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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五篇(范文6篇)

2024-02-28 23: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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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一、健全工作机构。

按照“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县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出台了《永阳镇社区矫正试点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格局、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组建了两支队伍。一是组建了永阳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副书记裴敬同志担任,副组长由镇综治办主任、镇派出所所长、镇司法所所长担任,成员由镇财政、民政、劳保、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司法所,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同时,各村(居)委会组建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站,站长一般由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兼任,共组建社区矫正工作站22个。二是镇组建一支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组成,共有成员20余人。同时在全社会进行公开招募社区矫正自愿者,共招募专家、学者、干部、教师、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共120余人。三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年龄性别,设置了妇女帮教组、青年帮教组,为社区矫正步入正规化管理渠道打下了良好而坚实的基础。

二、建档立制。

镇司法所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镇、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实施村(居)每月一次例会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规范“接收”、“解除”程序。

为了规范矫正工作程序,镇司法所对矫正对象举行人性化接收仪式,由镇司法所所长、矫正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工作站负责人、监护人、志愿者、矫正对象等人员参加,规范了接收八项程序,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前感受到矫正的严肃性和认真性,起到了一定的慑服作用。同时,镇司法所对每个解除矫正的对象也举行解矫程序,对他们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讲评,最终提出要求和希望,真正做到工作有始有终,使矫正对象切身感受到矫正对他们的帮助,通过矫正悔过自新,重新认识自我。

四、专题教育和公益性劳动。

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一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专题化教育,如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相关交通法规学习,盗窃罪进行相关刑法知识的学习,做到有的放矢。根据性别、年龄、体质和特长以及刑罚种类不同,安排相应性劳动,如交通肇事罪安排社区治安防范巡逻等。二是每个社区确立和选择一至二个公益性劳动基地,如共建单位、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公共场所(社区公园、绿化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提倡以分散为主,并实行公益劳动计分制,具体操作由各社区落实。三是对一些由心理障碍的矫正对象,适时进行专业化的心理疏导,矫正对象韩某、邵某通过心理疏导,摆脱了心理上的阴影,重新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五、人性化改造。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按期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如:对韩某的走访,了解到他的犯罪过程是哥们义气,被人利用,在被判缓刑后,因为年轻,自认为是其一生中的污点,他这一辈子就此完了,对生活、对今后的前途十分悲观,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走访、谈心、教育,使他重新燃起了生活的风帆,父母由原来对他不放心,担心他会走极端,现在他父母亲对他很放心,多次感谢司法所对他儿子的帮教。据统计,今年仅通过心理疏导,就打开4名矫正对象的心灵,唤醒了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勇气,为3人解决了低保问题。

六、正面引导。

镇司法所在工作中,善于有意识培养典型的挖掘典型事例,以点带面,提升监管质量。如已解矫的仇某,在县某运输单位工作,把自己业余时间全部用在抓好企业管理和营销上,为企业增加效益十几万元,这类典型镇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都及时向被矫正人员进行大力宣传,极大地调动了矫正对象悔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

纵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镇矫正办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人力不足,为进一步将工作做细做实,完全做到位带来工作上的压力;二是经费的不足为矫正工作的开展也带来了困难;三是专业性知识还需要 进一步加强。

第二篇:社区矫正工作个人总结

XX县社区矫正工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市司法局的帮忙指导下坚持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区矫正工全局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县工实际认真制定工方案落实工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一年来的工状况做以下总结:

一、基本状况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全省社区矫正工20xx年1月起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XX县社区矫正工于20xx年1月开展前期各项准备工6月份正式启动。目前全县设立社区矫正工领导小组21个(其中县级1个、乡镇20个)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和各基层司法所。至20xx年11月全县累计接各类矫正对象50人。其中缓刑26人;假释16人;暂予监外执行4人;管制4人。男性45人女性5人。城镇7人农村43人。18岁以下的3人18岁至45岁的38人46岁至60岁的9人。现已经解矫2人。分布在16个乡镇其中勐朗镇15人其余15个乡镇7人、3人、2人、1人不等。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全力重视组织机构健全。为加强社区矫正工的组织领导我们用心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状况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为副组长的XX县社区矫正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有县政法委、县政府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等部门;召开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会议;人事部门本着急事急办的则批准成立了社区矫正工股;财政部门按照需求落实社区矫正工启动经费;公、检、法三部门协助配合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运行带给了强有力的支持。各乡镇也成立了社区矫正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司法所落实了相对专一的工人员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的日常管。

