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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作者:于平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
【关键词】“执行难”;司法执行制度
“执行难”是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一个跨世纪的司法难题。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经出现这种矛头。中共中央针对法院执行难现状,遂于1999年转发了《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该文件要求全党要从维护我国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高度,积极研究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但是,目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主动履行债务的还是越来越少,而欠债不还的愈来愈多,执行难问题不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有日趋严重之势。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来历
人民法院的执行,在我国又称司法执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法律文书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的司法活动。何谓“执行难”?到目前还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人民法院执行官的内在素养和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各种因素,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但当事人赢了官司,对方却无能力履行,不能称之为“执行难”。只有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而不能执行的,才叫“执行难”。在许多信访案件中,人民法院依然成为被上访的对象,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上升,最终人民法院被社会公众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罪魁祸首,人民法院不断受到案件当事人的指责,所以“执行难”已成为阻碍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瓶颈。
近几年来,为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全国许多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破解“执行难”的对策。2008年12月,笔者所在的湖北省鹤峰县,该县县委政法委根据中央、省、州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会议精神,建立了由纪检、公安、检察、交通、工商、税务、土地管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参与的清理执行积案联动机制,实行“五定一包”(定承办人、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重点案件领导包案),几年来,该院就通过执行联动机制进行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赖账者”的生存发展空间仍然相对存在,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仍具挑战性。
二、人民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执行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从2006年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颁布后,降低了老百姓法律维权的成本,缓解了“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因此,法院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其中执行案件数量也明显增加。2010年至2011年,鹤峰法院执行案件分别受理402件结案398件、受理462件结案458件,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长。2011年1月至今年4月,该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601件,执结573件,执结率95.34%;执结案件的标的达2623.2658万元,实际到位标的龙源期刊网 http://.cn
2507.2132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95.58%。未执结的案件仍有28件,这些未结案件的执行难度都相当大。
(二)被执行人难找和执行财产难寻
被执行人难找和执行财产难寻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两个难点。
1.被执行人难找
计划经济时代隶属型的人身依附关系被打破后,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的空间领域内享有充分的移动迁徙自由。法人、公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若其法制意识淡薄,诚信观念丧失,就会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案件的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申请执行人的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等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笔者所在鹤峰县,山岳连绵,沟壑纵横,是集老(区)、少(数民族)、边(区)、山(区)为一体的全国最贫困的县之一,国土面积2892平方公里,人口22.02万,可谓山大人稀。该县法院在编人数71人,具有办案资格的法官就更少了,有些被执行人切中法院人少的“要害”,竟玩“捉迷藏”,使得案件执行受阻。
2.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查清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些为被执行人逃避人民法院执行,想方设法转移、隐藏、变卖其所有的财产,从而达到少履行或不履行的目的。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当事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这些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早已逃之夭夭,其财产根本无从查起。据统计,鹤峰法院每年因当事人转移、隐藏、变卖其财产使案件无法执行到位的达10件左右。
(三)协助执行人义务人不配合笔者根据多年的办案经历,认为协助执行义务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也是导致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有些案件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协助义务的人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等,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就是不协助执行的违法成本太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这种违法行为强制措施只有拘留、罚款,拘留只有15日、对单位罚款最高30万,对个人的罚款最高只有1万,对于协助执行标的达上千万或上亿元的巨大的利益面前,拘留15日,罚款30万元又算得了什么呢?显得无比的苍白。那么,拘留和罚款措施都使用过了仍不协助怎么办,没有规定,这就使得有的人在巨大的利益链面前宁愿冒着违法风险也不愿协助的原因。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法治的统一性,更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了不应有的执行难度。协助执行是协助执行义务人的一种法定义务,法院的判决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这是由法律的强制性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七条等条款均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履行协助义务做了强制性规定。
三、解决法院“执行难”的对策
