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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五篇(大全)

2024-02-28 22: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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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社区的矫正个人工作总结

我所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19人,其中缓刑人员14名,假释人员3名,暂予监外执行2人。今年接收矫正对象9名,解除矫正对象9名。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和管理,我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来进行矫正的:

一、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移动管理系统,确保日常管理规范化。

充分发挥移动管理系统电子平台作用,对在册的矫正对象进行了逐个登录,做到了所有矫正对象入网管理,确保在日常管理规范化,要求每位矫正对象必须做到:

①每月1、8、15、22号电话汇报。

②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并递交书面汇报材料,严管人员每月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汇报材料两次。

③每月组织一次社区服务,劳动时间不少于8小时。

④每月在矫正中心组织一次集中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的表现进行总评,该表扬的表扬,改批评的批评,该警告的警告,严明矫正纪律。

⑤遵守一项基本制度,即迁居和外出请销假制度。

在抓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对每位矫正对象都建立健全了电子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对每位矫正对象的思想状况、活动情况做到了如指掌,发现不良苗头及时矫正,确保矫正工作顺利进行,实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活动情况,更好的管理社区矫正重点对象。

二、教育管理制度化。

在做好矫正对象入矫正教育的前提下,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认真制定好个案矫正方案,从思想上、心理上、工作技能上,开展多方位教育活动,促使矫正对象认罪服法。

为此,我们采用“三结合”的方式,来提高日常教育工作水平。即个别谈话与集中法律法规等培训相结合、定期汇报谈话与不定期谈话相结合、矫正工作者直接教育与社会志愿者以及亲属对矫正对象开展经常性帮教活动相结合。如:每月一次个别谈话与月一次的集中教育,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和矫正工作者不定期社区走访谈话等。

三、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建立信息平台。

坚持每月对两类人员进行信息监控,对重点对象进行走访、了解,对困难对象进行帮助,同时通过信息平台的建立,及时了解两类人员的生活、工作动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管理教育。

二是完善资料平台。

对社区矫正对象严格按要求,建立书面档案资料,定期汇报资料、活动交流材料、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管理资料。对刚回来的.两类人员及时进行资料衔接,建好个人档案,力争做到不发生错登、漏登、乱登、不登。针对在资料登记上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了整改,彻底改变不规范现象,同时积极创新管理的方法,落实措施,强化工作责任。

三是加强社区矫正监管。

结合社区矫正监管专项整治活动,抓好“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外出请销假”三项重点监管措施规范有效地落实。

四是强化电子平台。

根据社区矫正电子平台管理质量的要求,及时进行核对,及时进行查漏补缺,逐个抓好落实,不断提高电子平台的工作质量,力争确保无差错,真正发挥电子平台。

第二篇:社区矫正工作现状与对策探讨

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与对策探讨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特殊人群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难点,强化对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领域。切实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以及被宣告适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服务,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尽快融入社会,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为准确掌握社会区矫正人员和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怀来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干警,深入全县13个公安派出所、17个乡镇司法所进行了社区矫正工作专题调研。

截至2011年5月31日,怀来县辖区共有刑期或考验期未满的社区服刑人员145人。其中缓刑131人,占90.4%;保外就医等暂予监外执行8人,占5.5%;剥夺政治权利6人,占4.1%。发现未纳入监管、没有档案漏管社区服刑人员13人(其中在逃应收监2人)、脱管社区服刑人员17人,共计30人,占考察总数的20.7%。调研中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社区矫正队伍不健全,矫正工作不够扎实。社区 矫正人员配备不齐全。17个乡镇中有5个乡镇没有专职司法员,占29.4%;只配备一名司法员的乡镇有9个,占53%;配备2名以上司法员的乡镇有3个,占17.6%。许多司法所人员由于编制在乡镇,很少能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很难做深做细。考察发现仅有20%的社区服刑人员被纳入了社区矫正名单,且工作只停留在初次接收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上,后续的监管工作普遍没有有效开展。

