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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鲜菜、鲜肉、鲜鱼、鲜蛋等主辅食品必须定点采购。
二、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
三、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各类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四、采购肉类食品等必须索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对所有食品进货建立记帐制度,写明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名称、时间、地点、数量、人员,并对采购食品及其原料记录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
五、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等索证必须做到如下要求:
1、采购大批量定型包装食品及其原料向供应商索取同批次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购物发票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采购小批量定型包装食品及其原料,向供应商索取购物发票或购物凭证。
3、采购散装食品及其原料时进行色泽、气味、滋味和形态等感官性状检查,并索取购物发票或购物凭证。
4、索取的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和购物发票、凭证与采购食品名称、商标、批号或生产日期相一致。
5、不采购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和购物发票、购物凭证等证明材料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管校领导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学校食堂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八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安全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安全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
1.未按照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2.对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食品药品监管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食品药品监管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饮食中心及业务部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4.食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5.食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物供部负责人及配送员的责任:
1.不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推销给食堂的:
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
1、应根据不同规模和操作需要设置食品储存库房和存放设施,如冰箱、存放架(柜)等。
2、食品仓库实行专间专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杀虫剂、洗涤消毒剂等),不得存放药品、杂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等物品。食品成品、半成品及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
3、库房应用无毒、坚固、易清扫材料建成。库房可分常温库和冷库,冷库又包括高温冷库(冷藏库)和低温冷库(冷冻库)。
4、常温库应设置防鼠、防虫、防蝇、防潮、防霉的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必须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并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清库时应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5、冷库(包括冰箱)应注意保持清洁、及时除霜;冰箱、冰柜和冷藏设备必须正常运转并标明生、熟用途,冷藏库、冰箱(柜)应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正常显示。
6、低温冷库(冷冻库)温度必须低于-18℃,高温冷库(冷藏库)温度必须保持在0~10℃;冷藏设备、设施不能有滴水,结霜厚度不能超过1cm 。
7、冷库内不可存放腐败变质食品和有异味食品。食品之间应有一定空隙,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库冷藏。
8、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上架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冷藏冷冻时应分类摆放。
9、各类餐饮单位应建立食品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要详细记录入库食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索证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
10、食品储存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藏时间,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1、凡食品入库前必须做好检查和验收工作,发霉、变质、腐败、不洁的食品和原料,不准入库。
2、食品入库后,原料要分类存放,主粮不得靠墙或直接放在地面上,以防止潮湿、发霉变质;要勤购、勤买、避免存放时间过长,降低食品质量。
3、食品在仓库存放期间,要经常到仓库检查。发现变质腐败等情况,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不合格食品不得出库。
4、仓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空气流通;要严格做好防潮、防火、防虫蛀工作;做到无鼠、无蝇、无虫、无灰尘;仓库内严禁吸烟。
5、仓库内物品的存放要整齐划一。
6、加强入库人员管理。非仓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仓库。
为防止食品污染,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做好库房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保持库房内清洁、整齐、通风。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包括投毒)、防蝇、防尘、防鼠、防虫、防霉变等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二、所有食品入库前必须严格验收,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要求的食品不得入库,验收后认真做好登记,入库食品应注明食品名称、采购时间、数量、保质期。做到入库上帐,出库下帐,帐物相符。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离地隔墙至少20厘米存放,摆放整齐、货架整洁、地面干净。食物、食品不落地,每天清扫,库房卫生无异味,保持良好卫生状况。
四、食品出库时要检查感官形状和保持期,坚持食品先进先出原则,尽量缩短储存时间。
五、每天要对库存食品进行检查、整理。重点检查食品有无霉变、腐败变质、包装有无损坏及保持期是否到期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六、库房禁止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学类物品。禁止存放外观与食品类似的`有毒有害物品。禁止存放个人生活用品或临时存放其他非食品货物。
七、库房保管员需持健康证上岗,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按照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做到服装整洁,不在库房内吸烟。
第一章总则
1.为加强公司存货出、入库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下属各公司、分厂在进行存货的出、入库管理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存货入库验收制度
1所有商品,不论购入、销货退回、旧货送回或试用、展览收回等,均应经仓管单位检验后才得入库。
2仓管单位将每项进库的商品,限于次日以前详加验收后,列记商品型号入账,凭以控制每件商品的性能。
3购进原材料等存货,入库前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1)核对实物规格、型号、生产单位是否与合同一致。
(2)观察包装完好程度,并清点实物数量。
(3)完成实物品质检查。
(4)完成上述工作后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
4.验收中发现溢余时填制“溢余货物单”。
5.验收中发现毁损短缺时填制“毁损短缺货物处理单”。
6.按实收数量入库,并记录实物账卡。
7.因试用、展览、更换、销货退回、调货等而重新入库的商品,于交回时应保持领用时的状况,若有损坏,应由仓库部会同服务部鉴定维修费用后,由领货人照价赔偿,若附件遗失或不全时,则应由领货人依据商品价格赔偿。
8.进货单位收货时,如发觉附件短少、数量不符或商品破损、性能变质时,最迟应于收货次日通知发货单位,否则概以收货合格论。
9.各单位不得于销货退回时未经仓库保管单位签字认可而自行在销货报告上作销货退回处理。
第三章存货出库控制制度
1.仓管单位应在下列6种情况下出货:
(1)交货。
(2)交客户试用。
(3)示范表演。
(4)本公司同仁的职前或在职训练使用。
(5)展示中心陈列。
(6)本公司各单位因业务需要而借用。
2.除上述各项出货外,总公司仓库部需随时视实际情形的需要对分公司出货。
3.各项出货除仓库部对分公司的出货应凭分公司填具的“商品(供应品)订货单”出货外,其余各项出货应由出货人出示已经其单位主管亲笔签准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及“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向保管员出货。
4.存货出库的有关规定与程序。
(1)根据提货单、调拨单、领料单等发出存货之前,必须填制“出库单”,出库单是报告仓库已按发货指令将存货发出,并办妥交接签字手续的程序性凭据。凡未办理出库单手续者,一律不得发货。
(2)出库单以仓库为主体,按出库顺序编号,并按下列程序运作。
①本单一式四份,加复写纸一次套写。
②填完出库单全部内容,空白行应盖“以下空白”章。
③发货并经清点完毕,应盖“存货已全部发出”章。
(3)仓库内所有存货,没有调拨指令,均不准出库,禁止以白条抵库。
5.仓库部于接到分公司的订货单时,应即于当日发货,如缺货而需调拨供应时,亦应于当日回复预定供货的日期。
6.仓库部库存充足时,应依据过去的销售资料及各分公司市场需要预测公司全部库存量,随时注意分公司库存情形,将库存商品依比例分配给各分公司。
7.任何出货,仓管人员均应于出货当日将有关的资料入账,以利存货的控制。
8.各单位人员向仓库单位领货时应在仓库的柜台行事,不得随意自行进入仓库内部,各仓管人员应拒绝任何人擅自入内。
9.出货人于商品领出时,应同时要求仓管人员详细检查商品的性能、品质及附件是否优良或齐全,否则概以出货完整论。
10.商品领出后,严禁出货人擅自将所领出的商品移转给其他同仁或其他单位或任意更换商品给客户。
11.库存商品出货后(除陈列展示外),一律限于当天还仓或开发票提货,如当天未能交货而必须交给客户试用者,则应依本办法的“试用”规定办理。
第四章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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