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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回收管理制度

2022-12-03 02:03:47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废品回收管理制度》,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废品回收管理制度》。

第一篇: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目的

1、将生产及办公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管理,努力变废为宝,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2、加强废弃、废旧物料管理、规范利用、使用程序、提高废旧物料的使用率,不断挖掘节能降耗的潜力,为公司构建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型企业添砖加瓦。

二、范围

适用于产生废弃物的车间及其它场所。

三、职责

1.生产部、生产车间:

(1)产生废弃物的车间,将废弃物进行现场分类放置,并负责将可回收工业废物转移到废品仓库集中保管;

(2)在转移过程中,要防止废品的滴漏、溢出、散落;

(3)转移到废品仓库时,入库单上写明废弃物的名称、数量,仓库管理员要重新核实废弃物名称和数量,并按仓库管理员的要求放置,不可混放、乱放。

(4)仓库物流管理人员,要每天检查废品仓库,检查废品的放置是否出现滴漏、溢出、散落、混放的现象,严格按照仓库管理制度实施;

2.生产部、办公室:

清洁工每天负责将生活废物分类转移到指定位置。其中可回收类一般废弃物转移至废品仓库,不可回收类一般废弃物转移至公司垃圾场,最终拉运至荒沙沟填埋。

四、可回收废弃物的处理流程:

当废物仓库达到一定量时,库管提出书面处理申请单,提交公司领导审批,然后由营销部负责联系回收处理厂家,处理可回收废弃物时营销部要寻找价格合理、服务好的单位,并签订协议和保存废弃物处理的原始凭证,并负责对废弃物处理过程的监督。

五、一般废弃物分类

1、废弃物分为工业废物和生活废物两大类,其中工业废物又分为可回收类和不可回收类两类,生活废物同样分为可回收类和不可回收类两类。

2、工业废物

(1)可回收类:

可回收废纸类(废纸箱、废纸板、废纸带等)、废金属类(废铜线、废电缆线、废漆包线、废冷板等)、废塑料类(废树脂、废注塑头、废PVC料、废线材、废线皮、废线盘、废托盘等)、废木材类等。

(2)不可回收类:不可回收废纸类(过塑纸、粘性纸)、废手套、废抹布、废胶布(双面胶、胶带、织带等)、废塑料袋(泡沫塑料)等。

3、生活废物

(1)可回收类:可回收废纸(书本纸、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新闻纸等)、饮料瓶(罐)、生活污水等。

(2)不可回收类:不可回收废纸(卫生纸、餐巾纸)、废塑料袋(泡沫、薄膜)、废弃食物(果皮)、废旧办公用具(笔、笔芯等)等。

六、废弃物的分类标识和存放管理

1、公司各部门、车间的一般废弃物存放垃圾桶必须区分:工业废物可回收类、工业废物不可回收类、生活废物可回收类、生活废物不可回收类,对废物放置位置进行标识并标明存放的种类。

2、所有的一般废弃物全部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垃圾篓或用来存放一般废弃物的箱子或托盘。

3、上述一般废弃物管理办法不包括对污水的管理规定,公司一般废弃物中的污水属餐厅、卫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经污水池净化处理后排放到焦化厂氨水池再利用,要求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

第二篇:废品回收管理制度

废旧物资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工作,规范处理流程,提高使用率,最大程度减少浪费,节约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废旧物资的处理,包括:

1、工程施工类的废旧物资、废旧工器具

2、办公用品类的废旧物资

3、到报废年限的交通运输车辆

三、管理部门

工程施工类的废旧物资、废旧工器具由供应部负责管理,办公用品类的废旧物资、到报废年限的交通运输车辆由综合部负责管理。

四、管理办法

1、工程施工类废旧物资的回收工作安排在每天工程任务结束后,由现场项目经理组织人员收集,存放项目指定地点,交由项目仓库管理员保管。

2、项目仓库管理员本着节约成本的目的,逐一排查,对鉴定后的废旧物资,予以分类整理堆放,登记造册,每月上报公司供应部。

3、办公用品类的废旧物资、到报废年限的交通运输车辆及废旧工器具由使用部门上报公司综合部,综合部专职人员按照办公家具、电子产品、工器具、低值易耗品、车辆分类进行整理分类,登记造册。

4、供应部、综合部提出废旧物资处置申请,经董事会研究批准后,联合公司财务部组成废旧物资处置小组,由专业评估公司和回收公司现场确定处置价格,并由专业回收公司回收。

5、所有废旧物资处理收入上缴公司财务部。

五、奖惩

公司对严格执行本制度的部门和员工实行奖惩,公司要求废旧物资全部集中收集,统一处理。

1、废旧物资处理收入扣除发生的费用后(含运输、税金、人工、机械费等),全部奖励给回收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负责人按员工对此项工作的贡献奖励员工,及用于工程部日常管理费用。

2、对于不回收或私自处理废旧物资的部门负责人和员工,公司给予扣除当月工资和相关绩效奖金的处罚。对多次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

第三篇:废品回收安全管理制度

一、回收药品的范围包括:家庭过期药品、变质药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假劣药品。其它药品一律不得回收。

二、家庭过期药品实行定点回收,家庭和个人可以将过期的药品送到附近的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由回收点统一回收。对群众送交的过期失效药品,不论数量多少定点单位不得拒收。

三、未设立回收点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得回收过期药品。

四、过期药品的回收只限于家庭和个人(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在回收范围之内),不含各类组织和单位的过期药品。

五、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在回收过期药品时,应向群众宣传回收过期药品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合理用药知识。营业时间内必须要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提供药学服务,指导群众合理安全用药。