(二)法律文书交接不及时不规范,存在漏管情况。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不规范导致监管单位无法及时进行列管。文书送达不及时,主要是裁决机关没有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文书送达不规范,有的裁决机关将相关法律文书交罪犯自己带回,造成漏管。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裁决机关在送达文书时未进行认真调查,导致文书出现误送,致使社区服刑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收到文书后由于见不到人而无法列管,社区服刑人员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又由于没有收到文书也无法列管。这种文书送达不及时不规范的行为,在实践中容易导致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造成漏管。有的裁决机关未将文书送达检察机关,致使检察机关难以全面掌握监外执行的具体情况。

(三)管控措施不力,造成部分人员脱管。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应移交社区服刑人员到其居住地监管 而没有移交。二是长期在外地打工而没有向派出所、司法所请假。三是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不按时办理续保手续。四是应予收监的不及时收监,导致罪犯脱逃。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违法违规处理不到位。按照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监外执行罪犯,公安机关应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或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消监外执行的建议。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考验期、保外就医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严重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目前怀来县还没有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考察中发现的9个长期在外地打工而不请假的社区服刑人员,也没有因不向派出所、司法所请假而对其行政处罚或予以收监。

(五)解除矫正制度不落实,社区矫正有始无终。社区矫正到期解除是维护社区矫正制度严肃性、巩固社区矫正成果、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步骤。本次考察发现,对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且在社区矫正期间未重新犯罪,遵守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没有由司法局公开宣告予以解除。2010年上半年到期的31名社区矫正人员没有办理解矫手续,需要司法局和各乡镇司法所严格认真落实解矫程序。

(六)齐抓共管局面尚未形成,检察监督需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中需强化法律监督,目前检察机关自身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还不够深入细致。诸如对法院一直未将本地缓刑罪犯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达检察院监所科没有及时纠正;对派出所将社区服刑人员与刑满释放人员同列重点人口混管,无分管建档没有及时督促整改;对有些司法所社区矫正档案建立不及时监督力度不够;对外地裁决机关送达检察院监所科的法律文书没有及时复制转送有关派出所、司法所等等。

二、加强和改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公检法司密切协同,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情况。一是严格交接程序。在社区矫正对象判决、裁定生效后7日内,裁决机关将矫正对象面交司法行政机关。交接时交人交档案、面签《社区矫正协议书》。做到两不交接: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不全不交接,社区矫正对象不到位不交接。二是建立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公、检、法、司各部门社区矫正档案互通。法院在判决时需查清社区服刑人员的居住地,将其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及时准确送达检察院和其居住 地派出所、司法所;法院送达检察院的监外执行法律文书、外地派驻检察机构送达的《监外执行罪犯出所(监)告知表》,经查有管辖权的司法所、派出所确未收到的,检察院一律复制传递给该司法所、派出所。三是绘制矫正人员分布图,公检法司各保存一份,用小卡片在图上标示各乡镇矫正人员分布情况、分类监管等级、到期日,以便于实时监管。四是建立通报核对制度,对社区矫正开展情况逐月核对,互通异常情况。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第一时间内作出反应。形成公检法司等部门共同推进、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联动机制。

(二)强化管控措施,严防脱管漏管。一是落实与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或其工作单位、村(居)委会、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护协议;二是建立“异地托管制度”,对于“人户分离”的监外执行罪犯,原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与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并委托协助管理;三是实行多样化考察,对居住本地的定期见面考察,对短期出外打工、见面考察确有困难的,可以利用网络视频考察(如利用腾讯QQ);四是对违法违规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及时收监,出外打工的必须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五是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坚持定期到指定地点复查身体,保外条件消失的果断予以收监,该续保的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六是严格落实到期解除矫正制度;七是司法局为各司法 所发放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精华本,便于学习和对照管理。

