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更多文库 > 1号文库 > 详情页

蒙牛的对赌协议案例(合集)

2024-02-28 22:59:47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蒙牛的对赌协议案例(合集)》,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蒙牛的对赌协议案例(合集)》。

第一篇:蒙牛的对赌协议案例

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蒙牛,是对赌协议在创业型企业中应用的典型案例。

1999年1月,牛根生创立了“蒙牛乳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后更名为“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2001年底摩根士丹利等机构与其接触的时候,蒙牛乳业公司成立尚不足三年,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创业型企业。

2002年6月,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在开曼群岛注册了开曼公司。2002年9月,蒙牛乳业的发起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金牛公司。同日,蒙牛乳业的投资人、业务联系人和雇员注册成立了银牛公司。金牛和银牛各以1美元的价格收购了开曼群岛公司50%的股权,其后设立了开曼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毛里求斯公司。同年10月,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以认股方式向开曼公司注入约259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1亿元),取得该公司90.6%的股权和49%的投票权,所投资金经毛里求斯最终换取了大陆蒙牛乳业66.7%的股权,蒙牛乳业也变更为合资企业。

2003年,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与蒙牛乳业签署了类似于国内证券市场可转债的“可换股文据”,未来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通过“可换股文据”向蒙牛乳业注资352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亿元。“可换股文据”实际上是股票的看涨期权。不过,这种期权价值的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如果蒙牛乳业未来业绩好,“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反之,则成为废纸一张。

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双方约定,从2003年~2006年,蒙牛乳业的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若达不到,公司管理层将输给摩根士丹利约6000万~7000万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业绩增长达到目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就要拿出自己的相应股份奖励给蒙牛管理层。

2004年6月,蒙牛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可换股文据”的期权价值得以兑现,换股时蒙牛乳业股票价格达到6港元以上;给予蒙牛乳业管理层的股份奖励也都得以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投资于蒙牛乳业的业绩对赌,让各方都成为赢家。摩根士丹利对于蒙牛乳业基于业绩的对赌之所以能够划上圆满句号,总结归纳,该份对赌协议中有如下七个特点:一是投资方在投资以后持有企业的原始股权,如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持有开曼公司90.6%的股权和49%的投票权;二是持有高杠杆性(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的“可换股文据”;三是高风险性(可能输给管理层几千万股股份);四是投资方不是经营乳业,不擅长参与经营管理,仅是财务型投资;五是股份在香港证券市场流动自由;六是蒙牛乳业虽然是创业型企业,但企业管理层原来在同一类型企业工作,富有行业经验;七是所投资的企业属于日常消费品行业,周期性波动小,一旦企业形成相对优势,竞争对手难以替代,投资的行业风险小。

第二篇:对赌协议经典案例解析

对赌协议经典案例解析

对赌协议最初由国外引进,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蒙牛,是对赌协议在创业型企业中应用的典型案例。

“对赌协议”也为本土投资机构所使用。2007年11月,东方富海等机构投资8000万元于无锡某太阳能公司,其中5000万元以增资方式进入公司股本,另外3000万元以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借给企业,增资的资金直接换取企业股权,委托银行贷款的资金作为“业绩对赌”的筹码。协议约定,如果该企业完成2007、2008年预期目标,则3000万元的委托银行贷款无须归还投资人,且投资人在该企业中股权比例不变,从而令企业的估值得到提升。2007年,该公司超过预计业绩目标将近20%,并于2008年10月提前完成业绩目标,对赌实现双赢。

经典案例之一:

融资方:蒙牛乳业

投资方: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 签订时间:2003 主要内容:2003至2006年,如果蒙牛业绩的复合增长率低于50%,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层要向外资方赔偿7800万股蒙牛股票,或以等值现金代价支付;反之,外方将对蒙牛股票赠予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团队

目前状况:已完成,蒙牛高管获得了价值数十亿元股票

1999年1月,牛根生创立了“蒙牛乳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后更名为“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2001年底摩根士丹利等机构与其接触的时候,蒙牛乳业公司成立尚不足三年,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创业型企业。

2002年6月,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在开曼群岛注册了开曼公司。2002年9月,蒙牛乳业的发起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金牛公司。同日,蒙牛乳业的投资人、业务联系人和雇员注册成立了银牛公司。金牛和银牛各以1美元的价格收购了开曼群岛公司50%的股权,其后设立了开曼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毛里求斯公司。同年10月,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以认股方式向开曼公司注入约259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1亿元),取得该公司90.6%的股权和49%的投票权,所投资金经毛里求斯最终换取了大陆蒙牛乳业66.7%的股权,蒙牛乳业也变更为合资企业。

2003年,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与蒙牛乳业签署了类似于国内证券市场可转债的“可换股文据”,未来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通过“可换股文据”向蒙牛乳业注资352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亿元。“可换股文据”实际上是股票的看涨期权。不过,这种期权价值的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如果蒙牛乳业未来业绩好,“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反之,则成为废纸一张。