(二)认真摸底调查、清可行思路。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XX县社区矫正工计划提纲》以此来开展前期调查摸底等工。由局机关进行调查摸底的同时指导各乡镇对辖区内五类矫正对象进行深入细致地排查。此同时局机关工人员多次走访我县勐朗镇等乡镇以及公、检、法等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听取意见用心取得各单位对社区矫正工的支持。并在思想认识、工经费、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的落实等方面构成共识初步清工思路为社区矫正工的全面推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做好建立制规范工运行。一是为了规范我县社区矫正工制定了《XX县社区矫正工实施方案》报请县委同意并以县委办公室件形式进行下发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职责、工则、工范围及任务;明确了实施步骤、工资料、工制度及工流程;明确了档案管、教育培训和奖惩考核等管制度。二是在档案建设上下功夫统一印制各类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登记名册及社区矫正志愿名册。三是统一制《社区矫正工流程图》、《社区矫正工示意图》来上墙。确保社区矫正工规范运行。

(四)加强中教育注重教育实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各基层司法所制定方案并实施了形式多样的中教育和其他教育学习活动有效地帮忙矫正对象克服自卑、消极、敏心改变不良行为充实其精神生活并提醒他们吸取以往的深刻教训方面发挥了重要用。

根据上级的要求为确保国庆60周年期间社会和谐稳定勐朗司法所于9月24日对辖区内的13名矫正对象进行中教育学习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和《普洱市社区矫正工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矫正对象要认真理解司法所的管和教育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自觉汇报思想动态平时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服从监督遵守矫正规定争取早日解除矫正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勐朗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十分重视到会帮教;县矫正领导小组负责人到会并了社区矫正对象要做到明确三个认识、实现二个转变、到达一个目标的讲话。其他司法所也开展了此项工全县近50名矫正对象受到了教育。

(五)严格日常管做好走访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人员按我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的《XX县社区矫正工20xx年工要点》、《关于使用理解社区矫正保证书的规定》、《关于做好统计报表的要求》等件要求开展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人员和30名以村(居)委会主任或支书为主的社区矫正工志愿个性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每月至少到每个矫正对象家中走访一次还不定期地进行电话联系。如县司法局和勐朗镇组成社区矫正工组于9月23日深入勐朗镇温泉社区、罗八村、勐滨村、富本村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帮教工同时向矫正对象发放了节日物品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日常管的另一项重要工是注重档案的建立做到了一人一档将日常表现、考核、奖惩及时入个人档案中。

(六)加强宣传培训努力营造氛围。我县在推行社区矫正工中对基层司法所全体人员进行了社区矫正工的重要性及社区矫正工的法律、法规、社区矫正工流程、考核、档案建立等知识的培训。同时各乡镇也分别中组织社区矫正工志愿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了队伍的体素质。

购买并发放了《社区矫正工手册》共50本确保各司法所人员人手1本。同时充分利用我县广播电视台一新闻阵地发布社区矫正工报道对社区矫正工的重大活动及时予于宣传。各乡镇充分利用宣传厨窗、板报栏和横幅等广泛宣传。从而动员社会各界解、关心、支持和参社区矫正工。

20xx年7月10日在各乡镇党委书记、县属各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县综治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XX县建立平安先进县动员大会上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培训了社区矫正知识。会上县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书记祁海同志提出了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的重要好处切实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的职责和紧迫;建立健全各项规制度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认真实施社区矫正工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8月25日、26日在XX县举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业务培训班上给来参加培训的全县158个村(居)调委会的230名主任、副主任和全县20个乡(镇)分管政法工的领导、综治专干、司法所长共计289人印发了社区矫正培训材料300份。同时发放了《社区矫正工手册》20本。