(三)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不同的矫正模式,以此作为有针对性教育转化的切入点,将矫正对象按年龄、性别、犯罪类型、是否剥夺政治权利等方面进行分类疏理。对老、弱、病、残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矫正对象进行救济;对职务犯罪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尊重其人格,教育他们面对现实,重树人生的坐标;对暴力犯罪人员,在严格管理教育的同时,积极为他们寻找生活出路。强化对“重点人”的跟踪监督,把不服管教、有脱管漏管倾向、有轻微违法行为或有重新犯罪可能的矫正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逐一进行诫勉谈话,约束其遵守规定,服从管理,定期汇报。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严加惩处。鉴于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有必要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打击力度,打击一个人,教育一大片。在办理案件时需从严从快,保证打击效果,凸显特别预防与一般预防并重的刑罚目的。

(五)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纳入各司法所、派出所业绩考核范围。首先应将矫正对象在服刑期间是否发生违规、违法行为作为首要考核指标;其次要考核不同类型矫正对象的改造程度;三是要考核对解除矫正对象的调查回访工作是 否到位。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社区矫正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使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从思想上重视起来。

(六)强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法律监督。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和矫正工作的考察程序和考察机制,以更好地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实施。一是应加大对社区矫正的监督检察,督促执行机关更好地落实监管措施;二是监所检察部门应每年会同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两次以上联合检查,不定期开展抽查,督促纠正可能存在的脱管漏管,建议收监严重违法的监外执行罪犯;三是要加强对监外执行过程中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尤其要重点查办发生在社区矫正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

第三篇: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镇社区矫正工作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司法局强有力的指导下,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社区矫正立足木双实际,积极探索创新,狠抓措施落实,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全镇到目前为止共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7名,解矫6名,接管的矫正对象未出现一例漏管,脱管现象。现总结如下:

一、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构建健全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完善领导组织机构、落实经费保障。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由镇政法委书记黎均同志任组长,由司法所甘岳峰同志负责日常办公。经费保障构入财政预算,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2、组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木双镇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人员、派出所管片民警、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和工作志愿者组成。在交接工作第一天建立了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并签定《社区矫正志愿者协议书》。从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水平提供了有效平台。

3、建交分工负责的协作机制。

年初我镇召开了社区矫正动员大会,在会议上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义务并要求1个社区7个村委会中,各村(居)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为社区矫正联络员,负责协会处理涉及单位、本部门的社区矫正相关事宜。各成员单位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发挥职能优势,有效促进社区矫正的开展。

(二)构建平台,严格管理,确保试点工作科学规范运行。

1、木双司法所设置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为矫正对象开展学习、谈心、汇报思想情况等活动提供了固定的场所,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2、建立公益劳动制度。

为加强全镇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和监督管理,用真挚爱心提高矫正服刑人员的悔罪意识、责任意识及法律意识,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木双镇司法所和相关村、劳动场所签订《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协议书》;同时组织我镇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到公益劳动场所进行活动。对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都由司法所对矫正对象的劳动情况进行记录,统一考察。

3、进一步贯彻工作制度。

统一贯彻了社区办公室工作制度、接收登记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培训制度、会议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依法矫正。在此基础上,又重点加强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结合社区矫正工作行为,建立了请示报告制度。二是建立了信息宣传、统计等制度,并定期向市矫正办上报各项信息和数据。三是建立了请销假、谈话制度,对请销假的矫正人员要求到镇司法所矫正办报到请、销假。