为进一步了解市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深入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促进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对此工作进行调研,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年以来,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部署要求,努力构建执行大格局,推进网络查控系统,大力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积极开展专项执行行动,两年来,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9695件,结案8826件,结案率91.04%,实际执结率42.66%,实际到位率38.05%,执行到位金额约5.55亿元,“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基本形成。近两年,我市加强了对执行工作的领导,成立了“解决执行难”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坚持落实执行工作联系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各成员单位职责,定期研究解决执行难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协调推进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各级各部门从执行协作、执行联动、执行惩戒等方面都给予了支持和保障,“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解决执行难大格局基本形成。
(二)失信联合惩戒体系进一步健全。市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了与全市各部门在打击失信行为的协作配合,并分别与发改局、公安局、编办、行政审批局、食药工质局等单位建立了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协调机制,加大对“老赖”公开曝光力度,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也被广泛运用,给失信被执行人形成了有力的震慑,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部分失信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全市对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全方位多要素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
(三)社会治理和源头预防工作机制更加完善。进一步加强了法治宣传教育,强化法治观念,严格依法行政,充分运用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调解机制,通过司法调解、执行和解等方式,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和文书;
依托全市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和综合治理网格运行体系,建立完善了以各乡镇、街道办为基本单元,派出所、司法所、社区、村社干部、治保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等为成员的基层协助执行网络,畅通了执行信息渠道,为执行工作提供了基础保证,社会治理和源头预防工作机制更加完善。
(四)执行办案质效进一步提升。一是开展专项执行活动,通过开展“执行失范整治年”“司法大拜年”“执行大会战”等系列专项执行活动,进一步了提高案件执结率和实际执行到位率。二是注重执行方法,坚持和谐执行,积极倡导人性化执行,建立执行和解跟踪监督履行机制,化解社会矛盾;
三是强化执行威慑力,严厉打击逃避和规避执行行为。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坚决予以执行。四是注重执行宣传,利用法制宣传重大节日、干警下乡执行时机和网络、电台、电视报纸、刊物等媒体,广泛深入的宣传执行工作的法律规定和法院采取的重大执行工作举措,宣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曝光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黑名单,营造执行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五是保护弱视群体权益,重点办好涉及社会稳定、涉及民生、涉及特殊主体等案件,保障广大群众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六是深化了执行公开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出阳光执行app和微信公众号,构建多重联系方式,方便申请执行人获取案件进度和执行轨迹,提供案件执行线索,提起案件咨询和质疑。
二、存在的问题
两年来,我市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和司法公信力。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
(一)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2018年,我市多次召开了解决执行难联席工作会,部门的协作配合有了很大进步,但各协助执行单位的协助职责、考核及责任追究需要进一步明晰,个别部门对法院执行工作协助配合不够积极的现象仍然存在。另外,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目前,由于财产登记和市场监管制度不完善,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覆盖面不广,房产、土地、不动产等信息还无法实现查控,缺乏有效衔接;
金融机构的冻结、扣划等查控手段上程序复杂,造成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和查封、冻结、划拨、拘留等强制措施无法有效实施,导致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全社会尊重服从、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社会氛围还不够浓厚。二是部分被执行人法治观念淡薄,不自觉履行、拒不履行债务的现象比较普遍,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债务,造成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人财产难查,执行效果不理想。三是一些当事人对案件执行的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片面认为赢了官司就应该得到补偿,执行是法院的责任,缺少主动协助做好执行工作的自觉性。
(三)司法救助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近年来涉及交通肇事、人身意外伤害、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件不断上升,这些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存在着赔偿数额大、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弱或无履行能力的情况,实行司法救助数额也难以达到申请人的要求,因而此类案件执行难现象仍然存在。
(四)打击拒执犯罪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从我市执行案件的数量和执行工作情况来看,被采取司法拘留、追究拒执罪的人数相对执行案件数量来说较少,对依法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曝光度也不够,社会警示教育效应不够明显。
三、意见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夯实执行工作基础。要从维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高度,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人民法院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执行网络查控和联合惩戒系统建设,在装备、经费等方面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保障。
(二)完善联动机制,深入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一是进一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对执行难实行综合治理。坚持落实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加强督导检查,工作落地落实;
二是市人民法院要主动与部门、乡镇等相关单位紧密配合,建立健全相关信息通报、反馈机制和快速调整的协作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执行工作。三是加快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建设,充分发挥“智慧执行”平台作用,加快建立执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公布和通报执行案件信息和提请协助执行事项,争取执行工作从手段保障上有新的突破。四是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五是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体制。针对有些确实“执行不能”的案件,可以通过加大社会保障力度、纳入社会救助和低保、依托精准扶贫、社会捐助等措施,力争破解“执行不能”难题。