(七)考察汲取经验促进工发展。为了避免在工中走弯路局领导亲自带领基层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专门负责人、志愿到我市社区矫正工试点单位思茅区学习参观进行座谈听取经验翻档案观摩上墙的制度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我县社区矫正工取得了较大进展已初步构成解、支持社区矫正工的群众基础和社会氛围初步构成了管制度初步建立起一支社区矫正队伍为和谐边疆XX出了贡献。同时社区矫正工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一是对社区矫正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长期受重刑观念的影响过分依靠监禁刑忽视非监禁刑部分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还很不够对矫正概念、资料、好处知之很少。所以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的重要性。在推进社区矫正工过程中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此项工的重要好处。要正确解社区矫正的性质和目的认识其法定性、长期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在矫正”把切实提高矫正质量、增进社会稳定为工的首要任务。

二是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衔接工需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但实际操中衔接、配合的不够。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仍然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只有协调好公安机关的关系我们的工才能获得有力的支撑。公、检、法也需要结合自我的职责制定开展社区矫正工实施意见明确工目标细化工职责部署工任务规范实施依法履行职能。

三是务必建设好社区矫正队伍和基础设施。社区矫正工主要依托基层司法所来进行但基层司法所建设总体上还很薄弱许多司法所人员编制不足办公条件较差。

四是需要经费保障到位。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需要必须的经费予以保障。现基层司法所经费不足影响工的开展。随着工的深入开展需增加社区矫正工经费。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障款项、使用条件、使用时光、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等需要明规定。

五是需要分类管、个性化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的管教育应当监狱罪犯有所不一样社区矫正对象在犯罪类别、自身性格、化水平、主观恶性、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分类管、个性化矫治上需要进一步实践、探索、研究和总结以构成有针对性的、系统科学的教育管和矫正模式。

六是务必加大社区矫正工宣传力度。要透过多种形式广泛的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明化、人道化的重要表现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好处。动员社会各界解、关心、支持和参社区矫正工。同时要注意和重视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工使他们在生活、医疗、保险、就业等方面享受应有的待遇。

四、20xx年度社区矫正工重点

20xx年将着重抓实抓好以下几方面工进一步构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用心参”的工格局。

(一)继续加强组织领导监督确保各项工依法规范进行。在进一步加强县、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部门对社区矫正日常管教育工进行监督的用确保社区矫正工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构成有效的工机制。按国家、省、市关于社区矫正工意见、会议精神和相关规定以及我县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在社区矫正具体工中的职责和任务做到分工协、密切配合并在实践中各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构成合力。

(三)加强业务指导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质量。开展一至二次社区矫正工业务培训有计划地对司法所工人员、村(居)委会干部和社区矫正工志愿进行社区矫正工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个社区矫正工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他们的职责和使命从而保证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教育质量。

(四)用心开展社区矫正工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工制度。

(五)继续加强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工氛围。透过新闻媒体、业务信息、各种会议等多种载体及时宣传报道全县社区矫正工成功经验、典型事例反映工动态和问题

第三篇: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纳溪区司法局副局长 任冰)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

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5种罪犯。这些人员在矫正期间要按照社区矫正程序严格遵守关于定期汇报、走访、请销假、迁居等制度,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会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罪伏法,重新做人,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从而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果。

自2005年以来,我区共接收矫正对象396人,已有233人解除矫正被列入帮教对象,现在册矫正对象163人。其中缓刑 106人、假释12人、监(所)外执行8人、管制0人、剥夺政治权利37人。男性占98%、女性占2%;非农业人员占22%、农业人员占78%;18-45周岁占81%左右、46-60周岁占16%左右、61周岁占2%左右。大学学历占3%左右、高中学历占8%左右、初中学历占49%左右、小学占39%左右、其他占0.7%。从犯罪类型 1 看:抢劫占19%左右、盗窃占18%左右、故意伤害占12%左右、其他(强奸、交通肇事、重婚、诈骗、贪污、受贿等)占52%。从社区矫正的试点到全面试行,我区同国内其他地区一样,在社区矫正方面进行了许多实践、探索和总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也积累了不少具有自身特点的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加以分析、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主观认识不到位。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对它的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人们对此还缺乏必要的认识,主观能动性还发挥得不够。

(二)参与主体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司法所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人事劳动、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下开展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导致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明,配合不力,形成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从而影响矫正工作质量。

