是在建阶段有物业,全部建成后物业退出,导致这些小区缺乏物业管理。

(五)对《条例》的宣传不够深入,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部门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对《条例》的宣传不到位,对推行物业管理的重大意义和政策宣传不够,导致大多数群众对物业管理存在模糊认识,甚至是漠不关心;《条例》于2003年5月1日颁布,实施至今已有7年时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依然突出,部分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干部对《条例》内容知之甚少,难以根据《条例》指导和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纠纷。

三、调研组建议

(一)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后即将颁布实施。市政府应尽快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并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熟悉该《条例》主要内容,提高法制意识,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承担应尽的义务。

(二)建立科学的物业管理体制,强化协调能力。市政府要尽快理顺关系,强化物业管理体制建设,在区(县)、街道、社区设置专门机构,充实物业管理行政人员,形成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区(县)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监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具体指导,行业协会对物业企业实行自律管理的格局,共同解决好辖区内群众普遍关心的物业管理问题。

(三)根据不同情况,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市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协调有条件的住宅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为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维护业主利益提供保障;要正视现阶段大部分住宅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现实,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单位住宅小区由单位负责管理;开发商建设的小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通过加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沟通,搞好物业管理;对一些基础设施老化,无物业企业管理的小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协调,组织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实行小区居民自我管理或聘请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共同解决好辖区内群众普遍关心的物业管理问题。

(四)加大对老旧住宅小区基础设施的投入改造力度。对部分老旧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改造,应纳入政府的财政统筹考虑,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可行性方案,根据财力分阶段进行改造;建立和完善住宅维修基金制度,足额收缴物业管理维修基金,该基金应由政府物业管理部门设立专户代管,确保专款专用。

(五)加强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物业企业的监管力度。一方面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努力加强物业管理队伍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参与物业管理、日常监管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指导业主依法开展活动,确保监管到位。要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审机制,监督物业企业合法经营。完善物业管理企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在行业资质的初审、行业培训及教育、行业信息发布以及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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