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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五篇(推荐6篇)

2024-02-28 23: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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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社区矫正人员个人总结

我叫XXX,因XX罪被判有期徒刑XX年X月,缓刑XX年X月(或因XX罪被判有期徒刑X年X月,于X年X月X日从XX监(所)假释或被决定监外执行)。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在XX司法所自愿接受社区矫正。

(总结主要内容:一是矫正期间学习工作、社区服务、遵纪守法、认罪悔罪情况;二是人生态度和自我转变情况;三是今后努力方向或改过自新决心。)(参考)自社区矫正以来,我能认罪服法,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纪律。在社区矫正期内,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同时,我能认真参加政治思想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并能加强业务技能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提高思想素质。在矫正期间,我能主动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加强沟通和联系,按时向矫正机关报告思想和活动情况。在社区服务中,我能服从矫正管理和安排,能吃苦耐劳,按月完成社区服务劳动时间。

今后我会继续加强自己的思想改造,认真接受刑释解教的帮扶教育,遵纪守法,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益的人。请矫正机关根据我在矫正期内的现实表现,决定是否给我按期解除社区矫正。同时,也感谢矫正组织对我的关心、教育和帮助。

(除题头外,其余内容统一为画横格空白A4纸,矫正人员手写)社区矫正人员:XXX(手印)二0一二年xx月XX日

第二篇:浅析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融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适用范围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关健词:社区矫正;问题;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不仅可以对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管改造,减少脱管漏管现象发生,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增强群众安全感,而且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化解对抗情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一、社区矫正现状分析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缺少法律依据,部门之间衔接不到位,相互推诿,社区工作人员执法身份模糊,执法受限

在目前的社区矫正法律规定中,确立了“司法牵头、公安配合”的管理格局,从表面上看,这是加强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力量。但在实践中,由于两部门的共同管理,出现了多头指挥、多头交办任务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派出所、司法所由于职责不清和互相推诿而使矫正工作的开展效率低下,甚至会出现矫正人员脱管的现象。同时,社区矫正中的执法权是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的监督部门,监督的对象应该是公安机关。但实践中,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却由司法所来承担,造成了社区矫正的执法机关是派出所,执行机关却是司法所的格局,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变得不明确,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容易出现问题。检察机关监督职权的有限性,使得检察监督力度在社区矫正中的严重不足。这样就为社区矫正中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枉法,变相为不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采取社区矫正措施提供便利,制造“寻租”空间,滋生腐败问题。“寻租”空间产生的同时,也使那些本来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因而得不到去社区进行矫正的机会,造成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损害。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存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象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经济等原因,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影响了刑事执行制度的统一性和公正性,阻碍了我国刑罚体系的构建和完善,由于社会经济条件悬殊,相比城市社区矫正工作,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不足,农村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度不高,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落后,矫正方法手段不科学,矫正效果不明显等。农村社区承担了大部分的矫正任务,但问题较城市社区突出,所以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会更多的关注和重视,亟待改革矫正制度。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与城市有较大区别。在城市社区服刑人员中,职务和未成年人犯罪较多;而在农村社区服刑人员中,侵财型犯罪和伤害类犯罪较多。从而使得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易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三是社区矫正专职人员严重缺乏,工作队伍力量薄弱。

