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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xx年工作目标
为贯彻“科学管理、诚信守法、追求高质量、持续改进”的质量方针,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提高质量目标的质量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为保证施工质量控制在20xx
(1)质量保证体系
(2)质量管理体系
(3)质量管理措施
(4)质量管理奖惩
(5)质量管理过程规划
(6)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三、质量管理组织
1、项目经理职责
(1)领导项目部的各项工作,对项目部承担的施工质量活动负全部责任,是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在本单位的有效运行。
(2)负责实施质量方针,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3)负责质量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并组织实施。
(4)负责配置资源,确保合同顺利实施。
2.工程技术部的质量职责
(1)协助内部质量审核和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行,使质量方针得以顺利实施。
(2)对合同实施中的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3)负责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和施工技术措施的编制。
(4)负责选择适用于本工程的标准和规范,组织设计图纸的审查和技术交底,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5)对施工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试验、来料和设备、不合格品控制、竣工交付、内部验收和质量记录负领导责任。
(6)负责项目中新技术、统计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7)协助项目经理做好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和人员培训工作。
3.质量安全环保部的质量职责
(1)贯彻项目部的质量方针和目标,负责项目的总体进度控制和技术工作,就工程技术问题与业主、设计和监理工程师联系。
(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工艺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技术文件,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负责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审查和技术交底,及时与业主、设计和监理联系,控制、监督和整理并保存技术记录。
(4)是实施质量控制的关键部门,是独立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按规定进行检验、测量和试验,确保不合格的工序在未得到纠正前不能进行下道工序。
(5)参与进场设备和材料的检验和试验。直接负责检验、测量和试验报告结果和数据的处理。负责控制、监督并做好质量记录。
(6)负责施工、勘察、设计过程中工序和单位工程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9)iso9000族质量管理模式,制定相应的施工质量责任制、奖惩等规章制度,并带动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负责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
(10)根据“三包”原则,在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质量事故进行取证和分析,明确责任,进行处理。
4.材料设备部质量责任
(1)贯彻项目部的质量方针和目标,负责项目主要材料的采购和材料管理,并就客户(业主)提供的产品和合格材料与客户(业主)和监理联系。
(2)负责编制项目采购计划和设备备件计划,从我公司合格分包商名单中选择合格分包商,并整理和保存采购记录。
(3)负责控制顾客(业主)提供的产品和管理项目使用的材料,监督搬运、储存、包装保护和交付的实施,确保合格材料在项目中的使用;
(4)协助设备采购、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设备管理、检验和试验、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控制、检验和试验状态、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工程服务、统计技术应用等。
5、施工质量责任
(1)贯彻工程局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具体责任。
(2)按照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程序和设计文件、施工程序、规范和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作业,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3)管理文件和资料,使用有效版本。
(4)对产品进行标识,使其具有可追溯性,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严格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某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参建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第四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实行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工程科工程负责人、驻工地代表三级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对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工程科工程负责人对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驻工地代表对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通过招标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 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明确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和主要单位工程,并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第十一条 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职,审核批准设代机构、监理部、施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变更。
第十二条 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十三条 单元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才能申请验收评定,否则监理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验收评定,应由建设单位主持(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验收评定,并在验收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单元工程验收评定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签署结论,不能事后补签。
第十六条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未达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后应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评定。
第十七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九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二十条 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整改落实,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认真抓好验收工作,把好工程质量验收关。制订工程验收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做好相关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资料准确、及时、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