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双方约定,从2003年~2006年,蒙牛乳业的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若达不到,公司管理层将输给摩根士丹利约6000万~7000万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业绩增长达到目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就要拿出自己的相应股份奖励给蒙牛管理层。

2004年6月,蒙牛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可换股文据”的期权价值得以兑现,换股时蒙牛乳业股票价格达到6港元以上;给予蒙牛乳业管理层的股份奖励也都得以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投资于蒙牛乳业的业绩对赌,让各方都成为赢家。

投资特点分析:

摩根士丹利对于蒙牛乳业基于业绩的对赌之所以能够划上圆满句号,总结归纳,该份对赌协议中有如下七个特点:一是投资方在投资以后持有企业的原始股权,如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持有开曼公司90.6%的股权和49%的投票权;二是持有高杠杆性(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的“可换股文据”;三是高风险性(可能输给管理层几千万股股份);四是投资方不是经营乳业,不擅长参与经营管理,仅是财务型投资;五是股份在香港证券市场流动自由;六是蒙牛乳业虽然是创业型企业,但企业管理层原来在同一类型企业工作,富有行业经验;七是所投资的企业属于日常消费品行业,周期性波动小,一旦企业形成相对优势,竞争对手难以替代,投资的行业风险小。

案例之二:

融资方:中国永乐

投资方: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等 签订时间:2005 主要内容:永乐2007年(可延至2008年或2009年)的净利润高于7.5亿元(人民币,下同),外资方将向永乐管理层转让4697.38万股永乐股份;如果净利润等于或低于6.75亿元,永乐管理层将向外资股东转让4697.38万股;如果净利润不高于6亿元,永乐管理层向外资股东转让的股份最多将达到9394.76万股,相当于永乐上市后已发行股本总数(不计行使超额配股权)的4.1%

目前状况:永乐未能完成目标,导致控制权旁落,最终被国美电器并购

上海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乐家电”)成立于1996年。从业绩上看,永乐家电成立初年销售额只有100万元,到2004年已经实现近百亿元;在市场适应性上,永乐家电经历了家电零售业巨大变革的洗礼,是一家比较成熟的企业。

2005年1月,摩根士丹利和鼎晖斥资5000万美元收购当时永乐家电20%的股权,收购价格相当于每股约0.92港元。根据媒体报道,摩根士丹利在入股永乐家电以后,还与企业形成约定:无偿获得一个认股权利,在未来某个约定的时间,以每股约1.38港元的价格行使约为1765万美元的认股权。

这个认股权利实际上也是一个股票看涨期权。为了使看涨期权价值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与企业管理层签署了一份“对赌协议”。招股说明书显示,如果永乐2007年(可延至2008年或2009年)的净利润高于7.5亿元人民币,外资股东将向永乐管理层转让4697.38万股永乐股份;如果净利润相等或低于6.75亿元,永乐管理层将向外资股东转让4697.38万股;如果净利润不高于6亿元,永乐管理层向外资股东转让的股份最多将达到9394.76万股,这相当于永乐上市后已发行股本总数(不计行使超额配股权)的约4.1%。净利润计算不能含有水份,不包括上海永乐房地产投资及非核心业务的任何利润,并不计任何额外或非经常收益。

由于摩根士丹利投资永乐电器的对赌协议行权时间是2007年以后,目前尚无法知晓其结果,但从永乐电器2005年10月13日宣布其在港上市配售及公开发售股份的结果来看,永乐电器每股发售价定为2.25港元;到11月24日,永乐电器收盘价上涨到2.85

港元。相对于摩根士丹利的原始入股价格,以及每股约1.38港元的认购权,摩根士丹利近期的收益回报已比较有保障。

投资特点分析:

在摩根士丹利投资永乐电器的对赌协议中,通过总结分析,也有如下七个特点:一是投资方在投资以后低价持有企业的原始股权,如摩根士丹利永乐家电20%的股权;二是持有认购权杠杆性降低,认股价格为1.38港元/股;三是高风险性(可能输给管理层几千万股股份);四是投资方不经营零售业,不参与经营管理,仅作财务型投资;五是股份在香港证券市场流动自由;六是永乐是成熟型企业,经历了行业的变革与市场的洗礼;七是所投资的企业属于零售行业,规模效应明显,一旦企业形成相对优势,竞争对手则难以替代。目前,对赌已经使投资方达到了第一步赢利的目的。

案例之三:

融资方:深南电 投资方:杰润

深南电对赌杰润第一份合约: 有效期为2008年3月3日~12月31日,由三个期权合约构成。当浮动价(每个决定期限内纽约商品交易所当月轻质原油期货合约的收市结算价的算术平均数)高于63.5美元/桶时,公司每月可获30万美 元的收益(20万桶×1.5美元/桶);浮动价低于63.5美元/桶,高于62美元/桶时,公司每月可得(浮动价 -62美元/桶)×20万桶的收益;浮动价低于62美元/桶时,公司每月需向杰润公司支付与(62美元/桶- 浮动价)×40万桶等额的美元。

该合约的签订时间是2008年3月12日,代号为165723967102.11。当天,纽约商品交易所轻质原油期货价格指数收报106.81美元/桶。这个合约在当时看来,貌似风险不大,因为大部分市场人士认为,原油期价在12月31日前跌破62美元/桶的概率不高。

投资案例分析:

这份合约对于深南电的收益设计得如此“吝啬”——在62美元/桶上方,不管油价涨到什么位置,每月最多获得30万美元的收益;而对深南电的风险却设计得充满玄机——只要油价跌破62美元/桶,将按照40万桶的两倍于深南电收益计算量的系数,乘以62

美元/桶以下的差价,这将是一个亏损额巨大的 数字。假定今年年底前油价跌至40美元/桶,深南电每月将最多付出880万美元。而深南电2007年的全年净利润折合美元也不过1700多万美元。

案例之四:

融资方:碧桂园 投资方:美林

2008年2月15日,碧桂园宣布发行可转债融资,并将融资的一半金额19.5亿港元作为抵押品,与美林国际订立了一份以现金结算的公司股份掉期协议。碧桂园当时表示,公司有意回购股份,但公众流通量只有16.86%,如果在市场上回购,可能会令公众流通量低于15%的要求(一般上市公司要求公众流通量在25%以上,但因碧桂园市值较大,所以获豁免降至15%)。当日后这批债券被换成股份,届时便可以回购股份,而签订上述掉期协议,目的便是令公司锁定未来的回购成本。该项合约的年期为2013年。

根据协议,若最终价格高于初步价格,则公司将向美林收取款项;若最终价格低于初步价格,则美林会收取款项。初步价格将按股份掉期公式厘定,而最终价格将参考指定平均日期有关股份价格的算术平均数。简而言之,碧桂园赌的是股价涨,美林赌的是股价跌。

对赌巨亏12.415亿元

在去年8月份碧桂园宣布其半年业绩的时候,有关其股价对赌协议将出现的巨额亏损就已经显露头角,以2008年6月30日的收盘价计算,该股份掉期的公允值损失约为4.428亿元人民币。

而随着去年第四季度香港恒生指数大跌,碧桂园更是下跌惨重。去年2月15日,碧桂园宣布签订股价对赌协议当天的收市价为6.82港元,而在12月31日,其股价已跌至1.9港元,不到一年,碧桂园的股价已经累计下跌超过70%。

股价大跌,令碧桂园不得不承受上述股价对赌协议的亏损。年报显示,以去年12月31日碧桂园的收市价计算,上述股份掉期合约的公允值损失扩大至约为12.415亿元人民币。在股价对赌亏损的拖累下,去年碧桂园净利润大幅下滑了66.7%,为13.78亿元

人民币。在2007年,该公司净利润高达42亿元人民币。

对赌协议的执行只可能有两个结果,双赢或双输。

创业团队输的时候,投资人肯定也要输。这似乎有悖于市场上普遍的认识—创业团队达到协议要求,投资人虽然付出了部分股权,却得到估值上升的回报;未达到协议要求,投资人则可通过更多的股权甚至企业控制权来弥补股价下跌的损失,因此,无论创业团队能否达到对赌目标,投资人都能获利。这一逻辑忽略了一个重要前提,即资本的募集不可能没有代价,一个错误的投资决策,即使收回了成本,也难以弥补其融资成本,更不用说在风险投资中还有众多连成本都收不回的项目。从投资人的角度看,我们希望企业赌赢,企业赌赢是双赢,赌输则是双输。只不过签了对赌协议后,对企业形成了一定制约,可以尽量减小投资人的损失。

其它对赌案例一览表:

1、融资方:雨润食品 投资方:高盛投资 签订时间:2005 主要内容:如果雨润2005年盈利未能达到2.592亿元,高盛等战略投资者有权要求大股东以溢价20%的价格赎回所持股份

目前状况:已完成,雨润胜出

2、融资方:华润集团

投资方:摩根士丹利、瑞士信贷 签订时间:2008 主要内容:两家投行将分别以现金4.5486亿港元认购1.33亿股华润励致(1193.HK)

增发股票,合同有效期为5年。若和约被持有到期,且华润励致最终股价高于参考价(3.42港元),华润集团将向两家投行分别收取差价;若届时股价低于3.42港元,那么两家投行就会各自受到一笔付款

