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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专科社会实践

2022-11-07 15:39:39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电大法学专科社会实践》,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电大法学专科社会实践》。

第一篇: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17、论精神损害赔偿

18、论物权法的原则

19、论物上请求权

20、用益物权研究 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论物权的公示公信

关于相邻权的范围及其保护 论地役权 论善意取得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 论水资源使用权 共有法律制度研究 试论重押禁止 论权利质权 论取得时效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其司法裁量 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及其法律救济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WTO与知识产权保护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 服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论合同法的原则

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0、论缔约过失责任41、42、43、44、格式合同及其效力的分析 违约责任归则原则的分析 论附随义务 论情势变更

45、关于双务合同中抗辩权的研究

46、论有名合同的扩展与完善

47、论债权人代位权

48、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辨析

49、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50、关于特殊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研究

51、论共同侵权行为

52、论学校事故及其赔偿

53、试论配偶权

54、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55、无效婚姻制度研究

56、夫妻关系法律问题研究

57、论继承权

58、论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59、遗嘱继承制度研究

60、论现代社会中的父母子女关系

诉讼法学科毕业论文选题

1、论无罪推定原则

2、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独立

3、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4、论刑事证据的可采性

5、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6、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7、沉默权原则在我国的立法思考

8、论死刑核准权

31、论刑事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

32、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与构建

33、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34、论民事诉讼价值

35、论法官中立

36、论诉权

37、论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38、论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

39、论当事人的追加

40、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

41、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2、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43、论电子证据

44、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45、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研究

46、论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47、法院调解制度研究

48、论证据交换

49、举证时限制度研究

50、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重新认识

51、建立审前准备程序的思考

52、论司法行政化的弊端及克服

8.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

9.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10.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

11.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

12.税收司法保障研究

13.14.

15.16.

17.18.

19.20.

21.22.

23.24.

25.26.

27.28.

29.税法公平价值论

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 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 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工伤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论土地征用制度 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土地储备制度研究 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农村土地权属法律模式研究 城市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30.罢工权法律制度研究

31.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2.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研究

33.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34.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35.36.

37.38.

39.40.

41.42.

43.44.

45.46.

47.48.

49.50.

51.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证券发行保荐人民事责任研究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重构 合伙协议法律性质研究 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研究 论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创新研究 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破产法》若干问题研究 论独立董事的义务 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论股权

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 股东知情权研究

企业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2.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53.股东诉权的司法实务研究

5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

55.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56.清算中公司的性质及其责任的承担

57.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58.论保险利益

59.票据权利研究

60.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

61.保险委付研究

62.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国际法毕业论文选题

1、从国际法上看人权与国家主权。

2、《海洋法公约》与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研究。

3、“反恐”国际合作与国际法规范研究。

4、联合国《反腐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实证研究。

5、BOT项目的法律问题研究。

6、国际贸易中的欺诈与防范。

7、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8、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选择。

9、国际私法趋同化趋势研究。

10、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的适用。

理论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一、法理学

010、西方人权立法发展探索

三、宪法学

1、论宪法的效力与实效

2、论宪法权利的演进

3、论人民主权原则与基本人权原则的关系

4、论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5、关于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6、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比较研究

7、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思考

8、地方自治及其中国问题

9、论宪法社会权

10、表达自由的规范分析

11、修宪程序研究

12、论宪法经济自由权的演进

13、中国问题:迁徙自由的社会实证分析

14、中国的宪法修正案研究

四、行政法学1、2、3、4、论行政权的范围及其演进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中外行政主体理论比较研究 论行政行为的效力

5、行政许可的规范分析

6、行政立法程序研究

7、论中国的行政强制制度

8、论行政作用的多元化

9、行政复议司法化研究

10、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比较研究

11、论行政不作为

12、论行政诉讼类型

13、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4、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15、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21.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辨析

22.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辨析

23.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

24.犯罪未遂基本问题研究

25.正当防卫研究

26.论无过当防卫

27.紧急避险的认定研究

28.共同犯罪的认定

29.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

30.教唆犯若干问题研究

31.论牵连犯的定罪与处罚

32.论死刑理念及中国死刑立法

33.论刑罚理念的转变

34.论刑罚的预防功能

35.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36.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

37.累犯制度研究

38.缓刑若干问题研究

39.自首问题研究

40.罚金刑研究

41.资格刑研究

42.假释制度研究

65、论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

66、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防治对策

67、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

68、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69、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70、计算机犯罪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

71、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

72、当代大学生犯罪之剖析

73、对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现象的几点思考

74、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75、智力、气质、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第二篇:电大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社会实践报告

记得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曾说过:“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然而对于善与正义的把握却离不开经验的积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今年下半年,我有幸到***律师所实习,开始了我的社会实践。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让我学习也感受到了很多之前所没有想像到的东西,让自己对法律工作的性质和环境,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相信这些见识对于将来无论是否会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我来说,都是受益匪浅的。

