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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范文五篇)

2022-11-26 21: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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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

l、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2、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3、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二、关于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公务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3、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l、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任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三、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

实施公务员法后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级别工资。

四、关于调动人员工资确定问题

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五、关于浮动及固定工资的处理问题

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县以下(不合县城关镇)基层气象台站科技人员按照劳人薪〔1986〕l05号文件规定,在地质勘探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强体力劳动的工人按照人薪函[1992]7号文件规定,设在城镇以外的麻风病院(村)的工作人员按照劳人薪〔1985〕41号文件规定,向上浮动一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后予以固定并继续浮动,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后实行浮动工资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其中,原按国家规定享受浮动工资待遇且固定了一档或两档职务工资的,薪级工资可高定l级或2级。

六、关于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规定的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工资问题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如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执行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这只是人员工资待遇确定的办法,不作为确定职务的依据。

七、关于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的工资确定问题

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如执行转正定级工资时晋升了级别的,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重新计算;如晋升级别增加级别工资时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的,其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八、关于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巡视员、副巡视员的工资套改问题

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巡视员、副巡视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省政府厅局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在分别按省政府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九、关于公务员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后的工资确定问题

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十、关于工资套改后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是否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问题 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的,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十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人员,比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十二、关于事业单位中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工作人员工资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十三、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工资套改问题

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已高定了职务工资档次的,这次工资套改时,薪级工资高定l级。

十四、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纪律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受行政降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l级;受行政撤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2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被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受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戒毒、羁押等行政处罚的,薪级工资低定4级;受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刑事处罚的,薪级工资低定5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十五、关于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关于事业单位套改增资计算问题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这些单位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增资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按实际工资构成比例计算的津贴),工资收入需加上改革后纳入绩效工资中继续发放的部分。

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

十七、关于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待遇问题

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其学徒期工资标准为600元。学徒期满后,在机关工作的,其技术等级工资执行初级工标准,岗位工资大专毕业生执行初级工岗位工资二档,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执行初级工岗位工资三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岗位工资执行技术工五级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大专毕业生执行3级,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执行4级。

十八、关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员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问题

公务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3不满lO年的,按50%计发。机关技术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机关普通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

十九、关于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问题

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发〔1978〕l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关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问题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国发[1986] 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l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和起义人员,可按同职务在职人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二十一、关于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参加工资制度改革问题

经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规定:“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一政策。

二十二、关于符合陕政办发[1998]13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岗手续的民办教师增加生活补助费问题

对符合陕政办发〔1998〕13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岗手续的民办教师,按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的标准增加生活补助费。

十三、关于退职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办法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按照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2006年6月30日以前退职的人员,已按国办发〔2001〕14号文件中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增加退职生活费、且单位所在县(区)仍在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内的,按调整后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60%,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退职生活费。

第二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政字[2006]37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精神,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正确认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确保改革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内蒙占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oo6]56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下列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测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购。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 的政策和标准。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木岗位设臵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臵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设臵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木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1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臵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1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臵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岗位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事业单位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单位)正式聘用的岗位:技术工人所聘岗位,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泣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并正式聘用的岗位。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臵进行管理。自治区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区的具体实施细则,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施。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向管理人民设臵65个薪级,对工人设臵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见附表4至6)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以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坐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认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参加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守制度改革)。

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工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中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2006年6月30日。

受聘到九级职员、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分别从执行科员、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技术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分别从执行员级、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底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自治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具体实施办法,调控本地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和规定,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1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求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庳贴衫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由国家统一制定。

特殊岗位补贴主要体现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系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为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四、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权和资源配臵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待人事部、财政部制定下发后,我区再行制定。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多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式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五、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以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调整基本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六、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人事部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七、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核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民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帐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少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加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后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佳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八、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 工资。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或未获得硕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执行岗位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级薪5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远,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说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取得初中及以下毕业坐历的技术工人,实行两年学徒练期。取得初中及以下毕业生学历的技术工人,实行两年学徒期,学徒期间工资标准为:第—年560元,第二年590元;取得高中、中专和技校及以上毕业学历的技术工人,实行一年学徒期,学徒期工资标准为590元;普通工人实行一年熟练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560元。

