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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推荐3篇)

2022-12-11 00: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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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我国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为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为生态保护参与综合决策创造了条件,促进了我国生态环境执法革新的步伐。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环境行政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那种环境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环境行政执法在环境保护中也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民群众环境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给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使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在根本上还没有得到解决,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环境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环保部门的执法形象,还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环境违法行为,严重制约着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

一、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概述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设有办公室、综合科、法规与宣教科、审批服务办公室、水与海洋生态环境科、大气与应对气候变化科、自然生态保护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科、生态环境数据管理科、执法监督科、执法一、二、三科、人事科、机关党委等十五科室。主要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参与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及宣传等工作。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指导镇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

2020年机构设置相关文件精神要求,镇街一般设置党政综合办公室、人大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办公室)、纪律监察办公室、公共服务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等6个综合性办事机构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除上述规定设置的机构外,石歧、东区、西区、坦洲、古镇、沙溪、横栏、三乡、东凤、黄圃等镇街设置宣传办公室、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应急局。

南区、五桂山、南头、港口、三角、板芙、阜沙、大涌、神湾、民众、南朗等镇街设置宣传办公室、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在综合行政执法局加挂牌子。

随着我市政府开通12369热线以来,收到广大人们群众的大力支持,其中对于环境污染现象的投诉也越来越多,其中不仅反映了全民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提升,同时还体现了人民群众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度提高。虽然我市环境行政执法队伍不断壮大,环境行政执法水平日益提高。但是,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行过程中的许多规定并未得到很好施行。

二、我市镇区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因素

环境保护法律现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检查、验收、建议限期治理、调查、处罚、调解、监督等环境管理权力,就目前的现状看,环境管理逐步纳入依法办事的轨道,依法行政的水平逐步提高。但坏境执法与立法宗旨存在差距,这给环境行政机关正常行使行政执法活动带来诸多困难。

(一)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违法处罚的不当

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造成污染反弹、环境行政执法不到位的一个因素。如有些企业违法排污作为降低成本,追求利润的“捷径”,环境法律、法规授予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处罚措施是罚款,而罚款的数额与企业违法情节、环境危害程度、违法得利不挂钩。对于偷排行为,环保部门只能作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所得。因此,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污染反弹屡禁不止的一个很大因素,污染反弹此起彼落,更显环境行政执法的不到位。

2.环境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

由于历史及各方面的原因,环境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的机构,队伍一直偏弱,执法任务繁重,执法人员少,还有执法人员一身兼数职的现象,影响了正常的环境行政执法的能力。就拿我市一个镇区的生态环境部门来说,全分局有工作人员14名,其中3名是公务员,1名工勤,其余10名是合同工,14名工作人员里,只有3名公务员有执法证。环境行政执法能力严重不足,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不深,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条文,对违法事实与处罚依据条款不相对应,调查处理的程序不规范,不注意事实证据的收集,证据不全面,对违法者的违法事实掌握不准,导致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把握不准。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与当前的环境形势及所肩负的任务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

3.执法设备、基础设施落后

乡镇环境保护公益性强,回报率小,因此对社会资金缺乏吸引力,政府没有发挥主导投资作用。乡镇聚居点由于单体市场规模小,其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难以进行市场化运作,因为必须依赖财政资金。而乡镇行政组织普遍财源不足,连应付生产性基础设施都不够,更难以建设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和购置执法设备。

(二)造成镇区环境行政执法困境的原因所在

1.环保认识不到位

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对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认识不到位,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环保法制观念淡薄,在建设项目的安排上,往往是考虑发展生产的需要,而不考虑环保的要求。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他又往往以效益不好、资金短缺为借口,迟迟不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将环保治理投资和运行费用当作作额外的经济负担,直排、偷排污染物的现象屡有发生。有的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擅自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治污没备,致使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

2.环境管理体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在体系方面有很大缺陷,各种立法规定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立法之间缺乏统一和配合,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有些问题仅靠环保主管部门一家是不行,需要的是有关执法机关协同配合。再一个就是由于各环境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能职责范围划分不够明确,相互关系没有理顺,现在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外,其他相关部门没有将环境保护事前防范、预防为主提到相对的高度,以致各个执法机关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在执法过程中自身违法的问题时有发生,形成一些环境问题积重难返。