实习期间,律师所安排了某律师为我的指导律师,我的主要工作是协助律师解答法律咨询,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期间还跟随律师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从中了解到庭审的各环节,还能观摩律师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等全过程,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将理论用于实践,这样能很好地为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

每天上门法律咨询的客户很多,民事方面的法律咨询相对较多,不外乎是离婚财产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借款纠纷、房地产买卖纠纷、合同纠纷等等。社会上的弱者总是老弱病残、老人、妇孺,当中就有一位老人家来寻求法律帮助,据说这位老人家被儿子媳妇赶出家门,无奈之下来到事务所咨询解决办法,最后律师建议老人家先去当地居委会、民政局反映问题,寻求帮助,还是不行的再走法律途径。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还有较多的是妇女上门来咨询离婚方面的问题,因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居多的是单纯的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缘由系“第三者”插足所致的个案也越来越多,由此可以看出当今社会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了,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涉及财产、子女的离婚案件较为复杂,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各类报纸也经常登有这类报道。

期间我有幸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虽然只是负责庭审记录,可真切地让我见识了庭审标准的司法程序,认真观摩律师们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相关法律的适

用范围,这是最直接、非常好的学习方法。庄严的国徽下,原来现实中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严肃,因为民一庭处理的很多案件是婚姻家庭案,而当事人也基本上是第一次参与庭审,有时双方会激烈的争吵,这时总要法官一遍遍讲诉法庭纪律。而律师的答辩均是按法庭纪律有序地发言,庭上律师精湛的答辩技巧让我受益匪浅。

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查询拜访取证,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青少年犯罪是我此次实习中感触比较深的一个话题。在与律师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了解到有很大一部分被告人是九十年代以后出生的。我们律师会见的被告人是涉及到抢劫的案件,这个案子的两个被告人均是九七年出生的。在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当今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等新特点。据统计:90年代,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自我分析了一下,我认为导致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是:

1、受家庭不良教育的影响;

2、青少年自身的心理、生理因素;

3、外在社会环境因素对青少年的影响;

4、法制道德教育滞后。家庭环境和教育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很大,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在我国的普法教育、法制宣传不够深入化,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青少年自身更是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只重视学习成绩,关心是否能考上大学,对于学校设立了法律知识和品德教育课也是表面应付,被动接受。因而,这部分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另外一主要原因是受社会不良文化影响。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学校及社区周围的非法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等场所,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都是诱发青少年犯罪上升的重要社会因素。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我认为国家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通过近两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对将来走上

工作岗位有很大帮助。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为将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法律最终是面向群众,服务大众,健全社会法治,为我国的“依法治国”政策服务的。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人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作为国家一些最根本的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各单位由于相互的制约和利益的牵扯,致使一些法律法规不能落到实处,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法制化进程。我认为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社会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实践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第三篇:电大法学论文

浅谈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及现状

论文摘要:在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今天,中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即个私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而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所需的资本支持有很重要一部分是来源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很多专家和学者都意识到了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重要性,在不同场合以不同形式提出过应该给予民间借贷应有的地位。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企业之间因为生活原因或者生产需要,都可能与发生借贷关系,借款关系在法律上就属于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相比较,民间借贷更为灵活、主体更为广泛,并且二者随着银根紧缩与宽松而此消彼长。民间借贷的数量是如此之多,以至于实务中,民间借贷纠纷是最常见的法律纠纷之一。本文拟对民间借贷中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

与正规借贷相比,民间的中小企业贷款活动却异常活跃。尽管国家对诸如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等民间的非法的灰色金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但这些非法金融机构却顽固地生存着。姑且不论其合法性如何,这种情况的出现乃是与现实生活中有这种需要密切相关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民间借贷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民法理论与合同法中的债权理论同样也适用。但民间借贷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也有必要对其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在现行法中搜索,就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较为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

民间借贷案件真实性的确定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的手续简单,当事人之间往往不签订正式借款合同,而是以借条或者欠条、收条等来代替,或者只是达成口头协议。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在民间借贷出现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多种途径来解决。随着法制观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已诉至法院。这类案件中,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1、出借人作为原告需要就借款事实提供证据,借款人如果否认借款事实,同样也需要对其陈述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种情形根据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已足以解决纠纷。

2、在原告的主要证据就是被告出具的一张借条,且当事人双方均对债务无异议。法院是否应对借贷事实本身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以及如何进行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而这涉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的理解和日常经验法则的运用。

一般认为,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模式更强调法官的中立地位和当事人的主导作用,强调“以证据认定的事实”,通常只有当事人才能够将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除涉及身份关系外,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将不利于双方的事实通过自认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由于诉讼的公法性质,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顾及当事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相互协调和平衡,因此,《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民间借贷具有当事人较少、法律关系简单、证据单

