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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镜诊疗技术管理制度(推荐5篇)

2023-08-01 22: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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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诊疗管理制度

1、强化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自觉配合并切实落实诊所内放射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2、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的运转。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机房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3、采用放射诊断应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须接受定期培训,确保正确合理操作射线装置。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5、医用诊断x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6、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掉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7、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8、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机房内必须配备一套受检者防护服装,并按规定使用。

10、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示。

第二篇:诊疗管理制度

从3月1日起,宝鸡市正式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实行“基层首镇、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

医保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一、住院起付线标准

城镇职工和居民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1800元。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1100元。

二、住院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城镇职工在本市统筹区域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一级以下医疗机构92%,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支付比例83%。退休职工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两个百分点。

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一级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8%,三级医疗机构62%,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支付比例60%。

三、按照分级诊疗制度转诊转院,患者可享受哪些优惠?

在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机构住院上转的,上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起付线执行两级基本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在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下转的,个人不再缴纳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起付费用。

四、未按分级诊疗制度转诊转院,直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利益会受到哪些损失?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三级基本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30%执行。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在本市统筹区域外住院的,按规定支付比例降低30%执行。

五、哪些人群可以不受逐级转院条件限制?

1、急危重症、精神疾病、术后复诊、急性重大传染病、恶性肿瘤。

2、因某一种疾病须间隔多次住院治疗的患者(如癌症放化疗、肾透析、骨折愈合拆除钢板等)

3、65岁以上老人,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长期在外居住、打工患者,医疗机构所在社区居民,以及长期居住地与医保统筹地区分离人员等,以上人群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直接就诊。

第三篇:诊疗管理制度

一、日常值班制度

1、诊所值班实行轮流制,应减少与学校课程的冲突。

2、值班采取一周五日制,每天值班时间为8:30――11:30,14:30――17:00,冬夏时间可依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3、值班同学每组应为3至4人,并实行组长负责制。遇有请假等情况应事先告知以便管理人员酌情安排调整。

4、值班同学职责:

(1)按时值班,并进行签到。

(2)着装整洁,并佩带诊所标志,监守岗位。

(3)按时打扫诊所办公室、接待室卫生。

(4)做好接待前的准备工作,并依相关规定完成咨询接待等工作。

(5)维护正常的.值班秩序。

5、档案室中午12s00,下午17:00关闭,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应征得管理人员同意。

二、接案与代理制度

(一)接案部分:

1、当事人电话咨询的,应当及时在电话咨询表上作好记录,并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答复。

2、当事人来访的,接待人员应做到热情大方地予以接待,态度真诚,平等对待,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接待过程中首先应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制作好格式化的谈话笔录,接待人员和当事人应签名。

3、来信咨询的,如有指定收信人的,由被指定的收信人回复;没有指定的,由诊所老师统一安排回信,最后制作接案表。

第四篇:诊疗管理制度

一、在院长及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科主任负责全科医疗、教学、科研、培训工作。

二、认真实施三级查房制度,主任每周查房1―2次,主治医师每天查房一次,住院医师每天查房2―3次,并带领实习医师查视病人。

三、各级医师积极参加急、重病人的.抢救,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认真及时作出诊断及治疗。

四、作好疑难病例的讨论及抢救工作并做好记录。

五、认真对待院内外会诊,院内会诊派高年资住院医师以上的人轮流担任。

六、定期召开科务会,研究全科各项工作。

七、各病区人员包括学科带头人(副高职以上),负责医师(主治医师或高年资住院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进修医师、护士长、护士等负责病区病员的医疗护理工作。

八、护士在护士长领导下认真执行各班职责,并搞好基础训练,提高护理质量。

九、病区要严格实行隔离消毒制度,定期做大扫除并进行紫外线消毒。

十、住院医师必须对新入院病人及手术病人在24小时内完成病历及手术记录,急诊病人应立即完成,上级医师应及时修改并冠签。

十一、严防差错,杜绝事故,凡发生不正常医疗事件应及时向科主任、护士长报告,并进行讨论。

十二、积极钻研业务,开展科研工作。

第五篇:诊疗管理制度

为加强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妇科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妇科腹腔镜和妇科宫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妇产科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开展妇科内镜手术的医疗机构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1.能够满足妇科内镜手术临床工作要求,内镜工作室应包括内镜检查室、手术室以及门诊手术室等。内镜工作室要有各种相应的手术以及应急救治设备。

2.具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内镜设备和手术器械。

3.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和医院感染管理系统。

(四)有至少2名具备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有经过妇科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妇科内镜手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如:腹腔镜根治性子宫切除术、腹膜后淋巴结切除术、深部子宫内膜异位病灶切除术、盆底重建术、先天性生殖道畸形矫治术、子宫内膜癌及卵巢癌分期手术等;宫腔镜重度宫腔粘连分离术、Ⅱ型粘膜下肌瘤切除术、子宫畸形矫治术等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三级医院,开展妇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妇科病房实际开放床位数不少于40张,5年内累计完成妇科内镜手术病例3000例以上,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累计300例以上,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开展妇科恶性肿瘤相关的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的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肿瘤化学治疗与放射治疗诊疗科目。

4.具备满足实施四级妇科内镜手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妇科内镜诊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妇产科专业。

2.有5年以上妇科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拟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的妇科内镜诊疗医师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卫生部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妇科疾病的诊疗规范、妇科内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实施内镜手术必须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内镜专业设备、耗材及药品,严格执行《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三)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由具有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由具有四级妇科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四级妇科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术前应当确定手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四)实施内镜手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加强妇科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妇科内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妇科内镜诊疗情况进行的技术检查,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七)医师实施妇科内镜诊疗,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按规定及时填写、签署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八)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九)其他管理要求:

1.建立妇科内镜诊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2.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妇科内镜诊疗器材。

3.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妇科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本辖区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妇科内镜诊疗医师培训工作。

卫生部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负责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的培训,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医院。

2.具备四级妇科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完成各类妇科腹腔镜手术1000例以上和宫腔镜手术500例以上。其中,完成四级妇科内镜手术不少于100例。

3.有至少4名具备四级妇科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指导医师不少于2名。

4.有与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举办过全国性的与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经卫生部认可。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三)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医师培训要求。

1.拟从事四级妇科腹腔镜手术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50例妇科腹腔镜手术,参与四级妇科腹腔镜手术不少于15例,并经考核合格。

2.拟从事四级妇科宫腔镜手术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30例妇科宫腔镜手术,参与四级妇科宫腔镜手术不少于10例,并经考核合格。

3.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学员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妇科内镜诊疗操作、妇科内镜诊疗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4.在境外接受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完成规定病例数的医师,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卫生部指定培训基地考试,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五、其他管理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需经过培训和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工作。

(一)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二)拟从事四级妇科腹腔镜手术工作的医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三级医院从事妇科腹腔镜手术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近5年累计完成妇科腹腔镜手术病例1000例以上,其中每年独立完成四级妇科腹腔镜手术不少于100例。

(三)拟从事四级妇科宫腔镜手术工作的医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三级医院从事妇科宫腔镜诊疗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近5年累计完成妇科宫腔镜诊疗病例500例以上,其中每年独立完成四级妇科宫腔镜手术不少于50例。

(四)手术适应证、手术成功率、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和手术死亡率等手术质量相关指标符合卫生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要求,近5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妇科内镜手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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