目前状况:按最坏打算,华润可能亏损9亿港元

3、融资方:太子奶

投资方:高盛、英联以及摩根士丹利

1996年,李途纯创建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发展责任公司,主打发酵乳酸菌乳饮料产品。“太子奶”三个字亦曾是全国的驰名商标,更是所在地株洲市政府的纳税大户。

但就在太子奶成立的十年后,一切开始发生变化。2006年11月,英联投资与太子奶集团合资成立离岸公司中国太子奶(开曼)控股有限公司,注资4000万美元,同时其他两大外资股东摩根士丹利、高盛分别注资1800万美元和1500万美元。有消息称,在高盛、英联以及摩根士丹利联合注资太子奶集团7300万美元之际,实已暗含对赌协议。据公开信息显示,在双方最终7300万美元融资协议条款中,暗藏如下内容:在收到7300万美元注资后的前3年,如果太子奶集团业绩增长超过50%,就可调整(降低)对方股权;如完不成30%的业绩增长,太子奶集团董事长李途纯将会失去控股权。而在当时,太子奶连续10年的复合增长率超过100%,确实给了李途纯很大的底气。但是李途纯以赌徒的心态与国外私募基金对赌,筹资到手后又盲目激进,先后在湖北、江苏昆山、四川成都等地投入15亿元建设生产基地,市场战线也随之越拉越广,其间,遭国家宏观调控和银根紧缩以及金融危机的影响,再加上三聚氰胺事件爆发,太子奶受累行业低迷,李途纯的做大谋略和上市梦遭到了毁灭性的重挫。

截至2008年7月28日,太子奶全国销售额只完成了当年计划36亿元的26.75%。太子奶很快陷入了严重的债务危机中。据株洲市政府组建的第三个太子奶问题调研小组的调查评估,太子奶的总负债额已高达26亿元之多。2008年10月23日,在投行的压力下,李途纯终于在一份“不可撤销协议”上签字,约定双方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股权

转让。

4、融资方:中国动向 投资方:摩根士丹利

2009年3月25日,中国动向在发布年报的同时,宣布在与摩根士丹利长达3年的对赌中获胜。这家运营着著名运动服装品牌“Kappa”的公司,因其业绩超过预期,根据协议管理层将获得大摩无偿转让的1%股份。

第三篇:蒙牛与对赌协议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试图借助国外资本的力量在海外上市,以谋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于是“对赌协议”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引起媒体的不少争论。正确认识和对待对赌协议,将有利于更多企业合理运用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为自身的快速发展创造可能。

一、蒙牛公司香港上市的资本运作

1998年建立的蒙牛公司起初只是一个普通的民营企业,但拥有远见卓识的领导团队,以牛根生为首的管理层很早便认识到,要想在国内竞争激烈的乳制品行业创出一片天地,资金和先进的治理结构至关重要,因此就有了以后的蒙牛与摩根斯坦利合作创造的上市神化。

1999年8月18日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股份主要由职员、业务联系人、国内独立投资公司认购,股权结构十分简单,其中,发起人占73.5%,其他股东占26.5%。但是,要想在海外成功上市,首先要有资金让公司运转起来。然而过于僵硬的原始股权结构,对注入大量资金及资本运作将产生桎梏。蒙牛在风险投资团队的指导下,自2002年起逐步改变股权结构,先后在避税地注册了4个壳公司,分别为英属处女群岛的金牛、银牛公司,开曼群岛公司以及毛里求斯公司,其中金牛和银牛公司的股东主要是发起人、投资者、业务联系人和职员等,通过这种方式,蒙牛管理层、雇员、其他投资者、业务联络员的权益都被悉数转移到两家公司。透过金牛和银牛公司对蒙牛乳业的间接持股,蒙牛管理层理所当然成为公司股东。开曼群岛公司和毛里求斯公司是两家典型的海外壳公司,其作用主要是构建二级产权平台,以方便股权的分割和转让。这样,蒙牛不但可对风险进行一定程度的分离,更重要的是,可以在不同情况下根据需要灵活运用两个平台吸收外部资金。

2002年9月24日,开曼群岛公司进行股权拆细,将1000股每股面值0.001美元的股份划分为同等面值的5200股A类股份和48980股B类股份。根据开曼公司法,A类1股有10票投票权,B类1股有1票投票权。次日,金牛与银牛以每股1美元的价格认购了开曼群岛公司1134股和2968股的A类股票,而首轮引入的3家海外战略投资者———摩根斯坦利、鼎晖投资及商联投资分别用约为每股530.3美元的价格认购了32685股、10372股、5923股的B类股票,总注资约25973712美元。至此,蒙牛完成了首轮增资。3家海外战略投资者摩根斯坦利、鼎晖投资及商联投资被成功引进,而蒙牛管理层与开曼公司的投票权是51%:49%,股份数量比例是9.4%∶90.6%。紧接着,开曼公司用3家投资者的投资认购了毛里求斯公司全部股份,而后者又用该款项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中购买了蒙牛66.7%的注册股本,蒙牛第一轮引资与股权重组完成。