(三)创新工作举措,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一是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执行工作奖惩激励机制,加强案件的检查考评工作。二是加强执行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执行监督机制,严肃追究违法执行、消极执行人员的责任。三是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强执行干警思想作风和业务能力建设,深入整治“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等突出问题,强化文明执行,规范执行,严格纪律和制度约束,着力提升执行队伍整体素质,确保执行工作公正高效廉洁。
(四)加强源头预防,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强化法治观念,要大力宣传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增强全民的执行意识。加大对典型执行案例的宣传,大造依法执行的舆论声势,形成对被执行人教育警示震慑效果。进一步开展诉讼风险宣传,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宣传,努力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形成以抗拒、阻碍、干扰法院执行可耻,以服从、协助、支持法院执行为荣的法制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执行工作进入良性法治轨道。
法院执行工作调研报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第十二次陕西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法院执行工作科学发展,围绕我县“两会”代表征询意见和调查问卷分析结果中反映的我院执行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执行局全员利用工作之余与案件当事人交流沟通,深入社区走访回访,向当事人发放调查问卷,与县政法委、信访办和政协、人大代表进行座谈等形式进行了调研。
1、机构设置和执行员人数:我院设执行局为法院专门执行机构,设副局长1名,负责执行局工作。执行局下设执行一庭、二庭和执行综合科等3个部门分别负责案件执行工作和执行后勤工作。执行一庭设庭长1人,执行员2人;执行二庭设庭长1人,副庭长1人,执行员1人;执行综合科设科长1人,内勤人员1人(兼书记员工作);全局共有执行人员9人,占全院政法干警总人数的8%。
2、年龄情况:50岁以上人x人,占执行员总人数的XX%,50—40岁x人,占执行员总人数的XX%,40岁以下x人,占执行员总人数的XX%。
3、从事执行工作时间:10—15年7人,占XX%;10年以下1人。占XX%。
4、参加业务培训情况:均参加过省、市级法院组织的执行工作培训,但次数不一,最多6次,最少2次;院内组织的培训较多,几乎没有组织过执行员参观培训。
5、执行配备情况:执行一庭、二庭各有警车1辆。电脑配备率为XX%,配置较低,不能适应目前执行案件信息录入系统的要求。打印机配置率为XX%,设备陈旧,经常卡纸,故障较多。法院统一印制的送达回证、协助查询、冻结通知书等文书落款日期陈旧,格式不符合目前文书格式规范和法律要求。
6、办案经费:各执行业务庭没有自己独立的办案经费,执行公务的路费、邮费和打印纸等费用开支由执行员自己垫付,最后再由院机关统一报销。办案经费不足。
7、绩效考核:对执行员建立了量化绩效考核制度,分为共性考核(例如:按时上下班、课题调研、参加活动等情况)和异性考核(例如:案件任务数、执结率,案卷评查等情况),执行局年度总任务数276件,执行员月任务数4件、综合科和书记员月任务数1件。
二、我院执行工作情况
1、案件数:20XX年度全院共受理执行案件732件,由执行局执行436件,占全院执行案件总数的XX.X%。
2、执行案件的主要类型:借款合同、民间借贷219件,占全院执行案件总数XX.X%;赡养、婚姻家庭137件,占XX.X%;行政非诉执行案件92件,占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83件,占XX.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32件,占XX.X%;其他类案件占XX.X%。判决公告类案件86件,占执行案件总数XX.X%。
3、执行手段和执行结果:全年执行终结348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72件(查封、扣押37件、冻结、扣划11件、拍卖2件、扣留、提取4件、罚款3件、拘留15件),占执行终结案件数的XX.X%;限制出入境、高消费、媒体公布、征信系统记录等其他措施0件。涉及公告送达42件,占全局执行案件总数的XX.X%;邮寄送达、留置送达108件,占全局执行案件总数的XX.X%。涉及协助查询存款信息、身份信息、财产信息387件,占全局执行案件总数的XX.X%。委托执行案件4件。
三、目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院内部执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执行队伍力量薄弱,人案矛盾突出。由于执行人员严重不足(最高法院要求执行机构的人数为法院控编人数的XX%),且执行人员年龄结构偏大,在体力、精力等方面较为不足。同时,执行局和每个执行人员又面临着较大的定额任务数和其他调研活动等,人案矛盾突出,执行员承受的心理压力较大。
2、执行后勤保障不足,设备落后,束缚执行人员办案积极性。法治社会必须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执法程序要求尤为严苛,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较多且送达期限较短,每一案件都需要执行员多方查找了解被执行人信息,时间精力耗费较多。然而配备的公务用车较少,又要办案人自己垫付加油、路费等,打印设备落后,致使执行员的办案效率大大降低、积极性受挫。
3、调解案、公告案执行困难。在诉讼中形成的公告案件固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需要将合法权益现实化的执行过程中就变得困难重重,常常面临被执行人既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尴尬境地。一
些审判庭为了追求调解率,违背调解原则,一味进行调解,看似应该自觉履行甚至很好执行的调解案件在执行时却遭遇重大困难,将本该减少和消除的矛盾遗传到执行程序之中。
4、执行人员执行观念滞后,方法简单。旧有的执行观念没有完全转变,接待当事人态度傲慢,语言粗暴、语气蛮横,不能耐心正确的给当事人讲解法律,力求用法律感化人。而动不动以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给当事人施压,这种不科学的执行方法容易招致当事人对执行人员乃至法院的不满,给执行工作带来阻力。
(二)外部执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执行难度增大
(1)申请执行人不能积极有效协助法院提供执行线索。通过与多数申请执行人的交谈和问卷分析发现,申请执行人普遍存在这样一种心理:法院判决我赢了官司,就必须给我执行,好像除了安静等待按时到法院兑现承诺之外不关自己其他什么事似的,民事风险意识较差。多数申请执行人不能积极举证,不能积极有力地协助配合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和被执行人下落;同时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退出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又不愿意退出执行程序,将案件执行不能的原因归咎为执行员办案不力,故意违法拖延法院、缠闹执行员,法院和执行人员惮于申请人闹房、缠访多不敢轻易依职权退出执行程序,致使执行效率大大降低,甚至成为造成执行积案和上访的主要因素。
(2)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对法院执行工作阻力极大。在执行实践中总结发现:有部分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不愿积极履行判决义务,故意外出躲债、转移存款故意拖延履行,甚至有假借执行和解之名迫使申请执行人作出让步,为其拖延、逃避履行判决义务赢得必要时间。
(3)当事人不正确甚至错误的处事方法和传统心理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部分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不通过正常渠道、不采取正确方式与执行员交流和反映意见,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只要稍感不满意就置法律和信访条例之规定于不顾,通过各种渠道上访、信访、缠闹执行人员;即使程序合法、执行客观公正,但当事人总认为执行人员办人情案、金钱案,对执行人员存在天然偏见和不信任感,总之执行案件当事人淡薄的法制观念也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2、执行工作法律规定方面的问题
