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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检监察人员在参与 项目招投标监督工作中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繁重,广大纪检监察人员参与监督已成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为保证招投标环节“公开、公平、公正”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反腐败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由于项目招投标工作涉及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绿化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多个方面,广大纪检监察人员因专业特长不一,有的同志在派出参与某项工程招投标监督时,感觉思路不太明晰,抓不到监督重点,对能否起到较好的监督效果心中无底,担忧只起到一个“站台”作用。
如何在参与招投标监督工作中掌握重点,真正做到监督到位、不缺位、不越位,正确履行好监督职责,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实际工作体会,本人认为纪检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掌握四个主要问题,把握五个监督重点。
一、掌握四个主要问题
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绿化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中,全部的工作都是业主组织招标机构(或委托招标代理)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按规定程序执行。纪检监察部门应掌握四个主要问题:
(一)招标人。一是看否存在未经审批,违规使公开招 1
标变为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使应该招标变为不招标等,防范个别招标人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二是看发布公告、强制性条件制定、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限是否规范,使特定人以外的潜在投标人错过报名参与投标的机会;三是看一些强制性条件设置是否过于苛刻,甚至出现为某些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预审与招标文件,人为减少潜在投标人数量。
(二)投标人。由于中标过程竞争激烈,个别投标人有可能弄虚作假、私下串通投标、低价抢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中标后往往引发的投诉多,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高资质中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的现象,从而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以及产生各种矛盾纠纷。纪检监察人员要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投诉做到心中有数。
(三)清标小组与专家评委。目前,清标小组多由招标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他们减轻了专家评委的工作量,甚至成为“前期评标委员会”,清标成果往往会对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产生影响。实践中,清标小组做了评标的大量基础性工作,但由于清标小组人员大多是项目管理人员,现行法律法规中缺少对清标人员的监督办法和保密措施,不能排除一些清标小组人员成为投标人拉拢、行贿的对象,从而导致个别人员违规操作,引发廉政问题。同时,也不能排除专家评委受到投标人的影响,出现对某投标人有利的意向性选择。
(四)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滞后。由于在一些监督方面缺乏程序性规定,纪检监察人员参与项目招投标监督、介入的深度,有时取决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项目主要负责人廉政建设意识的强弱。有的重点工程项目,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监督大多体现在开标、评标阶段,而较少参与对资格条件、评标细则、合同签订等方面的监督,使得我们不能准确把握其中一些条款是否贯彻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把握五个监督重点
针对上述可能出现的四个方面的的问题,纪检监察人员应该着重把握好以下五个监督重点:
(一)监审工程招标的方式和范围
1、招标方式的审批是否完成。尤其是对采用非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要着重核实招标人是否有审批权限部门的批复件,监督项目是否有人为规避公开招标甚至不招标的行为。
2、对发布的各类公告的监督。查看招标公告是否在规定的媒介上进行了发布;查看强制性条件的制定等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指定品牌产品等;查看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或投标文件的时间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3、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除特殊规定外,凡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都要进行公开招标(江西省的标准比国家低)。
(二)监督开标现场
纪检监察人员主要是监督现场是否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由规定的开标人员启动开标程序;参与对文件密封性的查验,做好对投标文件的监管。
(三)规范清标小组行为
在清标小组人员不能随机产生时,要防范出现清标小组人员可能被某些投标人影响,从而贯彻某投标人意图的问题发生。为防止个别清标小组人员对不同的投标人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清标,清标小组要明确分工和责任,形成记录,避免出现问题而无人负责的现象。在清标中,要切断所有参与封闭清标人员与外界的联系。
(四)摆正与评标专家的工作关系
纪检监察人员与专家评委对应的工作关系为:一是负责从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并陪同进入封闭评标场所;二是负责暂时中断所有封闭评标专家与外界的联系;三是对专家评标报告中涉及废标或重大调整,要认真听取专家解读,看是否有法律依据及证据链是否完整,以判断是否有显失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纪检监察人员监督的具体要点
1、有的招投标项目评标工作量大、封闭时间长、人员众多,纪检监察人员要在正式场合宣布纪律,确保评标现场信息不外传、人员不外出。
2、严格做好评标地点的保密工作,评标工作应在封闭的场所进行。监督人员必须对参与评标活动的专家及工作人员的住宿场所,进行入住前的全面检查、清理、封存违禁物品。
3、所有工作人员到达评标地点后,原则上不准离开评标场所,直至评标结束。加强对评标相关人员的监督,严防内外相互串通、泄密等情况法的发生。评标有关人员与外界人员的接触,必须保证三人在场。对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电话的情况,必须经行政监督和评标现场负责人批准,三人在场时方能使用,并做好通话内容的记录,通话人和监督人在通话记录上签名。
4、所有标书及文件资料由监督人员协助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与押运。
5、按规定填写各类监督表格及监督工作日志,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规范化的监督报告,向上级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报告。
6、监督工作人员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对封闭场所进行清理,对现场废弃物品、资料、电脑软盘、硬盘及其它用品进行销毁、删除等保密处理。
7、按要求及时做好各类针对评标后可能发生的投诉件的处理工作。当发生投标人对潜在中标人提出异议进行投诉时,纪检监察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受理,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迅速查明事实真相。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交通部等七部委制定的《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处理,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意见。
以上为本人工作中的体会,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集团纪检监察室陈志庭)