值得一提的是,引入首轮投资有一份外资和蒙牛管理层签订的协议(蒙牛上市资本运作的第一份对赌协议):如果蒙牛管理层没有实现维持蒙牛高速增长,开曼公司及其子公司毛里求斯公司账面剩余的大笔投资现金将由投资方完全控制,届时外资系将取得蒙牛股份60.4%的绝对控制权。如果蒙牛管理层实现蒙牛的高速增长,1年后,蒙牛系将可以将A类股按1拆10的比例转换给B股。这样,蒙牛管理层实现了在开曼公司的投票权和股权比例一致,即蒙牛系真正占有开曼公司51%的股权。2003年8月第一份对赌协议最终以蒙牛管理层胜出结束。为了促使3家战略投资者的二次增资,2003年9月30,日,开曼群岛公司重新划分股票类别,以900亿股普通股和100亿股可转换股证券代替已发行的A类、B类股票。金牛、银牛、摩根斯坦利、鼎晖投资及商联投资原持有的B类股票对应各自面值转换成普通股。2003年10月,3家海外战略投资者认购了开曼公司发行可转换股证券,再次注资3523万美元。9月18日,毛里求斯公司以每股2.1775元的价格购得蒙牛的8001万股股份。10月20日,毛里求斯公司再次以3.038元的价格购买了9600万股蒙

牛股份,至此蒙牛乳业的持股比例上升到81.1%,二次注资完成。

紧随二次注资的是新的对赌协议(蒙牛上市资本运作的第二份对赌协议):自2003年起,未来3年,如果蒙牛复合年增长率低于50%,蒙牛管理层要向外资股东支付最多不超过7830万股蒙牛乳业股票———相当于蒙牛乳业已发行股本的7.8%,或者等值现金;如果实现目标,则外资股东向蒙牛管理层支付同等股份。所谓盈利复合增长50%,即2004年至2006年每年的盈利平均增长50%。蒙牛2003年的盈利为1.64亿元人民币,就意味着若想赢得7830万股股票,蒙牛2006年的盈利必须达到5.5亿元以

上。事实上2004年蒙牛公布盈利为3.19亿元,以1900万股险胜当年的配额3亿元。而此时,摩根等外资股东却意外提前终止了与管理层之间的对赌,代价是将其持有的金额近5000万元的可转换股证券转给蒙牛管理层控股的金牛公司,相当于新增发行6260万股蒙牛乳业股票,如果以当时每股平均6港元的市值计算,约合3.75亿港元。第二次对赌协议最终也以蒙牛公司胜出而终止。摩根等战略投资者之所以愿意参与这次赌局,是因为他们使输掉7.8%股权的“赌局”,仍可以获得27.1%的股权升值带的收益,而一旦赢了,则可以增持蒙牛股权至42.7%,成为公的大股东。而反观蒙牛方,若是输了,则等于将辛苦换来的控权拱手让人,而要想达标又谈何容易。总结以下摩根斯坦利于蒙牛乳业基于业绩的对赌协议,有4个特点:一是投资方在资以后虽然持有企业的原始股权,如摩根斯坦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持有开曼公司90.6%的股权和49%的投票权,但仅是财务型投资,而非战略经营性投资;二是除了普通股权外,还持有高杠杆性的、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的可换股证券;三是高风险性,赌注是几千万股股份;四是蒙牛乳业虽然是创业型企业,但企业管理层富有行业经验,公司所属日常消费品行业,周期性波动小,企业一旦形成相对优势,竞争对手难以替代,投资的行业风险小。

二、认识对赌协议

(一)对赌协议的涵义。在企业融资过程中,投资方与融资方需要对企业的股权价值确定后,才能确定投资(融资)金额及应获得(出让)的股权数量或比例。企业的价值最终将整体反映在未来赚取现金流和利润的能力中,也就是说对企业价值的判断有赖于其未来的实际业绩体现。但是,未来的市场环境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无法准确预知;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外部投资方对企业真实情况和赢利能力的了解程度不如企业内部管理层(融资方),所以,企业管理层倾向于

乐观估计企业未来的赢利能力,对企业作出较高的估值,而外部投资方相对谨慎,对企业的估值较低,投融资双方常常难以达成估值共识。为解决双方的估值分歧,对赌协议经常被使用。所谓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或收购方)与融资方(或出让方)在达成融资(或并购)协议时,双方为确保各自的利益而列出的一系列金融条款,用于对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协议权利,用以补偿高估企业价值的损失;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另一种权利,用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由于结果是不确定的,与赌博有点类似,因此被形象地称为“对赌”。

对赌协议的最终目的是双向激励,提升公司管理层积极性和公司质量,努力实现企业盈利水平最大化,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对赌协议的创立实际上是为提高交易的质量。

