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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食品时必须索取销售单位或市场出具的发票或收据等有效购货凭证。
2、初次采购的供货商必须提供其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每次采购时应索取该生产批次产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采购冷、鲜、肉、禽时,应索取定点屠宰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证明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从固定单位采购食品的,签订食品采购供货合同。
3、入库前或使用前设专人验收、查验产品包装、标识、有效凭证及一般卫生状况是否符合索证规定和其他相关要求。
4、设立食品原料采购台账,登记每次交易使用情况。登记内容:
(1)进货时间;
(2)供应商名称;
(3)进货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名、厂址、规格;
(4)进货商品的生产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情况;
(5)进货商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6)进货商品的数量;
(7)登记人签名;
(8)其他情况;
(9)将有关复印件和凭证要设专用档案保管。
5、食品采购台账和凭证档案盒按月装订,保存期不少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