一、法律关系中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等特点,其主要证据就是借据。一般情况下,有借据且对方无异议时可以认定借贷关系的证据充分并可直接作出裁判或进行调解,法院一般也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正因如此,实践中通过虚构债务经诉讼程序达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目的从而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避免上述现象的蔓延,有必要放宽对法院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的标准,使得案件的事实基础更为可信,且更能有效的保护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

时效期间是法律对民事权利提供保护的期限。在此限期内,权利人行使请求权,即可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不能再依诉讼程序获得救济。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进行的民事活动之一且并非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因此,同样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即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计算。

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即自然人之间互助性的生活方面的借贷有其特殊性,不应当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民间借贷依附亲情体系,是一种互通有无的互助行为,在城乡居民解决生产、生活资金需求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民间借贷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在较强的信任基础,在请求支付等诉讼时效中断问题上有其特殊性。为了帮助朋友、亲人,在其自身遇到困难时也不愿意向朋友、亲人讨回借款或者基于双方合作信任关系,对于彼此之间的欠款等不直接主张权利的现象在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时常见到,这不能说明这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我们更应当看到的是一种互助和诚信精神。在当今这个信用有所缺失的年代,立法的目的不仅需要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督促其行使权利,同样也需要将我们的优良传统和民间善良风俗传承下去,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应当适当延长,不应当适用过短的两年时效,具体时效的确定需要调查考量社会成本、司法成本及民俗习惯等来予以确定。

当然,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时效中断等方面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完善了《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这对我们的司法实践有重大的知道作用。但是针对民间借贷自身的功能和特殊性,我们有必要专门指定一项关于民间借贷的法规。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

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条规定仅此一句,该条出现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的第二节“债权”部分。乍一看,这句话没有太大的毛病,也符合千百年来中国人“权利王赐”而不是“天赋人权”的思维逻辑,意即: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非法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稍一推敲,不难发现这句话也经受不起法律上的较真:其一,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受法律保护?为什么整节单说借贷关系呢?其二,什么是“受保护”?“受保护”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三,非法的借贷关系就不受法律保护?如是,则不符合合同法上的无效合同处理规则,债权人仍享有一定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仍可向债务人主张。

关于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担保的问题

作为主要从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当然能为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各类债权提供担保,并有权收取相应的担保费用。但是,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3月8日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后,各地纷纷出台实施细则,并紧锣密鼓地开展对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通过审核验收,颁发融资性担保公司许可文件的,才能成为合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什么是融资性担保?《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究竟是指哪些债权人?该语句的意思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还是“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呢?如果是前者,债权人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民间借贷的债权人也在限制之列;如果是后者,则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债权人只能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包括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是否为融资性担保,就完全取决于上述对债权人的两种不同理解。

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

率计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些规定都较为具体的确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

本文全面分析了民间借贷的相关情况,公正地评价了民间借贷的社会效应,其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但总体而言,民间借贷作为有利于贷款人来说是利大于弊的,所以民间借贷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很有其存在的空间和必要性。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阻碍民间借贷发展的诸多障碍性因素,对于这些障碍因素我们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规范,以便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

第四篇:电大法学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土地违法、非法使用现实情况的调查报告

调 查 人:李捷尔

专业:法学

层次:专科

电大:松溪分校

关于农村土地违法、非法使用现实情况的调查报告

调查对象:农民,开发商,村干部,乡领导;

调查目的:对现在农村土地的现实情况及特点,违法使用土地造成的危害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

调查方法:面谈,实际走访,田间实际考察;

调查地点:松溪县,松源镇

调查时间:2013年8月10日ˉ9月06日

前言:

土地是国之根本,没有土地就没有粮食,我国是人口大国没有粮食将是什么样子!但目前违法使用土地,非法占用土地越来越严重,为了进一步了解土地现状,特点和规律,减少土地流失,针对目前的情况进行了一次社会调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违法使用土地,非法占用土地呈上升趋势,主要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人员是土地承包人和开发商以及政府。

(二)特点

1、违法使用土地主要在广大农村和城乡集合部占现有土地的30﹪

2、农民在承包地上私自种植非粮食植物(比如载树,)或农田改为鱼塘和建房,政府划地,开发商圈地;

3、外出打工,年纪大的农民违法使用土地的占40﹪,由于左右栽树无法再种植农作物的占20﹪,政府以及开发商占40﹪;

4、违法使用土地、非法占用土地居高不下,据调查由于外出打工的人越来越多,人口老年化越来越重在自家承包地栽树和其它非农业行为的也会越来越严重,政府为了加大开发速度也会不断的占用农田,开发商利益驱使圈地也会越来越大。

二、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的危害

1、粮食减少。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粮食问题始终是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问题,与自然灾害相比,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是影响我国粮食生产的主要因素,造成的粮食损失更为严重。据统计分析,(按一村民小组)有60亩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按每亩每年500公斤粮食计算,一村民小组每年就减少30000公斤粮食。所以说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是始终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特别是农业的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2、对环境的影响。

随着城市企业向农村转移,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的污染向农业环境蔓延。违法使用土地使土地荒漠化,植被减少间接影响气候;