4、规范工作流程。

认真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木双镇司法所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环节后,我们都要进行调查和走访,全面掌握其基本情况,制定《矫正个案》,逐人建立档案;为每名矫正对象确定1名工作人员和1-2名志愿者组成帮教小组,负责全程监督、教育、管理;要求矫正对象每周进行口头或电话汇报、每月进行书面汇报,并坚持做到‘‘六个必须’’,即矫正工作初期必须与矫正对象见一次面、必须进行一次谈话、必须建立一份档案、重大节假日必须上门走访、矫正对象思想波动时必须过问、矫正对象本人及家庭出现困难时必须在政策范围内帮困解难。尤其是在与矫正对象第一次见面时,当面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由矫正对象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牢固树立和强化其服刑意识。这个工作程序的规范不但强化了矫正对象遵纪守法的意识,也让我镇接管的矫正对象中未出现一例漏管、脱管,使我镇的矫正对象管得住、管得牢。

5、实施人性化改造,提高矫正质量。

为了让矫正对象感受到自由和不自由之间的差距,我们今年主要采取电话交谈、来所会面、家庭走访、个别谈话、感化心灵等方式对矫正对象进行人性化的挽救。通过教育,从行为上、心理上对矫正对象起到极大的促动和震慑作用,增强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存在的问题:

1、社区矫正的工作现试点阶段,立法的相对滞后给社区矫正存在执行主体问题,使我们在执行的过程中还有一定的难度。

2、在社区从事人民调解、法律宣传、安置帮教等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一般都是身兼数职,工作繁杂,任务较重,以现有的人力、物力来承担社区矫正这项全新的工作难度很大。

3、在试点阶段虽然有其他地区的先行经验可以借鉴,但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差异较大,没有任何成规可以直接套用,还必须根据自身情况逐步摸索,各种难以预计的问题和困难的出现在所难免。

4、社区矫正工作对我市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来说是第一次接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稳妥展开,这就需要在市局的统筹安排下,进一步增强管理力量,相互交流心得,形成齐心协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以此推动社区工作顺利启动。

第四篇: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xx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给司法行政机关增加了社区矫正职能,将一部分的刑罚执行权力赋予我们,这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求我们有更强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同时,也对政法各单位相互衔接配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社区矫正工作情况

《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等罪犯的刑罚执行权划归社区矫正机构,目前社区矫正机构尚属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部门。为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我局牢牢把握社区矫正的非监禁特征,在监管程度、工作力度、工作方法、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等方面,切实做好了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目前,我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96人,解矫51人,在册245人,无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的现象。

1.加强队伍建设力度。组建了以我局社区矫正机构为执法主体,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民警、专(兼)职检察联络员、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4月28日至29日,专门组织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促进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

2.加强制度规范力度。一是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按规定规范了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调查评估、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二是建立健全了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我局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矫正人员月汇报、月面谈、月走访、不定期督查、个案矫正、请销假等制度。即:矫正人员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思想、活动情况和认罪伏法情况;每月与矫正人员开展一次面对面的思想交流和个别谈话;每月到矫正人员家中进行一次走访调查;不定期到各乡镇司法所督查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情况;制定矫正人员个人矫正方案,对重点对象进行结对帮助矫正;外出离开本县必须经请假批准,回来后汇报外出情况并作登记记录进行销假。

3.加强调查评估力度。今年以来,我局进一步加强了与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机关和全国各地有关法院、监所的沟通协调,全面细致地做好了拟矫正对象的调查评估工作。到今年6月30日共接到县法院及全国各地监所委托调查评估函202份,已严格依程序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函202份,其中,建议实行社区矫正191人,建议不予实行社区矫正11人.

4.加强日常监管力度。一是严格把好衔接关和首次谈话关。进一步加强了同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衔接工作,定期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对矫正对象的人数和相关信息进行核查比对,严防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同时,做好了矫正对象首次谈话工作,促使他们摆正位置,调整心态,认真接受教育和改造。二是严格按要求抓好个案矫正工作。根据矫正人员的不同类别不同情况,制定矫正人员个人矫正方案,对重点对象进行结对帮助矫正,重点从思想上、心态上、认罪伏法情况开展面对面结对帮助矫正。例如:今年5月,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全县21个乡镇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的督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取得了良好效果。三是严格推行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治。今年以来,县司法局每月坚持开展1次集中心理健康教育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心理讲座。新接收的社区矫正人员,在其接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心理测试。对于心理状况存在不同程度的疾病、心理问题的,为其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制定相应的心理矫治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矫治。四是严格按月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和公益劳动。对每名社区矫正人员落实了监管责任人,经常性开展教育培训、公益劳动等矫正工作,县乡两级共确定了社区矫正人员公益劳动基地22个,每月组织开展1次以上公益劳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根据本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再由公安机关或者罪犯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予以监督、考察,而是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尚处于试点阶段,很多方面尚无成熟的经验,因此,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制约了工作的开展。