(1)协助执行方面的存在的问题。为破解执行难题,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全力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除民事诉讼法外我国还出台了近10多个有关协助执行的专门法律法规。这看似完备的执行法律体系和强大的执法权威,在面对和解决实际问题时,又会遭遇诸多尴尬。由于法律赋予法院和执行人员的查询、冻结存款,查询身份财产信息等权力不是直接的,需要借助外力实现。法律规定协助执行义务单位拒不协助或迟延、拖延协助的法律后果也不是明显,威慑不足。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根据办案需要持相关材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请协助,但很多时候并不能高效地取得协助单位的支持,执行人员也要看别人脸色执行,有时无奈地贻误结案时机,执行效率和执法威慑力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2)委托执行仍是执行中遭遇的重大难题。20XX年我局委托执行案件4件,均无一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经了解在许多基层法院均存在这种问题。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委托执行规定详细,但拒不接受委托或故意规避委托执行的不利后果却规定较少,在现实执行中各受托法院囿于各种因素往往置委托执行案件于不理,委托法院需要依法向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请求,效果也未必明显。委托执行的规定在现实执行中几乎变为一纸空文,并未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执行威慑机制仍面临较大窘境。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对民事威慑机制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由于社会征信信息系统尚未全面建立和对法院全方位开放,规范征信活动的相关立法滞后亟待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和明确,征信系统记录在基层法院难以实现。实践中提出的公开曝光、限制执行义务人出入境和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均存在诸多规范不到位的问题。同时,就整体而言,执行威慑机制功能的发挥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等各方的大力协助,但出于某些部门领导的重视程度或利益等因素考虑,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缺乏必要的支持,具体执行工作中运用较少、较难,法律规定的执行威慑机制处境尴尬。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但实践中真正适用该条惩治严重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的情形也较少。针对“拒执罪”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试行)》,对“量化标准”做了较为严苛、明确的规定,但该罪须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审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法院最后审判,从法院经过公安、检察再回到法院的过程迂回,削弱了刑事打击的力度。
四、新形势下顺利开展执行工作的建议
1、加强执行队伍建设,重视诉讼监管。要加强和壮大执行力量需要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执行人员数量不够、执行水平参差不齐、装备落后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机关在审执关系上重审轻执,在审判程序中没有为执行提供良好基础,使得法院执行队伍自身力量脆弱,执行案件伴有不利于执行的天生遗传因素。建议:(1)保障有足够执行人员数量和足以保证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后勤保障,特别是经费保障;(2)组织和加强执行人员执法素质教育,促进执法公开公平,减少违法执法现象;(3)加强调解和公告案件的监管力度,从诉讼环节和案件本身质量上减小不利于执行的因素。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甚至协助单位对法律义务性质认识不清,轻视法律,甚至与法律对抗,其重要的原因在于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形成良好的守法意识和法制环境。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同时加强伦理道德和法律
文化建设,为法院执行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心理环境。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优势,选择典型的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公开报道,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书的被执行人予以曝光,以示教育、威慑,营造舆论环境。
3、集中执行权力,将基层法院执行权力交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我国没有形成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律,当前法律规定的执行威慑机制并不足以保证良好的秩序持续和执法效果。因此,建议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执行案件从各基层法院抽调骨干精英执行人员组成执行执法大队,交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请记住我站域名/行局统一垂直领导。一方面它可以冲破地方保护,能很好地解决域内交叉执行、回避执行、提级执行的困扰,同时又能有效地执行重大疑难案件,提升执行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执行工作的执法威慑力和公信力,消除当事人对基层执行人员的不信任感,这样才能彻底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打开执行工作的新局面。
4、加快和普及执行威慑网络平台建设,完善执行威慑机制立法。当前执行威慑网络平台主要是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但执行威慑网络平台在基层法院仍未普及,与相关行政机关信息管理系统的链接也尚未建立和向执行联动成员单位开放。因此要加快执行威慑网络平台建设,一方面可以确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绝对的主导地位,节约时间提高执行效率;另一方面也便于信息公开,便于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如高消费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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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2010-06-29 19:04:53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2)
执行难是多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难点。近几年人民法院虽下大力气着力解决,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并显现出新的特点。
一、执行难的新特点
1、随着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难案数量增加。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程序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近年来缠访、越级上访、闹事的问题屡见不
鲜。
2、被执行人难找。债务人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法院执行,是当前执行难中最普遍的现象。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是积极想办法履行义务,而是到处找关系托门路疏通人情,转移财产东躲西藏逃避执行。不仅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此,而且以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也是如此。企业每年都年检,但就是找不到该企业的人员财产,一些事业单位和村委会将公款以个人的名字在银行存放,使案件无法执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没有固定的居所、流动性强,回家的时间难以掌握,更有一些人外出不归,下落不明,而家中仅存有部分生活必需品,因此使案件无法执行。在审理时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大部分案件从审理到执行都没见到过债务人,无法执行。
3、被执行人财产难寻。法院执行