3、粮价飞涨。

由于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使粮食种植面积减少粮食产量减产,直接导致粮食涨价。

三、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原因分析。

1、无法农作物种植,由于承包人土地少种地已不能满足家庭开资,只有离地外出打工,土地要么栽树或挖塘,或托付亲友做非农业用途。

2、不能农作物种植,由于承包人年纪大已不能农业种植。

3、无奈放弃农作物种植,由于承包人的土地左右原因自己的土地已无法再种植农作物。

4、政府划地,由于政府规划。

5、开发商用地,由于利益驱使圈地。

四、对策。

1、法制宣传。

加大土地法等相关法的宣传,做到每个村民及村干部,乡领导,以及政府,开发商,都要知法,懂法,依法。

2、依法执法。

加大打击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的个人和集体。

3,优化土地承包,有效合理的利用土地。

根据目前现况让所有进城农民回乡种地是不可能,只有现在把农民的土地集中成片以承包人名义自愿的情况下转包给他人(不改变种

植结构),开发商不开发的地要无常还给原先农民,政府谨慎划地。

4、加大农业投入,政府要加大农业投入,加大对现在确实还在种植的农民的直补,做好基础农田,道路、水利合理化规划建设,解决农民种地难的一系列问题。

报告人:李捷尔 2011年(秋)法学 2013年09月06日

第五篇:电大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篇1:电大法学专业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增城市农民的法治实施情况调查报告

从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1999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第五条,从此,我过真正意义上实施了依法治国,时至今日,依法治国已经实行了十多年了。而起作用也巨大,影响也极具深远。以此同时,民主意思不断增强,人民更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些只是从全国的平均水平来看的,我们当然知道,现在的中国城市生活法制融入的很深,市民们读懂的运用法律。可是如果从基层来看,特别是从乡镇、农村、农民,来看的话,结果又会怎样了呢?增城市也是一直都是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

一、基层农民的法治基本情况

(—)法律意思有所增强,开始信仰法律

从我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现在很多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人们都在有形、无形之中有了一种意识,就是遇到纠纷、权利受到侵害时,会多考虑集中解决方法,而很多时候会想到运用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自增城市的一位姓王得建筑工,他是农民工,年龄也比较大,50大几了,家里负担也比较重,还有个上大学的孩子要他供着,对于那种农民家庭,供一大学生是比较困难的,就靠这么一点工资,根据他说,也幸好现在建筑工资提高了些,因此还算不是很穷。到年末了,其工资还有被拖欠的,为了拿回拖欠工资,他们已经不像以前建筑工人那样,把建筑工地上的东西全部拿走,也不是像以前那样带了一大堆的人去跟老板闹事了,索回工资。而是,先跟建筑老板商议,交涉。之后见未果,就去找市政府,请求政府出面干涉要回了拖欠工资。当时,他们还有一种想法就是如果实在不行就是会去法院对建筑老板提起民事诉讼。基于这种认识我相信,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相信法律是解决争议,维护权利的重要方式,便开始信仰法律了。对这点我感到很欣慰,因为我们国家封建时间太长,受历史影响,人治色彩太浓了,能够树立法治意识已经很不错,即使不是很深。(二)对法律知晓不够,认识不足

我就是来自农村的,所以对于农村生活还是有较深的了解。相对来讲是比较深入的,每次,我回家的时候,跟家乡那边的村民聊天中发现,他们基本是不知道什么多少法律,只是通过电视、别人讲的知道点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权益被侵犯时能够即使得到救济。就这样开始对法律有种崇拜感、高深感。是些很深奥的东西。一般村民是了解不到,知晓不多,当得知我的专业就是法学时候,再他们看来,那是个很好的专业,很有前途的。可他们并不清楚,法律其实就是调整社会普遍生活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就是与他们生活有关,也是从他们的生活中抽象出来的用于指导以后的社会生活。而且,他们有很多人对法律的看法也很偏激,认为法律只是给有钱、有权势的人准备的,总结起来就是为有地位的人准备的,一般的农民根本就得不到什么好处,只要有钱,也只要给钱,就会有相对轻的结果,就能赢得官司,平头老百姓因为既没钱也没有地位,所以总是吃的哑巴亏,这种看法对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目标是中曲解,对法律认识不到位,这样对法制建设产生影响,偏离正常法治轨道,对我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产生不良影响。(三)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较少

基层人民,特别是广大农民虽然对法律有了一些了解,也知晓了一些法律知识,也稍微增强了法治意识。但是,真正会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的纠纷、维护自己的被侵之权的人很少,假期我去人民医院看望我一个以交通事故而造成右腿骨折的舅舅,在那骨科住院部,从其他病人中了解到,他们很多人是因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骨折。且有些家属也遇到这种情况,当我得知他们很多人为了要求行为人支付医疗费,很多要么就是通过联合亲戚朋友,强制威胁行为人赔偿,妖媚就是与行为人私下协商,或者有些怕事的根本就是自己全部支付所有费用。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私下解决,即私了。私了,地区解决起来更迅速,但是,这样的话容易引起打击报复,相互之间,由于威胁或者忍气吞声都容易引起一方的心里不平衡,容易引发之后一系列的不良潜在的影响,而且,私了,赔偿的数额很多要么具有敲诈性,要么就是让受害人受损。尽管如此,他们还是不愿意让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干涉。(四)农民提起的诉讼少