1.工作机构不健全。目前,社区矫正的工作机构仍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均难以落实,工作压力巨大。截止20xx年6月底,我县共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296人。面对矫正对象的迅速增加,监管难度不断加大,对拟实行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调查评估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任务繁重,而我县司法行政干警人员严重不足,我局编制60人,实有干警38人,缺员22人;司法行政机关人员严重不足,很多时候难免出现捉襟见肘、顾此失彼的状况,影响了工作成效。

2.工作机制未理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认识上不统一。认为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没有认识到社区矫正是政法工作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司法的重要内容;新《刑诉法》关于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的修改,并不是简单地将执行机关从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配合,并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工作,公安机关、罪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仍然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二是相关部门衔接配合机制不完善。在实践中,我局与县公、检、法等政法单位衔接配合顺畅;但是,与相关监所以及村(居)社区的衔接配合不理想,如:有的监所不认真核实居住地,造成执行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可能导致脱管、漏管;有些监狱委托我们调查时,委托函由罪犯家属直接带回,特别是湖南省雁北监狱,都是由罪犯家属直接带回;有的执行机关法律文书送达不齐全;对于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执行过程中,如何与公安机关交接,没有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罪犯,即使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也不能适用收监,其他惩罚措施震慑力不强,影响矫正效果。

3.专业人员紧缺。由于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的心理特征,在悔罪意识、现实表现等方面各有不同,有的症结存在于心理方面,有的困难集中在生活方面,因此,对每个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因人而异,制定有效的矫正方案,做到因人施矫。但是,在这方面,我们缺乏专业技术,可以说是无章可循,尤其是心理矫正方面,几乎是从零开始。

4.工作经费严重不足。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县级财政应按照社区矫正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预算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按照此标准,我县20xx年应预算该项工作经费20万元;但是,20xx年县财政预算该项经费只有3万元,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5.帮扶救助不到位。社区服刑人员在重返社会后,大都面临着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在对他们进行管理教育的同时,如何协调相关单位,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帮扶救助,从稳定他们的生活入手,促进他们悔过自新、融入社会,尚需进一步尝试和探索。

三、对策和建议

1.组建专门工作机构。尽快组建县社区矫正工作局或社区矫正中心,隶属于县司法局,司法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站。做到机构相对独立,人员相对固定,职责相对明确,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人员专业化。

2.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尽快出台《刑事诉讼法》配套法律法规,细化社区矫正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

(1)硬化社区矫正专门机构的职能。一是对符合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案件的罪犯,明确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收监,并赋予社区矫正机构强制执行的权力。二是判处管制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制度中,增加经济制裁措施。

(2)进一步界定对脱管对象的追逃责任主体及其职能。

(3)建立变更居住地常态化机制。对在本地无正当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而在其他地方有工作单位和合法收入的矫正对象,应允许其变更居住地,接受地社区矫正机构必须依法接收。

第五篇:基层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难题与对策

基层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难题与对策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有利于落实党改造罪犯的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节约监狱管理成本,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等各类对象的管理和改造。

司法行政部门,特别是司法所,作为基层法制宣传的窗口、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一定要遵循“依法、稳定、实效”的原则,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和有关规定,积极会同公、检、法机关及各级党政组织,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和监督考察,严格行使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权、行政奖惩权、司法奖惩建议权和实施、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权。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如今,蓬安县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和全省、全国其它县、市、区一样,正积极、稳妥、扎实、有序地全面推进。蓬安县司法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正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各司法所在实践中则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对蓬安县社 1