社区矫正工作具体负责实施的主体是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等工作的是乡、镇司法所,而司法所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模式,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要完成繁重的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在内的九项职能,同时还要参与乡镇的中心工作,要完成如此系统而复杂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感到力不从心。新的刑法实施以后,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缓刑罪犯会越来越多、缓刑期限会越来越长,按目前对矫正对象的接收速度来看,在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如仅靠司法所的1至2个人,即使不履行司法所的其他几项职能,也很难将社区矫正工作做好,更谈不上矫正的效果和质量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将无法承受如此繁重的工作压力,导致社区矫正有些制度和内容流于形式,做虚而不实的工作。另外司法所工作人员学科背景单一,离社区矫正工作需具备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全方位的人才需要还相差甚远。社会工作者是由乡镇(街道)财政出钱聘请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于目前农村地区基层政府财力有限,所以很少有乡镇(街道)聘请社会工作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四是思想观念存在障碍,宣传力度不够,群众认知度低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从这项制度制定到试行,再到将社区矫正纳入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八,由于没有广泛向社会宣传与发动,只有监管、执法等部门掌握,社区百姓根本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目的、意义,不理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方式、方法,特别是在实行社区矫正之前就监外执行的罪犯,之前由派出所监管,交接到司法所后,监管方式、方法发生了变化,而他们的思想还没有转变过来,认为以前就这样也没有出事,现在搞这些东西没有实际意义。有些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志愿者在实施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时,对矫正对象走访,调查,安排社区公益劳动,参加法律知识学习等活动时,由于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不了解,对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普遍存在防范心理,认为他们会给自己正常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难以取得矫正对象、社区居民全面配合,造成工作很难开展。另外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时间还不长,农村群众普遍认为要控制和打击罪犯,监禁刑是最好的选择。大多数农村老百姓认为一个人犯了罪不用“坐牢”,接受其应得的惩罚,却仍然可以在其生活的社区中服刑,是公众所不能接受的事实,认为这难以体现社会公平。并且群众担心实行了开放式的社区矫正工作,一旦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过松或者矫正不得当,则会让社区服刑人员更容易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社区矫正的完善措施

1、明确检察职能,加强各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结合我国实际和近几年的工作经验,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针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齐抓共管,导致职责不清,而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却没有执法权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效率低下的问题,应当通过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地位予以肯定,并力争使公安机关退出社区矫正体系,将社区矫正的执法权与执行权统一归于司法行政机关,使社区矫正的管理机关职责明晰,提高其执法的权威性,这样才能提高社区矫正的效率。同时,应对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给予明确,完善检察机关监督的程序保障,规定其拥有的权力义务,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监督的对象范围等。通过规范立法,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四个统一”,即法律措施的统一、制度的统一、执行机构的统一、权责利统一。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检察、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各个层面,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因为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时往往面临户口、居住、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如果不能及时协调各相关部门进行帮助或者解决,很可能导致其再犯罪或者非正常上访的隐患。因此,除了公安、检察、法院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外,还应当加强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通过建立长效机制而不是个别案例的解决,使那些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享有低保、职业培训等权利,对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通过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使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困难真正得到解决。

2、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投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需要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的投入,国家财政部应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地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所需费用,再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的政府财政预算,由市、区(县)级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给基层司法所,完善审计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解决司法所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开展工作的难题。

3、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提升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

首先,要不断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第一,要招录一批政治素质好,接受过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的专业人才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去。第二,进一步落实体制编制调整的有关规定。司法所行政和业务归口管理,增加编制,及时补充缺编人员,以不断充实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第三,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广泛吸收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引入大学生村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将大学生村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与其年终岗位责任制挂钩,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其次,要提升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专业化程度。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业务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第一,加大对基层司法干警的培训教育力度。着力提高政治信念、专业素质、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既能解决复杂矛盾又廉洁奉公的社区矫正队伍。第二,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资深专家资源优势,通过“请进来”的方式让专家、教授讲解社区矫正工作理论知识和国内、国际社区矫正工作的先进经验。

4、做好宣传工作,提高认识。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氛围。结合“六五”普法开局契机,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的作用,向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全面宣传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内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方式等内容,从而让全社会都知晓和关注社区矫正工作。次要强调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矫正功能。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服刑人员要清楚地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管束性和监督性。社区矫正工作是在矫正社区服刑人员不良心理和行为的前提下帮助解决其在生活、就业、心理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矫治是根本,帮助是保障,司法所在从事日常矫治工作中要突出硬的一面,不能老当老好人,更不能把社区矫正工作做成安置帮教。

四、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

矫正工作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探索,是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和“给出路”的刑事政策,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群众安居乐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创造条件。

总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行矫正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社区矫正产生强大的生命力。)

第三篇:社区矫正工作个人总结

我市XX开发区矫正工作自正式启动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围绕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构建、规范运作、创新特色等方面大胆探索,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其中也浮现出一些问题,下面结合我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矫正工作开展的情况、取得的成果和发现的不足进行汇报:

一、主要做法

(一)建立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夯实矫正工作基础,建立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充分认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矫正工作开展,切实的加强组织领导,把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头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实施。同时完善工作体系,扎实开展帮扶工作,及时的转发省市区有关矫正工作管理规定,领导小组和社区负责成员积极配合。

(二)认真摸底,强化管理监控

摸清矫正对象情况,加强管控,促进矫正与安置帮扶无缝对接。积极探索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有效结合的新思路,落实四个同步:

一是解除矫正与签订帮教协议同步。

二是个人档案材料移交同步。

三是矫正帮教人员衔接同步。

四是管控教育与帮扶救济同步。

使社区矫正工作与安置帮教工作顺利衔接,保证矫正对象解矫后不脱管、不漏管,有效避免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做好对矫正人员监管教育和社会帮扶工作

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在管理方式方法上有相互借鉴之处,多方联动,不断开拓新的就业渠道。社区矫正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此项工作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了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给社区矫正人员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结合我区实际,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与各社区进行沟通交流,积极为帮教人员寻找并提供过渡性就业岗位,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并对其开展思想教育和帮教管理活动。

二、存在的问题

(一)无司法行政机构,无行政执法权

当前,开发区没有设立司法局,没有司法干警,对矫正对象无执法资格,没有司法机关的支持,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对象配合的积极性,不利于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也难以应对繁重的工作任务。

(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经费无保障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和工作量的增加,经费需求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很多地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投入有限,配套设施跟不上。大多地方达不到标准工作经费,有些地方经费甚至无法落实。导致部分地区办公设施简陋,没有活动场所,容易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只是简单停留在转接材料、建立监管档案阶段,难以进一打开工作局面。

(三)司法所无司法助理员

社区矫正工作既是执法工作,又是教育矫正人的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而目前司法所无司法助理员,缺少社区矫正工作专业人才。很多地方普遍存在社区矫正工作专业人员不足问题。而且现有的工作人员大多是经过简单的培训便上岗工作,相关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不能有效地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开展工作。目前能够开展社会工作又懂法律的社区“义工”十分稀少,尤其缺乏“心理矫正”人才。

(四)相关部门工作衔接不畅,管理模式单调

一是部门衔接工作不到位。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法院、检察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但是目前相关部门工作配合不够主动,在矫正对象接收、监管、执法和生活保障、外出务工等方面衔接存在欠缺,有相当一部分的矫正对象因无档案材料或材料不全或去向不明等情况无法按时移交,可能形成谁都管不着、谁都不想管的灰色地带。

二是现有对矫正对象管理还停留在传统的单纯“以人管人”的管理方式上,缺乏现代化技术支撑。加上矫正对象分布面广,监管很难到位,不可避免地存在脱管、漏管隐患。

三、对策及建议

(一)成立司法行政机构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法制保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司法行政机构,促进矫正工作有效开展。完善社区矫正衔接机制,建立全程化网络管理和监控制度,建立矫正机构与公、检、法机关相互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办法。以便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以及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和适用对象,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经费保障以及执行机关的权利分工,使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二)委派专人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可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一支专门的社区矫正队伍。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建立专业队伍是非常必要的,可以通过招收一定比例的犯罪学、心理学等专业的优秀毕业生,发给他们社区矫正执业资格证书,同时加强培训上岗,充实矫正队伍,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经费问题解决方案

可成立社区矫正工作专项基金,由上级相关部门或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具体情况作为制定标准。保证足额下发,专款专用,对于一些困难的`地区,上级部门应给予特别的支持,确保平衡性,保证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可借鉴的经验不多,我们应该更注重实践,积极探索,确保矫正工作制度规范化,矫正方法的人性化,工作队伍的工作化,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社会力量的多元化,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四篇:基层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难题与对策

基层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难题与对策

摘要: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新亮点,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新之举。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有利于落实党改造罪犯的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节约监狱管理成本,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近几年,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初步成功,但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本文从概念、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三方面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做了系统阐述,旨在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社会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法制建设、和谐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意义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等各类对象的管理和改造。司法行政部门,特别是司法