我去增城市人民法院了解到,现在法院受理的案件虽然在增多,特别是,民事案件增多,这说明人民越来越接受司法解决争议,人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增强。后来我才发现那些提起诉讼的原告很少有农民的,听法院内部人说就民事案件,农民提起诉讼比例不足民事诉讼的10%,基本都是些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一些收入相对较高的城市居民。这也说明了,农民中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五)弄明对运用法律解决争议心存恐惧

经过多年的法治建设,广大农民虽然意识到了,可以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但是,在他们心中人仍就认为法律并不是煮好的途径,因为在他们看来,打官司容易引起对方的打击报复。因为在我们农民心中,一向喜欢得到心理上的平衡,也不管其他后果,所以特别是在对方或者对方的亲戚朋友,有些权势,会利用聚集众人暴力威胁,那势必对今后的生活引起不良影响。特别是现在咱门中国的党、政干部,由于其受严格监督,极易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到处鱼肉农民。同时还有个问题就是,当广大农民与政府有关部门闹矛盾,那么,农民处于弱势地位,而政府及相关部门又有一定的地方立法权,加上执法者的身份,那就是很强势了。可以通过给农民办理各种事情通过拖延,敲诈勒索等各种方式来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因为就与农民关系密切的还是政府,从出生到死亡都是离不开的,也正是在此,即使当时通过法律维护了权利,但是在以后就不好办了。会惹上更多必要的麻烦。二、原因简析

(一)司法成本高,效率低

在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很少由农民会运用法律来维权,原因可能是是因为他们不懂法,害怕法,也可能是害怕缠上国家机关,但最主要的是费用问题,因为不懂法,所以如果真的要进行司法救济那么久的请懂法的律师,那么就得花费很多,而请律师,我们都知道,费用是比较高的。好像最少也是总费用的百分之十以上。同时由于我国法律不是很完善,很多案件还多是谁告谁举证,因此花费的时间、精力很多,加之法律知识缺乏。同时,在农民看来就那些诉讼费用也是很高的,诉讼费用可能由于我国人口多,问题也多,而国家给予的经费有限,因此不能完全满足办案需要,可能多诉讼费用高有些影响。据估计也就差不多十万农民就两法律服务者,五到七个司法工作人员。而且,因为案件多,各种旧案,新案都拖沓,堆积,办案效率地下,一般的民事案件至少需六个月,更甚至一年多之后才有结果也很正常。假期我去看我舅,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因治疗花费大,家里条件不好,很多亲戚朋友凑齐钱进行治疗,当对肇事者要求赔偿时,肇事者只赔偿小额之后就没有支付。为此,就请律师打官司,但是,由于自己费用没有,又不好想大伙借时,律师便提议有律师提前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一定资金给我舅先行治疗,而由律师进行诉讼,而对于胜诉而得到的赔偿就归律师所有。从上述可知,如果真的要运用法律来解决的话,那么就得拖延很久,对治疗就非常的不利。因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有点远水解不了进火。(二)观念上不愿打官司

在农村生活久了就会发现,现在的农村受传统的思想影响大,很多人都是排斥国家机关干预他们的生活,特别是司法机关干预他们的纠纷。我在叔叔上班的一名叫金达威饲料公司的工人中了解到,其实他们基本都是从农村来的,当问到他们对打官司的看法时,普遍的反应是他们都是害怕,在他们一向看来,打官司都是些不安分的人,感觉都是坏人似的,好像都不是什么好人,都是有错的。而且他们也根本就不想跟国家机关接触,有种对国家机关的恐惧感,而且农民还会感到他们在司法中地位卑微,认为即使有理由也很难站的住脚,也容易受其借用种种理由敲诈。

(三)司法工作人员及相关法律服务人员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实行法治不久,很多司法人员专业素质不过关,很多都是中专生、高中生、或者一些干部只是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很多都没有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因此他们中很多人,素质低,办理案件是容易出现错案,同时很多司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也比较差,道德素质也比较差,没有站在公正的第三者的位置公正的依法审查,合理解决纠纷,相反很多人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以权谋私,把这种机会当作是发财机会,到处收受钱财。把法律要求的公正抛于脑后,给农民以很不良的影响。(四)法律意识不深,对法律知之甚少