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全面了解、结合司法所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存在以下难题:

(一)无明文法律依据、执法概念模糊。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看应是刑罚的一种,但《刑法》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只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而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单位。这个权威性的规范性文件,对社区矫正对象约束力不强,一旦发生矫正对象以各种理由拒不参加矫正活动,或是不进行报告就擅自迁离居住地的行为时,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权力,社区矫正工作者就无计可施,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况且,部分矫正对象回归后只到当地派出所报到,致使部分监管活动无法落实,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无法律明文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细则,基层单位在实践中不便于操作,造成有关单位工作中互相扯皮、跨省市犯罪或流动人口犯罪的矫正对象脱管、矫正程序不统一的现象发生,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打折扣。虽然各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顺利启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实际工作中,每个司法所还是遭遇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要放开手脚做好社区矫正这一工作,管理者必须有更明确的法律定位。在现行法律中,没有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字样出现。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实施中如果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就不利于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衔接机制不健全。由于现行法律对社区矫正的规定出现空白,在法院判决书中未能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改造的字样,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检、公、司等部门之间的衔接制度还很

不完善。第一,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移送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不及时到位的现象,从而造成没有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矫正期限不明,执行矫正没有依据或内容不详;实践中,部分矫正对象回归一个月后基层司法所才收到矫正对象的部分资料。第二,有关职能部门衔接制度不完善。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矫正对象应按时报到,但这些衔接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不及时或存在相互推诿,导致矫正对象失控或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三)宣传力度不够,未引起充分重视。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群众认知程度低、陌生,老百姓对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转移到自己的眼皮底下服刑,或多或少存在着担忧与不安,这是社区矫正难以取得社区居民全面合作的深层心理因素。同时在对外职能上,从上到下力度不大,未引起重视。目前我们所了解和看到的都是些内部刊物,电视、报纸上很少看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内容,造成了社会不理解、不支持的局面,因此极大地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经费严重短缺。社区矫正工作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建档案、电话报告、家访、组织公益劳动等矫正活动,这些工作的开展都需要经费投入,但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未明确专项经费,司法所只有东挪西凑,甚至由个人垫支。

(五)管理者素质参差不齐。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一是缺乏实践经验。大多数司法助理员没有接触过刑罚的执行工作,缺乏管理矫正对象的实践经验,从事矫正管理工作还需要一个适应期;二是关于罪犯的评估报告,调查的范围窄、内容和项目少,涉及的问题过于简单,多为罪犯个体最基本

情况,没有涉及到罪犯的行为危险性,罪犯是否具有可矫正性、罪犯社区矫正的有利与不利因素会有哪些等。三是公益劳动落实难。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本意是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但公益劳动毕竟是一个过程,对这个过程必须有组织有管理才能正常开展。以蓬安县司法局罗家司法所辖区为例,由于山区交通条件恶劣,社区矫正对象生活也不宽裕,集中组织公益性劳动并不现实。四是缺乏专门机构和队伍。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需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要求专门的工作人员甚至多名矫正工作人员管理一名矫正对象,但目前司法所的设臵、人员难以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五是司法行政队伍不够稳定。

(六)考评机制不够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考核机制不健全,造成了由司法行政工作“唱独角戏”的窘境。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不可能独立完成。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始阶段,有的职能部门对这项全新的工作不熟悉、不了解,存在着配合不到位或者配合比较勉强的状况。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确实存在立法滞后,机制不配套,工作人员不专业等问题,但一味强调客观困难不仅对工作不利,也会使自身无所适从。我们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应该立足现实,寻求工作上的突破。建议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创新: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加快立法进程。做到有法可依。历史赋予了社区矫正工作者艰巨而光荣的任务,但作为一名矫正工作者,如果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作遵循,就会使矫正工作的实效大打折

