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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执行公司绩效考核制度,规范部门管理,将企业的绩效与部门的绩效直接挂钩,建立切合公司实际的绩效考核制度,特制定部门经理绩效考核实施试行办法。
一、目的
1.1客观公正地分析和评价部门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及部门实际工作效果,并依据考核结果正确地指导分配、实施奖惩,以充分激发部门经理的聪明才智和创造热情,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2完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体系。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经理的日常工作考核。
三、考核原则
3.1重点考核原则:以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为依据,按照岗位职责标准对部门经理进行考核。
3.2分别考核原则:按对应的岗位职能设置考核要素逐项进行考核。
3.3主体对应原则:由各自的直接上级进行考核,并就考核结果及时进行沟通。
3.4部门联动原则:部门经理最终绩效受部门整体考核结果的影响。
3.5目标考核和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各部门的质量、安全、成本等专项工作,设置相应的权重,与考核期内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并纳入考核体系。
3.6可操作原则:考核标准明确、具体、可操作,从而客观公平地测评各部门业绩大小、差距与不足,并据此做到奖罚分明。
四、考核组织
公司成立考核小组,对各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小组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分管副总、各部门经理、人事行政部组成。考核结果由人事行政部汇总并根据考核结果核定部门经理绩效。
五、考核方式
5.1采用月度考核制,每月对部门经理进行考核。各部门须在次月5号前上交本部门上月的绩效考核表到人事行政部存档,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内上交考核表的,视为部门工作失误。每延误1天,对部门经理予以罚款50元处理。
5.2采用通用评价和岗位职责评价法并结合目标管理法(部门整体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部门进行考核。
5.3各部门以公司下达的月计划和部门职责为考核内容实施自评,考核小组根据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评定考核结果。
5.4各部门实行交叉考核制。即各部门相互制定与之工作要求相关的考核指标。
5.5人事行政部对各部门经理考核的过程和结果有监督权。对考核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人事行政部投诉,由人事行政部调查后报分管领导裁决。若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公报私仇,一经发现,对违规者予以50元罚款处理。
六、考核评分办法
6.1绩效指标评分等级分为:5分(非常优秀)、4分(很好)、3分(合格/称职)、2分(需要改进)、1分(不称职)。
6.2对每一评价项目进行定等或定级,确定每个员工在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出勤等方面的具体等级。
6.3对部门经理的目标管理及实际完成工作指标进行量化评定。
6.4对同一项目不同的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6.5对不同项目的考核结果加以综合评定。
6.6本部门自评部分占总分数的30%,其它部门评定结果占总分数的70%。
6.7当月有重大贡献或工作过失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可直接予以加减绩效分数。
6.8绩效分数的计算
6.8.1部门评分=各项指标实得分数总和÷各项指标应得分数总和x30%
6.8.2其它部门评分=各项指标实得分数总和÷各项指标应得分数总和x70%
6.8.3部门经理综合的.绩效分数=部门评分+其它部门评分
6.9绩效考核的管理
6.9.1绩效分数在9.5分以上,可享受400元的绩效奖金。
6.9.2绩效分数在8.5分―9.5分之间,可享受300元的绩效奖金。
6.9.3绩效分数在7.5分―8.5分之间,可享受200元的绩效奖金。
6.9.4绩效分数在6.5分―7.5分之间,可享受100元的绩效奖金。
6.9.5绩效分数在6.5分以下不享受绩效奖金。
七、其它事项
7.1公司的绩效考核工作由人事行政部统一负责。
7.2部门考核表打分完毕,交人事行政部存档。由人事行政部完成对数据的统计工作。
7.3考核结果只对考核负责人、被考核人、人事行政部负责人、董事长、副(总)经理公开。任何人不得将考核结果告之无关人员。
八、本考核试行办法由人事行政部编制,最终解释权归人事行政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XX号)、《XX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XX号)和集团总公司薪酬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薪酬考核管理原则
(一)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公司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公司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规范公司负责人薪酬分配。
(二)坚持统筹兼顾。形成公司负责人与公司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公平正义。
(三)公司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与管理的对象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二章薪酬构成
第六条公司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是指公司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公司负责人所在全部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确定,每年核定1次。
(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是指与公司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和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公司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最高不超过1.5。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三)任期激励收入。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公司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提取比例。提取比例为任期内薪酬总额的30%以内。
第三章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与计分办法
第七条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公司利润总额、营业总收入、超账期应收款、净资产收益率和现金分红等5项指标构成。各年度考核指标可根据当年需要增加或变更。
(一)利润总额:以上一年度审计认定的考核利润为依据,按可比口径计算考核指标完成率。在审计认定过程中,可剔除非本届领导班子(以企业法人代表变更为准)形成的历史包袱因素。
(二)营业总收入:以上一年度审计认定的考核营业总收入为依据,按可比口径计算考核指标完成率。
(三)超账期应收款:对本年度以前和当年超账期的应收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超账期三项应收款,做到应收尽收。经审计部门确认或司法裁决确实无法收回的`超账期三项应收款以及按会计制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金等从考核指标中剔除。
(四)净资产收益率:以审计认定的本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为依据,与考核设定的净资产收益率之比为完成率。净资产收益率为净利润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五)现金分红是指公司年度内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重。
第八条绩效年薪调节考核指标。绩效年薪调节考核指标由公司利润总额、总资产、营业总收入和从业人数等4项指标构成,以公司当年实际完成数计算。
第九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归属母公司资产收益率与公司总资产收益率的比和任期内绩效考核年度指标平均完成率2项指标构成。
第十条在考核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指标时,要扣除客观因素所造成的影响。
(一)出现下列情况,在考核时增加利润。处理在经营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按规定认定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非公司自身因素导致的减利。
(二)出现下列情况,在考核时减少利润。国家和省政策拨款补贴及上级政策补贴;对账龄超过3年以上且无法取得对方对账单的应收款项和已经确认报废、变质的存货,按其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扣减当期利润;按规定认定的非公司自身因素导致增利。
第十一条确定绩效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调节系数和任期激励收入提取比例。
(一)确定绩效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1、考核指标权重
考核指标权重为:利润总额占40%、营业总收入占20%、清收超账期应收款占20%、净资产收益率占10%和现金分红占10%。
2、考核指标分值
利润总额指标考核分值、营业收入指标考核分值、超账期三项应收款清收指标考核分值、总资产收益率指标考核分值、现金分红指标考核分值相加的总得分值。
(1)利润总额指标考核分值:(审计认定的考核利润总额÷上年度审计认定的考核利润总额)×40%=得分分值(A)。确定当年考核利润为亏损的,该项分值为零;上年考核利润为亏损当年盈利的:审计认定的考核利润总额÷1×40%=得分值。
(2)营业总收入指标考核分值:(审计认定的考核营业总收入÷上一年度审计认定的考核营业总收入)×20%=得分值(B)。
(3)超账期应收款指标考核分值:(超账期三项应收款指标实际完成值÷超账期三项应收款应收尽收值)×20%=得分值(C)。
(4)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考核分值:(审计认定的净资产收益率÷1%)×10%=得分值(D)。
(5)现金分红指标考核分值:(年度内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重÷30%)×10%=得分分值(E)。
五项指标考核分值之和为总得分值。各项指标考核分值不得超过其在年度总考核评价系数中的权重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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