在农村那块,法制宣传不够,农民们对法律知道的很少,也很模糊,只知道些大概,而且很多也都市从别人那听来的,很多都是不准确的,没有深刻的法治教育,因此也没有形成很深刻的法治意识,很多农民遇到正义,首先想到的并不是用法律来解决,而是用比较惯常的手段,闹或者威胁,只有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会想法设法去运用司法解决。这就足以说明农民不了解法,也没有形成很深的法律意识。(五)中国法治建设大背景

在我国,法制建设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进行的,因此存在着集中明显特征,即是政府推进型、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型、法制观念缺失型。因此在政府推进型法治中,政府权力很少受限,这种情况在农村比较典型,很多的法治宣传都是由政府推进,而且很多的法治执行无形之中也让基层政府插手了;再者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权力制约问题还不完善,这更是阻碍了法制建设,而在农村,这种状态体现在政府与其他权力机关的权属不明确,职权错位;就法制观念来说,我国距西方发达国家大概相差300年,而就硬件来说,和西方国家没有多大差异,科技的差别也很小,制度差别也不大。就比如“法律至上”的观点现在才提出,而人家几百年前就提出来了,这就是差距。再与我国农民的法治意识中,更是有距离。(六)经济基础

在我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所以我们的法律本质的认识也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立场,采取阶级意志划分的。而根据马克思的相关理论的理解。阶级是有掌握一点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人组成的一个社会阶层,就为统治阶级,相反,则为被统治阶级。而在现实的中国,真正掌握大多数财富的那些认为人数不多的党,干部,以及相当多的富有阶层。而广大农民,收入少,自然也就谈不上统治阶级。这虽然是有些人的想法,但是呢,这对农民来说,就他们的切身体验来说,是很贴切的。即使这样,把党和人民,干部和人民割裂了开。因此,在经济基础都不牢靠的农民,很少有能有农民会真正运用法律,树立法制观念。三、相关对策

为了真正贯彻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方略,深化法制建设,特别是加快基层,而关键又是农民那块。因为我国农民人数众多,多我国整体提高法治水平是一个挑战。为此:

首先,我们得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提高他们的收入,增强农民阶层的经济基础,是他们可以有更多可以自由支配的财产,以便于他们负担各种司法费用,以及相关因为运用法律而产生的各项支付。

然后就是加强对从事司法工作以及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服务人员的素质教育,篇2:电大法学实践报告