所,作为基层法制宣传的窗口、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一定要遵循“依法、稳定、实效”的原则,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和有关规定,积极会同公、检、法机关及各级党政组织,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和监督考察,严格行使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权、行政奖惩权、司法奖惩建议权和实施、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权。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如今,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统一开展,此项工作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实践,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凸显出许多问题,在这里我通过对海州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了解、结合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实际现状,浅谈基层社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策。

二、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无明文法律依据、执法概念模糊。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看应是刑罚的一种,但《刑法》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只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而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单位。这个权威性的规范性文件,对社区矫正对象约束力不强,一旦发生矫正对象以各种理由拒不参加矫正活动,或是

不进行报告就擅自迁离居住地的行为时,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权力,社区矫正工作者就无计可施,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况且,部分矫正对象回归后只到当地派出所报到,致使部分监管活动无法落实,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无法律明文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细则,基层单位在实践中不便于操作,造成有关单位工作中互相扯皮、跨省市犯罪或流动人口犯罪的矫正对象脱管、矫正程序不统一的现象发生,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打折扣。虽然各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顺利启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实际工作中,每个司法所还是遭遇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要放开手脚做好社区矫正这一工作,管理者必须有更明确的法律定位。在现行法律中,没有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字样出现。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实施中如果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就不利于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矫正衔接机制不健全。由于现行法律对社区矫正的规定出现空白,在法院判决书中未能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改造的字样,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检、公、司等部门之间的衔接制度还很不完善。第一,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移送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不及时到位的现象,从而造成没有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矫正期限不明,执行矫正没有依据或内容不详;实践中,部分矫正对象回归

一个月后基层司法所才收到矫正对象的部分资料。第二,有关职能部门衔接制度不完善。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矫正对象应按时报到,但这些衔接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不及时或存在相互推诿,导致矫正对象失控或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三)宣传力度不够,未引起充分重视。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群众认知程度低、陌生,老百姓对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转移到自己的眼皮底下服刑,或多或少存在着担忧与不安,这是社区矫正难以取得社区居民全面合作的深层心理因素。同时在对外职能上,从上到下力度不大,未引起重视。目前我们所了解和看到的都是些内部刊物,电视、报纸上很少看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内容,造成了社会不理解、不支持的局面,因此极大地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经费严重短缺。社区矫正工作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建档案、电话报告、家访、组织公益劳动等矫正活动,这些工作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矫正对象走访和审前社会调查等活动时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以及在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培训时的一些资料、书面材料、纸张,和矫正对象联系产生的通信费用、服刑人员档案管理等这些工作都因为资金的缺乏而成了负担。导致社区工作人员对这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尽力所为,缺乏工作的创新,制约了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

(五)司法行政队伍不稳定、不专业、不正规

一是矫正队伍不健全。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实际上社区矫正工作90%以上是乡镇司法所完成的,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只有在司法所相邀时才参加社区矫正工作,主动性没有保障措施,而基层司法所的人员构成简单,人数少,一般只有两名成员。而且大部分司法所和乡镇政府一起办公,很少能专门单一从事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在内的司法行政工作,经常会抽调从事其他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房屋拆迁等中心工作,造成在精力上顾不过来,也影响了矫正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而矫正工作正是一个需要日常管理,长期维护的过程,不是临阵磨枪就能上的突击检查工作,工作人员的数量、稳定,决定着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是矫正人员不专业。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均只是据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管理教育社区矫正人员,保证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服从管理,不出大事就行了。没有真正懂得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就从心理矫治来说,目前只处于简单的心理测试阶段,而心理矫治很难实施。具体表现在一下几方面:

1、缺乏实践经验。大多数司法助理员没有接触过刑罚的执行工作,缺乏管理矫正对象的实践经验,从事矫正管理工作还需要一个适应期。

2、关于罪犯的评估报告调查的范围窄、内容和项目少,涉及的问题过于简单,多为罪犯个体最基本情况,没有涉及到罪犯的行为危险性,罪犯是否具有可矫正性、罪犯社区矫正的有利与不利因素会有哪些等。