(二)对赌协议成立的前提。对赌协议的成立有赖于几个前提:一是企业的股权能够反映企业的整体价值,而这一整体价值的评估则依赖于企业未来的业绩;二是企业价值虽然是由品牌、技术、管理等多要素构成,但其最终将整体反映在企业未来的收益中;三是由于未来无法准确预知,因而企业价值的判断有赖于未来的实际业绩体现。正是基于上述前提,对赌协议的心是股权转让方和收购方对企业未来的不同预期。

(三)对赌协议的主要内容。对赌的核心是股权出让方和收购方对企业未来价值的不同预期,具体情况不同,对赌双方所关心内容也不尽相同,双方根据各自的预期对协议条款进行设计。

1.国外对赌协议的内容。国外对赌协议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六个方面的条款:①在财务绩效方面,若企业的收入或者净利润等指标未达标,管理层将转让规定数额的股权给投资方,或增加投资方的董事会席位等。②在非财务绩效方面,若企业完成了新的战略合作或者取得了新的专利权,则投资方进行下一轮注资等。③在赎回补偿方面,若企业无法回购优先股,投资方在董事会将获得多数席位,或提高累积股息等。④在企业行为方面,投资者会以转让股份的方式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或者以在董事会获得多数席位为要挟,要求企业重新聘用满意的CEO等。在股票发行方面,投资方可能要求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上市,否则有权出售企业,或者在企业成功获得其他投资,且股价达到一定水平的情况下,撤销对投资方管理层的委任。⑥在管理层方面,协议约定投资方可以根据管理层是否在职,确定是追加投资,管理层离职后是否失去未到期的员工股。可以看出,国外对赌协议约定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财务方面的,也有非财务方面的,涉及企业运营管理的多个方面。除了以“股权”为“筹码”外,管理层和投资方之间还以董事会席位、二轮注资和期权认购权等多种方式来实现对赌。

2.国内对赌协议的内容。目前还没有国内投资机构与国内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的案例报道,只有外国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签定的对赌协议。与国外对赌协议不同的是,国内企业通常只采用财务绩效条款,而且一般都以单一的“净利润”为标尺,以“股权”为筹码,其区别只是条款的设计。根据协议条款,投资方通常有三种选

择:一是依据单一目标,如1年的净利润或税前利润指标,作为股权变化与否的条件;二是设立一系列渐进目标,每达到一个指标,股权相应发生一定的变化,循序渐进;三是设定上下限,股权依据时间和限制范围变化。

(四)应用对赌协议应考虑的因素。

1.谨慎评估企业未来的赢利能力,合理设定协议中企业未来的业绩目标。作为融资方的企业管理层,应当全面分析市场竞争环境和企业的综合实力,谨慎评估企业未来的赢利能力,理性设定业绩目标。企业在设定业绩目标时,应权衡自我积累和外部并购两种实现方式的利弊和风险。外部并购固然有助于迅速扩大企业的营业规模,但未必能迅速增加利润。永乐为达到业绩目标,并购了广州东泽等多个同行,但营业利润并未同步增加。其并购大中电器的计划更以流产告终。

2.组合设定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着眼于长远利益,培育企业发展后劲。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只是在其投资期内为所投资企业的业绩提升及上市提供帮助,企业管理层才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主导者和责任承担者,也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最终受益者。企业管理层应借助私募股权资本的力量,完善公司治理,夯实基础,练好内功,增强企业抵御风险和竞争获胜的能力,如企业管理层可以争取在对赌协议中,组合设定财务指标之外的其他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软性指标,降低单纯对财务业绩的要求。企业管理层必须避免为获取短期的高收益竭泽而渔。

3.聘请财务顾问,灵活设定对赌协议条款,维护自身合理权益。企业管理层如果不熟悉金融运作,则应当聘请合适的投资银行作为财务顾问,请其帮助引入那些不仅能提供资金,而且能提供符合企业特点、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股权投资机构。在财务顾问的帮助下,企业管理层可以灵活设定对赌协议条款,尽力争取并维护自身最大权益,避免将来可能导致麻烦和纠纷的“陷阱”。

4.正确评估自我心理承受能力,确定承受底线。第一,只有实现协议约定的业绩目标才能获取高收益,面对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和未料及的困难,企业家需要付出超常的努力。第二,“从最好处着手,从最坏处着眼”,企业家必须事先评估自身的心理承受底线,不能一旦失败就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投资方和协议本身。

第四篇:对赌协议财务案例分析

对赌协议/价值调整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是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是投资机构与融资企业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风险投资一般期限较长,投资人进入企业后往往不参与具体的经营管理事务,加之国内目前没有更多的机制和手段,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对赌逐渐成为行业惯例。对赌是创业团队努力工作的压力和动力,也是投资者控制投资成本、保护自己的手段。