电大法学实践报告春华秋实,岁月潇湘。转眼期盼许久的为期一个月的社会实践就过去了。记得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曾说过:“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然而对于善与正义的把握却离不开经验的积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以后毕业后能真正走入社会,在父亲的介绍下,我去到了我市的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开始了我这个假期的社会实践。在实习的这段时间内,由于我的专业知识还很不完善,主要工作是帮忙接待前来咨询和办理案件的群众,整理文件,打印各种法律文书以及跟随我们的杨雄刚、赵海涛律师学习办案的技巧,感受法律工作的氛围,等等。这些都是在学校里无法感受到的。在学校,只有学习的氛围,毕竟学校是学习的场所,每一个学生都在为取得更高的成绩而努力。而这里是工作的场所,每个人都会不断努力学习和工作提高自已的能力,以适应竞争激烈的社会需要!在从7月14日到8月14日实习的这一个月时间里,让我学习也感受到了很多之前所没有想像到的东西,让自己对法律工作的性质和环境,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了解。相信这些见识对于将后来无论是否会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我来说,都是受益匪浅的。一、实习过程中的认识与所得(二)、有关工伤、交通事故索赔的案件多 在这一个月实习所接触的案件中,类似于工伤索赔,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件占多数。“天有不测风云”,务工者在劳动的过程中,难免有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即所谓的“工伤”。工伤得不到赔偿,与老板发生纠纷等事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农民工在私人承接的工地上工作,在无任何保护和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极易发生各种伤害因而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在这一个月中,我所知道的类似案件就有:一孝感中年妇女杨某在其务工的工地上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当而造成左手四手指被截断,被坚定为九级伤残,要求其负责人赔偿医疗费及各种损失费;我市黄滩镇一从四川随工作队来完成工程的男子范某,也是因为工作时造成右眼失明,要求赔偿等等。这类案件发生之多,应引起我们的深思。在这些案件中,原告往往是在社会最底层的劳动者,发生如此之大的人身伤害对于自己的家庭环境而言,显然是不能够承受的。但是,越是如此,在发生伤害事故后,这些工程的负责人很多的却都是一味的推卸责任,使这些受害人不得不进行法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看到这些受尽岁月洗礼的农民,为自己本应得到的赔偿、保护而奔走的时候,会觉得我们社会对于他们的社会保障还是很不完善的,他们的合法利益应该受到全社会的更大重视。他们是活跃在城镇和乡村中最积极、最能干、最可敬的新生力量,他们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在塑造自己,已经与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与农村繁荣和文明进步密不可分。我们的政府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他们的领导,真心实意地为他们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在全社会上下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协调好他们与各阶层的关系,进一步保护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结合自己所了解的法律知识,考虑到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民工已成为中国社会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抓好《劳动法》、《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的同时,应对农民工适当做出特别规定;还可以制定适用于农民工的单项条例、地方性法规和行业性、区域性劳动标准。由于城乡结构和农民工自身文化、知识、法律素质的局限,他们在城市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权益屡屡受到侵害,因此,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这一个月的实习,每当看到这样的案件的当事人进到办公室来时,心里都会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在我国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对于他们的合法利益的保护显然国家还需做很多的努力。(三)、遇事要注重问题本身的解决在实习的过程中,不管对于自己将后来的继续学习,还是进入社会,从两位律师身上看到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对自己是很受益的。大多数的案件当事人,在前几次进到办公室时都习惯于把自己的案件从头到尾一味的讲述,特别是会反驳对方提出的各种说法。每当这个时候,杨律师和赵律师都会的耐心告诉他们:现在事情已经出来了,对方肯定会找各种借口来为自己开脱反驳,最重要的不是这些,而是我们怎么来解决这些问题。当时听着他们讲这样的话,确实很实际。我们要的不是事实的再现,而是怎样很好的解决案件,最大限度的寻求自身的利益。当然,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不仅仅学到了这些。对于如何与人相处,如何和不同身份的人交流,如何提高自己说话处事的技巧,自己将后来的专业学习还需怎样的努力等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受益。在这里要感谢两位律师对我的帮助,相信通过这次实习,更加坚定了自己学习法律的信心,增强了对法律的兴趣,对以后的学习也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实习过程中的看法与思考 一)、加快我市律师办公的现代化步伐一个月的时间,除了让自己对各种法律常识有了更深的认识外,自己对于我市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环境也有了一定的了解。虽然我市是一个还需不断发展的中小城市,但是,我觉得就我所实习的横空律师所而言,他们的办公环境还应进一步改善。现在生活和工作的快节奏,要求我们提高工作效率,以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完成更多的工作。对比我实习的两位律师的工作,我觉得他们应该实现案卷、资料的电子化,以方便以后的查阅。计算机不应流于一种摆设,而应切实服务于自己的工作。在和杨律师、赵律师提到这点的时候,他们也谈到自己这反面知识的缺乏,以后要不断学习。相信在不久后的几年里,不仅我市律师业的办公会实现现代化,其他行业的发展也会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当然,要实现律师办公更加现代化的要求,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这需要上至国家各机关组领导,下至全体律师的共同努力,营造一个以科技提高工作质量、以科技提高审判效率、以科技增强综合实力的环境。因此也真正为办理好自己的案件服务。(二)、律师应真正做到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为己任另一方面,让自己引起思考的是:在我国建设法制社会的今天,法律工作者要成为为民伸张正义,弘扬法治精神的使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由于国家关于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提取审问的制度还不完善,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还依赖于公安机关及检查机关的协助,因而当案件涉及到他们的利益的时候,极少数律师就很感到很为难了。在这一个月中,我也悉心观察了我所在办公室的两位律师的工作,总的来说觉得他们在原则立场上对事的看法观点还是很值得学习的。但是,记得在关于一个何姓青年起诉自己曾工作的市检查院的案件中,在何某咨询杨律师时,他讲了一段让还未踏入社会的我所不能理解的话。他说他不想因为这个案子而和检查院的人特别是领导有过多的接触,他还想继续从事他的律师工作。当时听到他对当事人讲这些话的时候,让让自己产生了很大的震撼。难道就连律师这个为民伸张正义的职业,也不能有最后一点的坚守吗?律师不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就算完事的,他们看似在来往于天堂和地狱之间,但最重要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个人认为在这点上,广大律师从业者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切实维护好法律的尊严,而不是象某些拜金主义者样,处处朝钱看齐。我相信大多数律师在思想上都还是保持着绝对的先进性的,我也希望广大的律师都能真正做到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的公正有效实行。相信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下,我国才能更快实现国家治理的民主化,法制化。