3、公益劳动落实难。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本意是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但公益劳动毕竟是一个过程,对这个过程必须有组织有管理才能正常开展。以海州区所辖各司法所为例,由于地位置、交通等原因,社区矫正对象生活也不宽裕,集中组织公益性劳动实行的可能性比较小,仅仅局限于清理垃圾等。

4、缺乏专门机构和队伍。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需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要求专门的工作人员甚至多名矫正工作人员管理一名矫正对象,但目前司法所的设臵、人员难以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六)考评机制不够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考核机制不健全,造成了由司法行政工作“唱独角戏”的窘境。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不可能独立完成。在社

区矫正工作开始阶段,有的职能部门对这项全新的工作不熟悉、不了解,存在着配合不到位或者配合比较勉强的状况。

(七)矫正手段单一,矫正实际效果不理想。在对矫正人员的管理和矫正手段上,也只是思想上、形式上的“说教”,当时矫正人员听了,也许第二天就忘记了。定期定点上交思想汇报,就好像小学生交作业,至于写得好不好又另当别论了。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管理”大多数是怕收监、怕被撤销缓刑,是不是真的悔罪了,是不是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从前的所作所为已为他人、为社会带来了危害,是不是考虑被判缓刑是国家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是否带有感恩心理来服从管理就不好说了。矫正的最终目的是避免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也就是“矫治”他们身上的“坏毛病”,让他们自己不愿意再去做类似事情,才能彻底改掉自己身上的“坏毛病”,在这方面还缺乏相应的手段。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确实存在立法滞后,机制不配套,工作人员不专业等问题,但一味强调客观困难不仅对工作不利,也会使自身无所适从。我们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应该立足现实,寻求工作上的突破。建议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创新:

(一)完善工作机制,加快立法进程,做到有法可依。历史赋予了社区矫正工作者艰巨而光荣的任务,但作为一名

矫正工作者,如果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作遵循,就会使矫正工作的实效大打折扣。因此要修改《刑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根据一些人大代表和地方的意见,建议在刑法中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修正案第二、十三、十四、十七条),社区矫正拟入法。在修改《刑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并对各部门职能科学分工,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行使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权力。只有国家尽快立法,有了法律依据才可以明确矫正工作人员的执法依据,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社区矫正是一个牵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构、司法行政部门以及乡镇的系统工程,没有系统的立法,容易出现各部门权利义务不明确,造成工作脱节或者工作复杂化的情况。

(二)要加强人、权、物的配备和执行。一是按照依法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新要求,科学、合理地解决司法行政机关的专项编制、人力补充和职责设定等问题,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保障。二是适当赋予基层司法所行政强制执行权(成立社区矫正警察)。对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可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三是各级财政应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情况,统筹谋划、适当倾斜,在力所

能及的情况下逐步改善司法所的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和经费投入,为其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

(三)采取多种手段,力求矫正实效。要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最终目的和效果,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除了依法对矫正对象实施严格管理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各种思想教育转化工作,使其能做到弃恶从善,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要形成全社会关注社区服刑人员的舆论氛围,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密切协同,发挥职能作用和优势,为社区服刑对象提供必要的帮助,解决其遇到的实际困难,营造积极向上的改造和生活环境。

(四)改进矫正方法,树立矫正权威。加大表扬和处罚力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应充分用活现行的行政奖罚措施,加大对表现较好矫正对象的表扬以及不服管理对象的处罚力度,通过公开宣告的方式,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和警诫,树立社区矫正的权威;加强分类管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把矫正对象分为宽管、普管、严管三类,落实分类管理措施,对三类对象分别实行不同的考核,鼓励矫正对象积极改造。

(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执法水平和开展工作的综合能力素质,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条件。没有一支高素质社区矫正的工作队伍,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落实,更不可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会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效果。为此,要建立相应的培训制度,分期分批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使之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以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的工作需要。

(六)要加强配合协作和检察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是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国泰民安的大事,单靠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收效甚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及其管理机关、看守所等相关职能部门一定要顾全大局、鼎力协作,在各司其职中加强配合,克服司法行政机关孤军作战的被动局面。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及其管理机关、看守所的交付执行活动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情况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协作情况纳入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视野,加强检查考察,加大检察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确保刑罚有效执行。

总之,全社会在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中,应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迎难而上,真抓实干,用创新的精神,积极的态度,发展的思路,务实的举措,努力开创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新局面,为社会的稳定和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努力!