对赌的内容,通常可以分成两类:业绩保障、退出保障。

①业绩对赌:要求企业在一个阶段内,营收达到一定指标。如未达标,投资机构就会要求企业管理层,退还部分投资本金、或增加其在企业的持股比例,以保证投资前后估值不变。其他补偿方式还可以是增加董事会席位等。

②退出保障:要求企业在一定时间内,以上市或其他形式提供资本获利了结的渠道。如果到期未能上市,则企业管理层需要以约定的溢价,回购投资机构的股权。

对赌协议”的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可以赌被投资企业的销售收入、净利润等财务绩效,还可以涉及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方面。例如,对赌互联网企业的用户数量、技术研发企业的技术实现阶段、连锁企业的店面数量等非财务指标。

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双方约定:从2003年~2006年,蒙牛乳业的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

If达不到→公司管理层将以1美元价格,转让约6000万-7000万股的上市公司股份给ms。

If业绩达到目标→摩根士丹利就拿出自己的相应股份奖励给蒙牛管理层。

2004年6月,蒙牛达到预期目标。摩根士丹利在抛出“可换股文据”时的蒙牛股票价格,已达到6港元以上。

由于经营压力,碧桂园发行了5亿美元可换股债券。为了保证债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美林国际为碧桂园定制了一份掉期协议。根据约定:可换股债券在2008年4月至2013年2月的5年时间内,可以转换成碧桂园的普通股票,换股价为每股股票9.05港元,并可在香港联交所正常交易买卖。(假设未来5年,碧桂园股价一直低于9.05港元,则债券持有者无法高位抛售获利。)

根据协议内容,不管市场股价如何变动,这些掉期股份未来交易价锁定在6.85港元。即使碧桂园股价低于该值,投资者还是可以以6.85港元套现,差价由碧桂园支付。

协议签订不久,国内房地产形势恶化,2008年12月24日,股价仅1.91元。可见,如果将股价纳入对赌协议,对企业经营没好处。对赌,多少是跟管理层能够影响的因素——业绩相关的,没有人会去赌他们决定不了的因素,比如股价。

3.认股权证

认股权证是一个“权利”,但非责任。它赋予持有者在预定的“到期日”,以预定的“行使价格”,购买或沽出“相关资产”(如股份、指数、商品、货币等)。

假设你手上有一个行使的权利,以100万港元购入一座指定物业。若该物业现在价格为100万港元,那么你的权利基本没用,因为它不会带来任何优惠。如果该物业现在价格为120万港元,则你就可以用100万港元购入一座价值120万港元的物业,你再在市面上抛出,便赢利20万港元。

一年期限的权利会比只有半年期限的权利值钱;半年期限的权利会比只有3个月期限的权利值钱。因为期限愈长,就表示行使这个权利的机会愈大(时间越长,市场更可能会上涨)。认股证的价值最终取决于“这个权利有多少机会被行使”。

4.蒙牛融资历程

2001年开始,蒙牛开始考虑一些上市渠道。首先他们研究当时盛传要建立的深圳创业板,但是后来创业板没做成,这个想法也就搁下了。同时他们也在寻求A股上市的可能,但是对于蒙牛当时那样一家没有什么背景的民营企业来说,上A股恐怕需要好几年的时间,蒙牛根本就等不起。他们也尝试过民间融资。不过国内一家知名公司来考察后,对蒙牛团队说他们一定要求51%的控股权,对此蒙牛不答应;另一家大企业本来准备要投,但被蒙牛的竞争对手给劝住了;还有一家上市公司对蒙牛本来有投资意向,结果又因为它的第一把手突然被调走当某市市长而把这事搁下了。

2002年初,股东会、董事会均同意,在法国巴黎百富勤的辅导下上香港二板。为什么不能上主板?因为当时由于蒙牛历史较短、规模小,不符合上主板的条件。这时,摩根士丹利与鼎晖(私募基金)通过相关关系找到蒙牛,要求与蒙牛团队见面。见了面之后摩根等提出来,劝其不要去香港二板上市。众所周知,香港二板除了极少数公司以外,流通性不好,机构投资者一般都不感兴趣,企业再融资非常困难。摩根与鼎晖劝牛根生团队应该引入私募投资者,资金到位,帮助企业成长与规范化,大到一定程度了就直接上香港主板。

牛根生是个相当精明的企业家,对摩根与鼎晖提出的私募建议,他曾经征询过很多专家意见,包括正准备为其做香港二板上市的百富勤朱东,眼看到手的肥肉要被私募抢走,朱东还是非常职业化地给牛根生提供了客观的建议,他认为先私募后上主板是一条可行之路。

本土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的竞争的起点是不公平的,由于外汇管制、法律系统不完善、投资工具不灵活、对资方权益保护不到位等原因,国内投资受到了相对较多的限制。而海外投资者可以把企业“拉出去”“玩”,用海外比较完善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创造各种好的激励机制。