学徒期和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执行相应的定级工资标准,其中:取得初中及以下毕业学历的技木工人,岗位工资按技术工五级确定.薪级工资按2级确定,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按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执行,薪级工资按1级确定;取得高中、中专和技校毕业学历的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按技术工五级确定.薪级工资按4级确定,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按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执行,薪级工资按3级确定;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的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按技术工五级碉定,薪级工按6级确定;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按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执行,薪级工资按5级确定。

(三)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在艰苦边远地区旗县(市、区)及以上事业单位工作的,薪级工资在定级工资基础上高定1级;在艰苦边远地区苏木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薪级工资在定级工资基础上高定2级。

(四)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九、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扣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其实施范围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74号、国办法(1983)40号、人薪函(1992)7号,劳人薪(1986)105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适当高定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薪级。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年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同意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式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六)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疥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在这次工资套改的基础上,原高定1档职务工资的,其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2档及以上职务工资的,其薪级工资高定2级。

(七)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在这次工资套改的基础上,原高定l档职务工资的,薪级工资高定l级;原高定2档及以上职务工资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八)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九)未聘人员和缓聘人员,按本人未聘、缓聘前的原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并以套改后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计发生活费,生活费最低不得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1993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的,原则上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其中,受行政降职处分的,薪级工资1级;受行政撤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2级。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泣起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艮,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正式聘用的,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套改:其中,曾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判判处管制的,薪级工资低定2级;曾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薪级工资低定3级。

上述人员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曾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服刑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年按新录用人员的粽子待遇重新确定。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工作人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相应工资待遇。

(十二)I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人事改革的有关规定,经批准进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其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 工资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套改;绩效工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经费来源

事业 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盟市和旗县财政负担。中央财政对盟市和旗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有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一、组织实施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所在盟市审批;盟市及盟市以下事业单位如何审批,由盟市自行研究确定。

中央驻自治区的事业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即中央及国务院相关部委)授权自治区审批的,由自治区负责审批。审批办法,与自治区事业单位的审批办法相同。

旗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郯城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郯城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临政办发〔2007〕2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下列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1、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套改: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管理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 1

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在聘的岗位。

(二)薪级工资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所聘岗位、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 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绩效工资分配的政策和办法。政府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工作人员的实绩、贡献,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合理拉开差距。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单位,可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对知识

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四)津贴补贴

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严格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个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1日起执行。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四、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新参加工作的下列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期满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新参加工作的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执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其中,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

不合格的,不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531元,大专(高技)毕业生590元,本科以上毕业生617元。

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聘用在技术工岗位的,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大专(高技)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分别按2级、5级、7级确定。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大专(高技)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分别按1级、4级、6级确定。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

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按有关规定报经人事部批准后,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要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健全收入分配管理体制。在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指导下,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宏观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和工资标准,合理调控本地区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政策。根据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薄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薄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违反收入分配政策在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基本工资结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七、改革的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按国家规定实行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 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其中,原固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固定晋升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低于按转业移交职务套改工资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军队转业干部现聘的专业技术岗位,如低于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或与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同的,其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部队原技术等级、行政职务的任职年限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人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按其未聘及缓聘前的岗位进行工资套改。未聘及缓聘期间按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聘及缓聘人员被重新聘用后,按所聘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七)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其中,原高定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高定两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

(八)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5〕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其中,原高定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高定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应适当低定。其中,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低定三个薪级,受撤职处分的低定两个薪级,受行政降职处分的低定一个薪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和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低定三个薪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可按其所聘岗位(职务、技术等级)套改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补发;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按上述办法确定工资。

(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十一)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十二)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十三)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待国家具体办法出台后实施。

(十四)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按国家新制定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

八、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

九、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乡镇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报县人事局、财政局审批。

县直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类型划分和实行聘用制等改革,研究拟定工资套改方案,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县人事局审批。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为了做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将《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

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2、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3、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观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二、关于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公务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3、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用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受聘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以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三、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

实施公务员法后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级别工资。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关于调动人员工资确定问题

按照公务员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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