第五篇: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从2009年4月份全面推开以来,在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文件要求,以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有力地确保了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截止2012年5月底,全市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615名,解除社区矫正对象358名,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257名,其中缓刑246名,管制7名,假释3名,暂予监外执行1名。通过运行3年的实践看,总得效果是好的,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为构建和谐永济创造有利的社会稳定条件,同时积累了不少具有自身特点的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加以分析、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主观认识不到位。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对它的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人们对此还缺乏必要的认识,主观能动性还发挥得不够。有些被判处进行社区矫正的犯罪,拿上法院的法律文书到司法局后,只是表示法院要求盖章,并不知道接受社区矫正的真正意义。

2、衔接制度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交付执行方面。我们永济市人民法院执行的是,判决后由社区矫正对象亲自带上法律文书到司法局报到,有些社区矫正对象拿到法律文书后不及时到司法局报到,司法局在规定时间内既见不到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也见不到矫正对象本人,司法局无从得知是否有新增加的社区矫正对象。这样就有可能造成社区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甚至重新犯罪。

3、参与主体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司法所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人事劳动、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下开展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导致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明,配合不力,形成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从而影响矫正工作质量。

4、缺乏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司法所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九项职能,全市10个镇、街道只有21名司法所工作人员,3名社办人员,平均每个所还不到3人,人少事多的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缓刑罪犯越来越多,缓刑期限一般较长,2012年内,接收并监管的矫正对象将达到300人左右。如此多的矫

正对象,仅靠司法所的24个人,已无法承受如此重的工作压力。

5、工作经费不能满足必要需求。根据测算,每个矫正对象每年的矫正成本至少为2000元。我市预算经费远远不能达到此标准,同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必需的装备物质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解决以上问题的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定期召开业务培训会和经验交流大会,及时进行经验交流,当前要全面宣传什么是社区矫正,让全社会都知晓和关注社区矫正。

2、坚持衔接工作走在前,从源头做起。即是: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与社区矫正机构建立事前联系制度。社区矫正对象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法院依法判决产生,二是由监狱、看守所在刑法执行的过程中产生,为了保证衔接工作有序有效,法院、监狱、看守所在决定对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刑以前应通知和委托司法局进行审前评估调查。这样做的好处有:一是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不脱管不漏管,二是避免个别社区矫正对象接到矫正决定书后不到司法局报到,直接到外地打工,而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还不知情的情况发生,同时又密切了法院、司法、监狱和看守所等社区矫正相关部门的联系,使衔接工作不留空档。三是间接建立了社区矫正机构的威信和影响力,对社区矫正对象产生威慑作用,从而促使其日后能自觉接受矫正。

3、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协作与联系,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定期由政法委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社区矫正工作出现的问题和对策。

4、在司法局成立社区矫正股,配臵专门人员5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积极为司法所配臵工作人员,确保每个司法所5名以上工作人员。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按每名社区矫正对象每年不低于2000元列入市财政预算,同时为每个司法所配备一辆警务小轿车。

5、加快社区矫正立法,从法律上统一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和非监禁刑执行机关的职责,避免因多头管理造成的无人管理现象的发生。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第六篇: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__镇社区矫正工作在镇委、镇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司法局强有力的指导下,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社区矫正立足__实际,积极探索创新,狠抓措施落实,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全镇共有矫正服刑人员七名,接管的矫正对象未出现一例漏管,脱管现象。现总结如下:

一、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构建健全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完善领导组织机构、落实经费保障。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由镇委副书记__任组长,纪委书记__和__公安分局局长__任副组长。经费保障构入财政预算,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2、组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__镇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人员、公安派出所管辖民警、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和工作志愿者组成。在交接工作第一天建立了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并签定《社区矫正志愿者协议书》。从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水平提供了有效平台。

