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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大全)

2024-01-08 22: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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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放射源事故应急预案

一、目的

x射线穿透人体将产生一定的生物效应,如果剂量过大或接触时间过长,对人体将产生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为了保证放射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应急组织及职责

医院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及院放射事故应急组织,其放射事件应急组织职责如下:

全面负责医院放射事件应急统一协调工作;

负责协调各个科室做好放射防护相关的工作;

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学习放射事件应急知识;

发生放射事件组织应急救援,并向相关部门汇报。

三、放射管理

(一)定期自查和监测制度

在医院放射防护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指定专人每周一次检查每一个场所的射线警示标志和安全指示灯是否完好,否则及时更换;每年进行一次射线装置监测;每个季度进行一次从放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集中统一保存;每年最后一个季度对本年度射线装置放射防护安全进行管理评审,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与目标,对存在的内容提出改进措施;每1―2年安排一次从放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集中统一保存;每两年安排从放射工作人员轮训一次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在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总队和省环保局的领导下,根据辐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组织相关从放工作人员进行保健休假或疗养。

(二)放射事件报告制度

1、如果个人辐射剂量超标应立即向医院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及组长汇报,安排超标人员脱岗休息,分析原因,分类处理。

2、发生或发现放射事故的科室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医务科报告(电话XXXXXXXX)。

3、医院必须立即向温江区环境保护部门(电话XXXXXXXX)和卫生行政部门(电话XXXXXXXX)报告。

四、应急处置措施

1、如果射线装置出现故障,应立即切断装置电源,并迅速向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汇报。联系人:潘胜。联系电话:XXXXXXXX。

2、若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医院应当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3、若放射源发生泄漏、丢失、被盗等,第一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医院保卫科或总值班。

4、发生放射事故以后,医院应立即组织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讨论,填写(放射事故报告卡)(见附件),上报主管部门。

五、保障措施

1、登记预约人员要热情接待患者及其家属,细心介绍检查流程,耐心解释其所关心的问题,告知其x线穿透人体将产生一定的生物效应,对人体将产生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其产生只是在x线发生器电源开启的瞬间,与可见光一样,当开关关闭之后,没有射线的残留,检查的受益(尽早诊断和治疗疾病)远远超过可能产生损害的风险,而且我们放射科的医生和技师已经接受过严格的培训,将使用最小的曝射剂量和最小的曝射范围可得到一幅可供诊断的影像资料;温馨提示患者在放射科候诊期间注意人身财产的安全。

2、照片技术人员或医生必须经过放射专业培训合格之后方可进行临床操作,对所操作的`机器应十分熟悉;对遥控诊断床或机架机械臂的操作,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密切注意机件的动作和病人的情况;必须熟悉各机器的应急停止开关,并能对应急情况做出判断。操作中必须注意对患者敏感部位的防护及家属的防护,原则上检查时不需要陪护,确需陪护者请穿铅衣防护,绝对禁止无关人员停留,杜绝不必要的曝射。如果有疑问,应立即向科主任咨询。

3、保证全体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培训,全面掌握放射防护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知识。医院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成员每周检查一次放射防护警示标志和放射安全指示灯是否正常工作,个人剂量监测仪是否正常佩戴,场所门窗有无关闭不严的情况。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成员的联系电话必须随时保持通畅。

4、责任科室应定期对各机器,特别是带电动步进设备如诊断床、机械臂、机架等的限位开关、锁死机件和运动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机件意外失灵。定期对球管管套、高压电缆与高压易击穿部件进行检查,严防高压电击事故的发生。加强日常维护。如果发现疑问,请立即向科主任汇报,并与总务科联系维修事宜。

第二篇:放射源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处理放射性事故,强化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责任,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危害,将放射意外可能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以保护患者、工作人员、放射设备安全和减少财物损失,特制定放射科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在一旦发生放射诊疗事件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及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放射性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

(一)迅速报告原则;

(二)主动抢救原则;

(三)生命第一的原则;

(四)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

(五)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

三、放射事故应急处理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由放射科主任为领导的放射事故应急处理小组,

四、放射事故处理程序

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污染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

(一)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

(二)对可能受到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根据需要实施救治及处理措施。

(三)迅速确定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四)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发生事故后,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在国家规定时间2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五、应急能力的保持

每月对放射科室相关医疗人员进行放射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放射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通过每三月一次的放射事故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医疗从业人员在应对突发性放射事故中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篇:放射源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以下简称非密封源)测井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放射性示踪测井事业的发展,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油(气)田非密封源测井或其实验研究(以下简称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必须具备合格的卫生防护设施,遵循放射实践正当化,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并严格遵守个人剂量限值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对油(气)田非密封源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实行许可、登记、审批制度。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监督。

第二章许可、登记与审批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油(气)田非密封源实验室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立项后、建造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放射工作场所工程项目放射防护批准书后,方可动工建造。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油(气)田非密封源实验室工程项目放射防护审批申请书之日起,60日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七条油(气)田非密封源实验室工程项目放射防护审批申请,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说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1.工程项目的用途、任务来源和预定竣工日期;