摩根等私募品牌入股蒙牛,提高了蒙牛公司的信誉,在为蒙牛获取政府的支持和其他资源方面有帮助。对于早期承受过不正规竞争压力的蒙牛来说,吸引摩根等私募品牌入股也能给其带来一定的政治支持与保护。

在国内有一个误区:中国企业家长期在A股的融资环境下,总感觉上市是要求人的,是企业求投行。其实在美国、香港,只要你企业素质好,能吸引投资者,是投行来求你。摩根等海外投资银行在做私募投资时,就是利用了国内企业家这个心里误区,把握他们想上市的诉求,来使谈判更有利于己方。

02-6月,ms在开曼群岛注册了China Dairy(开曼公司)。毛里求斯公司是它的全资子公司。

02-9月,蒙牛发起人离岸注册了金牛,蒙牛的投资人、雇员等注册了银牛。透过金牛银牛,来完成对蒙牛的间接持股。

根据开曼公司法,公司股份分A、B两类,A类1股有10票投票权,B类1股只有1票投票权。Ms投资2597万美元,购得开曼公司B类股票48980股。金牛银牛则以1美元/股的价格,购得开曼公司A类股票5102股。因此,蒙牛与M S的股份数量之比是9.4%/90.6%,但投票权之比是51%/49%。

蒙牛管理团队所持的股票,在第一年只享有战略投资人ms所持股票十分之一的收益权。

Ms与蒙牛定下:如果蒙牛实现增长目标,一年后,蒙牛可以将A类股按1拆10的比例转换为B类股。这样,蒙牛管理层的股权,就能与投票权比例一致。

开曼公司把这2597万美元,认购了毛里求斯公司的98%的股份。而毛里求斯公司又用此笔资金,收购了大陆蒙牛乳业66.7%的股权。开曼公司从一个空壳公司,变成了在中国内地有实体业务的控股公司。ms持有蒙牛股份就为32.68%(=开曼49%*内地66.7%)。蒙牛高层持有的蒙牛股份就为67.32%(=开曼控股内地的51%*66.7%+内地自己控股的1-66.7%)(也=1-ms的比例=1-32.68%=67.32%)。

第一次注资后,迅速成长中的蒙牛对资金的需求仍然十分巨大。

03-10月,ms再次向蒙牛的海外母公司注入3523万美元,购买3.67亿股蒙牛可换股证券。约定未来转股价为0.74港元/股(04-12月后可转30%,05-6月后可全部转股)。

可转股证券——说白了就是对融资公司没把握,你经营得不好我投入的资金就算你的债务,到期还我本利。你经营得好,我可以将债权转为股权,享受股票升值及股息收益。

可转股证券的目的是:①换股价格,锁定了ms的投资成本,保证了一旦蒙牛业绩出现下滑时的投资风险。②并没有在发行同期增加公司股本规模,不摊薄管理层的持股比例,保证管理层的绝对控制与领导。③保证公司每股业绩 的稳定增长,为上市前的财务做好准备。

但是,如果蒙牛不能续写业绩增长,摩根完全有能力罢免牛根生。牛被要求做出五年内不加盟竞争对手的承诺,“因失业而创业”的东山再起之路就被封堵了。

04-6月,蒙牛乳业在香港上市(上市主体是开曼公司,国内的蒙牛是开曼的子公司),共发售3.5亿股。其中2.5亿股为新发股票,1亿股是ms出售来套现的,套现了3.925亿港元(13.925亿IPO融资中的3.925亿,被摩根士丹利等分走了)。

04-12月,ms行使第一轮可转股证券,增持股份1.105亿股。之后立即以6.06港元的价格抛售了1.68亿股,套现10.2亿港元(=1.68亿股*6.06元)

05-6月,ms行使第二轮全部剩余的可转股证券,换得股份2.58亿股,并将其中的6261万股奖励给了管理层的代表——金牛。同时,ms把手中的股票(3.16亿股)全部抛出变现(包括奖给金牛的6261万股),价格4.95港元/股,共套现15.62亿港元(=3.16亿股*4.95元)。蒙牛的管理层获得了3.1亿港元的私人财富(=6261万股*4.95元)。

Ms等两轮共投入了6120万美元(4.77亿港元)。上市时套现3.925亿港元(1亿股)+04-12月套现的10.2亿港元(1.68亿股)+ 05-6月套现的12亿港元(2.5亿股,未计入金牛的6261万股)=三次套现总额高达26.125亿港元,ms等的投入产出比近550%。

推荐专题: 蒙牛的对赌协议案例

相关推荐
本站文档由会员上传,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发送邮件至89702570@qq.com联系本站删除。
Copyright © 2010 - 千文网移动版
冀ICP备2020027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