三、一个月实习对自身的影响 俗话说得好:经一事长一智。通过这短短的一个月实习,耳濡目染律师办案的环境,让自己懂得和学到了更多的东西。首先,我从之前的一名在校学生转变成为一名实习的工作人员,这是在角色上发生了转变。在现在这样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我们所扮演的角色不是一层不变的,而是在不断变化中。我们需要在这种不断转换自己角色的过程中,努力适应这种环境的改变,并扮演好不同的角色,从而学到更多的不同的东西。其次,深感国家实现我国法制化社会目标的艰难。虽然最近几年,国家不断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人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作为国家一些最根本的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各单位由于相互的制约和利益的牵扯,致使一些法律法规不能落到实处,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法制化进程。最后,通过这次短暂的实习,让我对法律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让自己更加明确了今后学习的目的和方向。虽然这一个月的实习结束,相比自己对探求法律兴趣的增加更多的是一种不解和思考。但是,我相信我会以此为起点,更加努力的学习理论知识,为将来走上社会工作的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一个月的实习生活,说长不长,说短不短,虽未承担过什么重要的工作,但却也坚守本职,勤于学习,在平平淡淡的忙碌之中学到了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与做人的道理。社会实践加深了我与社会各阶阶层人的感情,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让自己在社会实践中开拓了视野,增长了才干,进一步明确了我们青年学生的成材之路与肩负的历史使命。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为将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希望以后还有这样的机会,让我从实践中得到锻炼。实践,不仅锻炼着我们的意志,它更大的作用是丰富着我们的知识,让我们在实践中锻炼成长、磨练成才。我们说我们今天的学习,不仅仅是为自己,更是为千千万万个亲人,通过一段时间的社会实践肯定是可以激发自己学习的积极性,增强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了跟党走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和信念。还让我们认识到我们应该振奋精神,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四有人才,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不辜负时代的要求。大学是一个小社会,我们不再是象牙塔里不能受风吹雨打的小花了,通过这一个月的社会实践的磨练,我深深地认识到社会实践是一笔财富。在实践中可以学到在书本中学不到的知识,它让你开阔视野、了解社会、深入生活、回味无穷。社会就是一所更能锻炼人的综合性大学,只有正确的引导我们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于社会,投身到社会实践中去,才能使我们发现自身的不足,为今后走出校门,踏进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才能使我们学有所用,在实践中成才,在服务中成长,并有效的为社会服务,体现大学生的自身价值。一片叶子属于一个季节,年轻的我们拥有绚丽的青春年华。谁说意气风发,我们年少轻狂,经受不住暴雨的洗礼?谁说象牙塔里的我们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走出校园,踏上社会,我们也会努力为自己书写一份满意的答卷。也许在今后走上工作岗位的我,不会从事法律工作,但这样的实习经历肯定会对自己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影响。篇3:电大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在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的实践报告

对于法律尺度的把握离不开经验的积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2011年11月20我进入了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的司法局单位,开始了我第一次走上工作岗位的体验。

在实习期间内,由于我的专业知识还很不完善,主要工作是帮忙接待前来咨询和办理案件的群众。这些都是在学校里无法感受到的。在学校,只有学习的氛围,毕竟学校是学习的场所,每一个学生都在为取得更高的成绩而努力。而这里是工作的场所,每个人都会不断努力学习和工作来提高自已的能力,以适应竞争激烈的社会需要!让我学习到也感受到了很多之前所没有想像到的东西,让自己对法律工作的性质和环境,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了解。相信这些见识对于将来无论是否会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我来说,都是受益匪浅的。一、实习过程中的认识与所得

(一)市民法律意识显著提高

实习的第一天,司法局的当事人来来往往,忙了一整天。每天从早上进司法局到下午下班,一直都不断会有当事人到办公室来,他们咨询自己身边发生的事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或询问自己案件的办案进程,提供案件线索证据等。在实习期间,有关工伤、意外事故、交通事故的赔偿,因家庭暴力而诉讼离婚等等案件一直有发生。其中,在这些案件的原告当中不乏有年过半百的老年人、在世人眼中法律意识还不够完善的农民。每天接待这些案件的当事人,虽然自己不能给他们提供很多的法律知识的帮助,但是在与他们的交谈中,我能够深切的感受到他们已经能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管是从办理的案件的数量,还是从群众的思想变化来说,我市市民的法律意识都正在不断提高。当然,在我国社会各方面还不发达的今天,我市乃至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需进一步的提高。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德治,号召全国人民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仅仅靠社会舆论的谴责是无法实现这一目标的,而只有通过法律手段,通过比社会舆论手段更为强制的手段,迫使公民遵守规则、履行义务,并能够强化这种履行义务遵守规则的法律意识,方可实现。我们知道,一个法治的社会,必然需要知法、懂法、维法、护法的现代公民。遵守法律从根本上说,是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愿望和利益的。广大公民是法治建设的主体。即便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法治发展,政府也是代表公众利益行使职权,建设法治国家依然是广大老百姓的事情,自然要依靠老百姓,有赖于公众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因此,相信我市市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对于我市乃至全国的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刻的长远的良好影响。(二)有关工伤、交通事故索赔的案件多

在实习期间所接触的案件中,类似于工伤索赔,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件占多数。“天有不测风云”,务工者在劳动的过程中,难免有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即所谓的“工伤”。工伤得不到赔偿,与老板发生纠纷等事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农民工在私人承接的工地上工作,在无任何保护和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极易发生各种伤害因而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在这期间,我所知道的类似案件就有:一中年妇女杨某在其务工的工地上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当而造成左手四手指被截断,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要求工地负责人赔偿医疗费及各种损失费等等。这类案件发生之多,应引起我们的深思。在这些案件中,原告往往是在社会最底层的劳动者,发生如此之大的人身伤害对于自己的家庭环境而言,显然是不能够承受的。但是,越是如此,在发生伤害事故后,这些工程的负责人很多的却都是一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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