案件的标的物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才能保证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真正实现。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或者有意采用多种手段隐藏财产,加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不健全,个人故意以其他人名字存款,企业在银行多头开户,有些单位以个人名字在银行存款,给执行设下重重障碍。有的将房产、车辆等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躲避债务,有的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等等。当法院进行调查时,找不到任何财产,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而且引起权利人的不理解甚至质疑,更使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4、有协助义务单位或个人不协助执行或者积极性不高。协助法院执行是一条法定义务,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及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法院执行。但在实际执行中,有时个别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出于怕麻烦,怕得罪人等原因,推诿、拖延协助
执行。一些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因选举、民主评议、利益相关等原因对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畏难情绪,不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事屡有发生。少数部门对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为设置障碍,甚至制定法外的内部规定,抵制执行工作的正常行使。
5、执行机制差。目前,基层法院执行机构一般是执行庭和基层法庭。基层法庭审执不分,力量薄弱所呈现的问题自不待言,执行庭也因与设立初衷不一致而无法发挥联动应变效应。执行政策缺乏连续性,对强制执行措施的运用有缩手缩脚现象。另外,基层法院执行力量严重不足,执行法官老化,业务不精因此而造成的执行率低下,执行方式落后的现象暂无法解决。
二、新形势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分析
执行难作为一种社会综合症,其成因目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执行难
是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伴生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越来越普遍。随着诉讼案件数量的增长,执行案件的数量也就相应增多,难度也会在一定时期相应增大。
2、从道德文化的角度看,执行难源于市场主体诚信观念的缺失。当前适应经济发展新的道德观尚未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意识、责任意识等普遍低下。突出地表现在“逃债”等恶性债权债务关系上。对这种行为,社会批判的声音过于微弱,法律上也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得尝了甜头的人越发肆无忌惮。另外不少债权人认为一旦诉至法院,法院就可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自己却坐享其成,个别申请执行人难缠,如我院有三件执行案件,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到位,申请人不领,讲要按照他的理解执行,四处上访。
3、从案件审判来看,以往法院、社会舆论更加注重审判的公正与否,而忽视了法律文书的落实。又因法院实行分权控权,审、执分开,审判人员多注重审判而少考虑执行,形成了判的只管判,没有责任去考虑执行问题,忽视了执行的可能性,有时可能错过最佳的执行时机,使得案件最终无法执行。
4、从当事人来看,诉讼时被告人往往夸大自己履行协议的能力、随意承诺并随意达成调解协议,借调解之机拖延履行义务的时间,然后转移财产或销声匿迹。造成案件无法执行,出现调解容易执行难的怪现象。尤其在农村相对来说,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经常不到庭、不露面,对法院的执行工作配合积极性不够。而且协助执行难,农村一些村庄的群众或基层组织不愿得罪人,不愿协助法院执行,特别是一些被执行的农民还经常聚集亲友或煽动他人妨碍执行 美女学院的禁书 异体——我的绯色天空 理工大风流往事 我的老婆是杀手 一剑惊仙 重生之官道 http://
2020 法院执行难问题调研报告 3 篇 【篇一】法院执行难问题调研报告
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能得到执行。人民法院被上访的案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提高,而法院被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第一责任人,一直以来倍受社会关注和案件当事人的指责。所以执行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在党和人民群众推动、呼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的今天,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法院执行难的由来
法院执行,又称司法执行,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实化的司法活动。
究竟何为执行难,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一些案件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案件却未能执行,其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社会舆论也将其列入执行难范围,是不适当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当事人出了诉讼费、赢了官司,对方却无履行能力,这个风险不能加在法院头上。只要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就不能称之为执行难。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产生了疑虑。执行不到位,或者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打了法律白条,这本身就是司法不公的一种表现。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是执行案件数量剧增。尤其是自 20xx 年诉讼费收费改革后,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至今年 11 月,我院执行案件达 402 件,比上年同期增长 49.8%,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长。
二是被执行人难找。计划经济时代隶属型的人身依附关系被打破后,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的空间领域内享有充分的移动迁徙自由。法人、公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若其法制意识淡薄,诚信观念丧失,就会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案件的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申请执行人的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等问题日益突出。
三是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
四是协助执行人难求。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协助执行人不愿自觉、及时地协助法院执行的现象司空见惯,并往往导致执行战机贻误,执行案件难结。
五是应执行财产难动。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从上饶县法院执行工作现状来看,近几年,通过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等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xx 年1月至今年 11 月,共受理各类案件 1519 件,执结 1158 件,加上 20xx 年以前的旧存案 403 件,执结率为 60.2%;执结案件的标的为 4568.35 万元,实际到位标的 3246.86 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为 71.1%。但是,尚未执结的案件仍有 766 件。这些存案案件类型各异,执行难度非常高。其中,以下几类案件的执行尤为困难:一是被执行人为乡镇和其他机关以及破产改制企业的案件。部分领导往往站在地区和部门利益的角度,以社会稳定为由干预或不愿协助法院执行。二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些无牌无证的轻便摩托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肇事者和被告人即使倾家荡产也难以偿付高额的赔偿款,致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尤其是被执行人被羁押服刑或已被执行死刑的案件,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三是涉及
