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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标牌制作合同(范文三篇)

2022-11-22 19: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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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标识标牌合同

甲方(加工方):

乙方(承揽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标识、标牌制作、安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识制作概况

1.1标识制作名称: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安装标识制作。

1.2标识制作地点:。

第二条标识制作承包范围

2.1本标识制作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承揽方负责按照加工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制作并安装标识标牌,具体位置由甲乙方现场确定;

(2)一切为正常完成施工所需的杂项和劳务,无论是否明确列示于合同文件之中。

第三条合同工期

3.1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以加工方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

3.2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以及经承揽方书面同意的延长期限)。

3.3合同工期:个工作日。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材质标准

4.1按照国家及市现行的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达到合格等级。

4.2材质标准:全部材料使用国家标准规范材料。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5.1合同总价款:元整(小写:¥元整)。

备注: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组成详见附件一:标识制作量清单。

5.2付款方式:

(1)验收完成后日内,加工方支付合同结算总价款的%,即¥元整;

(2)标识制作总价款的%作为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加工方在质保期(本合同规定为年)满以后的日内,向承揽方一次性付清,质保金不计任何利息。如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或更换的,而承揽方未能及时响应的,直接扣除质保金支付,不足以弥补加工方损失的,由承揽方补足。

5.3加工方向承揽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标识制作量清单(A4×1P)。

第七条标识制作的实施

7.1承揽方在标识制作实施过程中不得使用非国家标准的材料、设备或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如有使用,承揽方应按照加工方的要求立即更换,并且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费用由加工方在合同总价款中扣除,不予支付,如因此对标识制作实施造成延期或者其他损失的均由承揽方负责。

7.2承揽方向加工方承诺按照经加工方确认过的设计图纸进行制作和安装施工。按照约定日期竣工,并承担标识制作质量保证责任。且未经加工方同意,承揽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标识制作向任何第三方转包或者全部分包。在标识制作实施、竣工及修补质量缺陷的过程中,承揽方应当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标准,遵守安全施工的规定;应当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和标识制作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并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当所造成事故的责任和费用;设置必要的防护与警示牌,保证邻近地区人员和财物的安全;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承揽方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财物的安全负责,如果在标识制作实施、竣工及修补质量缺陷的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损伤、财产损失,由承揽方负责出面解决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造成标识制作工期延误的,承揽方并应承担逾期交付标识制作的违约责任。

7.3承揽方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执行安装标识制作,随时接受加工方委派的代表的检查查验,为检查查验提供便利条件。如果检查、检测、检验的结果表明,材料、设计或者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加工方有权拒收此材料、设计或工艺,承揽方应当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

7.4承揽方应保证标识制作质量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如实施的标识制作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加工方可随时要求承揽方返工,承揽方应在加工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并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5承揽方在标识制作实施完毕后,加工方日内安排与承揽方共同进行标识制作验收。如验收不合格的,承揽方应在加工方要求的时限内完成修复工作,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给加工方造成其他损失的,承揽方并应赔偿。

7.6承揽方负责实施的标识制作通过加工方的验收且加工方同意支付费用的,不免除承揽方对于项目标识制作的质量保证责任。承揽方保证交付的标识制作符合标识制作所要求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如标识制作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承揽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承揽方实施的标识制作质量不合格导致安全事故,对于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揽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加工方因承揽方实施的不合格的标识制作而遭受任何损失的,承揽方应向加工方进行赔偿使加工方免遭损失。

7.7如承揽方和加工方对实施的标识制作质量有争议的,双方共同委托一家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认定承揽方实施的标识制作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则鉴定费用由承揽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用由双方分担。

7.8标识设计元素由加工方提供,如涉及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版权、使用权、肖像权等相关法律问题其责任由加工方承担,承揽方不当使用的除外。在标识制作安装完成之后,承揽方应将加工方提供的资料全部返还加工方,不得留存任何形式的复本,承揽方亦不得将加工方提供的资料内容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用途。承揽方制作完成的标识,其知识产权以及画面载体的所有权归属于加工方所有。

7.9承揽方保证其具备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识制作、安装等)的资质和条件。

第八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承揽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标识制作实施,每迟延一天,应向加工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加工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方承担合同总价20%违约责任。

9.2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逾期未足额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0.05%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30天的,收款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付款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凡本合同未尽事宜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加工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内容相抵触。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第十二条其他

标识制作报价清单属商业机密。合同任何一方,如未获得对方书面认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及相关的信息,否则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共同签署: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电话:

传真:

合同执行负责人: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签署时间:年月日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电话:

传真:

合同执行负责人: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签署时间:年月日

第二篇:标识标牌合同

项目名称:

甲 方: 郴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郴州市极限广告设计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及售后维保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就 标识牌制作 事宜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于年1月15日在 郴州 签订本合同,以励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招牌

二、工程地点:郴州市冲口路乐仙小镇

三、工程内容及规格:

见设计资料及方案

四、工程总造价: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元整)含税。

五、工程质量:

乙方须严格按照甲、乙双方认可的施工方案及国家行业相关工艺要求制作、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六、甲方责任:

1、负责与乙方进行效果图的签字及确认工作。

2、负责与乙方的衔接工作,并提供符合施工要求所必要的安全条件。

3、负责安装前的协调工作,保障施工场地具备安装条件。

4、甲方因上述原因而致本工程工期延误,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5、施工安装时,甲方应派人在现场作协调工作。

6、负责与市政城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协调广告发布安装事宜及场地租用等相关费用。

七、乙方责任:

1、做好施工安全的防范工作,确保施工安全,有任何人员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若造成业主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并做好防火安全及垃圾处理等工作。

3、负责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安排,不得造成业主设施、设备的损坏,否则乙方自行赔偿。

4、负责遵守甲方规定的作息制度,并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

八、施工进度:

工程工期为乙方签订本合同15日内完成,如遇雨天、大风天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无法施工,其工期按期顺延。因乙方原因无故延期或甲方未按合同时间付款,违约方每天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工程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违约总金额不超过总额的百分之十。

九、工程验收:

1、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若因甲方不验收而拖延乙方,在完工后的一周内视同甲方已验收合格。

2、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施工,由此所致的费用和相关责任乙方承担。但因甲方原因,更改方案,由此而造成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工程维护:

1、合同期内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提供24小时的全天候响应服务。

2、由于甲方使用不当或合同外因素造成不能正常使用,乙方有义务调查原因,帮助甲方解决,甲方应支付相应的维修成本。

3、乙方对本单位提供的LED产品提供 壹 年质保期,质保期自制作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壹年内免费保修。壹年后收取维修成本费。

4、出现故障时,乙方接到甲方电话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解决。

十一、付款方式:

1、自本工程完工验收后七日内,甲方除留5%质保金壹年后付清。其它款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额的 95 %,即人民币 壹万玖仟元整 (¥19000.00元)。

十二、不可抗力:

如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应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对另一方有任何赔偿,终止前已有责任除外。

十三、解除合同纠纷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当地法院及有关部门申请仲裁解决。

十四、其他: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经双方签字,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附件:

□ 方案

□ 效果图

□ 双方签字认可的其他工程文件及说明

4、工程维保热线: 联系人: 134 0735 6685

附件:乙方账号

12、开户行: 建设银行郴州分行郴南分理处

3、帐号:4300 1502 2700 5250 0727

甲方:郴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郴州市极限广告设计中心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标识标牌合同

甲方:醴陵泰安医院

方: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乙方承揽醴陵泰安医院标识标牌的制作安装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标识标牌制作

1、规格、数量:见标识标牌甲方技术要求。

2、材质与投标时所提供小样材质相同。

3、标识标牌的颜色、规格、款式选择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完成。

二:标识标牌安装

安装地点:医院综合大楼

三: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

1、标识标牌合同总价款:捌万柒仟玖佰肆拾元整。

2、支付方式:

安装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二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余款。

3、规格、数量增减按照乙方预算单价表及合同扣率执行。

四: 工程期限:

1、合同工期20天,签订合同后第二天开始计算。

2、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时间。

五、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力、义务:

1、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2、向乙方提供标识标牌位置并确保此位置无管道线路、可以施工。

3、按本合同规定结算标识标牌的制作、安装费用。

(2)乙方权力、义务:

1、 自甲方通知可以现场施工起,按甲方提供的安装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施工并安装完毕。

2、 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图纸进行制作、安装。如现场条件与施工图纸方案不符,应及时报书面通知甲方,请甲方协商修改确定。

3、在标识标牌安装期间,乙方要严把质量关,保证标识标牌的安装安全、牢固,不存在安全隐患。

4、安装标识标牌期间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

5、在安装标识标牌过程中不得损坏主体工程墙面及屋顶,如有损坏乙方负责恢复。

六:关于验收

1、乙方全部制作安装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组织

正式验收,甲方在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不组织验收,乙方可视同甲方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七:售后服务

1、楼顶不锈钢3年内不生锈,不褪色, 3年内免费维修和更换,3年以后出现问题只收取成本费用和工时费;

2、标识标牌上的颜色在6年内不褪色、不变形,若出现褪色、变形乙方负责免费更换。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工期顺延。

2、乙方未按合同第四条规定时间完工,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

3、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结构牢固性、抗风力等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如未达标乙方应承担返工及相应损失.

九、此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醴陵泰安医院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电话:电话:

xx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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