六、定点单位要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册登记、专柜(箱)存放。定点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回收的过期药品应统一登记在《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登记簿》上并详细记录;回收的过期药品要集中存放在“扬州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中。

七、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每季度末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收集存放,收集时要清点数量,并填写《过期失效药品移交表》,定点单位和监管单位人员双方签字后各留一份保存。

八、“扬州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应统一标识、统一规格,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实行统一管理,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统一销毁,做好销毁记录。

九、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各定点单位要妥善保管,禁止销售或流入社会。

十、对定点单位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定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工作规范的回收点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善造成回收的过期药品再次销售或外流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篇:废品回收安全管理制度

废品回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废旧金属收购及销售、存储、运输和相关治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公路、广播电视、电力、电信、水利、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生活的资料、小型农具等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照本条例对废旧金属收购、销售、存储、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职责:

(一)对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人进行许可;

(二)对开办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和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人进行备案;

(三)指导督促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建立落实治安管理制度;

(四)组织对废旧金属收购从业人员进行免费治安培训;

(五)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信息记录制度;

(六)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信息传输情况和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治安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八)对涉及废旧金属收购的违法行为以及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九)向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及时通报寻查的赃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废旧金属收购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废旧金属收购的自律性规范,完善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销售、存储、运输废旧金属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已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场所应当统一设置在市场内。

第八条 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应当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开办后15日内,开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治安管理制度、治安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及其培训证明;

(四)市场出入口、过磅处等主要通道和存储点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施的情况;

(五)传输治安管理信息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

第九条 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经营负责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下列工作:

(一)市场治安巡查;

(二)对市场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三)进出市场货物的门卫检查和过磅监督、登记;

(四)对有赃物嫌疑的货物进行检查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向市场内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公安机关寻查赃物的情况。

第十条 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许可。

申请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经营场所房产证或者3年以上租赁合同;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在经营场所所在地有固定住所;

(三)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过磅处、存储点有视频监控设施(在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内经营的除外);

(四)能够传输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信息(在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内经营的除外);

(五)有治安管理制度或者遵守治安管理承诺书;

(六)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周边距离1000米以外,在铁路、矿区、机场、港口、重点建设项目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地的.周边距离500米以外。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和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或者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或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送交公安机关公布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购,同时出具相关证明和物品清单。

第十三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查验、留存、录入出售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在收购当日向公安机关传输下列信息:

(一)出售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出售人(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三)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照片等。

录入的信息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

在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内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经营者按照前两款的规定,负责向公安机关传输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证视频监控设施每日24小时不中断运行。监控资料应当留存30日以上,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收购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统一存储在经营场所内。禁止在经营场所外存储。

第十六条 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人从事流动收购的,应当持单位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到行业协会进行登记,领取统一标识。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定期收集本行业治安信息,建立完善流动收购人员及其活动区域的信息台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

第十九条 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铁路、公路、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测量、矿山、国防和市政设施等未报废的专用器材;

(三)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或者来历不明的物品。

第二十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未领取标识从事流动收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不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和重新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收购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物品的,由公安机关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购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所列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可以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建立后不备案的;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录入、留存和传输信息的;

(三)将监控资料擅自删改、挪作他用的;

(四)擅自改变治安管理设备、设施用途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其正常运行的;

(五)在经营场所外存储生产性废旧金属的。

第二十六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公安机关累计处罚6次或者在1年内被处罚3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许可。

废旧金属收购市场未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导致市场内的经营者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废品回收管理办法2015-10-24 20:14 | #2楼

(1)各店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店内设立废品临时存放点。车间内废品(不含客户需带走的旧件)每日集中到废品临时存放点,进行分类存放,整理结果纳入各 店每日的车间现场卫生检查项目进行评比考核。

(2)产生废品的班组要及时指定专人每天下班前区分可利用件和完全废品件。 并设置明显的标识进行区别存放。

(3) 废金属、 废电瓶、废轮胎、废机油在进行处置前必须告知废品回收主管人员。除此以外的废品如:纸皮、塑料瓶等因其产生周期较短,存放不方便,可由各店相应班组自行处置,但应事前告知前台派人随行监督、收款。

(4)变卖废品时要先报告店长,必须有经手人、见证人两人在场, 并如实填写《旧件、废品回收登记明细表》。当店自行处置废品时必须有前台派人随行监督、收款。 否则将按“私自处理废品”论处。

(5) 变卖废品所得款项必须立即上缴财务,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占用。

(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所有。罚则:凡私自处理废品者,一经发现将处以 500 元/人次的罚款。此处所指“私罚则:自处理废品” 系指当店、当组在未告知废品回收主管人员的情况下处理废品的情形。

第五篇:学校垃圾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园环境清洁卫生,培养全校师生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习惯,建设文明绿色校园,特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学校垃圾的分类:

1、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油指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和其他清扫垃圾等)。

5、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二、垃圾分类处理的办法:

1、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垃圾箱,全校师生员工必须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室设置垃圾袋(纸盒),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2、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学校指定的垃圾房内,统一由学校安排指定运送到制定的位置。

4、食堂垃圾:剩饭剩菜等废物由总务处指定专人集中处理,废弃油脂由相关人员集中回收。菜根、菜叶等食品废弃物集中到花圃填

5、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交总务处集中统一处理。

6、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到学校花圃统一填埋做堆肥处理。

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1、学校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校师生员工充分认真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2、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后勤人员要按相关要求把好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物质保障。

3、对本制度执行良好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每学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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