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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的
通 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定州、辛集市教育局,各独立学院、省管民办学校、高等教育机构:
为加强全省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年检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
河北省教育厅 2014年1月24日
附件:
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年检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机关)审批设立的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按规定接受审批机关的年度检查(以下称年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学校年检于每年4月30前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须于5月20日前结束。
第四条 民办学校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情况;
(二)办学条件改善情况;
(三)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情况;
(四)组织机构及学校章程制度建设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变动情况;
(六)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
(八)招生广告备案、收退费等学生管理行为规范情况;
(九)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
(十)党团组织建设及安全稳定工作等情况;
(十一)其他有关办学情况。第五条 民办学校年检程序:
(一)民办学校于每年2月底前,对本校上一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
(二)民办学校在每年3月1日前,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
(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组对民办学校进行实地检查;
(四)5月底前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第六条 年检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结论依据审核民办学校书面材料、实地评估检查及日常办学行为记录等综合确定。
第七条 民办学校接受年检时,应当提前报送下列材料:(一)自查报告。主要包括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办学成绩等方面。
(1)办学条件。包括办学场地(校园、校舍面积、产权情况,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产权证明,租赁办学需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房屋安全情况(提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书),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情况。
(2)办学行为。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落实教学安排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等。
(3)内部管理。包括完善治理结构、党团组织建设,工会工作,和谐校园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4)制度建设。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5)办学成绩。包括本年度办学的主要成绩、办学特色、主要荣誉及参加公益性活动等情况。(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四)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学校及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批复件(复印件)。
(五)学校受检年度招生简章、广告。
(六)学校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等证书的复印件。
(七)按要求填写河北省民办学校年检登记表(见附件)。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第八条
民办学校提供的材料要加盖学校印章,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自查报告、填报的表格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九条 年检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检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并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第十条
年检评为优秀的学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章程制度健全;教育教学活动规范,办学特色明显;教学设施设备齐全,满足正常教学需要;办学行为规范,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制度,无乱招生、乱收费等行为;教师结构合理,队伍相对稳定,师生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校园和谐稳定,无人身伤亡事故;无不良行为记录等。
第十一条 建立年检激励机制,对年检结论为优秀的民办学校,在奖励资助、招生指标、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倾斜。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检结论可确定为“不合格”。
(一)擅自分立、合并的;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二)招生简章(广告)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骗取钱财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五)违规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六)办学条件明显不足,不能满足教学基本需要的。
(七)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九)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十三条
年检为优秀或合格的民办学校,具有当年的招生资格;年检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相应核减其当年度招生计划。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取消其当年的招生资格或责令停止办学。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应当自行解散,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拒不解散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学校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年检,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推迟年检,但最迟不能超过半年。未按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暂缓年检申请,又不在规定期间按要求接受年检的民办学校,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年检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不同办学层次的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民办学校年检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冀教发[2003]67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70215(颁布时间)19970215(实施时间)20111020(失效时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文号)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中小学校收费的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除民办的中小学校以外的所有全日制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以下简称初中)和高级中学(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以下简称高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第四条 小学和初中的学生交纳杂费,高中的学生交纳学费。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中小学校收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五条 中小学校收费项目由省财政、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确定。但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项目,由设区的市财政、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中小学校收费项目,按照费用的不同用途划分为学校收费和学校代收代管费。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借读生借读费,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取暖费和住宿生住宿费。学校代收代管费项目包括:国务院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行和批准使用的教学用书的费用,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高考报名考务费和体检费。第七条 中小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一)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借读生借读费,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高考报名考务费和体检费,取暖费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物价、财政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确定;(二)住宿生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三)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捐资助教和集资办学的费用以及教育事业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性教育附加费,应当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不得要求中小学生交纳上述各类费用和其他应当由单位交纳的费用。第九条 中小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对确需借读的学生,经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可按规定向借读的学生收取借读费。借读生交纳借读费后,免交学费和杂费。第十条 普通高中在完成正常招生任务、保持规定的班容量前提下,经设区的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照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招收计划外学生,收取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计划外学生交纳培养费后,免交学费。第十一条 面向中小学校发行的教学用书,必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学用书的目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举办各种收费的补习班、补课班、提高班、超常班和重点班;(二)招收“高价生”、“择校生”、“自费生”,实行“双轨制”教学、“一校两制”或者开办分校;(三)向学生派售、推销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批准的教学用书;(四)向学生统一收费代购个人学习用品(教学用书除外)、生活用品、娱乐用品、医疗保健用品以及其他个人用品;(五)统一要求学生订购课间餐;(六)对转学的学生收取转学费;(七)为学生代办保险;(八)要求学生及其家长捐资、集资或者向学生及其家长借款;(九)向学生收取学校收费项目和学校代收代管费项目以外的其他费用。第十三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费和杂费可酌情减免。减免后的缺额部分,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办学单位负责解决。学费和杂费的具体减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持有《河北省收费许可证》,并在每学期开学之日起十日内,将该学期所有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教学用书的目录和价格,在学校显著位置张榜公布。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的学费和杂费应当按学期在开学初期一次收取。学校代收代管费必须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按实际发生费用涉及的对象向学生实施收费。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在实施各项收费时,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如实填写《河北省中小学收费登记册》,并将登记册交给学生本人。凡未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进行收费登记的,学生有权拒交。《河北省中小学收费登记册》的工本费从学费和杂费中列支。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全部交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年级、班、教研室(组)或者个人一律不得存放。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一律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十八条 小学和初中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补充学校的教学经费;高中收取的学费应提取百分之十作为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剩余部分用于补充学校的教学经费;住宿费和取暖费全部用于住宿的学生住宿和冬季取暖有关费用的支出;其他项目的收费均按收费内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中小学校收取的各项费用不得用于支付教职工的个人报酬及福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巧立名目提取或者挪用。第十九条 对中小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收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各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河北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我省发布的有关中小学校收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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