房屋土地为标的案件。一些农村宅基地房屋以及权证不齐的房产买卖纠纷,因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而使房产变现的可能性很小;四是被执行人(包括企业)下落不明或逃避执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还有濒临破产的企业或已关停特别是原来的乡镇企业无能力履行,法院根本就无从下手。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使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不断进行投诉、上访。据统计,20xx 年以来,当事人或群众到上饶县法院映法院执行问题的来信有 42 件,来访有 256 人次;向县人大、县政法委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信访投诉的来信也不少;还有暴力抗拒执行事件明显增多,近几年来我院在执行工作中已发生十多次暴力抗法事件,警车被拦、执行人员被打骂受伤的事件屡有发生。去年 5 月,在董团乡还发生了被执行人岳某亲属数十人围攻执行人员的暴力抗法事件,在公安特警的帮助下,事态才得以妥善控制,等等。然而,“空调白判”、“法律白条”成了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执行难”问题的形象描述。
三、执行难问题的成因
解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只有从理念、制度、体制、机制等多方面进行理性分析与思考,才能找出症结,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出路。
(一)客观因素
1、司法执行制度不健全,司法缺失。目前法院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规;二是司法解释,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宪法对司法强制执行仅作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司法强制执行虽有规定,但其规定与现行执行工作的形势需要和现状严重不相适应,且很多规定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尤其是“拒执罪”可操作性不强,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明确,如当事人只要拿了一点钱就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执行工作立法的滞后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司法缺失,执行工作的随意性概率大大增加,被执行人往往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性和严肃性,或躲避履行义务,或公然暴力抗拒执行。
2、市场主体风险意识薄弱,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形成。市场交易活动中,不少市场主体对经济活动中蕴藏风险的认识相当不足,认为产生了纠纷,反正由法院最后一道防线进行救济和解决。实际上,相当部分的案件无法执行,其实是市
场风险的延伸。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好比一个病人送进医院时已死亡,医院只能查明死因,却无法起死回生。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予以救济的途径和手段是有限的,当其穷尽办法仍于事无补的时候,当事人把交易风险带来的执行不能归咎于执行不力,到处投诉、上访显然有失公允。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尚处萌芽状态,制度的缺失与漏洞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等种种诚信缺失行为尚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而社会舆论及其公众又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致使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
3、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有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方、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调研中,有些部门就反映,有的镇政府对当地纳税企业实施保护,一旦这些企业成为被执行人,便通过有关部门给法院施压,造成执行困难;另一方面,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等各方的配合,但现有社会管理体制的弊端也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今年 5 月,上饶县法院在党委的支持下,与党委有关部门和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成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就目前情况来看,确实起到了一些效果和作用,但各联动部门本身管理制度的缺陷,以及相互紧密配合还未真正形成,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如中国人民银行掌握各大银行的帐户状况,但法院没有权力通过中行去查询被执行人在各个银行的帐户情况;在同一系统的银行间具有联网查询的功能,但银行不愿提供联网查询功能,致使法院执行人员只能一家家地跑。工商、劳动等部门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中介机构工作效率的高低也必然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效率。
4、公众法制意识薄弱,社会保障救助功能不足。不少当事人视生效判决为白纸一张,对法院的传唤不理不睬,甚至到处逃避,再小的执行标的也要让执行法官来回奔波。有的被执行人一旦被司法拘留,还觉得冤枉,认为自己一不偷、二不抢,没有羞耻的感觉。从现有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来看,保障范围过窄,对
于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农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偿付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引起的巨额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款,就显得尤为困难;还有国有企业、乡镇原有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有的早已关闭,有的只剩下一些店面只能维护少数职工的生活费,一旦强制执行,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因此,这些案件大都陷入了无法执行或中止执行的状态。
(二)主观因素(法院自身)
一是审判和执行兼顾没有协调好。审判和执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执行必须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依据,审判必须虑及执行的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法官忽视了审判、执行紧密关联的关系,调解力度不够,作出的裁判文书不严密,致使实行执行中碰到困难。
二是执行流程管理规范落实到各个具体环节上存在差距。流程管理规范对执行人员在各个环节中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个别执行人员未能尽职尽责,所做工作在卷宗材料中难以明确反映,个别案件中止、终结的理由尚不充分等。
三是突破疑难案件的方法不多。面对涉及一些镇及政府部门利益的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土地为标的案件以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等诸多疑难复杂的案件,执行人员存有畏难情绪,办法不多,难以取得有效突破。
四是少数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个别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过硬,难以提出有效的执行方案,对一些应列为被执行人的案外人不敢追加为被执行人,致使案件的执行标的难以到位;有的执行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处理案件时综合协调能力不强,片面强调工作忙而错过执行时机;有的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作风粗糙,执行方法简单,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此外,基层法院目前的执行警力配备与物质装备建设也未能满足执行工作的实际需求。