(三)缺乏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司法所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 2 安臵帮教、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九项职能,全区14个镇、街只有12名司法助理员,还有2个无人所,人少事多的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缓刑罪犯越来越多,缓刑期限一般较长,从全区163名矫正对象的矫正期限来看,矫正期限在3年以上的58人、占总数的37%,按目前对矫正对象的接收速度来看,2011年内,接收并监管的矫正对象将达到186人以上。如此多的矫正对象,仅靠司法所的12个人,已无法承受如此重的工作压力。

(四)专项工作经费不能满足必要需求。根据测算,每个矫正对象每年的矫正成本至少为2000元。我区预算经费远远不能达到此标准,同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必需的装备、场所、基地等也未起步。

(五)长效机制还不健全。在组织领导、队伍建设、日常监管、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长效机制尚未健全。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八化”建议

(一)机构专门化

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由区、镇两级党委、政府相关领导牵头,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税务、3 工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镇(街)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在区司法局设社区矫正工作局,与领导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局长可按副科级配备。在区司法局设社区矫正工作局,与领导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局长可按副科级配备。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制度,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通报,对重大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明确各机构的工作职责。(附: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职责)

(二)队伍专职化

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进一步壮大由监狱(劳教所)下派民警、片区民警、司法行政干警组成的专职队伍,由村(社区)主任、治保人员、社长、楼长以及政治素质强、懂法律通政策、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五老”(老干部、老党员、老专家、老模范、老教师)组成的自愿者队伍和居民代表、矫正人员家属组成的信息员队伍。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意见》,在村官或大学毕业生中选聘1-2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等社会管理工作,并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二是不断壮大以村(社区)主任、治保人员、社长、楼长以及政治素质强、懂法律、通政策、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五老”(老干部、老党员、老专家、老模范、老教师)为主体的志愿者队伍和信息员队伍。三是强化培训,进 4 一步提高专兼职两支队伍的业务水平。

(三)保障常态化

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将社区矫正工作办公经费、业务经费、过渡性基地建设经费、技能培训经费等列入区、镇(街)两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社区矫正个案补贴机制。一是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截止上末,本辖区有社区矫正对象人数160人。从2011年起,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列入区财政预算。二是志愿者工作补贴:从2011年起,落实矫正志愿者补贴。按实际矫正对象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列入镇(街)财政预算。三是“三无”(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人员过渡期安臵经费:按每人每月200-300元标准补助,不超过6个月(镇、街财政解决)。四是对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者、“三无”人员、重点矫正对象,需派专人到监所接回原地,所需经费由各镇(街)按实解决。五是依托纳溪区救助站,建立“三无”人员、重点帮教对象过渡性基地。六是依托江南职中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培训基地。

(四)管理信息化

一是建立完善“司法E通” 信息化管理平台,对矫正对象进行适时定位监管,创新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方法,提高矫正工作质量。二是加大信息交流力度。做到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组联席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进行清理、排查、比对,收集掌 5 握各职能部门矫正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五)帮扶人性化

一是在特定时日动员社会力量,联合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组织看望矫正对象,从心灵上感动他,消除其心理上的阴影,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二是落实临时救济。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对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自理能力的纳入福利院、敬老院安臵。三是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实际困难和问题,开展关爱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消除对立情绪,增强帮教效果。四是鼓励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申办企业的,协调镇(街)和有关部门为其办理营业手续提供方便,给予税收、管理费等方面的政策优惠。五是推荐再就业。通过推荐、动员企业聘用或原单位接收、引导劳务输出等方式实现再就业。六是过渡性帮教。依托有条件的企业创办集食宿、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救助为一体的新型过渡性帮扶教育实体和公益劳动基地,教育扶助 “三无”人员等重点对象。

(六)工作制度化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及四川省一系列制度的规定,依法规范运 6 行,维护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严肃性。

1.预测、评估制度。①判决前危险性评估。社区矫正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辩护方委托,对拟适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的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和危险评估,并于7日内将评估结论反馈委托方。人民法院根据评估结论等材料组织庭审质证,决定适用或不适用非监禁刑罚或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②矫正对象危险性评估。乡镇(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每月、区级社区矫正机构每季度根据各项指标,对所属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风险评估,危险性大的,应制定相应措施重点防控,严防重新违法犯罪。③矫正质量评估。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每年对下级社区矫正工作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评估,评估结论纳入各地绩效目标考核。

