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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大全)

2023-08-05 14: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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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市法律援助中心领导干部及全体工作人员积极响应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的号召,认真落实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的具体安排部署,集中深入学习了干部选拔任用及监督管理相关政策法规。通过扎实深入的学习,广大领导干部及全体工作人员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了认识,明确了责任,决心以实际行动确保党和国家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监督管理各项政策法规的落实,促清风、扬正气,提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力。

一、选人用人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根本保证

国以人兴,政以才治。用好的制度选好人、用好人,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根本保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培养造就大批优秀人才的治本之策。《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把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方式,以党内条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体现了在干部选任机制上引入了竞争择优体系,进一步拓宽了选人用人视野,有利于促进领导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为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开辟了新的途径,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注入了生机和活力。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各项制度的过程中,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大力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是确保党的选人用人制度有效落实的保证。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努力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以靠得住、有本事为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客观、准确地衡量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作风、领导能力和业务素质、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各个方面,真正把思想政治素质好、专业文化水平高、组织领导能力强、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进各级领导班子。

三、坚持以科学的标准评价人,大力选拔符合党和国家建设事业需要的"健康人"

落实《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及各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就要做到在实际工作中,一是要坚持以德选人,加强对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考察,选拔靠得住的人,不以一时一事为标准,而以一个相对较长时期的综合表现为评价;不以平时表现为重心,而以其在关键时刻、重大问题面前的表率为要求;不以其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的表现为依据,而要全面了解其在工作、生活、社交等各个领域的综合表现。二是要坚持选拔综合素质高的人,注重潜质,大力选拔实践经验丰富、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干部,特别是要提高选拔在现实工作中涌现出的拔尖人才的力度。三是要坚持以实绩为先,注重选拔有真本领的人,要提高政绩区分能力,大胆提拔政绩突出的领导干部,防范政绩平平、惯于做表面文章的人混入领导干部队伍。四是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选拔群众基础好的人,以群众的评价作为衡量一个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高低、作风好坏、政绩突出与否的重要标准,积极落实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

四、积极加强后备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严把干部选拔任用推荐考察关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积极构建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形成一个既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又有利于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科学机制,这是我们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要克服"重成绩、轻实绩"的现象,要以开放的人才观广揽人才,择优录用,要建立一支素质优秀、数量充沛的后备干部队伍,不断优化党政领导班子结构。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要以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强、业务熟练的同志为核心,全面掌握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各个方面的综合表现。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任免干部,不搞临时动议,始终做到组织部门不考察的不上会,考察时多数人不赞成的不提名,研究时多数人不同意的不通过。

五、创新机制,积极构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各项制度互为补充,各有侧重,配套衔接,初步构成一个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把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我们要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按照与时俱进的观点,积极创新干部选任工作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干部选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做好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就要充分发扬民主,多渠道、多侧面、多方式地倾听民声,尊重民意,集中民智,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制度的制定实施,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一项创新性的重大举措,反映了全党同志的愿望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体现了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先治官的坚强决心,必将推动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沿着更公开、更透明的轨道前进。

第二篇: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选拔任用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监管企业)。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在所监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不含直接管理的董事长等,以下同)、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二、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机制相结合;

(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依法办事。

三、任职人选的任职条件及要求

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职业素养好;

(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并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四)担任企业领导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1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担任企业领导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2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

(六)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

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须符合有关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要求;初次任职的企业领导人员的年龄原则上应低于法定退休年龄6岁;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有关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学历等方面的要求,破格选拔使用。

四、任职人选产生的方式

企业领导职位拟任人选的产生采取组织直接确定、民主推荐和公开选择三种方式。组织直接确定指由出资人直接决定拟任人选。民主推荐指经过民主推荐提出拟任人选,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进行会议投票推荐时,必须有企业部门负责人及其以上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等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市场选择指通过企业内部竞聘、国有企业系统内部竞聘、公开招聘、市场寻聘等方式确定拟任人选。

五、任职人选的考察

企业领导职位任职人选确定后,市国资委组成考察组对人选进行考察。

对任职人选的考察主要采取民意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必要时可听取述职或进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民意测评以召开会议并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采用逐个访问方式进行。参加民意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实际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民意测评结果作为综合评价考察对象的参考依据。

个别谈话范围一般包括:考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对在非国有企业任职的人选的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访谈和查阅资料的方式进行,重点访谈其主管上级和有密切工作联系的同事及相关客户。

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任用意见。

六、任职人选的任用

市国资委对考察组提供的考察材料及任用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并做出任用决定。任用决定做出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拟任职人员的任用或推荐任用手续。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市国资委直接任用;市国资委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人选,由市国资委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资委依照公司章程向企业推荐,企业依法定程序产生。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实行聘任制。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市国资委向企业提出任免建议,依法定程序聘任;国有控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市国资委提出人选建议,依法定程序聘任。聘任时应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一般应包括聘任期限、任期目标、考核办法、薪酬、违约责任、解聘等内容。

七、企业领导人的职数、任期、交流

(一)严格控制企业领导人员职数。副总经理职数不得超过3个。

(二)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在任期内职务发生变动的,新任人员的任期不超过本届董事会、经营班子的任期。

(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任职文件为准。

(四)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企业任期达两届的,原则上应予交流;副总经理在同一企业任期达两届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对任期未满人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有选择地进行交流。

八、企业领导人的免职、辞职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或解聘:

(一)企业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非因不可抗拒因素,企业一年内经营业绩大幅度下滑,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对企业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对本企业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弄虚作假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对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七)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宜担任现职的;

(八)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九)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

(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

(十一)其他原因应当予以免职或解聘的。

被免职或解聘的人员,自免职或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薪酬待遇。

因企业关闭、破产,或因企业股权转让、重组、改制等原因导致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其领导人员自然免职。

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程序报批。

九、任职人选的禁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企业领导职位的任职人选。

(一)因存在第八点中的(一)、(二)、(三)、(五)、(六)、(七)、(八)款规定的情形被免职或解聘的,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二)在非市属国有企业任职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的,或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有重大弄虚作假记录的,不得作为企业领导职位的拟任人选;

(三)《公司法》以及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十、其他规定

所监管企业中层正职的选拔任用参照本规定执行,企业任用前需报市国资委同意。

参股企业领导人员和所监管企业对其所管理的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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