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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档 案 局 文 件
渝档发„2008‟64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
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
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第三条 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工作由重庆市档案局统一领导。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标准‣(见附件一)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自愿申报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
第五条 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等级。“一级”为我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最高等级。
第六条 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三个等级分别采用不同的标准,标准分均为100分,达到90分即为合格。
第七条 重庆市档案局负责市属和中央在渝的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的评审及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一级的评审。
区县(自治县)档案局负责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二级、三级的评审。
主管部门负责下属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的审查。第八条 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的申报原则上从低到高,逐级进行。需越级申报的,须经重庆市档案局同意。凡没有获得最高等级的,经过一年的完善和提高后,可申报更高等级。
第九条 申报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对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标准‣相应等级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重庆市档案局或所在区县(自治县)档 案局报送评审申请、自查报告和•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申报表‣(见附件二)等材料。
第十条 评审工作程序包括申报单位汇报、评审组现场评审、宣布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评审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一般3至7人。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证书由重庆市档案局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应在评审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申报表‣报重庆市档案局备案。
第十四条 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申请复查,复查工作由原评审单位组织,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十五条 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是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水平的标志,是评选档案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重庆市档案局将定期对评审合格和复查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评审合格的单位应根据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档案部门及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不按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标准‣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而造成档案损失的单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企业档案工作目标 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渝档发„200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标准 附件二: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申报表
主题词:档案 企事业 目标 办法 重庆市档案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29日发(共印150份)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 庆 市 人 事 局 文件
渝人发[20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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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渝人发[2000]136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在行政管理岗位上的人员。
(二)事业单位党群工作者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中在行政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经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列入公务员实施范围或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职员职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均应确定相应的职员职务。首次确定职员职务等级,可参照其原行政职务确定(附表一)。
(二)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参照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行政级别确定。局级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为二级职员(正);副局级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为二级职员(副);处级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为三级职员(正);副处级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为三级职员(副);科级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为四级职员(正);副科级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为四级职员(副)。
(三)职员职务职数的确定及结构比例。
1.担任各级领导职务职员职数的确定。
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按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设置及领导职务职数对应确定其职员职务,占职员职务职数。
2.非领导职务职员的职数实行结构比例管理。
(1)非领导职务职员的职数按规定的结构比例核定,不得突破。
(2)局级事业单位需要设置非领导二级职员职务(含正、副)的,应专题报告,由重庆市人事局下达职数。局级事业单位三级职员(含正、副)的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其中,三级职员(正)的职数不得超过三级职员(含正、副)总数的30%。
(3)处(县)级事业单位三级职员(含正、副)的职数不得超过同级领导职数的50%。
设科的处(县)级事业单位的四级职员(含正、副)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不设科的处(县)级事业单位的四级职员(含正、副)总数与本单位五级、六级职员总数之比控制在1∶2以内。处(县)级事业单位四级职员(正)职数不得超过四级职员(含正、副)总数的30%。
(4)科级事业单位四级职员(含正、副)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
(四)职员职务职数的核定程序(附表二)。
1.市属事业单位三级职员(副)及其以上职员职务职数,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重庆市人事局核定;四级职员(正)及其以下职员职务职数,由其主管部门核定。无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职员职数,报重庆市人事局核定。
2.区县(自治县、市)属事业单位三级职员(副)及其以上职员职务职数,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审核后,报重庆市人事局核定;四级职员(正)及其以下职员职务职数,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核定。
(五)职员职务确定、晋升报批程序(附表三、四、五)。
1.市属事业单位三级职员(副)及其以上职员职务的确定、晋升,由其主管部门报重庆市人事局备案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审批;四级职员(正)及其以下职员职务的确定、晋升,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审批。无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的确定、晋升,报重庆市人事局审批。
2.区县(自治县、市)属事业单位三级职员(副)及其以上职员职务的确定、晋升,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报重庆市人事局备案审核后审批;四级职员(正)及其以下职员职务的确定、晋升,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审批。
(六)各级职员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按《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办理聘任手续。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按管理权限经批准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其中担任领导职务满3年、无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保留其原职员职务,不占职员职数;担任领导职务不满3年的,任职员职务须占职员职数。
(二)政策性调动、安置的领导干部和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营职以上干部,其首次对应确定职员职务等级,可不占职员职数。
(三)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如要竞聘职员岗位,按《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从工勤人员中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暂行办法》(另发)执行。
(四)职员从本单位调到另一个事业单位,其职务等级按调入单位职员岗位情况并参照原职员职务等级相应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调入单位的最高职员职务等级。
(五)新聘(含转岗)职员上岗前的岗位培训,市属事业单位由重庆市人事局组织,区县(自治县、市)属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组织。
(六)职员的奖惩,按《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渝人发[20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职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3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八)各级职员在任职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九)职员的辞职辞退,按《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管理办法》(渝府发[1999]68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职员退休,按其退休时的职员职务等级享受退休待遇。
四、组织实施
(一)实施职员制度,要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进程,与其他各项改革相协调,争取用3年时间,在全市事业单位初步建立起职员制度,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二)事业单位推行人事制度改革时,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定职员职数;通过公开公平竞争产生的职员岗位候选人,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审批后聘任(填写附表六),实行职员制度。
(三)实施职员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实施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本实施意见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
渝人发(2000)1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 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㈡ 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㈢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㈣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 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㈡ 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㈢ 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㈣ 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㈠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㈡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㈢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㈣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㈤ 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㈥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㈦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㈧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㈨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㈩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十二)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三)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 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第十条 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市人事局审核或市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六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励证书按国家和市规定的式样,由市人事局统一监制。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 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7种。
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
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法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㈠ 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㈡ 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㈢ 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以上处分;
㈣ 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1)向主管机关报批。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奖励的撤销和行政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条 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㈠ 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
㈡ 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㈢ 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
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㈠ 警告处分满半年; ㈡ 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年; ㈢ 降职、撤职处分满2年;
㈣ 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后满3年。
改正错误,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特殊贡献,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㈠ 由本人提出申请;
㈡ 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㈢ 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㈣ 将解除处分决定(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应在每年1月将上一的奖惩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应在每年1月将本地区上一的奖惩情况报送重庆市人事局。
第二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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