四、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继续完善司法执行制度。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可以看出国家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执行手段和执行方式,但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与当前经济基础的巨大变化相比,已呈现出严重的滞后。继续改革、完善司法执行制度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已势在必行、十分紧迫。立法机关要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各种成功经验以及西方国家的成熟做法,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具体、明确地建立强制执行所必需的各种规范,以适应执行工作的要求。
(二)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规定,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要鼓励法人、组织、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时对诚信不良的市场主体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活动设置种种限制,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也使进入司法领域的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
(三)完善社会管理体制。领导干部应当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不能以牺牲法制统一性与司法性的代价去赢得一方之利,要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关系。事实上,一个地区的法治环境,不仅仅指社会治安环境,还包括领导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对市场活动中各类纠纷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的认同度与密度,对法律的信仰及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的服从等各个方面。一个地区的法治环境愈好,说明这个地区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愈成熟,对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愈能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要逐步理顺相关部门与法院执行工作的关系,清除现行社会管理体制中对执行工作设置的种种不合理障碍,建立和完善社会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民事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法院也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组织基层相关人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利用电视等宣传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扩大宣传效果。要通过各种途径,增强市场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同时完善各类交易活动的制度,防止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也要加强诉讼风险教育,使诉讼主体认识到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问题的诉讼风险,从而减少纠纷,减少法院执行不能的现象。
(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要拓展司法救助功能,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应以财政为主,同时充分调动民间救助的积极性,扩充救助财力。司法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核、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给予司法救助对象以救济。
(六)加强法院自身建设。一是法院应当更加主动积极的向地方党委、人大
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让领导更加重视法院工作,重视执行工作,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二是妥善处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在审判实务中,既要依法裁判,体现判决的公正性,又要充分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法官既要裁判严密,又要多做一些艰苦的法庭调解工作,尽可能地减少后续执行的难度。三是不断深化执行工作改革。要继续抓好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公开、裁执分离等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要继续完善执行工作考核机制,将执行结案率、中止率、标的到位率同执行法官的考评、奖惩紧密挂钩。四是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富有成效的执行方法,从严控制中止案件,着力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款的到位率,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努力改善执行装备、执行条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办案效率。五是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要着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改进思想工作作风,严守执行纪律,保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杜绝懈怠执行现象,杜绝“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要努力加强业务建设,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岗位培训,不断充实专业知识,提高法院执行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结语
从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看,执行难无疑是法治建设进程中某一阶段的特有历史现象。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是思想意识、道德水准、文化传统以及体制、机制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理念先行,树立正确的有利于实现建设法治国家这一根本目标的法治理念,摒弃与法治目标相悖、短期、近视的行为,树立和维护司法;必须找准突破口,从解决体制、制度、机制等阻碍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性问题入手,依法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必须使法院系统内外的力量积极联动,形成合力;必须树立长期努力的思想,明确目标,坚定信心,坚持不懈。我们深信,执行工作在经过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和社会各界持之以恒的共同努力,执行难问题一定会得到妥善解决。
【篇二】法院执行难问题调研报告
为协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10 月 19 日至 20 日,省人大内司委与省法院组成调研组,赴黔东南州凯里市、雷山县、丹寨县就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调研。其间,调研组深入实地查看了法院执行工作有关场所,并听取黔东南州法院及各基层院开展执行工作的情况报告。总体上看,自院提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来,全省法院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联合信用惩戒、强制措施威慑、制度创新建设等有序推进,执行工作获得长足进步,取得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阶段性成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省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基本情况
xx 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按照人民法院的安排部署,立足地方实际,多措并举化解执行难题,千方百计推进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运行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所有执行案件网上办理,实现对案件整体质效和个案的监督。积极配合院完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力推进本省“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努力实现查控一体化。积极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对被执行财产处置以网络拍卖方式为常态、传统拍卖方式为例外,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在全国率先实行一案一账号的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全省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的机遇,运用大数据技术为执行工作提供精准服务。