3.镇区财政困难

受地方财政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环境执法经费不足,环保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环保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许多基层环保机构的执法装备远远达不到标准,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环境管理往往力不从心。

三、解决我市镇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解决问题的对策

环境行政执法难的现象,不仅制约了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也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切实解决我市镇区环境行政执法问题,十分必要。

1.加大处理力度,以“铁腕”治污

李克强总理指出,向包括雾霾在内的污染宣战,就是要“铁规”治污加“铁腕”治污,对那些违法偷排、伤天害理的行为,政府绝不手软,要坚决予以惩处。“铁规”加“铁腕”,方能刹住污染之害。

我过现行法律处罚力度普遍偏轻造成违法成本低,从而形成“执法不停,罚款不断,但排污不止”的怪圈,也是环境污染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制度性原因。在这方面,发达国家的做法值得借鉴。2007年10月9日,美国电力公司因生产造成的酸雨污染环境,被美国环境保护署、8个州政府和十多家环保组织提起集团诉讼,最终被迫与司法部门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接受46亿美元的巨额罚金。这么高的违法成本之下,谁还敢以身试法?

加大对污染者的处罚力度与强度,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对于严重污染事件之类的单次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罚款的额度,增加处罚的威慑性。二是对偷排、废危倾倒之类的重复性的环境违法行为,每重复发生一次即视为一个单独违法行为,规定“按次计罚”,这样叠加累计以大大提高其违法成本。从以上两个方面来加大处罚力度与强度,将会极大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感到“得不偿失”从而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

2.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

加大经费投入,强化软硬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地方环境保护机构的软硬件建设,使其能有效地独立行使职权,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与所负担的任务相适应。大力提高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加强环境执法队伍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强化硬件建设,对重点污源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实现在线远程定量化监控,确保污源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和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加强法规学习,规范执法行为。通过各种形式,加强环境法规学习,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现场执法能力依法行政水平。通过队伍能力建设和素质培养,打造一支训练有素、精通业务、善于管理、为政清廉、吃苦耐劳的环境行政执法队伍。

3.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制

一是执法机构要独立。环境执法部门对于政府以及其他部门的依附性和隶属性较弱。环保执法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执法个体,应当弱化其与政府以及其他部门的领导关系,避免受到过多的干预。二是执法权力要独立。环境监察执法主要是以执法权为基础,对于环境执法主体而言,具有完整的、独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也是其独立的标志。环境行政执法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权力。环境执法主体掌握的权力越充分,其独立性就越强;

反之,当执法主体与其他主体分享行政执法权,或者对于其他主题的依赖性越强,其独立性就越弱。三是执法程序要独立。执法程序独立是指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在行驶执法权、进行行政执法时,能够避免其他部门的不当干预,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能够保持独立,不受其他部门的直接的干预和挑战。无论是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都不宜直接干预环境执法的过程。

环境行政执法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只有立足本国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转变职能,真正建立起符合法治政府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权力运行机制,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任,我们也只有沿着这条路一直向前,真正使环境行政执法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真正做到执法为民、执法利民。

参考文献

[1]周洁.《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执法困境及破解》,《西南政法大学》,2018(3).[2]贾珍珍.《浅析环境监察执法现状及问题》,《中国科技博览》,2016(1).[3]霍沛民.《环境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大科技.科技天地》,2011(3).[4]程晓珍.《浅谈我国环境执法存在问题的处理对策》,《科技致富向导》,2014(5).[5]毛凌骏.《当前我国基层环境执法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2(8).[6]曾欢欢.《郑州市环境监察执法问题及对策研究》,《辽宁师范大学》,2020(1).

第二篇:粮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粮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南丹县粮食局罗继华

粮食是特殊商品,粮食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粮食流通管理进入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新的发展时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职能,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督管理,促进粮食流通市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确保粮食市场繁荣和稳定,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探讨

一、粮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机构不完善。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机构至少应包括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机构,才能保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而有效地开展。虽然市、县粮食局都建立了行政执法科或粮食行政执法大队,主要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责,但是多数县级粮食局都没有设立政策法规和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二)粮食行政执法基础工作不扎实。粮食行政执法基础工作涵盖明确执法主体、分解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确定执法奖惩等工作。从实际情况看,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很不健全,甚至有些单位没有建立工作制度;粮食行政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粮食业务工作与粮食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没有彻底分开,既当 1