扣。因此要修改《刑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根据一些人大代表和地方的意见,建议在刑法中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修正案第二、十三、十四、十七条),社区矫正拟入法。在修改《刑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并对各部门职能科学分工,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行使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权力。只有国家尽快立法,有了法律依据才可以明确矫正工作人员的执法依据,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社区矫正是一个牵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构、司法行政部门以及乡镇的系统工程,没有系统的立法,容易出现各部门权利义务不明确,造成工作脱节或者工作复杂化的情况。

二是对社区矫正的奖惩机制进行科学量化,并通过法律强制力予以保障。对矫正对象而言,矫正成效最终应体现为刑罚的减轻。只有实现刑罚的变更,才能真正提高罪犯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

三是适当赋予基层司法所行政强制执行权(成立社区矫正警察)。对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可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四是采取多种手段,力求矫正实效。要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最终目的和效果,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除了依法对矫正对象实施严格管理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各种思想教育转化工作,使其能做到弃恶从善,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要形成全社会关注社区服刑人员的舆论氛围,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密切协同,发挥职能作用和优势,为社区服刑对象提供必要的帮助,解决其遇到的实际困难,营造积极向上的改造和生活环境。

五是改进矫正方法,树立矫正权威。加大表扬和处罚力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应充分用活现行的行政奖罚措施,加大对表现较好矫正对象的表扬以及不服管理对象的处罚力度,通过公开宣告的方式,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和警诫,树立社区矫正的权威;加强分类管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把矫正对象分为宽管、普管、严管三类,落实分类管理措施,对三类对象分别实行不同的考核,鼓励矫正对象积极改造。

六是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执法水平和开展工作的综合能力素质,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条件。没有一支高素质社区矫正的工作队伍,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落实,更不可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会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效果。为此,要建立相应的培训制度,分期分批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使之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以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的工作需要

总之,全社会在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中,应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迎难而上,真抓实干,用创新的精神,积极的态度,发展的思路,务实的举措,努力开创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新局面,为社会的稳定和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努力!

第六篇:社区的矫正个人工作总结

这半年里,我在局领导、所领导及同事的光心个帮助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现就本年度个人工作总结如下:

1、思想政治表现、品德素质修养及职业道德方面

能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报纸、杂志、书籍积极学习政治理论。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方面

自今年6月份到狼山镇街道司法所工作半年时间,在这期间主要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但为了搞好工作,我不怕麻烦,向领导请教、向同事学习、自己摸索实践,在短时间内便熟悉了社区矫正工的作,明确了工作的程序和方向,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圆满地完成工作。

在这半年里,我本着把工作做得更好的这样一个目标,开拓创新,圆满的完成了以下工作:

(1)协助司法所做到入教规范、解矫及时,矫正方案客观、科学,按照方案实施个别教育,并在每季度开展阶段性跟踪评价。

(2)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公益劳动、出境报备等工作。这些工作是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的重点内容,主要做好协助所里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准时参加活动,并及时做好台帐资料记录。

(3)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充分利用ibs定位系统每日查询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轨迹。在这半年中无重新犯罪情况发生。

(4)做好走访、帮教、思想汇报、电话汇报等日常工作。

(5)认真做好矫正人员台帐信息的录入工作。

(6)认真、按时、高效率地做好所里交办的其他工作。

3、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

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出勤率高,没有无故缺岗,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持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

4、工作小结

目前我负责2名社区服刑人员和5名安置帮教人员的管理,还有矫正人员台账信息的录入工作,经过半年的不断学习和不懈的努力,使工作水平有了长足的长进,为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总结半年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不足,比如还缺乏创造性的工作思路,个别工作还做的不够完善,这有待于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新的一年里我将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努力使工作效率和思想觉悟进入一个新水平,为社区矫正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推荐专题: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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