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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委组织部门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好职能作用的意见
(2003年7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党委组织部门是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充分发挥党委组织部门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各级政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薄弱、治安秩序长期混乱的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门要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认真考核,对于确属领导工作不力的,要及时向党委提出调整、充实领导力量的建议。
二、要把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向党委提出干部任免奖惩建议的重要依据,与晋职晋级和奖惩直接挂钩。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干部工作实绩时,应了解和掌握他们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对由于工作不力而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被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干部,在本地本单位治安面貌未改变前,取消干部本人评先受奖的资格;对真抓实干、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干部,要给予表彰和嘉奖。对被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称号和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要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三、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和促进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群防群治组织的建设,形成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基础,基层政法组织为骨干,群防群治队伍为依靠的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网络。党委组织部门要指导乡(镇)村、街道社区党组织大力加强村(居)委会、治保会、调解会的建设,加强对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完善工作制度,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基层有人抓、有人管。
四、动员党员、干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职党员不仅要参加所在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而且要主动参与居住地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职党员在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并将在职党员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向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反馈。
五、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就建到哪里,党的活动就开展到哪里”。街道社区党组织要注意发挥流动党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别是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组织流动党员积极参与居住地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六、进一步增强基层广大党员的民主法制意识,推进村务公开、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等项工作,协助基层单位党委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做好维护稳定、维护治
安的各项工作。
七、党委组织部门要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纪检、组织、人事、监察五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工作措施,共同研究决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干部进行嘉奖表彰的有关事宜,共同研究确定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事项。要把“治乱”和“治瘫”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对那些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工作不力和软弱涣散、瘫痪半瘫痪的基层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整顿。
八、党委组织部门要根据情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通过检查,了解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建设和发挥作用的情况,以及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
中央综治委、中组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党委组织部门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好职能作用的意见》(中组发[2003]25号)和省综治委、省委组织部联合下发的《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中组部〈关于党委组织部门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好职能作用的意见〉的通知》(闽委组通[2004]96号),市综治委、市委组织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党委组织部门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的暂行规定》(岩委组综[2004]82号),就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在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发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规定。抓好《意见》、《通知》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对进一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对新时期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县各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学xxx省委、市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深刻认识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政治安定稳定,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现的具体体现,是各级党政领导的硬任务和第一责任,也是党委(党组)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思想和行动上不断提高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要求,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精神,扎实工作,真抓实管,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组织部门的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治安和政治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工作支持。
二、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综治实绩考核力度。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和中央综治委、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综治委[1993]16号)的规定,认真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要按照县、乡(镇)党政领导综治责任书的要求,在抓好各级政法综治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的同时,积极配合综治部门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和发生影响稳定重大问题领导责任追究制。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对被限期整改、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乡(镇)、部门(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其党政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提出建议。要切实把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抓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任期目标、工作计划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考评范围,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综治委建立综治责任人工作实绩档案,作为向党委提出干部任免奖惩建议的重要依据,与晋职晋级和奖惩直接挂钩。各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治安和稳定工作的领导干部工作实绩,办理他们晋职晋级工作时,须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认真考察上述领导干部的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科学
决策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工作创新的能力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对因工作不力而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被实施领导责任追究的干部,在本部门、本单位治安面貌未经有关综治委考核验收前,不予评先授奖,不推荐作为提拔重用的人选。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薄弱、治安秩序长期混乱的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要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认真考核,对于确属领导工作不力的,要及时向党委提出调整、充实领导力量的建议。
三、重视加强政法综治基层组织建设。按照县委、县政府建设“平安上杭”的要求,加强县乡两级综治委、办的建设,配齐配强县、乡两级综治办干部和乡镇综治副书记,并列入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培训工作规划,切实对基层政法综治机构实行力量倾斜、保障从优、管理从严,增强基层单位的战斗力。大力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核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基础,基层政法组织为骨干,群防群治队伍为依靠的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建设。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要指导乡(镇)村、城市社区党组织开展村(居)治保会、调解会规范化建设,加强对治安巡逻队、治安中心户长等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完善工作制度,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基层有人抓、有人管、能落实。