2.衔接制度。应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站,统一归口接收本行政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对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民法院、看守所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在判决、决定或裁定做出后,按照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的《四川省社区矫正工作衔接规定》(川司法发„2006‟85号)规定的时限,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固定居住地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罪犯固定居住地的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站);区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站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接收罪犯报到,7日内不见罪犯报到的,应及时书面反馈送达机关,并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机关,7 防止矫正对象脱管失控。

3.监督管理制度。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矫正对象不同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报到、会客、请销假、迁居、政治权利行使限制等管控制度。乡镇(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每月、区社区矫正机构每季度应对所属矫正对象进行一次排查,发现脱管漏管的,应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发现存在又犯罪苗头的,要制定措施重点防控,严防其重新违法犯罪。

4.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街道)和区社区矫正机构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判决书(或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决定书),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登记表,矫正方案,思想汇报,奖惩材料,矫正终止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存档的资料。解除社区矫正的,其个人档案统一收交区社区矫正机构集中保存。

5.教育及心理矫治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应建立教育工作相关制度,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警示教育及公益劳动,督促一线社区矫正工作者,及时针对每个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开展经常性的有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心理矫治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内容,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心理矫治制度,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测评,依据测评结论制定矫正方案,增强矫正效果。

6.帮扶制度。要帮助社会服刑人员适应社会生活,积极协 8 助相关部门解决他们的生活、就业困难,落实应当享受的各项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矫正对象落实责任田。

7.考核奖惩制度。要按照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的《四川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川司法发„2006‟84号),建立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共同就办理涉及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处罚、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等案件制定相应办法。对矫正对象的奖励有:表扬、物质奖励、减刑、提前解除矫正。对矫正对象的惩罚有: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消假释、收监执行。

8.培训制度。社区矫正机构要定期对从事矫正工作的专业、兼职人员及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增强专业知识,提高矫正质量。

9.监督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应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

10.“四项建设”制度。社区矫正机构要抓好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基地、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基地、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社区矫正对象技能培训基地建设。

(七)考核具体化

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细化考评标准,提高考评分值,考评结果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并进行通报。从2011年起,区委、区政府与各镇街、各部门签订社区矫正专项责任书,并制定考评办法,将机构、人员、措施、经费落实等情况纳入目标管理。

(八)成效最大化

一是社区矫正对象无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二是社区矫正对象的生产、生活、家庭等情况的掌握达100%,做到应帮尽帮。

附: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职责

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强,涉及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搞好配合、加强协作,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的长效机制。各单位(部门)的职责是:

(1)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相关政策、制度,下发规范性指导文件;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各项措施,督促、检查、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组织开展课题研究,负责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考核与管理等。

(3)成员单位职责

人民法院 应当按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适当、稳妥、有序地扩大管制、缓刑、假释等刑罚及刑罚执行措施的适用。并做好以下工作:(1)对检察机关或者辩护方提出依法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罚或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建议的案件,提出方应在开庭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由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家庭情况及社区矫正条件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对被告人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或 11 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进入社区改造提供书面评估意见,人民法院应对相关材料组织庭审质证。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作出判决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进行相关审前社会调查,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2)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矫正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回访考察。对在矫正过程中表现突出,矫正效果良好的,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依法减刑;对在矫正过程中又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为促使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更好实效,可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在社区矫正人员中公开宣判,进行法制教育,以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教育。(3)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宣判或做出决定前,应责令其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4)在宣判或决定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接受社区矫正,并要求其在接到判决书或决定书后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被告人是本地籍的,应通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派员到场,当面接收文书材料和罪犯。(5)判决生效或决定做出后,7日内将相关文书材料送达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检察院 对拟向法院提出依法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或者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建议的案件,应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 12 调查。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人民法院、监管机关有关缓刑、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决定实行法律监督,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进行法律监督;依照《四川省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实施法律监督的意见(试行)》(川检发办[2006]140号),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公安机关 按照《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川公发[2006]102号)规定,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在收到缓刑、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并将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及罪犯交付罪犯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县级社区矫正办公室,由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对违反监督管理、社区矫正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要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依法办理处罚、收监执行或变更强制执行,防止其继续滞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对脱管社区矫正对象,依法采取追逃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处理。