3、建交分工负责的协作机制。

今年8月24日__镇召开了社区矫正动员大会,在会议上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义务并要求3个社区7个村委会中,各村(居)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为社区矫正联络员,负责协会处理涉及单位、本部门的社区矫正相关事宜。各成员单位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发挥职能优势,有效促进社区矫正的开展。

(二)构建平台,严格管理,确保试点工作科学规范运行。

1、__镇司法所设置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为矫正对象开展学习、谈心、汇报思想情况等活动提供了固定的场所,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2、建立公益劳动基地。

为加强全镇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和监督管理,用真挚爱心提高矫正服刑人员的悔罪意识、责任意识及法律意识,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__镇司法所和相关劳动基地签订《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协议书》;同时组织我镇7名社区矫正对象到公益劳动基地劳动活动。对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都由司法所对矫正对象的劳动情况进行记录,统一考察。

4、进一步贯彻工作制度。

统一贯彻了社区办公室工作制度、接收登记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培训制度、会议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依法矫正。在此基础上,又重点加强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结合社区矫正工作行为,建立了请示报告制度。二是建立了信息宣传、统计等制度,并定期向市矫正办上报各项信息和数据。三是建立了请销假、谈话制度,对请销假的矫正人员要求到镇司法所矫正办报到请、销假。

5、规范工作流程。

认真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基础上,__镇司法所矫正办还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环节后,我们都要进行调查和走访,全面掌握其基本情况,制定《矫正个案》,逐人建立档案;为每名矫正对象确定1名工作人员和2-3名志愿者组成帮教小组,负责全程监督、教育、管理;要求矫正对象每周进行口头或电话汇报、每月进行书面汇报,并坚持做到‘‘六个必须’’,即矫正工作初期必须与矫正对象见一次面、必须进行一次谈话、必须建立一份档案、重大节假日必须上门走访、矫正一下对象思想波动时必须过问、矫正对象本人及家庭出现困难时必须在政策范围内帮困解难。尤其是在与矫正对象第一次见面时,当面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由矫正对象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牢固树立和强化其服刑意识。这个工作程序的规范不但强化了矫正对象遵纪守法的意识,也让我镇接管的矫正对象中未出现一例漏管、脱管,使我镇的矫正对象管得住、管得牢。

6、实施人性化改造,提高矫正质量。

为了让矫正对象感受到自由和不自由之间的差距,我们今年主要采取电话交谈、家庭走访、个别谈话、感化心灵等方式对矫正对象进行人性化的挽救。8月27日,缓刑人员麦__认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准见传媒但她女儿是新闻系的每天都有好多记者同学来他家怎可以不见?司法所所长解释说法律允许的事你可以做,法律不允许的事坚决不能做。中山西区服刑人员冯__认为社区矫正监管不能解决民生问题所长对他说:只要你符合法律法规审批条件,情况属实我们会全力帮助你。通过这种教育,从行为上、心理上对矫正对象起到极大的促动和震慑作用,增强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存在的问题:

1社区矫正的工作现试点阶段,立法的相对滞后给社区矫正存在执行主体问题,使我们在执行的过程中还有一定的难度。

2在社区从事人民调解、法律宣传、安置帮教等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一般都是身兼数职,工作繁杂,任务较重,以现有的人力、物力来承担社区矫正这项全新的工作难度很大。

3在试点阶段虽然有其他地区的先行经验可以借鉴,但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差异较大,没有任何成规可以直接套用,还必须根据自身情况逐步摸索,各种难以预计的问题和困难的出现在所难免。

4社区矫正工作对我市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来说是第一次接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稳妥展开,这就需要在市局的统筹安排下,进一步增强管理力量,相互交流心得,形成齐心协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以此推动社区工作顺利启动。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建议:

20__年度将针对薄弱环节不断整改,并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矫正对象个人档案;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三、充实工作队伍,搞好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四、是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思考、研究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工作推上新台阶。

在矫正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感染性,为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分类管理,突出针对性,为每位矫正对象制定不同的个案;坚持攻心教育,突出有效性,做到以矫正对象的思想政治教育入心入脑,使罪犯负罪在社区、改造在社区、劳动在社区,最终达到重做人在社区的社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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