2.工程地区的居民建筑物分布、全年风向频率、水文地质情况和环境放射性本底水平;

3.实验室的类别和级别,放射性核素的日最大等效操作量、年最大等效使用量和最大等效库存量;

4.实验室的面积、布局、分区、出入口和主要实验设备所在位置;

5.放射卫生防护与安全设施。

(二)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的.影印件。

(三)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表)。

(四)标有以实验室建筑为中心、50米直径范围内,各建筑物比例尺、方位和高度的环境平面图。

(五)标有比例尺和方位的实验室(包括贮存设施、废水废物处理设施)平面图。

(六)标有比例尺的实验室(包括贮存设施、废水废物处理设施)主要部门剖面图。

(七)附有说明的排水、排气系统图。

(八)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书(或表)

第八条油(气)田非密封源实验室工程项目竣工后,须经核发放射工作场所工程项目放射防护批准书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对确认符合原设计的放射工作

场所工程项目,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以内,签发放射防护验收合格报告。

第九条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公安部门核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下称许可登记证),方可正式启用建成的非密封源实验室。

第十条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申请许可登记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放射工作场所工程项目放射防护验收合格报告;

(二)设有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放射防护组织机构和人员;

(三)具有适合非密封源测井作业,并领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人员;

(四)配备有必要的工作设备、卫生防护设施、放射防护用品和放射防护监测仪器;

(五)制订有合理可行的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职业健康检查合格;

(二)具有高中以上(或相当高中)文化水平,经过专业技术、放射防护及其法规知识的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十二条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由所在单位考核,放射防护及其法规知识水平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

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设立放射防护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由主管安全卫生的负责人担任主任或者组长,并建立放射防护机构和配备放射防护专职人员。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测井小队,设置一名兼职的放射防护安全员。

第十四条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放射防护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是本单位或者本部门负责人领导下的放射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行使对本单位或者本部门放射防护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检查等职权。

第十五条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单位的放射防护机构,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执行下列任务:

(一)宣传贯彻放射防护法规、标准、组织培训放射工作人员;

(二)放射防护规章制度的拟订和实施情况的检查;

(三)组织或实施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和改进防护设施;

(四)放射防护情况的调查、统计、资料汇总和报告;

(五)组织或实施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医学监护;

(六)协助上级监督部门调查和处理放射事故;

(七)放射防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四篇:放射源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目的:为了提高放射科人员应急反应能力,保证在突发事件中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积极配合临床做好工作。

1.2工作原则: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明确职责;依靠科学、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整合资源、加强协作。

1.3本预案根据情况在操作过程中,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

2放射科设备应急预案

2.1有电话通知停电,在指定时间前5分钟确保正常关机。正确供电恢复正常后重新开机。

2.2若提前接到电话,得知有重大车或重大生产事故发生后,放射科提前做好开机、训机准备,二线人员到岗。

2.3 DR机故障时做好病人预约、解释工作并及时通知临床,解决问题。

2.4数字胃肠故障时,延迟预约部分造影检查。做好解释预约工作。

2.5透视机故障时,常规透视部分由数字胃肠代替。

二、放射科大批伤员处置应急预案

3.1白天或夜间三人以上十人以下伤员:

3.1.1放射科开通绿色通道。

3.1.2X线及各种设备预热到位。

3.1.3检查抢救设备及药品。

3.1.4当班技术人员及医师在岗等候。

3.1.5检查完成后15分钟内出具临时报告,积极配合临床医师搬运及护送患者。

3.2白天或夜间十人以上伤员

3.2.1立即通知总值班、科主任做好指挥协调。

3.2.2放射科开通绿色通道。

3.2.3 x线及各种设备预热到位。

3.2.4检查抢救设备及药品。

3.2.8当班技术人员及医师在岗等候。

3.2.6检查完成后及时出具报告,积极配合临床医师搬运及护送患者。根据患者初步检查结果,按病情缓急与相应临床科室联系,做好进一步抢救工作。

三、放射安全意外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本科室在使用射线装置时可能出现的放射安全意外事件应做好充分的应急准备,特制定应急预案如下:

4.1科主任为科室内放射安全意外事件的'负责人,一旦发生放射安全意外事件由科主任负责处置。

4.2按照国家规定,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严格控制照射剂量。

4.3机房内配备放射安全防护用品,对照射区域以外的部位进行必要的防护,对孕妇和陪同人员进行耐心的防护说明或劝说他们远离射线。

4.4一旦出现曝光不能停止的情况,检查者应立即按下紧急按钮,切断电源,阻止射线产生。

4.5检查者将并病人撤离机房后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

4.6科主任在接到报告后应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并向病人作出适当的解释,同时记录下病人的病历号和联系方式,以便追踪调查。

4.7由科主任以书面形式向医院放射安全管理小组报告,并等候处置意见。

第五篇:放射科应急预案

一、总则

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在一旦发生放射诊疗事件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及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建立放射事件应急处理机构。

三、放射性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

(一)迅速报告原则;

(二)主动抢救原则;

(三)生命第一的原则;

(四)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

(五)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

四、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三)事故处理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

(四)各种事故处理以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作者:南京市鼓楼医院刘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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