四、积极履行综治委成员单位的各项职责。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要认真落实综治委成员单位职责任务,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认真完成综治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落实综治、纪检、组织、人事、监察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研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有关工作以及检查监督措施,并不断加以改进。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综治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法规纳入党课内容,通过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综治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城市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职党员在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并将在职党员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向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反馈。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教育,注意发挥流动党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别是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组织流动党员积极参与居住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全县综治工作和“平安上杭”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组织部门的工作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功能
服务于党的政治路线和中心任务,是新时期党的组织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部门作为具体负责党的组织工作的业务部门,其服务职能十分明显。具体表现在,一是在组织工作方面直接为党委服务;二是为广大干部、党员服务,人称“干部之家”、“党员之家”;三是通过完成组织工作任务,直接间接地为党的政治路线服务。
2.参谋功能
组织部门需要经常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对所管辖的党组织、党员和干部的情况比较了解,对上级有关组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规定比较熟悉。因此,在组织工作方面有较大的发言权。组织部门应按照党在各个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的要求,及时向党委提出调整所属领导班子、加强党组织建设的建议,提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培养、使用干部的措施和方案等,给党委当好参谋。
3.执行功能
组织部门是在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工作的业务部门,党委是组织工作的决策和领导机构,组织、干部部门是执行机构。凡党的建设和干部工作的重大问题,一旦经党委讨论决定后,组织部门要认真、坚决执行,不能自作主张,另搞一套。
4.管理功能
组织部门是协助党委管理党组织、党员和干部的职能部门。组织部门要根据党中央和本级党委的指示与意图,加强对党的组织成分、组织形式、组织制度的管理,加强对干部的;“进”、“训”、“升”、“调”、“出”、“退”、“离”的管理,负责有关计划、政策规定、文件的起草及统计、登记等具体管理工作。
5.指导功能
组织部门在组织工作方面有检查指导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各级组织部门对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的指导;二是各级组织部门对所属单位整个干部工作的计划指导与政策指导;三是上级组织部门对下级组织部门的具体业务指导。
6.监督功能组织部门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检查、监督各级党组织和党委是否认真遵守党纲、党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认真落实党的各项制度,是否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否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干部工作的各项指示是否得到落实等。
组织部门的七个作用:
1.指导作用
党的组织工作对下级党委、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上级党委的指示和决议、民主集中制方面;对广大党员在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方面;对所属组织部门在履行组织工作职能、提高组织干部的素质方面;对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作方面,都具有指导作用。
党的组织工作的指导作用是通过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经过广大组工干部的共同努力来实现的。这种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指示决议,调查研究,提出实施党的组织路线的具体措施,经党委审查批准后认真贯彻执行;二是检查督促下级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组织生活制度,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向同级党委作出报告;三是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改革干部制度,搞好干部管理;四是搞好党员教育和党员管理,做好党的发展工作,不断提高党员质量;五是搞好党的基层组织的整顿和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六是通过各级党的组织,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对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实行统一领导。
2.保证作用
党的组织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政治路线并确保党的政治任务的完成,这是党的组织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我们党的历史经验证明,正确的政治路线还要由正确的组织路线来保证。在有了一条正确的政治路线,并且确定了相应的组织路线以后,党的组织工作发挥着关键性的保证作用。
党的组织工作的保证作用是通过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来实现的。这种保证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的核心领导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新时期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地位。二是坚持党的领导还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对党的领导体制、组织形式、工作方式等方面进行改革。而领导制度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实行党政职能分开;党内生活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党的领导的方式、方法的改革是不搞政治运动,而靠经常性工作和制
度建设;党的宣传工作、干部工作、纪检工作的改革,主要是转变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观点和作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3.管理作用
党的组织工作对党组织、群众组织和政治工作机构等具有重要的管理功能。组织工作根据党的政治路线和政治任务,依据党的章程和管理原则、管理制度、管理体制、管理形式等,通过管理活动,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党的组织工作的管理作用是通过党的制度建设来实现的,这种管理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党的民主制度建设,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坚持报告工作制度等。二是干部管理制度建设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民主选拔干部制度、干部考核制度、干部培训制度、干部离退休制度等。三是党员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发展党员制度、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奖惩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等。四是依据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的职能作用,对群众组织进行有效的管理。
4.监督作用
监督作用是党的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组织工作的监督,既包括对党的工作和自身建设的监督,也包括对国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监督。
党的组织工作的监督作用是通过党的监督机制实现的,主要体现在:一是党内监督,包括组织对个人的监督,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委成员的互相监督。二是党外
监督,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法律的监督、监察机关与检查机关的监督,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信访监督等。
5.调控作用
调控作用是党的组织工作在组织内外交流、联系、传递信息中,对各种人员、各个部门、各种组织环节进行科学调控,以充分发挥整体效能,实现组织目标的功能。党的组织工作是通过各级党组织、组织部门和群众组织有机联系而综合起作用的,要发挥他们的最佳效能,就必须进行充分调控。党内外的各种因素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要消除不平衡、不适应的因素,使各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保持有序的运转状态,就必须进行有效调控。调控是党的组织工作重要的职能之一。
党的组织工作的调控作用,是通过党政机关收集、传递、处理、利用、反馈信息工作来实现的。党政信息工作的指导原则是: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报道情况,既报喜,又报忧,坚持信息性、准确性;把握信息所反映的客观事物,进行科学分析论证,找出规律和解决问题的办法;选择适用对路的信息,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党政信息的主要作用是:正确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以信息为依据,正确地制定政策;以信息为基础,正确地指导机关工作,进行科学管理F沟通各级党政机关和部门的联系。
6.凝聚作用
凝聚作用是指党的组织工作按照一定宗旨、原则和形式,把无产阶级先进分子组织起来,形成革命的中坚,团结、组织和率领群众为实现党的总路线和总任务而奋斗。各级党组织、群众团体和工作部门之所以能够步调一致,上下统一,成为有战斗力的集体,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靠组织工作的这种团结凝聚作用。
党的组织工作的这种凝聚作用是通过党的组织建设和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来实现的,主要体现在:通过党的组织工作确立组织目标,增强全体党员的吸引力;通过组织工作把各级党的组织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增强党员和群众的向心力;通过党组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和解决各种矛盾,消除各种内耗因素,增强各种组织之间的内聚力。
7.决策作用
不论是党的建设还是党的工作,都离不开组织领导。而组织领导的形式对于各级班子来讲,主要表现为决策,保证党组织决策的正确是党的组织工作的重要职能。对于组织部门来讲,执行党委的决定以及对本部门的重大问题都需要决策.决策是党的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
党的组织工作的决策作用是通过党的组织工作者和组织部门的参谋、智囊机构来实现的。这种决策作用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需要情况明。既要吃透“上情”,掌握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精神实质,及时、准确领会党中央的总体部署和具体政策的有机联系、内在要求;又要吃透“下情”,掌握了解政策贯彻的主体情况和政策实施的客观环境,并占有大量真实而详尽的材料,能够为决策过程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二是需要充分论证、评估、权衡比较,从而使决策具有科学性、可信性、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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