(二)加强联合信用惩戒,形成执行工作合力。坚持应纳尽纳的原则,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部分人员被纳入黑名单后,主动履行义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探索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惩戒力度,贵阳市研发了“六个自动”的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云平台,自动拦截失信被执行人的有关业务办理。加大曝光力度,挤压老赖生存空间,通过社会舆论迫使其自动履行。
(三)加大强制措施适用力度,增强执行工作威慑力。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者规避抗拒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具有协助义务而拒不协助的单位或者个人,正确适用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对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定罪量刑。xx 年至 xx 年 9 月,全省法院共对 187 人处以罚款、对 6046 人予以司法拘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或当事人提起自诉共 69 人,判处 20 人。
(四)创新体制机制,以改革促执行。深化法院审执分离,强化横向制约和纵向监督,从体制上构筑抵御干扰执行的防线。强化执行警务保障,全省三级法
院法警部门分别设立执行支队、大队、中队,按“编队管理、派驻使用”的原则,由执行局对派驻法警进行日常管理和调度,增强执行工作威慑力。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协调和指挥,推动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形成上下联动、同级配合、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如黔东南州在本辖区实行战区制,合力攻克疑难复杂案件,得到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专版报道。
(五)多措并举解决执行难。一是细化措施强抓落实。xx 年,全省法院实施“四三二一”工作,全年执结了大量案件,有力推进执行工作。10 月,省法院制定下发力争两年解决执行难“三十三条措施”,提出明确具体要求。xx 年 9月,组织全省法院开展贯彻落实省委基本解决执行难推进会精神,大战一百天掀起执行工作新高潮。二是制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体系。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与省社科院联手对该指标体系进行细化,制定更加细化、更为严格的指标体系,全省法院正逐项落实。三是分批次推进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签订责任状。今年 4 月 7 日、8 月 11日,省法院分别与第一批 20 个、第二批 45 个力争两年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法院签订责任状,层层压实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目前,已对第一批 20 个法院进行了预评估,取得较好效果。
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问题依然突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藏匿行踪,千方百计逃避执行,而法院对此并无有效处置手段。究其原因,主要是法院执行工作部门人员配置、车辆等装备配备不足,可利用的强制执行手段有限,跨行政区域案件执行成本大、协调联动难等。实施财产查询的“总对总”、“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的覆盖面有限,查、控一体化建设尚需完善。法院系统与住建、人社、车管、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尚未形成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另外,对被执行人的基金、股票、投资理财产品等新型财产的查询还缺乏更为简便快捷的查询机制。
(二)义务协助执行部门不愿配合。一些部门如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制性不予重视,消极配合执行。以内部规定、行业规定等对抗法院强制执行权。导致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面临较大阻力,造成人力物力浪费、执行效率低下。
(三)涉特殊主体案件难以推进。一是涉政府部门类案件,这一类案件的被执行主体较为特殊,在执行时,法院遇到阻力较大,不能运用适用于一般执行主体的执行措施,导致案件难以执行,需要形成化解这一类积案的有效机制。二是执行案件涉及房开、农村违章建筑等牵涉面广、影响重大的群体性案件,对地方发展稳定有较大影响,在维护地方发展稳定大局和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之间,法院执行工作面临较大考量。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有的案件当事人缠访、闹访,法院面临巨大的信访压力,疲于应付上访案件。
(四)法院内部存在影响执行工作的主观因素。有的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强、作风不实,存在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现象,慵、懒、散、吃拿卡要,对执行工作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方面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有的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可靠财产线索,执行人员不予及时查询。有的对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财产,未能及时委托评估。对已评估的财产未能及时委托拍卖、变卖,对被执行人财产变价后或者银行存款冻结、扣划后,未能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人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案件执行过程中的释法明理、消除冲突对抗的能力有待加强。
(五)普法宣传不足,缺乏正确舆论引导。对执行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认识模糊,不能理性对待执行难有关问题。当事人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缺乏常识性认知,不能正常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将自己利益不能兑现完全归咎于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力”。同时,因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工作方式问题,导致本属于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活动纠纷转化为法院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推进。
三、意见建议
法院执行案件多是社会经济活动高速发展的现实反映,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全方位、多方面的,既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又有法院内部自身因素的制约。解决执行难问题需各部门、各行业共同发力推进。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联合信用惩戒,形成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当前,由于失信惩戒力度不够,虽然对失信被执行人有了“黑名单”制度,有效限制了“老赖”的出行、消费、借贷等,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施范围仍然有限,惩戒威力尚未全部发挥出来。要把失信被执行人惩戒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在社保、教育、就业、投融资等领域的惩戒力度,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寸步难行。逐步形成以法院为主导,银行、社保、航运、教育、就业等各部门全力配合实施的解决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