纪检监察参与企业招投标工作的思考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规避风险,防止和根除物资采购及工程建设等项目中的不正之风,普遍引入招投标机制。企业纪检监察部门面对这一新领域、新工作,如何适应这一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并给予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导、把关,发挥服务、监督职能呢?对此,笔者结合实践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
纪检监察工作作为一种有效载体可使企业经营活动与廉政建设工作有机结合,它对于改进管理、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为企业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探索和实践这项工作中,我们认识到要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找准效能监察工作的切入点。结合我公司特点,应做到:一方面纪检监察工作的内容应紧紧围绕企业的工程项目建设、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资金运作以及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效益、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针对日常管理中出现的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确定选题立项;另一方面纪检监察工作要对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管理行为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促使部门和管理人员恪尽职守,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能。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纪检监察工作不仅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而且是更高层次的管理,是对管理过程的再管理,是对管理者的管理。
二、摆正位置,树立服务与监督并举意识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已成为企业管理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形成一种高层次的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发挥着其他管理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服从、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是新时期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职责。为此,要充分树立服务与监督并重的意识,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中。具体地讲要搞好三种服务(即为招标人提供具体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为招标人规范招标程序服务;协助招标人把握好“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投标人的具体资格进行最后的审查把关),实施两项监督(即监督招投标全过程是否符合招投标法规定;及时纠正招标人、首席评委和评委们的不规范言行),以此来规范企业招投标工作的秩序,优化企业运行的环境,使过去单一的“查错防弊”转变为当好企业经济建设与发展的“保健医生”,并从纠错防弊,扮演企业“经济警察”的角色为主逐渐向高层次的“参谋、助手”的方向转变,从真实性、合法性监察为主向注重效益监察的方向发展,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在企业招投标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
三、全程介入,搞好服务和监督
招投标工作是一项较为繁杂细致的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全程介入,搞好服务和监督。
首先,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服务与监督:一是对招投标方式的服务和监督;二是对招投标的产生办法的监督;三是对评委数量及所占专业比例情况的监督;四是对投标人数量及应具备资格的监督;五是对将要发布的招标信息或招标邀请书主要内容的审定和监督。
做好以上服务和监督,可以达到两个有利目的:一是在招标预备会上,通过积极宣传招投标法规、政策,阐明观点,提出积极的建设性意见,与被监督人员很好地沟通和磋商,有利于规范招投标程序,执行好招投标法规,维护招投标人双方的利益。二是有利于避免监督人员与被监督人员之间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在招投标会议上,应当设立醒目的监督员席位,监察部门参与招标工作的同志应以监督员的身份出席,不得成为招标的评委。同时,应赋予监督员对招标过程及中标结果具有最终否决的权力。
值得指出的是,监督人员应通过全程参与招标工作,及时与招标人进行有效协商解决有关问题,慎重使用这一权力。在操作过程中,不能“许褚出马,赤膊上阵”,要善于分析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遇到问题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这样才能真正得到领导和广大员工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否则,纪检监察工作将寸步难行。
四、做好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的监督
招标会议结束后,纪检监察部门应继续对中标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实行跟踪式的监督检查,并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其工作重点是:
一是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与中标人在招标会议上所承诺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招标委员会通过的内容相符;
二是中标合同的执行情况是否与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一致,交货期、数量、质量的验收及服务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三是合同规定的资金结算情况;对合同规定的付款程序、步骤应严格把关,避免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中断和不必要的资金风险。
四是发生偏离合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及依据。
在方法上,对合同签订的监督可由参与招投标的人员履行职责,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可采取集中式或非集中式的效能监察活动。同时,招投标工作组要对每一个供货合同进行跟踪,对产品质量与服务情况、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详细的监督记录,作为合同最后评审的依据;对于执行合同不力者,要按照合同和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促使招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五、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认真履行职责,避免“花瓶”摆设。参与、监督招投标的人员必须掌握法律及一些相关政策,熟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经营情况、管理程序、主要设备性能等,了解市场发展状况,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同时,纪检监察部门要有意识地培养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以利于招标监督工作的顺利和健康开展。
二是参与、监督招标的人员要相对稳定。招标活动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一环扣一环,特别是大的工程建设、技改项目更是如此。这样,监督人员就需要有一个较长时间的熟悉、了解、掌握情况并进行经验积累的过程。如果在招标活动过程中,随意更换监督人员,往往会出现对前期工作情况不明,底数不清的现象,势必影响监督的效果。因此,参与、监督招标活动的人员需要相对稳定,才能更好地做好招标监督工作。
一般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部监管不利,导致招投标风险经常发生的现象。因此,企业要从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招投标工作入手,监督源头,做好风险控制,不断提高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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