司法行政机关 负责牵头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编制、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辩护方委托,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或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的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 13 对被告人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或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进入社区改造提供书面评估意见书;负责对社区矫正工作专、兼职人员进行培训;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负责考核奖惩工作;负责接收人民法院、监管场所、公安机关移交的社区矫正对象及相关资料,并分配到矫正对象长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实现社区矫正对象无缝衔接,以及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乡(镇、街道)司法所 具体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社区矫正,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执行监管措施。

教育部门 要认真做好失足青少年的继续教育工作,对需要继续学习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可放宽条件允许其留校学习,同时,加大对他们的法制、道德品质和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走上正轨。

工会 各级工会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教育企事业工会组织不排斥、不嫌弃社区矫正对象,对符合就业条件的动员本单位纳入考察范围,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减少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共青团 广泛动员青年团员参与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发挥青年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用当代青年与时俱进、积极向上的榜样力量感化、带动、教育失足青少年,促进社区矫正对象 14 的心理转变。

妇联组织 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矫正对象中的女性人员进行帮扶解困及心理治疗,共同担当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篇:浅谈当前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种新的服刑方式在缓解监所压力,减少交叉感染,节约犯罪改造成本的同时又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种治病救人的人性化举措,能够让他们更早更快的地回归社会。随着社区矫正扩大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通过实际工作及基层调研我们发现中间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还有许多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下面浅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宣传力度不够,管理的权威不足。

社区矫正是一个新事物,社会上的百姓并不了解社区矫正,需要我们通过大量的宣传来向老百姓具体说明。事实上,宣传与告知的工作,我们做得非常欠缺。笔者曾为找某镇司法所而向老百姓打听具体地址,多数老百姓问笔者是不是就是法庭,他们知道法庭在什么地方,但不知道司法所在什么地方,甚至有些老百姓回答笔者,他们没有听说过他们那儿还有司法所。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我们曾经期望通过有作为而后有地位,但是在我们努力作为之后,由于宣传力度不大,我们仍然没有争到多少地位,社区矫正管理权威不足。笔者在与被矫正对象谈及周围人对他被处以社区矫正刑罚后看法时,一些人反映,老百姓不懂得社区矫正,他们只知道犯了罪要进监狱,否则就是没犯罪。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老百姓并不是十分配合,甚至有个矫正对象在被要求每月汇报时说:“没什么大不了的,还这么麻烦。”

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管理的权威不足还导致了另一个问题——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难落实。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本意是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但公益劳动毕竟是一个过程,对这个过程必须有组织有管理才能正常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公益劳动时,最初曾想组织集中性公益劳动,后来发现这样的要求不现实,调整为根据要求,保证每月不少于12小时的公益劳动,劳动的场所不强调在同一个地点,每次劳动的具体时间不强调统一,由社区矫正对象自由安排。然而,即使这样也不现实。因为社区矫正对象中,有不少人在当地没有工作,他们必须到外地去打工,接受罪犯打工的用人单位,他们并不一定认同这种做法,他们采取不放人的措施,让罪犯要么长时间回不来,否则就再也回不去。这又迫使罪犯不得不放弃公益劳动。

2、队伍不稳,缺乏专业人员,工作质量没有技术支撑。

我县不少乡镇的司法所的人员本来就不多,一般都在3名成员以下,而且很少能专门单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常规工作包括了民事调解、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以及与政府配合的信访综治工作等,还经常会被地方上的领导指派去从事其他如计划生育、房屋拆迁等与司法所工作职责并不一定相称的工作。