指挥员、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部分单位虽然建立了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但是制度之间缺乏相关性和可操作性。

(三)粮食行政执法对象不够明确。《条例》对粮食行政执法的对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都是粮食行政执法的对象。只是对不同的粮食经营者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不同而已。但是,有的认为粮食行政执法对象只是办理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经营者,有的认为只是粮食收购个体户、民营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由于认知上的偏差,直接造成粮食行政执法监督的广度不够。

(四)粮食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一是开展粮食流通执法检查时,存在不亮证执法、不作现场检查笔录的现象,检查后,与粮食经营者仅作口头交换意见,没有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件;二是粮食行政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对粮食经营者存在的问题记录过于宽泛,不具体,被检查人只签名未表明具体意见,引用法规条款不准确。

二、原因分析

(一)对粮食行政执法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重视不够。一些地方的粮食行政机关没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高度,有的未能及时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管理手段,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企业经营行为,认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不可为、无法为;有的部门保护意识较浓,不愿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存在自己的孩子不愿打的现象;有的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不够重视,或者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只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中,必要的设备不配置、必要的经费不保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

(二)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体系不健全,专职执法人员少,执法能力有待加强。当前,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建设从上到下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粮食行政执法标识,没有统一粮食执法机构名称,没有统一设置监督电话,粮食行政执法的权威受到挑战。同时受人事编制的限制,越到基层粮食行政机关,专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配备越少,甚至还存在无机构、无专职行政执法人员的状况,与县级粮食行政机关所担负的执法重任极不相称;现有的粮食行政执法专职工作人员大多数系“半路出家”,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对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了解不深,执法能力与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不相适应。

(三)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顾虑较多,普遍存在“三怕”心理。一怕执法人员工作出差错,吃行政官司,成为被告;二怕粮食经营者不配合,过分夸大粮食行政执法难度;三怕粮食经营者暴力抗拒执法,执法人员的人生安全受到威胁。

(四)粮食流通法规制度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粮食流通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于粮食流通市场化进程,还没有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相互协调的法规制度体系。粮食流通法规立法层次较低,粮食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部门规章有些早于《条例),存在与《条例》相关规定不一致。对《条例》中的原则性规定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容易产

生歧义,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三、对策措施

(一)加大学习宣传粮食流通法规力度,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在学习宣传粮食流通法规方面要下深功夫,加大工作力度,要以学习《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为重点,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深刻理解,不断增强遵守执行粮食流通法规的自觉性;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粮食经营者开展粮食流通法规知识培训,对粮食流通法规条款进行深人浅出的讲解,使其知晓在粮食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违法经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断提高其守法经营的意识。

(二)完善执法工作体系,夯实执法工作基础。目前,应争取政府将事业性质的粮食行政机关调整为行政编制的粮食行政机关,使粮食行政执法主体符合法定的原则;争取人事部门批准在粮食行政机关增设政策法规、粮食监督检查、粮食质量监管等行政执法必需的内设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能职责,适当增加机关工作人员编制,调整、充实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争取财政部门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机构落实、职责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国家和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应尽快研究统一粮食行政执法标识,统一设置行政执法监督电话,以便于粮食行政执法从上到下形成工作体系,增强执法效力。各级粮食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基础工作,从建立健全涉及粮食行政执法责任、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粮食质量监督检查、粮食行政执法案件合议、粮食行政处罚听证、粮食

行政复议、粮食行政执法奖惩、粮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各项工作制度。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一要配备与执法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执法工作人员,把敢于坚持原则,既了解法律知识,又熟悉粮食工作的人员调整充实到粮食行政执法队伍中;二要支持、鼓励在职执法工作人员积极参加法律专业学历的学习与培训,在学习时间上给予保证,在学习费用上给予适当补助;三要加强交流与联系,既要在粮食系统内部经常交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又要密切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学习执法技巧与方法。

(四)围绕粮食工作大局,切实做好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按照《条例》的要求,紧紧围绕粮食工作大局,以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为目标,切实开展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突出监督检查重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以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粮食收购者的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为监督检查重点,目前要重点加强对粮食收购者是否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是否及时支付购粮款,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是否执行国家政策,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国家统计制度等进行重点检查,使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到位不越位、不错位;要以服务型执法理念开展监督检查,既要组织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又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第三篇:浅谈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 录

序论…………………………………………………………………(3)