社区矫正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由司法所具体负责管理和教育方面的工作。但照目前司法所的人员来看,在大调解成为司法所的一项重大任务后,司法所不足3人的力量本来就有点力不从心,加上社区矫正这个工作量更大、要求更高的工作,就更感到应接不暇。目前我县没有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般都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兼职从事这项工作。一个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负责几名罪犯呢?这本来应当有一个定数,一个人不可能负责得了无限多的社区矫正对象,他既没有那么多精力,也没有那么多时间。但是实际上,我县各乡镇情况不一,社区矫正对象在有些地方可以达到1:40,一个人能管得了那么多吗?不要说完成工作,单就完成文字材料都困难。而社区矫正对象人数还在不断增加,但工作人员的数量很难有增加的可能。在这样一种人手严重不足、没有专职人员的情况下,社区矫正在一些地方成了一种文字形式矫正,看材料不少,每个月都按要求做了不少文字材料,但做具体工作,特别是教育工作、就要打折扣了,有些工作完全就是一种文字创作活动。当然,这也与我们对文字材料的要求有关。有关文件中曾强调对社区矫正工作“不能让工作人员整天被文字所累”,但我们现在的工作注重的却又只是具体的文字,通过文字来检查我们的工作是不是做了,做了多少。

3、缺乏有力的奖惩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中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这些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解决了法律依据,但是其只规定了违规情节严重的惩罚措施,对于情节较轻的并没提及,而且也没有涉及对表现积极的矫正对象的奖励制度。这一规定太笼统、可操作性较差,导致实践过程当中,在对罪犯执行社区矫正时,执行机关仅仅起到了监管的作用,而实现不了矫正的价值,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区矫正的权威性。

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扩大社区矫正的影响力

社区矫正并不只是社区矫正部门内部的事,它事关整个社会的平安建设,是社区的事。社区矫正的本意之一就是要用社区的力量来矫正罪犯。如何把社区的力量利用起来,我们的宣传工作首先要跟上。只有我们做好了宣传工作,让社区的成员理解社区矫正,从而支持社区矫正、参与社区矫正。鉴于社区矫正的影响力波及范围太窄,我们应当努力通过报刊专栏、小区橱窗、电视专题、小区知识讲座、编印相关工作手册等形式,加强社区矫正的宣传,促进社区矫正在社区深入人心。在社区矫正宣传活动中,我们不仅要向社区居民介绍社区矫正,我们还要向他们表明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社区居民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正当性、必要性,使社区居民懂得,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是改造了罪犯,造就了罪犯的新生,也更加有利于社区的和谐与安宁,社区矫正维系着社区群体的共同利益,这样就能促进他们支持和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自觉性。

同时对于工作在一线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应该配带统一标识,着制式服装,配带省厅统一印制的工作证,这样才能体现出我们的正规和整齐划一,同时也宣传了自我,竖立了司法行政部门的威信,在工作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加强队伍建设,促进社区矫正人员专业化

理论上说,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上,应当强化司法所的力量,大力增加司法所编制,使司法所的人员在现在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再根据矫正对象人数安排一定人员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但是在目前政府机构不断改革、公务员行政编制十分紧张和有限情况下,司法所想要通过增加行政编制渠道解决人员力量不足、人手不够问题不太可能,也很不现实,因此,必须走迂回路线,从聘用人员上想办法。聘用人员可以专门从事台账记录、信息沟通、联系通知、档案管理等纯粹事务性工作,而司法所专门人员可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者。这样社区矫正有了专人从事,工作的质量就会有所提高,社区矫正的人手增加,工作就会有人去做,工作保持相对稳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就会以此作为事业,为之努力奋斗,也只有这样通过稳定队伍、促进专业化,才能提高社区矫正技术水平,从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3、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完善社区矫正立法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中首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在刑法中规定社区矫正,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解决了法律依据,从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有利于推进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立,对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有特殊的意义。但是不可否认,仅有修正案的一些条款,无法全面地规定社区矫正所涉及的各种问题。法制不健全是社区矫正面临众多困难与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需要加强法制建设,理清法律内部的矛盾,进行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修订,该由社区矫正部门行使的权限,从法律上划归社区矫正部门,这样便于社区矫正部门名正言顺地开展工作。

当然,社区矫正工作对法律的触动,并不仅限于刑罚执行,它甚至已涉及整个刑事法的运作,必须要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填补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法律空白。因此,在条件成熟时,最好是能制定出一部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法。一方面,使前一阶段所取得的好的经验得以固定,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整个社区矫正工作能够依法进行,首先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各自的职能,职责和权限,最好能从法律的高度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地位;其次,对社区矫正衔接环节要有详细规定,包括交接环节的衔接和监管环节的衔接等,另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和日常管理等诸多细节要有明确规定.对如何进行如参加劳动、申请外出打工的程序和规定、对不按规定参加矫正的不同情况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该有法可依,最后,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对两者奖励和惩罚的原则及程序应有详细的规定。

以上就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的一些粗浅见识。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一个新生事物,这项工作从试点到成熟必将经历一段曲折探索的过程,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必须勇于开拓,勤于探索,让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向成熟、完善。

第五篇: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上半年,新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围绕提高矫正工作质量的总体目标,以提高矫正安帮工作质量为核心,以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目标,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呈现出了更为快速化、科学化的发展趋势。

一、人员激增,状况复杂,工作面临新挑战

近年来,我区社区矫正人员在数量上呈激增态势,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趋势。截止到六月底,我区社区矫正人员数量已到达112人,其中管制26人,缓刑72人,假释9人,暂予监外执行9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压力也剧增,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迎来新的挑战。

二、强化职能,做好各项安全稳定工作

(一)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二节、二会期间监管教育和安全教育。一是做好矫正人员的排查工作。各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在二节、二会前务必与社区矫正人员见面;二是强化对矫正安帮人员的管控措施,严格按规定办理外出请假审批手续,落实审批职责。

(二)用心开展法律法规及安全教育。对二节、二会期间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要进行分析研究,事先做好预防和化解矛盾工作,使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严格执行值班备勤制度,通讯联系要持续24小时畅通,遇重大状况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置,及时报送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掌握动态。组织各司法所开展集中大排查,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状况,把妥善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困难作为帮教的重要任务,透过以帮促教的方式,确保社矫人员管得住,控得牢。同时,把有脱漏管现象、有重新犯罪倾向和平时表现差、有违规现象的矫正人员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检查频率,强化针对性措施,确保不出问题。与检察机关配合,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刑罚变更执行状况开展专项检查。

三、落实日常监管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持续安全稳定。成立社区矫正检察室,主动引入检察监督,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大力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案件一案一报制度,提高社区矫正安全防范潜力。

第六篇:社区矫正工作个人总结

20xx年栖霞司法所将继续扎实推进司法行政工作,依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自身建设,以社区矫正为重点,不断完善社区矫正试行工作。

截止到6月,栖霞司法所在册矫正对象57人,其中普管35人,宽管22人,新入12人,解矫11人,对各项日常管理教育工作真正做到从严出发,从细节出发,同时注意在工作中进行创新,自三月开始我司法所多次开展创新活动。在谈话教育上,严格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定期进行谈话,在谈话资料上注意与矫正对象的个人状况和当前的'社会形势相结合。在社会敏感日、重大节日我们组织矫正对象适时进行谈话教育,确保地区社会治安稳定。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提高改造质量,创新教育模式。

针对我司法所矫正人员比较多,状况复杂,为提高管理效率,更好改造,20xx年3月19日,司法所组织了部分矫正对象以旁听者的身份参加了由栖霞人民法庭审理的一场民事纠纷案件。4月23日栖霞司法所组织在册所有矫正对象参加雨花台烈士陵园警示教育活动,目的: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加强矫正人员对中国革命历史好处的认识,提升爱国主义情操,促进自我改造。两次活动均取得较高成效,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抓重点人群。

上半年,我司法所对在册的2名重点矫正对象进行了手机定位跟踪管理。针对未成年人矫正对象具有团伙性强、重新犯罪率高、社会交往复杂、观念不成熟、受外界因素影响比较大等特点,4月初联合区司法局开展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心理矫治工作,活动专门聘请南大心理学硕士辅导,透过心理疏导纠正其不良心理。5月21日,为强化帮教工作,我司法所联合区关工委、区法院和在册的4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进行一对一帮教谈话,现场大家相互了解了一些基本状况,开展了谈话教育,讲述了犯罪给社会、家庭、自我所带来的危害性,透过此次零距离的教育,每名社区矫正对象感触很深,保证必须要好好珍惜这次缓刑的机会,认真改造,痛改前非,争取早日度过缓刑考验期,顺利融入社会,做一名对社会有益、孝敬家人的守法公民。

三、对社区矫正移动信息管理系统工作记载按市司法局的要求适时补录到位。确保移动管理信息的正常运转,确保在本月的检查工作中不丢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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