一、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阐述………………………………………(3-4)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3)

(二)行政执法………………………………………………(3-4)

(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4)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4-6)

(一)食品安全明显改善……………………………………(4)

(二)食品安全现状令人忧虑………………………………(4-5)

(三)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概况…………………………(5-6)

三、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现有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6-10)

(一)执法部门众多,职能交叉,权责不清………………(6-7)

(二)执法部门滥用权力导致执法公正欠缺………………(7)

(三)执法不力现象突出……………………………………(7-8)

(四)现行食品安全执法存在的原因………………………(8-9)

四、规范和改进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9-10)结 论………………………………………………………………(11)浅谈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祁勃坤

【摘要】食品安全是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基础。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考察,监管冲突和监管不力等现象的存在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诸多问题凸显的原因之一。其根源在于食品监管法律体系、监管体制和监管保障体系的不完善。比较发达国家监管模式、总结其先进经验,从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管体制、健全保障体系、依法监管等方面着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途径。【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行政执法 问题 对策

在食品安全领域,近年来,江苏泰州特大制售假盐、广西南宁僵尸肉、龙口有毒粉丝、四川敌百虫泡菜等一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媒体曝光;件件触目惊心。老百姓用“工业盐冒充食用盐、陈米着靓装、面粉兑尿素、海鲜泡甲醛、硫磺熏银耳、激素喂甲鱼、火锅添罂粟、”描述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是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的严峻考验。

本文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现存的突出问题为例,通过分析、比较并提出相应对策,为解决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典型标本。

一、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阐述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基础。目前,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并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消费者的高度重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较高速度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安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二)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一词是我国行政法学的常用术语。在改革开放以前,以及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中没有“行政执法”的提法,“行政执法”是 80 年代中后期我国行政法建设取得初步成就以后出现的新提法和新概念,对于这一概念,不同的学者也有不同的提法,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即行政执法行为既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实际上是与行政行为相当的概念。还有的学者认为,所谓行政执法,就是指在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

(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在我国的食品安全领域,虽然行政执法已经逐步走出政策代法,以命令代法,以言代法这类行政管理层次的执法,但由于历史的沿革,业内惯例,在学界中一直以“食品安全监管”代替“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说法。本文认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以达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为目的的行政行为。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一)食品安全明显改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有了明显改善。农业部的监测表明,我国对蔬菜高残留和高毒农药控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特别是对畜产品中“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的控制成效十分明显,出口食品质量不断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二)食品安全现状令人忧虑

长期以来,中国的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增加食品供给数量问题而建立起来的。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中国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以及销售等环节仍然存在安全隐患,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有发生。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是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二是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源头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威胁。三是食品生产经营中严重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加 工食品的问题。四是食品工业应用新原料、新工艺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五是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构成的严重威胁。

2、质量安全方面。据国家质监总局的报告,从种养殖等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看,农户生产规模狭小,经营分散,农产品分级和包装技术水平低,溯源管理困难;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上,我国食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规模比较小,全国现有的700多万家小型食品加工作坊、摊点中80%以上为10人以下的手工作坊,工艺落后,20%-30%没有达到行业标准,五分之一无标生产,三分之二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近一半食品出厂不检验,四分之一对进厂原料不进行任何把关,60%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在流通过程,由于包装、储藏、运输等设施落后和管理不善,造成食品的二次污染,难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3、营养安全方面。据中国营养学会的调查显示,近年来,我国居民营养状况虽有明显改善,但营养不良问题仍相当突出,表现为营养缺乏和营养失衡并存,营养缺乏同样是造成食品不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概况

1、在中央,依照法律行使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有多个部门,包括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商管理总局、农业部、商务部、公安部、科技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按照2004年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职责分工的原则是“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

2、在地方,现行食品安全实行由各省级政府相应主管部门对口管理,在本辖区形势相应的监管权限。2004年以来,为加强食品监管,各省(市)成立了由地方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监管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分管副省长担任主任,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将这一做法向各市、县延伸。在强化整治的基础上,各地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监管。

3、从总体上看,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多部门、多层次分工协作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政府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等方式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进行着监督管理。

三、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现存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规定,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结合上述对我国食品安全的行政执法现状的概述可以发现,我国食品安全的行政执法体系尚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来说:

(一)执法主体众多,职能交叉,权责不清

在我国,长期以来食品安全的管理职能散布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科技、环保等多个部门,而且各个部门下面还设有若干分支机构、若干代理机构,再加上地方各级食品管理部门,可以说,管理部门极其庞杂,形成了多部门管理格局,不同部门各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导致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执法领域执法主体众多,职能交叉,权责不清。

以鸭蛋为例,鸭子在喂养过程中饲料归农林部门管,咸鸭蛋生产加工过程属质监部门管,而走上市场后又归工商和商业部门管,鸭蛋端上餐桌后又归卫生部门把关。由于各部门只对不同阶段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难免出现条块分割、沟通不畅,造成监管上的漏洞甚至真空。一些地区的工商、卫生、质检等职能部门,在监管食品安全的具体工作中存在“无事抢着管、有事躲着跑”现象。特别是对存在问题的小作坊、小企业疏于管理。还有一些监管部门重宣传轻监管,对于监管难度很大的事情往往推诿、拖拉。同时,“分段监管”也为各部门的监管失责提供了庇护。当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责任追究往往陷入了“法不责众”的怪圈。而且,分段监管还常导致各部门之间缺乏应有的沟通,沟通的缺乏就导致执法重叠交叉,多头处罚或重复处罚。如在广东就曾发生10家执法部门对生产月饼的企业进行重复检查,被《羊城晚报》以“检查单位前赴后继吃月饼”为题进行报道,类似这种情况在许多地方也都存在。由于这种重叠交叉、多头处罚或重复处罚,极其容易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造成执法效率低下,执法部门易把执法权当作牟取部门利益的手段,各部门之间争权夺利、推诿扯皮,导致“有利争着罚,无利都不管”的现象,而有时则出现多个环节一个部门监管,导致出现“八个大盖帽管不好一条猪”的现象。

(二)执法部门滥用权力,导致执法公正欠缺

我国颁布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部门众多,对食品进行安全监管的部门也众多。以对猪肉含瘦肉精的监管为例,根据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管共分为七个环节,由六个部委局进行分段管理。第一环节是生产瘦肉精的药品生产企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工商局负责管理;第二、三、四环节围绕饲料生产、饲料添加剂和生猪养殖,由农业部负责管理;第五、六环节就是猪肉的销售,由质检局、卫生局和工商总局共同负责。可见,这些主管的行政部门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法律的执行者,制定者不可避免的为本部门设立了较多的管制权力,而对于被监管对象,则规定了太多的义务,与此同时,对执法者的约束机制却很欠缺。除人大立法之外,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更是由行政部门起草制定的,且它们也具有类似于法律的约束力。因此,由于立法主体的多元化,立法角度的不同,还有不可避免的部门之间的利益分割问题,就导致了各法律之间的冲突,法律、法规之间扯皮、打架现象比较严重。而执法部门又是法律法规的执行者,于是出现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执法的公正性难以保证。

(三)执法不力现象突出

1、从执法环境看,近几年由于各地政府为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但没有正确树立以公众生命与健康利益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安全监管和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对招商引资企业,重保护,轻监管,甚至人为地设置食品安全的执法障碍,有的甚至不管其产品及质量,只要能上税,就发给当地党委、政府的保护“绿卡”或牌匾。在实行领导负责制后,有的地方给各监管部门施加压力,出现问题不得向外界上报、公布,间接导致部分违法犯罪分子逃脱惩罚。

2、从执法条件看,部分部门和地区食品安全执法专业人员少、检验设备落后、执法费用没有保证,无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监控,难以追究违法责任。据调查,截止2003年底,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具有食品类专业学历的人员仅有83名。据卫生部有关资料,基层的食品卫生监督条件基本不能适应工作的开展,有的地区不仅缺乏执法所需的交通、通讯、取证和检测设备,就连销毁 不合格食品的费用都难以支付。而在部分地区的工商部门连简单的检测手段也没有,只能查“三无”、商标侵权和过期食品。

3、从执法力度看,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都缺乏应有的力度,没有彻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再次违法犯罪的条件和能力,没有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连带责任,法律的威慑力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四)现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存在的原因

根据本国现阶段情况合理设定监管体制是政府实施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的保证。监管冲突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未能适应当前食品安全形势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在:

1、部门间职能职责划分不清,权力交叉、模糊,缺乏协调配合。如上所述,分段管理下的管理格局,既可以形成“多头分散、齐抓共管”的局面,也不可避免地造成类似鲜肉市场的“多头有责、无人负责”的现象。

2、同一部门上下级之间职责不清。由于大多数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的级别管辖无明确规定,造成执法部门的职权上下一般粗,上级能管的,下级在本区域内也可以管,下级能管的,上级也可以管。这种职能、职责不清的状况,直接导致监管工作低效运作,甚至有利争着做、无利没人管、发生问题互相推责任的混乱局面。

3、部门内部工作制度不健全。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没有制定有效的监管制度,监管工作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对一些食品安全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往往靠搞突击检查“紧急救火”。这样,日常的执法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日常的违法行为也就难以得到有效的追究与遏制。

4、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上看。多个监管部门各自执法、检测手段落后也造成了执法冲突、执法不力现象。

(1)我国有四个执法部门拥有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队伍:卫生部门在全国拥有一支20万人的卫生技术支撑队伍,目前已在全国部分地区设置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农业部建立了13个国家级质检中心和179个省级质检中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全国设置的食品质量检测机构更是超过3000个;目前,工商部门也考虑建立自己的检测队伍。多部门分工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在缺乏强有力的协调时,就常常发生互不认帐的执法冲突。(2)各部门检验检测部门虽然都拥有一定数量的检验检测设备,但在实施监测时,常常由于缺乏先进的检验方法和手段,无法快速对食品进行有效检测,造成执法人员无法取证、难以追究违法者责任。

四、规范和改进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通过分析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等问题出现的原因,我们可以从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管体制、健全保障体系、依法监管等方面着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以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

1、制定统一的基本法。

立法部门应该参考日本等国的经验,及早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基本法要明确食品安全的定义,能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明确各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明确协调办法和协调机制。这样,我们就能确保立法空白、立法冲突等现象的产生,并在根本上防范监管冲突与监管不力的现象产生。

2、制定相应的部门法。

在行政部门积累一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法部门应以宪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为依据,制定专门的法律保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等部门履行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职责。

3、整合修改现有法律,提高立法质量。立法部门应以基本法为基础,结合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现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对于不利于实际操作的概要性规定作出进一步的阐释,增强其可操作性;解决法律规范的冲突,保持规则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尽可能减少和避免因立法冲突造成的执法上的相互冲突。

4、加大惩处力度。提高惩处力度至少是三个方面:第一、加大违法经营者的刑事责任,第二、加大违法经营者的行政责任,第三、加大违法经营者的民事责任。通过加大惩处力度,监管威慑力将大大增强,有效减少监管不力现象。

5、加强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合理布局、布点,充分利用利用全国有关的实验室、检测中心、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设备、情报、技术、人力资源,积极开展食品检验检测标准实验室认证工作,整合、完善监控监测网络,在投入较少的情况下达成提高现有检验检测水平和检测效率的目的,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6、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培养监管人员依法办事、依法监管的能力。在食品安全执法过程中,应尽量排除外来压力和不必要的干涉,不以小失大,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要求,保证执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7、食品安全监管既有很强的法规政策性,又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在现有监管队伍技术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必须要积极培养、引进人才,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以适应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关注重点已从数量安全过渡到卫生安全、质量安全和营养安全上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的生命和健康,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近几年来发生了多起重大的食品污染中毒事故,对中国民众的身体健康产生了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问题中国民众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国政府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减少食品污染事故的发生,杜绝重大恶性的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注释: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

2、胡锦光,罗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3、叶富春:利益机构、行政发展及其相互关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12月第一版

4、姚卫蓉,钱和:食品安全指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年8月第一版

5、陈锡文,邓楠: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10月第一版

6、张守文:当前我国围绕食品安全内涵及相关立法的研究热点,食品科技,2005年第9期

7、徐景波,李勇:论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8、李卫明: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东方论坛,2005年第3期

9、陈伟红:我国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对策,卫生经济研究,2005年第2期

10、徐建功:食品安全监管期待高素质人才,中国中医药报,2004年7月30日

11、陈松,边建华:食品安全立法监管两面谈,中外食品,2005年第6期

12、任波:从海城豆奶中毒事件看我国食品问题,广州日报,2003年6月9日

13、肖学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效、问题及对策,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年第1期

14、谢敏,于永达:对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分析,上海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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